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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规手册:坚决制止搞不正之风

【摘要】: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以学习培训为名搞不正之风的通知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五年内把纪检监察干部轮训一遍,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有力地推动了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当前培训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对以学习培训之名非法敛财甚至搞欺诈活动的,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以学习培训为名搞不正之风的通知

(2004年9月3日)

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五年内把纪检监察干部轮训一遍,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有力地推动了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当前培训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最近社会上出现的“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严重干扰了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秩序。为规范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4〕17号)精神,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得组织干部参加非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班,对违反规定参加此类培训班的,所需费用一律不予报销。(www.chuimin.cn)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举办或参加的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班,原则上应在本省(区、市)范围安排。出省(区、市)范围的,市(地)及其以下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报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培训主管部门批准,省(区、市)必须向中央纪委干部培训主管部门备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出国(境)培训的,必须经有关国(境)外培训管理部门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干部培训主管部门备案。

四、未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得举办超出本地区、本部门所辖范围干部参加的培训班。

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对社会上“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对以学习培训之名非法敛财甚至搞欺诈活动的,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