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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有哪些种类?

【摘要】: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若干意见》的规定,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能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特殊的物质牺牲或者特殊费用,由受益者按照被保全的财产比例分摊。

5.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有哪些种类?

特殊地域管辖,就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人民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若干意见》的规定,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当事人双方所在地又都不在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则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则既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就是在指定的期日、地点,持票人向付款人无条件支取一定金额款项的凭证。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三种。所谓票据纠纷,就是指支付人与收款人因票据兑付问题发生的争议。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运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或者联合运输合同发生的纠纷,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合同纠纷,其合同纠纷的特点,既包括一方不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又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或者到达目的地时托运的物品被损坏、丢失或者给运输工具、设备造成损坏,以及使旅客人身遭受损害所发生的赔偿纠纷。这类纠纷与一般的合同纠纷不同,既可能发生在运输的始发地、中转地,也可能发生在运输到达地。如果提起诉讼,则运输始发地、目的地以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到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都可以。(www.chuimin.cn)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侵权行为,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既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又包括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发生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是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地点;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害后果出现的地点。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为同一地点,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不一致。由于侵权案件的具体种类很多,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若干意见中又特别列举了几种常见的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一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人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二是因诉前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主要有三种:一是运输工具之间发生碰撞造成的事故,如火车汽车相撞、汽车与汽车相撞等;二是运输工具在运行或者飞行中发生故障,采取紧急措施给地面或者水上造成的损害的事故;三是因运输工具失灵或者操作不当等原因在地面或水面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故。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这里所说的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航行中相撞,使船舶本身或者船上所载货物、人员受到损害。其他海事事故,是指包括船舶触礁、触岸、搁浅、浪损、失火、爆炸、沉没或失踪等原因而造成的并由单方承担的损害事故。碰撞发生地,是指碰撞事故发生的地点;船舶最先到达地,是指该船舶在事故发生后到达的第一个港口;最先到达地还包括因碰撞而沉没情况下的沉没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是指船舶发生事故后,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被扣留的地方,该地方可能是事故发生地,也可能是船舶在事故发生后继续行驶到达的其他地方。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救助地,是指实施援救行为的地点或者援救结果的地点;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是指被救助船舶被救援后,首次靠岸的港口所在地。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能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货物在海上运输中遇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时,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而合理地做出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这些特殊的物质牺牲或者特殊费用,由受益者按照被保全的财产比例分摊。对共同海损的分担比例,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的,就是共同海损诉讼。我国共同海损的理算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下设的理算处,其理算地点通常在北京。对这类案件,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以及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