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省、设区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已垫付的抢救费用。第十五条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安排垫付。......
2023-12-03
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年3月15日 晋财金〔2012〕11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及时获得抢救和适当补偿并落到实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第56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省政府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现就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提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障公司省级分公司按《关于转发〈财政部、保监会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金〔2011〕111号)和《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金〔2011〕85号)确定的提取比例,将已计提的2010年度与2011年度救助基金,于2012年4月15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级求助基金专户。
二、自2012年起,在未确定我省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求助基金的比例前,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按照上年度确定的提取比例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当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提取的救助基金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专户,待省财政厅与山西保监局确定本省当年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后,对当年提取额进行相应调整。
三、根据《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省财政厅开设了省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户(以下简称:省级救助基金专户):
账户名称:山西省财政厅(www.chuimin.cn)
账号:35114830000001497
开户行:晋商银行新民街支行
四、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及时将汇款底单、《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季度汇总表》报送至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45号;邮编:030001;联系电话:0351-2024035<传真>;《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季度汇总表》电子版同时发送至cshdjcszt@163.com)和山西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联系电话:0351-3345022、0351-3345058〈传真〉);电子版同时发送至yuhan-bao@circ.gov.cn。
五、山西省保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省级求助基金专户缴纳救助基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季度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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