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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政治:礼器宗法制和分封制

【摘要】:4周朝的政治周朝礼器宗法制和分封制宗法制是一种以血统远近区别亲疏的制度。周王朝的王位明确规定只传长子,而且是“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周王朝又依据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创立了“分封制”,“分封制”是周的地方行政制度。由于西周注重礼制,宗教事务与政治事务血脉相连,因此,太史不仅是文官的首领,还作为神官的领袖。军事西周的军事制度多沿袭商朝,却也在商朝军事制度的基础上有了大的发展。

4 周朝政治

周朝礼器

法制分封制 宗法制是一种以血统远近区别亲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是到周朝才逐渐发展成一套完整的制度,成为维系贵族间关系的重要纽带。周王朝的王位明确规定只传长子,而且是“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的意思是只有嫡长子继承王位或爵位才是合法的,庶子即使比嫡长子年长或更有才能,也只能封爵辅佐君王,无权继承王位。这样条理清晰,王位继承之事不会发生变乱。

庶子虽然不能继承王位,但毕竟是王族血亲。周王朝又依据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创立了“分封制”,“分封制”是周的地方行政制度。“封诸侯,建藩卫”,此制度将王室中人分封到地方做诸侯,以保证地方上的稳定。周立国后,周王大行分封之事,将王室血亲及功臣分封到各个地方,建立起数百个同姓与功臣的各个诸侯国。宗法制与分封制的结合,建立起一个以周王为中心,各方诸侯国拱卫的封建王朝。周朝分封始于武王,成王时期规模最大,一直持续到西周末期。分封诸侯有五个等级,即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诸侯还分内服和外服,内服食卿大夫食邑,外服是侯、甸、男、卫,外服都是正式的诸侯国。爵的高低显示位次的尊卑,服的不同决定贡赋的轻重。晋侯列在甸服,曹伯列在甸服,郑伯列在男服。各诸侯在自己的领地内可再行分封臣子。他们一般直接统治诸侯国的中心地区,四周土地再分为大小不同的“采邑”,封给他嫡长子以外的亲属——卿大夫。卿大夫又可将采邑再行分割给禄田,赏给他嫡长子以外的亲属——士。庶民由士直接统治、剥削。层层分封竟似一座宝塔,形成了以王室为核心,层层向下辐射的等级严明的宗法分封政治结构。这种严密的政治结构一直到东周才开始出现问题。东周开始,各诸侯相互攻伐,大诸侯国疆土不断扩展,于是各诸侯大国开始修建都城,逐渐发展成为能和周王室分庭抗礼的独立王国。

县、郡的出现和演变 郡县制,开始于春秋时期。楚武王(前740年至前689年)时灭权国“使斗缗尹之”(“尹”为楚国县的主官名称)是有关设县最早的记载。春秋时期,由于人口增加,国土扩大,分封制已不能满足各国治理国家的需求,于是各国普遍设县以便治理国家。开始有郡的设置是在春秋后期。此后郡、县便开始并行。晋惠公元年(前650年),晋公子夷吾私于公子挚曰:“君实有郡、县。”这是史书上关于郡最早的记载。由于晋国大多数郡都设在近敌的边地,地方疏远而荒废闭塞,而县则由邑鄙转变而来,地方亲近而丰饶富庶,因此出现了晋郡实不如县的现象。三晋是战国时期最早建立郡的诸侯国。楚有汉中、巫、黔中三郡的设置;赵置云中、雁门、代三郡;秦设郡在三晋之中最晚,前316年秦惠王以巴为名置郡(据《华阳国志》)。燕是列侯中设郡最晚的诸侯国,前311至前279年,燕“置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郡以拒胡”。到了战国时期,郡、县已经普及,数量空前增加,且其性质和功能发生了根本变化,县已经发展成国家的地方行政单位,郡也普及于各国,大多为了巩固国防而建于边地。据《战国策·秦策》记载:“甘茂对曰:‘宜阳,大县也……名曰县,其实郡也。’”由此可以看出战国时期郡已大于县,且郡、县也逐渐演变成郡统辖县的两级行政区划制度。战国时期,郡、县既已成为封建国家的基本行政单位,郡、县官位不允许世袭,不食封邑,但发放优厚俸禄。为了更好地控制地方,国君可直接命令指挥郡、县军政大事,也可随时任免郡、县长官。

由于郡、县直属于国君。国君每年都要考核郡、县政绩,以此对郡守、县令进行奖惩赏罚,这是国君控制郡、县的有力手段。郡、县具备完整的政府职能,因为它们有一套完整的行政机构。战国时期郡、县制的出现标志着封建王朝的地方行政结构自此发生了质的变化,并形成了新的格局。从政治性质看,郡、县是以实施国君意志为唯一目的的中央集权之下的地方政府,政治上毫无独立性可言。从辖土范围看,郡、县以农村为主,不再以城市为中心。从政区划分来看,政区的划分不再以血缘为准,而是以地缘为准。与之相应的是,宗族组织也被行政组织所取代,这在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史上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变化。

官制 西周的官僚机构十分庞杂,且职官名目繁多,是由商王朝的“内服”和“外服”发展而来的。西周的官制反映了王权趋于更加强化,国家机器趋于更加完备。西周初期,太师和太保是中央机构中最重要的职官,通常由王室贵族中的父兄辈担任,他们不仅要协助王室处理军政要事,还要负责监护和辅佐少君。卿事寮和太史寮是周王室的两大官僚系统。卿事寮除设有太师、太保两位长官外,还设有司徒、司马、司空三位属官,他们分别主管经济军事和工程。太史寮的长官是太史。其属官有史、内史、作册内史、作命内史等。由于西周注重礼制,宗教事务与政治事务血脉相连,因此,太史不仅是文官的首领,还作为神官的领袖。在两大官僚系统之外,王室还设有宫廷内官,主管王的衣食住行。有些内官由于长随君侧,渐渐成为君王的心腹密信,常常能够超越权责范围参与政治活动,传达王命。如西周晚期的膳夫克,就曾因代表周王赴洛邑视察周八师而一度成为显赫的王室重臣。一言以蔽之,在西周的宗族社会体制下,世族世官制似乎是唯一的选择。

进入春秋时期,宗族统治随着兼并战争土崩瓦解,新型的官僚政治体制正在孕育之中。春秋末期,这种新体制初步形成。新型官僚和国君、贵族、卿大夫之间没有任何血缘联系,只凭才学入仕,摒弃了终身制或世袭制。到战国时,国家内政和外交事务激增,官僚队伍迅速壮大,官僚制度逐渐稳定并形成系统。此时官僚政治彻底代替了宗族政治,国家机器的运转主要通过官僚来进行。不同于西周的军政集于一官,战国时期各国确立了官分文武的官僚制度,即中央机构中最高行政长官为相,最高军事长官为将军,在相将之下还分有各级文武官吏。战国时期还创立了考核官吏的制度——“上计制度”。“上计”是指上报涉及国家方方面面的数据,其中以经济指标为核心。根据“上计”评定官吏的政绩,并根据政绩决定官吏的升迁。如魏文侯西门豹任邺令,因政绩不好被罢职,复职后又因政绩斐然而受嘉奖。

军事 西周的军事制度多沿袭商朝,却也在商朝军事制度的基础上有了大的发展。西周初年,王权集中于周室,军权自然也掌握在王的手里,“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说的就是这个情形。到了西周末期,王室式微,只能依仗诸侯国军队的保护。(www.chuimin.cn)

西周时期分封的诸侯所建立的公室军队和世族军队是春秋时期诸侯国军事力量的主要构成部分。“国人”中的士和农是公室军队的主要成员。士作战时充任甲士,以习武打仗为主要职事;农就是庶民百姓,百姓的主要职事是务农,不过成年男子除老弱残疾者外,都须接受军事训练。一旦战争爆发,庶民就要充当步兵,服一定时期的兵役。由于奴隶地位低下,连充当步兵的资格都没有,只能随军服杂役。车战是春秋时期军队的主要作战方式,主要兵种是车兵。军队的编制因诸侯国而异。如楚国的车兵有“广”,晋、郑两国的车兵有“偏”等不同的编制。春秋中期以后,晋、鲁、郑、楚等国为了扩大兵役和军赋的来源,先后进行了田制改革,并在新田制的基础上,“作州兵”(《左传·僖公十五年》)、“作丘甲”(《左传·成公元年》)、“作丘赋”(《左传·昭公四年》)、“量入修赋”(《左传·襄公二十五年》)等。此时奴隶地位有所上升,从他们可以随军参加战斗不再充当杂役就可以看出来。春秋时期军事制度还有一个新的变化,即步兵地位开始上升,车兵地位相应开始下降;军权逐渐集中,文物出现了分职;“国人”从军的制度也开始向郡、县征兵制过渡。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建立了统一的军队,国君掌握军队的征调大权,实行凭“虎符”发兵。上有铭文,分为两半,右半存放在国君处,左半发给将领,作为调兵的凭信,调动军队时必须左右两半虎符相合。例如,秦国对军队的控制十分严格,用兵50人以上就必须会合虎符。只有在外敌入侵的特殊情况下,在外的统军将领才可以不合符而自主用兵,以免因等候君命而贻误战机。魏国信陵君“窃符救赵”的史实,生动地说明了兵符与君权的关系。农民是诸侯国征兵的主要对象,农民被征集入伍后充当步兵。各诸侯国普遍实行向郡、县征兵的制度。这一时期,战争频发,导致武器制造业飞速发展。为了便于管理武器的制造,各诸侯国专门设立了负责检查武器质量和数量的“府库”。为了鼓励军队打胜仗,各诸侯国还实行奖励军功的制度。如秦国的变法大家商鞅规定在战场上只要杀敌勇猛,无论贵贱,就可升爵,杀敌越多,军功也就越多,奖励也就相应的越多。相反的,即使出身贵族没有军功也不能晋爵。

法律 西周时期,为了明确法度,周天子在中央机关设立了专门的司法官员。主要官员分大司寇和小司寇,小司寇是大司寇的属官,协助大司寇处理狱讼。狱和讼分别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从此可以看出,西周已经开始对法律案件进行区分了。“五听法”是西周司法官员断狱听讼的主要方法,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这五种观察方法。办案官员可通过五种观察法来辨别当事人所陈所述是真是假,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率。同时,“五听”观察法的应用也说明西周时期开创了运用司法心理学的先河。

到春秋时期,已有大量成文法公布。著名的有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的“竹刑”和晋国的“铸刑鼎”。前536年,郑国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郑国大夫子产在鼎上铸刻郑国的法律条文,并公之于众,行之全国。史称“铸刑书”。前530年,郑国又出现了“竹刑”。顾名思义,“竹刑”就是刻在竹简上的法律规范。它是由郑国人邓析借鉴并融合各诸侯国的法律编撰而成的,其实只是一部私刑,并未公开颁行。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是在前513年,晋国人赵鞅将范宣子所铸刑书脚注与铁鼎之上,形成了晋国的成文法。

战国时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颁布。它是春秋以来各诸侯国成文法的集大成者,由魏国李悝制定而成,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的光辉篇章。《法经》共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法,其中以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以及偷盗抢劫他人财物的“盗”、“贼”两法最为重要,“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此两法位居六法之首。“捕法”是关于追捕犯人的法律规定。“囚法”是关于囚禁、审讯罪犯的程序法。而“杂法”就较为庞杂,主要包括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六禁”的规定。“具法”相当于后世法典中的总领纲要,主要对定罪量刑的规范作出界定。

“合纵”与“连横” 战国初期,经过一番大国兼并的战争后,最终形成了齐、楚、燕、韩、赵、魏、秦七雄并立的局面。至战国中期,齐秦两国逐渐成为最为强势的两国。俗话说,一山难容二虎,齐秦两国互相争斗,拉拢其他五国,意图击败对方,成就霸主之业。而其他五国也自有打算,针对齐秦两国,对抗与联合相结合,七国力量相互制衡。在这种相互制衡的斗争中产生了纵横家一派,在七国间宣扬合纵与连横的的策略,各国为了维护自身安全和利益,对纵横策略大加善用,一时间纵横策略流行于七国。

战国初期,由于齐、秦实力相当,另外五国平分秋色,因此各纵横家游说于各个国家,既合纵以抗齐或秦,又连横齐或秦增强自身实力。因此,合纵与连横变化无常。“朝秦暮楚”一词也由此而产生。到了战国中后期,秦国的势力不断强大,逐渐发展成为东方六国的共同威胁,于是合纵成为六国合力抵抗强秦的主旋律。秦国的连横政策是相当成功的,其重要原因就是六国希望与秦国联盟求得苟安。当时的最著名的纵横家有三位,公孙衍苏秦和张仪,公孙衍和苏秦是合纵家,张仪是连横家。前318年,公孙衍曾游说魏、赵、韩、燕、楚五国联合起来攻秦。苏秦也曾联合“天下之士合纵相聚于赵而欲攻秦”(《战国策·秦策三》)。与合纵政策针锋相对的是连横。秦国为了孤立各国,各个击破,派连横家张仪进行了一系列的连横活动。张仪在秦推行的连横策略取得了更大的成功,最为典型的事迹是离间齐楚联盟。前313年,张仪作为秦国使臣来到楚国,以秦六百里土地作为交换,劝诱楚怀王勇与齐断交,楚王果然信以为真,遂于齐断交。后楚使向张仪索要献地,张仪以六里地欺之,楚怀王始觉上当,于是发兵攻秦,结果受到秦、齐两国夹攻,楚国大败而归。接着,楚国在蓝田交战中再次兵败,割给秦国两个城市。从此,楚国就一蹶不振。合纵连横的斗争适应了战国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各国政治影响巨大,客观上加快了秦统一六国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