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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社会经济:夏商农业与铜器制造

【摘要】:4夏商的社会经济1.农业夏朝时期,农业知识开始变得丰富。商朝的农业生产工具,已经不是以石头工具而是以金属工具为主。郑州发掘出土的商朝早期的青铜文物表明,当时已有非常高超的青铜器制造技术。这说明商朝时期的铜范技术已经非常纯熟。夏朝有两种征收田赋的方式,一种是收受定额农业税,另一种是土贡。夏朝设定这个定额的田赋是由当时的生产力决定的。

4 夏商的社会经济

1.农业

夏朝时期,农业知识开始变得丰富。为了方便记录节气和日期,夏朝出现了专门的立法书《夏小正》,划分了节气并发明了干支纪日法。商朝的历法比夏朝先进了很多,不仅发明了四分历,加入了闰月,还推测出了冬至点(但还不能测定冬至点的真实所在月),并将丑月定为岁首。商朝的文字中有许多与农产品和土地有关的名称,如禾、麦、黍、稷、稻等字眼表明当时谷类作物已经开始种植;还有田、畴、井、疆、亩、圃等字说明当时的农业用地名称很多。从耕作技术上来看,商已有中耕、除草、施肥和水利灌溉。在生产工具的使用上,从龙山文化遗址推知,夏只有石斧、石刀、石铲及蚌锯、蚌刀(蚌刀形状近似镰刀),还没有发现铜器。这可能是因为有些夏朝铜器比较贵重,没有轻易地遗弃在普通器物中;也有可能收藏着神秘的贵重的夏朝青铜器的遗址,到今天还没有被发掘出来。商朝的农业生产工具,已经不是以石头工具而是以金属工具为主。郑州发掘出土的商朝早期的青铜文物表明,当时已有非常高超的青铜器制造技术。在殷墟中发现许多铜器,有矢镞,有勾兵,有矛,有刀与削,有斧与锛,有觚(gū),有爵,有制铜器的范。金属原料在当时只有在价格降到最低时,才会被用来制作箭镞,这些制作出来的箭镞是完全一样的。这说明商朝时期的铜范技术已经非常纯熟。尽管商朝青铜器已较为普遍,却不被大量用于农业生产。这是由于奴隶缺乏劳动兴趣,奴隶主不肯给较好的工具使用,怕被他们毁坏。不过当时的农业生产者还有一部分是自由民身份的农民,这些人的生产工具自然会好一些,生产量也自然会高一些。另外商朝已出现了铁器和牛耕,但并未得到推广。

2.畜牧业

此时农业的重要性已经超过了畜牧业。甲骨卜辞中有很多关于农政的记载。如“王呼小臣令众(各种身份的农人)黍”、“年”、“南土受年”、“西土受年”、“北土受年”等。但是由于此时从事农业劳动的生产工具没有大的改进,新的生产工具还没有出现,所以畜牧业在生产部门中仍然占有重要的地位。夏文化遗址城子崖发掘出了大批零整的猪、狗、马、牛的兽骨,其中以猪骨和狗骨较多。到了商朝,畜牧业得到了更大的发展,家畜的种类变得更加丰富,几乎现今所有的家畜在当时都已经出现。另外,大象可以用来参与作战和劳作。商朝的牲畜还被大量用于祭祀或殉葬,有时数量甚至超过一百,十分可观。

3.手工业

夏朝陶器

夏朝的轮制黑陶较为发达。陶器常见的有盆、土盘、碗、罐及豆形器、鼎形器、甗(xiàn)形的铜锥器、甑形器、鬲(lì)形器、鬶(gui)形器等。黑陶器是龙山文化的典型代表。种类繁多的陶器和精良的轮制技术表明龙山文化的发展程度远远高于仰韶文化。另外城子崖遗址骨梭与陶制纺轮的发掘说明纺织技术有了很大进步。商朝手工业种类很多且分工较细。殷墟曾发掘出石工、玉工、骨工、铜工场所。这四种手工业中,石工、玉工主要制作石器和玉器以供贵族赏玩;雇工主要从事骨镞和其他骨器的制作,殷墟中出土的大量卜骨应该都经过骨工的墨汁,表面十分光滑。除了上述的四种手工业之外,甲骨文中还提到了皮革酿酒、舟车、织帛、植桑养蚕和土木营造等手工业活动。商朝手工业的发达由此可见一斑。(www.chuimin.cn)

4.商业

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在夏商时期已经出现。历史资料表明,当时的一般等价物大多是贝,这在商朝墓葬上体现得非常显著。在商朝的墓葬中用贝随葬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殷墟妇好墓随葬了6000余枚,山东益都苏埠屯一号大型墓随葬了3790枚。就连普通平民的墓葬也会随葬数量不等的贝。这种现象与后世随葬金银珠宝的风俗均具有献贡的性质。货币的出现意味着商业活动的兴起。商朝早有商业,贝产在海滨,玉产在西方。盘庚称贝玉为“好货”、“货宝”。殷墟中有很多记载商贾的卜辞,如“多贾”、“某贾”、“贾某”等。另据《尚书·酒诰》篇记载,商亡后,殷朝遗民“肇牵车牛,远服贾”,从事商业活动。由此推断商朝可能已有了专业的商人。由此,后世皆称经商者为商人。商朝既有内部的商品交换,也有外部的交通贸易。在安阳和郑州等地发现了许多非本地所产的外来物品,有产于沿海地区的鲸鱼骨、海蚌、海龟、海贝,也有产于新疆等地的玉料,这些物品有的是远方贡献来的,有的则是交换而来的,说明当时的商朝已经和遥远的外方发生了广泛的交换贸易关系。

(1)贡赋

夏禹在消除水患的时候,极为注重对各地地形和土质的考察,通过考察他按照地形高低和土壤肥瘠为标准,将全国土地划分为九等,并根据土地的使用情况制订了赋税等级。夏朝有两种征收田赋的方式,一种是收受定额农业税,另一种是土贡。征收农业定额税就是按田地农作物的产量征收固定的赋税。这个定额的田赋据说是“十一而税”,即向官府缴纳田地收成的十分之一。夏朝设定这个定额的田赋是由当时的生产力决定的。当时田地的收成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气候,人力无法改变,若逢灾年,农作物产量就会减少,有时甚至会颗粒无收。不管灾年还是丰年,都以相邻几年收成的平均数的十分之一作为每年征收田赋的定额,对于农民来说不至于在灾年无所凭依,没法生存。

(2)助法

孟子》有云:“助者借也。”助法是一种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上的,借助民力耕种公田的田赋制度。“殷人七十而助”。朱熹认为,由于商朝实行井田制度,公家将三百六十亩的土地划分为九块七十亩的田,最中间的一块作为公田,由八户农民来耕种,田地所产全部归公家所有;外围的八块田地作为私田,每户一块。由于这八户农民帮助耕种公田,因此私田不用缴纳赋税。由此看来,助法实质上是一种直接征发活劳动的劳役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