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江苏职业教育问题与出路

江苏职业教育问题与出路

【摘要】:《职业教育法》修订究竟应该围绕哪些重点问题展开?建议《职业教育法》要通过定性和定量两方面来强化经费投入问题,明确各级政府要按GDP的一定百分比用于职业教育的发展。建议《职业教育法》明确在职业院校中有企业经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教师的比例,逐步实行“先到企业,再到学校”的专业教师制度。因此,要改变目前对高等教育的管理办法,建议《职业教育法》明确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办法,实行归口统一管理。

早晨7点34分,列车到达北京。

在火车上,我一直在思考:中国职业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究竟是哪些?《职业教育法》修订究竟应该围绕哪些重点问题展开?

一路的调研,归纳起来,以下这些问题是呼声比较强烈的:

(1)行业企业办学困难重重。

行业企业办学在职业教育的发展进程中发挥过积极作用,在行业企业改制后,这些学校依靠自身的努力,不花国家的钱,继续为经济社会培养实用型人才。但是,由于没有上级部门的经费投入,这些学校的办学条件与公办学校的差距日益加大,教师对待遇不公的反响也日益强烈,来信来访量不断上升,在一定范围内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解决行业企业办学的问题已迫在眉睫,建议《职业教育法》明确行业企业办学及主管部门的责权利,对现有行业企业办学要进行清理,有能力和有必要举办的行业企业要切实履行举办者的责任,足额拨付办学所需的经费,对行业企业举办的“准民办学校”,则改为政府投入。

我们的建议是:第一,为鼓励企业办职业学校,对兴办职业学校,或者与职业学校合作办学、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及教师实习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建立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基金,使企业有能力办好职业教育。第二,通过立法,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方面的责任,并在政策方面给予扶持,真正建立起校企合作、共同参与职业教育的机制。

(2)办学经费依然紧张。

相对于普通教育而言,职业教育是高投入教育,一般认为其投入是普通教育的2—3倍,尤其是引进现代化的生产和教育设备,需要不断有大量的经费投入,但是, 目前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还比较少,很多学校通过贷款购买实训设备,给学校的发展造成了很大压力。建议《职业教育法》要通过定性和定量两方面来强化经费投入问题,明确各级政府要按GDP的一定百分比用于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要单独制定,并高于普通高中的1—2倍。

(3)教师队伍依然是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

目前,职业学校中有企业经验和实践技能的专业教师很少,大多数专业教师都是从学校到学校,缺乏应有的知识和技能,大大影响了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

一是职业学校引进急需的企业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的政策不畅,来自企业的兼职教师不足,教师结构不合理。二是职业学校教师均来自高等院校,实践能力、课程开发能力、企业经历明显不足,而相应的教师培训针对性又不够强。教师评价体系还不能体现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本质要求。“双师型”教师是职业教育办学特色的特殊需要,但是在实际中,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工资、职称关系都不大。建议《职业教育法》明确在职业院校中有企业经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教师的比例,逐步实行“先到企业,再到学校”的专业教师制度。同时,建议建立从企业引进专业人才、聘任兼职教师、教师到企业锻炼等机制;建立职业教育教师评价体系和职称评审标准,引导教师专业发展。

(4)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不顺。(www.chuimin.cn)

目前职业学校分属教育和劳动两大部门主管,两类学校无论是在招生对象、学制、还是教学模式和培养目标等方面并无什么区别,仅是主管部门有别,各成系统。主管部门的不同,对招生政策、经费统筹、专业设置、评估评价等方面产生了很多不利影响,因此,希望《职业教育法》能在职业学校的管理体制上有所突破,理清两部门的职能和关系,减少矛盾,切实改变目前多头管理的局面,实现各类职业教育资源的统筹。

(5)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普通化”。

高等职业教育在“十五”期间得到快速发展,高职院校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原来的中专学校升格而成,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同属职业教育体系,在培养目标、教学模式、专业建设等方面有共同点。 目前,将高职院校放在高等教育中管理,人为地把高职院校向研究型高校靠拢,把高等职业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进行分割,使高等职业教育出现“普通化”,缺乏“职业化”,体现不出职业教育的特点,不利于高职的发展,也不利于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因此,要改变目前对高等教育的管理办法,建议《职业教育法》明确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办法,实行归口统一管理。

(6)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责任不明确。

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需要学校和企业共同努力,企业的需求是学校的培养目标, 目前,广泛开展的校企合作就是努力地将企业的需求变成学校的教学行动。但在实际中,往往出现“一头热,一头冷”的现象。企业只愿用人,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提供人才标准,共同研究培养方案,提供相应设备,提供技术服务,培训教师等)。要培养出企业所真正需要的人才,没有企业的深度参与是不行的。为此,许多国家在法律层面规定了企业在培养技能人才中的责任和义务(例如:德国的“双元制”),建议《职业教育法》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在明确地方政府、学校责任的同时,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7)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没有形成。

一是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多年不变,许多内容不能适应技术发展的要求。二是就业准入制度主要取决于企业用工需要,刚性管理困难很大,科技水平较高的企业出于增强企业竞争力需要,对新录用人员技能水平有明确要求,但是中小企业、个私企业为降低成本,更愿意录用一般劳动力。

建议:一是加快原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内容和标准的开发,开展新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形成动态适应机制;二是进一步推进技能鉴定社会化,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特别是示范性职业学校均可申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通过加强管理,促进技能鉴定服务水平提升。

还有两点值得一提,一是要加强思想品质和职业意识的教育,增强毕业生的稳定性和归属感;二是常州铁道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提出了技工学校应该由财政拨款的建议。这是几乎所有技工学校的愿望,其实,这也是条块办学的结果。

另外,江苏作为一个经济大省似乎没有提出的问题:农村职业教育的问题也应该关注。

200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