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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十国时期政治军事制度概述

【摘要】:4五代十国时期的政治军事制度五代十国时期,军阀混战不断,边患危机加深,王朝更替极为频繁。在中央政权方面,五代沿袭了唐朝的三省六部制。五代时期,曾一度废除了唐朝宗以来设立的枢密院,改设崇政院,开始侵夺中书职权。五代时期继续沿袭唐制中的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副长官为御史中丞。至后周太祖郭威时期,开始改革军事制度。同时制定军法,依法治军。隋唐以来的法律制度遭到了极大的破坏。

4 五代十国时期的政治军事制度

五代十国时期,军阀混战不断,边患危机加深,王朝更替极为频繁。统治者多是军阀出身,部下的一些手握重兵的节度使和军阀都想自己建立政权,登上皇帝宝座。军事割据势力盘根错节,他们拉拢各方势力,到处扩张领土,为争夺各种利益相互混战。加上一些刚刚进入中原的北方少数民族仅凭借军事力量夺取了政权,但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完备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政权难以维系长久,最终造成了政局更为动荡。

在中央政权方面,五代沿袭了唐朝的三省六部制。三省为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宰相被称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五代时期,曾一度废除了唐朝宗以来设立的枢密院,改设崇政院,开始侵夺中书职权。后唐时期,废崇政院复设枢密院,逐步侵夺了中书的职权和尚书省兵部的职权,形成了宰相主持日常政事,枢密使主持军事的格局。“十国”大多数也设立枢密使或者内枢密使,但职权不及“五代”各国的枢密使,多由一些与帝王关系稍次的亲信担任。五代时期继续沿袭唐制中的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副长官为御史中丞。后来御史大夫被废除,御史中丞为长官。晋、汉、周沿袭了此制。“十国”中除去荆南和楚之外,多数仍设御史台,台长由御史大夫或御史中丞担任。

地方上的府州分为节度使州、防御使州、团练使州、刺史州。前三使通常由州长官刺史兼任,刺史州则由节度使兼任。除本州外的辖州称为支郡,武将几乎包揽了这些地方长官的职务。都城和陪都称府,长官称为尹,陪都设留守兼任府尹。州府下设判官和推官,县则设县令、主簿和县尉,分管民事和刑狱。后来,镇将开始接管刑狱,县尉遂被废除。(www.chuimin.cn)

在军事制度方面,统治者为维持统治,扩大疆域,增加兵力,经常征集丁壮组成乡兵。后晋开运元年(944)下令,七户抽一卒,不出卒的户要出兵械。这些临时招募的士兵多是一些市井之徒,战斗力比较弱,到了战场上往往都是“奔溃相蹱” (3),临阵脱逃。至后周太祖郭威时期,开始改革军事制度。裁汰老弱,从藩镇中挑选精锐,加强禁军力量。斩杀高平之战中临阵脱逃的将领和士兵,严肃军纪。同时制定军法,依法治军。经过整顿后的后周军队,“诸军仕伍无不精当,由是,兵甲之盛,近代无比” (4)

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由于战争连年,军阀当政,刑罚苛刻。据《廿二史札记》中记载:“五代乱世,本无刑章,视人命如草芥,动以诛族为事。”隋唐以来的法律制度遭到了极大的破坏。但这一时期,一些统治者为维护自身统治,也采取了零星措施,努力改善法制败坏的局面。如周世宗显德年间编成《大周刑统》,该律以《唐律疏议》为基础,以唐宣宗年间的《大中行律统类》为蓝本修订而成,对唐末五代以来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整理,删繁就简,基本统一了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宋朝的《宋行统》就是参照《大周刑统》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