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夏商的社会经济1.农业夏朝时期,农业知识开始变得丰富。商朝的农业生产工具,已经不是以石头工具而是以金属工具为主。郑州发掘出土的商朝早期的青铜文物表明,当时已有非常高超的青铜器制造技术。这说明商朝时期的铜范技术已经非常纯熟。夏朝有两种征收田赋的方式,一种是收受定额农业税,另一种是土贡。夏朝设定这个定额的田赋是由当时的生产力决定的。......
2023-12-03
夏朝的君王利用宗教信仰,将神权与王权紧密结合,把自己的一切行动都说成是天的旨意,以达到巩固王权的目的。君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有关王朝的政治、军事大事,都由君王亲自决定。而君王每制定决策必先进行卜蓍,有时也征求朝中重臣的意见,但最终决定者还是君主。据《尚书·甘誓》记载,夏启与有扈氏在甘地交战之前,召集大臣议事。初战不利,众臣建议继续打下去,被王否决。这说明当时还没有形成一定的王权监督机制,君王可以任意否定臣子的意见而为所欲为。夏王朝末代君主荒淫暴虐,大臣“关龙逢引皇图而谏”竟被桀一怒而杀。夏王朝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主要通过三种方式:一是召集大臣发表誓词。二是与诸侯“盟会”,使各地诸侯都听命执行。三是强制各方诸侯方国执行。如前提到的有扈氏就是因为反对夏启“家天下”的决策而被消灭。
商朝王权的核心特点是“独尊”,一切事务均由君王决断。国君权力涉及各方面,包括行政权、军权、生杀及赏罚权。其中行政权又包括官吏任免权、官吏考察权和行政决断权。君王对军权的控制表现在亲自组建军队、直接领导和指挥军队以及将领任免三个方面。
古书记载:“商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与神权结合是商朝王权的另一个显著特点。《诗·商颂·玄鸟》有云:“天命玄鸟,将而生商。”说的就是关于商始祖简狄因吞食燕卵而生契的传说。商王借此宣扬自己的血统是天神赋予的,自己能与上天沟通,从而强化王权。《尚书·盘庚》中记载了盘庚对其臣民说“予迓续乃命于天”,意思是我向天上的神明请求让你们的生命得以延续。而盘庚迁都同样也是借助了“天”才得以实现——“天其永我命于兹新邑”(《尚书·盘庚》)。商王使用龟、骨占卜与神明进行交流。
1.王位继承制
《史记》中的《殷本纪》与《三代世表》记录了商王朝的世系,另外挖掘出土的甲骨卜辞也保存了完整的商王朝谱系及典册。由世系关系可知这一时期的王位继承制度主要是按父系系统传承。王位继承的基本原则是父死子继。但是在武乙以前,王位常在同一代的亲兄弟之间传递,即兄终弟及。而兄终弟及传至最末一弟不得不传子时,有传亲子和传兄之子两种方式。在商朝,下传亲子的情况出现过四次,传兄弟之子出现了五次。商王朝王位继承中出现的“兄终弟及”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因为先王去世时,王子尚且年幼,不足以担当国家重任。进入商朝晚期后,弟及结束后不再将王位传于兄之子,而是直接传其亲子,这说明王权世系观念已经大大加强。另外,考古学界对于兄终弟及现象的终结有这样一种解释,即商朝晚期殷墟甲骨卜辞表明,不论同一代兄弟有几人为王,只有其中有子继位为王的一位最受后世的尊敬。
2.行政
夏王朝的统治者为了让自己的决策能够迅速地贯彻执行,牢牢地掌控全国的统治权,在中央和地方设官分职,并由夏王氏族的贵族担任各级官吏,分为中央官吏和地方侯伯。中央的官吏又分为外廷官和内廷官。外廷官主要协理朝廷日常政务,分为政务官和宗教官。政务官又分十类:一是六卿,地位较高,可以对君王的决策提出建议,决议形成后也往往由他们宣布。二是稷,主管农业。三是水官,主管水利工程。四是牧正,主管畜牧业。五是六事,也称六史,是统兵的武将。七是御,是负责驾驶战车的军官。八是大理,主管刑狱。九为啬夫,主管监察。十为遒人,负责宣布政令教化。宗教官主要有官占(负责卜蓍)、太史令(史官)、天地之官(主管天文、历法)、瞽(王朝乐师)四类。内廷官分为庖正(负责饮食)、车正(车夫大夫的长官)和御龙氏(专门为君王驯养龙)。夏王朝为了培养奴隶主贵族阶级的接班人,已有专门的学校设置。《孟子·滕文公(上)》说:“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史记·儒林列传》载,“闻三代之道,乡里有教。夏曰校”。
夏王朝的地方侯伯由夏王族的同性或异姓奴隶主阶级构成,“以国为氏”,分封于王畿以外的广大区域。据《史记·夏本纪》记载,夏王的同姓侯伯有有扈氏、桐城氏、斟寻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等。这些同姓侯伯是夏王朝控制全国的核心力量。尤其是在夏王朝初期,同姓侯伯同异姓篡位者所作的斗争,对夏王朝的巩固和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一些承认夏王的共主地位或接受夏王封诰的部落或方国首领,即成为夏王朝的异姓侯伯。夏王朝的异姓侯伯对中央王朝必须要尽一定的义务,他们必须听从王命,随时参加盟会,执行国君的重大决策,他们还要为中央训练士兵,配合王朝的掠夺征伐战争。同时他们必须向中央进贡。《说苑·权谋》载,“汤欲伐桀,伊尹曰:‘请阻乏贡职,以观其动。’”结果“桀怒,起九夷之师以伐之”。汤认识到夏桀仍然可以动员强大的军事力量,伐夏时机尚不成熟,忙“谢罪请服,复入贡职”。商汤只因不按时贡职,即引桀兴九夷之兵伐之,可见地方纳贡对于君王的重要性。一些地方侯伯还必须受命到中央供职,如薛方国的首领奚仲曾在中央担任“车正”一职。
商朝的国家体制是由商王直接统治的王畿和诸侯国领地两部分组成。由此,商王朝时期,国家已经建立起一套粗具规模的官吏制度,内服(中央统治机构)和外服(地区职能机构)是商朝官吏制度的两大系统。《尚书·酒诰》中有一段关于商朝官制的记述:“自成汤咸至于帝乙,越在外服:侯、甸、难、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君)……”内服是服事于朝廷的官吏,即《酒诰》中提到的内服职官。外服是服事于商王直辖地以外地区的官吏,即《酒诰》中提到的外服职官。商王朝中央统治机构以王为核心,王作为最高决策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其下官吏包括:多尹及部分小臣,负责行政和生产事务;亚以及多马亚等,负责军事;巫、卜、贞人,负责祭祀、占卜等宗教事务;作册、史,负责册命、文书档案;宰及一些小臣,负责王室内部事务,为王之侍从。外服系统即殷边侯甸,是商朝的地方诸侯,它主要通过分封子弟诸妇功臣和赐封臣服的方国首领以及古老的氏族部落产生。他们在王畿以外地区驻防、屯垦以及武装放牧,并从政治上牢牢控制这些地区以获得经济利益。同时这些地方诸侯承担着多种义务:戍边、随君征讨、纳贡以及为王室服杂役。商朝的内官职权是大于外官职权的,内官由于常伴君侧,负责重大事务,握有实权,而商王也通过重用内官,培植亲信,控制国家重要部门,维护其统治。
商朝兵器
3.军事
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并产生了国家和军队,为了便于国家管理军队,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夏朝创建了军事制度。关于夏朝的军事制度,史料甚为缺乏。据《尚书·甘誓》记载,夏王掌控军队,其下设“六事之人”,表明夏王可能辖有分工不同的人员。其时已有战车,车上的成员分为左、右、御。对作战人员还有奖惩规定。(www.chuimin.cn)
甲骨卜辞对商朝的军事制度多有记载。商王是最高军事统帅,有时亲自出征,王室妇女如商王武丁之妻妇好也曾率军出征。贵族大臣和方国首领担任高级军事将领,遇到战争的时候君王就派他们领兵作战,国家和平的时候他们就担负起管理平民的重任。当时军队可能已经开始划分职守,因为甲骨文中出现了“亚”、“马”、“射”、“戍”等字眼。《殷墟书契后编》载卜辞曰:“王登人五千征土方。”这说明发生战争时王室常根据需要进行“登人”(征兵),一次征发1000人、3000人或5000人,有时甚至超过1万人。商朝的王室和各宗族及各方国都拥有数量强大的军队,宗族和方国不能擅自调动军队,只能由商王下令,才能调遣军队,集结待命。商朝军士分步兵和车兵两类,但作战时以车兵为主,步兵为辅。车下随行徒若干人。甲骨文中也曾出现过“步伐”的记载,可能表明当时有独立的步兵队伍。《殷契粹编》中的“王作三师右中左”等卜辞说明,师有可能是当时军队最大的编制单位。另外,从《甲骨文合集》中的“登百射”、《殷墟书契前编》中的“左右中人三百”、《殷墟文字乙编》中的“王令三百射”等卜辞可以看出,当时军队的基层组织人员可能是100人,中级单位是300人,并且还有左、右、中的分别。
4.法律
为了维护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统治,夏朝统治阶级制定了严酷的刑罚。《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未必为禹所作)。”“乱政,谓民有犯政令者”。《尚书·吕刑序》云:“命,诰也。训夏《赎刑》者,申训夏时《赎刑》之法耳。”相传“夏刑三千条”(《尚书大传·甫刑》),说明夏朝的刑罚种类很多,但是其主要内容是死刑和赎刑。据《夏书》记载,“昏、墨、贼、杀”皆为死刑。“昏”指自己无所作为,占有他人成果的罪行。“墨”意为贪污罪,与现在我们所说的贪墨罪意义大致相同。乱杀无辜则为“贼”、“杀”刑。“赎刑”是指犯罪的臣民不论一般犯罪还是死罪都可以赎免,贫民和奴隶除外。罪行通过财物赎免。“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二千馔”。“禹之君民也,罚弗及强而天下治,一馔六两”。夏朝已经设有监狱。夏王芬“三十六年,作圜土”(今本《竹书纪年》)。“狱又谓之圜土,筑其表墙,其形圜也”(《释名·释宫室》)。《史记·夏本纪》载,汤曾被夏桀囚于均台,“汤乃行赂,桀遂释汤”。
商朝从建国伊始就制定了一部法典——《汤刑》。《左传·昭公六年》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这里的“乱政”是指清明的政治,意思是把商朝的良好政治局面归功于《汤刑》。汤的后继者继承并发展了《汤刑》。相传商朝法律条文已达300多条。据《商书》载:“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这是汤作《汤刑》的根据。
商朝法律的主要特点是神判神罚。神有三类:天神上帝、君王祖先神和贵族祖先神。神判神罚是商朝法律用以麻痹人民的外衣,促使王权的独断地位更加牢固。商朝法律的内容主要有七条:一是臣民不听君王训诫要受罚。二是臣民越轨,做了坏事要受罚。三是妖言惑众要受罚。四是聚敛钱财要受罚。五是不谏君王要受罚。六是弃灰于公道,使路人蒙受尘土要受罚。七是不孝要受罚。《商书》记载:“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商朝刑罚酷烈,主要分为三大门类。一是死刑。判处死刑的方法有灭族、砍头、剖胸挖心、凌迟、脯醢、炮烙以及活埋。《史记·殷本纪》载:“九侯有好女,入之纣。九侯女不喜淫,纣怒之而醢九侯。鄂侯争之强,辨之疾,并脯鄂侯。”二是肉刑。主要有断手、断足、宫刑、劓刑(割鼻之刑)、墨刑(刺字之刑)。三是徒刑。有苦役和拘押两种。
商朝还产生了军法。《屯南》119号甲骨卜辞中有一条关于商军法律的记载,“师为律用”,意思是军队通过纪律的约束才有强大的战斗力。军队的法律有时就是君王的言辞,如《尚书·誓言》中汤的“誓言”就是当时全军的军法。
春秋时期晋国的叔向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前世)也。”夏、商的法律对西周时期的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尚书·康诰》中,周公旦告诫卫康叔要依照商人的法律,“外事,汝陈时臬司,师兹殷罚有伦”。
5.与诸夷的关系
夏王朝时期,夷人部落大致分布于夏王朝的东方,西起豫东平原,东达东海之滨,南至淮水流域,北到积水地区。夷人与其有着特殊的关系,或频频开战,如《左传·襄公四年》记载,夷羿“因夏民以代夏政”而致“太康失国,四夷背叛”。或关系融洽,“来宾”、“来御”。《诗经·尔雅》载,“宾,服也”。疏云:“宾者,怀德而服”;如《古本竹书纪年》记载,夏王相“七年,于夷来宾”。“后少康即位,方夷来宾”。“后发即位,元年,诸夷宾于王门”。王芬“三年,九夷来御”。“御”即侍奉之意。因此,“来宾”或“来御”,表示诸夷臣服于夏王朝,承认夏的共主地位。
商朝与东夷的关系最为密切。其人殉、人祭之风皆源于东夷。从甲骨卜辞的记录看,羌人是人殉、人牲的主要对象。到商朝晚期,卜辞中关于征伐人方、尸方的记录也很常见,卜辞中还记录有东夷与商朝也曾兵戎相见的事情,而且有些记录说明商对东夷的征伐远涉淮河流域,且时间延续较长,规模也较大。“商人服象,为虐东夷”,“商纣为黎之搜,东夷叛之”,“纣克东夷而殒其身”,从此我们甚至可以推断,商朝的灭亡很有可能与商纣与东夷大规模的战争有关。尽管如此,西周初叶,东夷与商遗裔曾联合起来发动反对周王统治的叛乱,从这个情况看,与周相比,商与东夷的关系还属于比较亲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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