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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1
后牌照时代第三方支付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武汉东湖学院管理学院 叶进芬
第三方支付是近些年来新兴发展起来的一种支付方式。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今天,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也十分令人瞩目。本文主要分析我国目前第三方支付市场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提出完善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第三方支付是指由银行以外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在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连接,为客户提供交易资金代管、货币支付、资金清算以及增值服务等业务。相对于传统的资金划拨方式,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有效地保障商品质量、交易诚信等环节,满足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为交易成功提供必要的支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通信技术的突飞猛进和支付业务创新的层出不穷,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呈井喷态势:来自易观国际的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交易额达到11324亿元;而根据艾瑞咨询的最新数据,仅2011年第一季度,中国的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交易规模就已经达到了3650亿元。
截至2011年9月1日,包括支付宝在内的40家支付企业分两批获得了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这使得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摆脱了关于“身份”的尴尬。通过发放牌照赋予企业合法的地位,把第三方支付企业正式纳人到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下,有利于第三方支付行业更加规范、健康的发展。从企业层面讲,支付牌照是对获得牌照企业整体资质的有效认可,对于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纵观我国现行法律,有关第三方支付的立法非常有限,仅限于一些部门规章,立法效力等级较低。央行2010年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并不能完全解决目前在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存在的众多法律问题。因此,分析第三方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管措施就成为了不可回避的话题。
一、第三方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客户沉淀资金孽息收入的分配问题
沉淀资金,是指在第三方支付过程所存在的延时交付、延期清算而大量滞留于支付平台的在线交易双方的货款,以及在线交易双方交易前后暂存在平台里的资金。在交易的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正是利用了资金的暂时停留,可以有效地约束和监督在线交易双方。现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24条明确了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第26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这是立法首次明确了沉淀资金的权属,即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客户。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利息收入属于孳息,孳息归原物所有权人,那么沉淀资金的利息自然也属于客户。
从理论上分析,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属于消费者毫无争议,但从实际操作上,如何将利息收入分配给消费者却难以实现。原因在于:在一个交易周期内,所产生的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分摊到单个消费者身上,数额非常少,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再委托其他商业银行将利息逐笔返还消费者,不仅会增加运营成本,而且会大大降低自己的使用效率。
(二)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非法资金转移的风险问题
由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具有极大的匿名性和隐蔽性,再加上网上信息的不完备性,通过网络数据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这就为某些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的非法转移,如洗钱、套现、贿赂、诈骗、赌博以及逃税漏税等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第三方支付机构屏蔽了银行对资金流向的识别,干扰交易的可追溯性,使得监管者很难确认交易的真实背景。因此,应当制定好相关的法律政策,才能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法律责任的归责问题
由于第三方支付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而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处于技术弱势地位。一方面,传统的合同法、侵权法难以充分保障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会利用技术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利益。例如在冗长的服务协议中加入许多免责条款,客户往往很难及时发现那些对自己不利的条款,一旦出现索赔,支付机构则可通过这些条款免责。另一方面,现阶段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往往通过限制卖家的某些权利来保证消费者利益,这有违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比如支付宝交易规则中的买家满意后“确认付款”,“满意”标准难以衡量,一旦发生恶意退货,卖方将处于不利地位。
(四)客户信息安全的问题
交易的双方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将个人信息资料透露给第三方支付公司,如果第三方支付公司出售客户信息资料以换取巨额经济利益,或者支付平台遭到黑客入侵导致客户信息泄露,都会对客户的资金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五)未获支付牌照企业的退出问题
2011年9月1日是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准入大限。目前,我国300多家支付企业中只有40家获得了支付牌照,其他支付机构虽然没有收到停止所有支付业务的通知,但他们如果继续提供支付服务本身已经违法。现行法律对支付企业的退出尚未明确规定,这些企业该何去何从应该予以指引。
二、对第三方支付存在的各种问题的处理对策
(一)设立专门的基金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的沉淀资金
沉淀资金的监管比较复杂,不仅仅需要央行发挥主要监管者的作用,还需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以及信息技术部门等多方面的配合,共同扩大和深化监管的范围。既然利息源于消费者的买卖行为,就应当纳入为消费者利益服务的某个基金中。相关部门可设立网上交易消费者保护基金,将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转至该基金,然后主要用于消费者网上交易风险的防范。这样就可以将本应属于消费者的权益返还给消费者了。这样做不仅保证了原物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产生孳息的收益权,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提供了资金支持,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www.chuimin.cn)
(二)严格监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流动
逐步对第三方支付推行实名制。实名后支付的透明度增加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非法资金转移。例如支付宝实行的“支付宝认证”,对使用支付宝的用户,在其注册时就将用户使用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进行了认证,身份证所证明的情况与银行卡必须一致才可以互相转账。此外,要加强支付平台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对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的电子支付做出规范;联合银行对使用银行信用卡等进行电子支付做出单笔支付最大数额的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该及时汇报不正常的交易情况,并上报交易记录,由专门的独立机构进行审查。
(三)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护客户和支付机构自身利益
支付机构应向消费者公开信息,使消费者充分了解支付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争议及差错处理办法。支付机构的免责范围应当有醒目的标注并解释清楚。由于第三方支付涉及到因特网、服务器、管理软件等先进技术,用户与支付机构之间的法律地位相差悬殊,难以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对于因第三方支付产生的纠纷可以实行特殊的过错责任原则,即举证责任倒置,由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对于自己行为的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四)推行第三方认证制度,加强用户数据的保护
第三方支付机构中储存了大量的用户数据,而且规模越大的企业,用户信息被泄露的危险就越大,仅凭支付机构一方的力量恐怕难以对此充分保护。笔者建议在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步推行独立的第三方认证,通过权威的第三方认证中心对数据传输过程加密,保证用户数据不仅在支付机构的服务器上不会被窃取或未经授权使用,在网络传输过程中也不会被监听或破译。
(五)进一步规范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
既然第三方支付的市场准入门槛已经设立,那么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对于不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违法从事支付服务的,应当制定具体的惩罚措施。现有已在从事支付业务但尚未取得支付牌照的企业,可以给予其一定的过渡期。如果央行最终仍然不予颁发执照的,就应当立即停止各项支付业务。
不再从事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选择并入有牌照的企业或者完全退出市场。此外,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与金融机构类似的属性,因此在退出市场之前应事先通知用户及时转移财产,并将其掌握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全部上交监管部门,避免支付机构不适当的退出给用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三、结语
第三方支付行业机遇与风险并存,需要不断挖掘其经济优势,进一步整合各种资源,强化自身生存之本。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为这种新型支付模式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经济和法律环境,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快速的发展。应当看到的是,支付牌照的发放只是打响了第三方支付监管的“第一枪”,全面防范由其引发的各种风险,还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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