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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规:省部级现职干部财产报告规定

【摘要】:领导干部成为报告义务人的一个月以内,应当报告家庭财产。新任省部级职务的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报告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家庭财产重大变化的报告,不单独通报。第八条中央组织部是《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书》的接受部门。第九条中央组织部发现填写不符合要求的《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书》,应将有关情况通知该领导干部,并要求其更正。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对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报告,可以核查。

中共中央纪委 组织部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中纪发〔2001〕9号 2001年6月1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家庭财产报告的义务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家庭财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和由其抚养的子女的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

前款所称“由其抚养的子女”,是指由领导干部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各项家庭财产:

(一)人民币现金、存款;

(二)外币现金、存款;

(三)有价证券,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四)合计价值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债权,合计价值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债务

(五)私有房产;

(六)单件(套)价值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贵重物品;

(七)名人字画、古董;

(八)领导干部的配偶和由其抚养的子女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除本条第三项规定以外的投资、股份;

(九)土地使用权;

(十)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财产。

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www.chuimin.cn)

第六条 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每二年由各单位统一组织报告一次,报告时间为奇数年份的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经接受报告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报告时间。

领导干部成为报告义务人的一个月以内,应当报告家庭财产。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家庭财产有重大变化的,应当随时报告。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的一个月以内,应当进行家庭财产的报告,以后不再报告。

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应当填写《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书》。

第七条 每二年一次统一组织报告的《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书》的内容,由报告义务人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内或者规定的范围内通报。

新任省部级职务的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报告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家庭财产重大变化的报告,不单独通报。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的家庭财产报告,不通报。

第八条 中央组织部是《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书》的接受部门。报告义务人填写《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书》一式两份,一份报中央组织部,一份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九条 中央组织部发现填写不符合要求的《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书》,应将有关情况通知该领导干部,并要求其更正。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对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报告,可以核查。

第十条 《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书》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统一制发。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报告或者不按时报告的,应责令其限期报告,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对瞒报、伪报的,要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书》的接受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并注意保密。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发布实施后,报告义务人不再进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所要求的收入申报。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