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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军事制度的变革

【摘要】:3政治军事制度的变革隋文帝即位后,开始革新朝政,废除了许多北周的落后制度,采用了一些汉魏以来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制度。三省六部制隋朝周以后,隋文帝立即宣布废除北周模仿《周官》所制的六官 制度,创立了以三省六部为核心的中央行政体制。制定《开皇律》隋朝法律制度承袭了秦汉以来的法律发展之大成,并为后代制定法律法规奠定了基础。

3 政治军事制度的变革

隋文帝即位后,开始革新朝政,废除了许多北周的落后制度,采用了一些汉魏以来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制度。主要有三省六部制和州县制以及改革兵制和创立新律等。

三省六部制 隋朝周以后,隋文帝立即宣布废除北周模仿《周官》所制的六官 (5)制度,创立了以三省六部为核心的中央行政体制。三省分别是尚书省、内史省和门下省。内史省是决策机关,长官为监和令;门下省是审议机关,长官为纳言;尚书省是行政机关,长官为尚书令。尚书省下设吏部、民部、礼部、兵部、刑部和工部等六部。三省之名在魏晋时期早已存在,但直到隋朝三省六部才正式被确立为中央行政体制。它同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制度一样,对中国后来历朝历代的官僚行政体制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中国官僚制度史上的一大变革。三省的设立,分割了宰相的权力,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在三省六部之外,隋还设立了御史台掌管监察,另外还有太常、鸿胪、大理、司农等十一寺,作为掌管国家具体事务的机构,它们同三省六部制一道构成隋朝中央行政体系。

州县制 隋初沿用北朝齐、周时期的州、郡、县三级制。开皇三年(583),隋文帝采纳大臣杨尚希的建议,将州郡县三级制改为州县两级制,并合并了许多州县。这样的改革有利于提高地方行政效率,节约行政开支,解决了“民少官多,十羊九牧” (6) 的弊端。除此之外,隋朝还对地方官吏自辟僚属的做法进行改革,所有地方上大小官员的任免权收归尚书省的吏部管辖,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炀帝时期,改州为郡,仍为郡、县二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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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兵制 隋朝沿用西魏、北周以来的府兵制。开皇十年(590),隋文帝下诏:“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账,一与民同。” (7)这样一来,逐步改变了兵民分治的情况,顺应了西魏、北周以来府兵制的发展趋势,完成了“兵农合一”的历史进程。在府兵统帅方面,设置了十二卫,每卫置大将军,总隶属于皇帝。每个卫之下又设有若干兵府,称鹰扬府,是府兵的基层组织单位。隋朝府兵制的发展是与均田制紧密结合的,均田制的发展进一步巩固了府兵制。

科举制 南北朝后期,门阀士族日益走向衰落,庶族势力上升,魏晋以来的九品中正制已无法继续推行。隋文帝即位后,宣布废除九品中正制,实行科举考试选拔官员。开皇十八年(598),隋文帝下诏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的科举来选拔五品以上的中央和地方官员,到了炀帝时期始设进士科,标志着科举制的正式形成。科举制是我国古代选官制度的重大变革,同以往的选官制度相比,科举制扩大了招揽人才的门路,一批德才兼备的庶族可以跻身上流社会,适应了他们在政治上的需求,同时也提高了官员的素质和办事效率,对后世的影响极为深远。

制定《开皇律》 隋朝法律制度承袭了秦汉以来的法律发展之大成,并为后代制定法律法规奠定了基础。隋文帝杨坚早在北周时期以丞相身份入主朝政时就曾对北周的严刑峻法做了局部的修改,他废除了北周时期的枭首、鞭刑等严刑峻法,定死刑为绞与斩。隋朝周后,针对北周以来刑法繁杂苛刻的局面,隋文帝在开皇年间组织了一批大臣在原有的基础之上制定新的律法,也就是著名的《开皇律》。新律规定:“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徙、杖等千余条,定留五百条,凡十二卷。” (8)史称该律“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9)。《开皇律》的颁布适应了当时社会人们思平求稳的政治需要,同时也为后来的唐朝律法制定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