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关于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文件的公告

关于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文件的公告

【摘要】:《条例》正式施行之前牺牲,后被追认为烈士的,其遗属的一次性抚恤金仍然按照过去有关规定执行。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现役军人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其他人员仍然按照原渠道解决。省级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实施迁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前,应当经由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军区政治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12年6月19日  晋民发〔2012〕45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武警总队政治部,驻晋团以上部队政治部(处):

现将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省实际,并就具体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烈士褒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准确把握《条例》、《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烈士审批的条件和程序。

二、要认真做好烈士遗属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证书,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并抓紧核办烈士遗属抚慰金、定期抚恤金报批手续。(www.chuimin.cn)

三、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应当依据烈士牺牲时间确定。《条例》正式施行之后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按照《条例》的规定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条例》正式施行之前牺牲,后被追认为烈士的,其遗属的一次性抚恤金仍然按照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

四、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先由县级财政垫支,中央财政审核下拨。

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现役军人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其他人员仍然按照原渠道解决。

五、军队有关部门评定烈士后,应当及时汇总上报。

六、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各级烈士纪念设施,必须按规定报批。国家级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实施迁建、改建、扩建(含园区内纪念设施新建和既有设施改造)工程项目前,应当经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报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省级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实施迁建、改建、扩建(含园区内纪念设施新建和既有设施改造)工程项目前,应当经由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市、县(市、区)级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实施迁建、改建、扩建(含园区内纪念设施新建和既有设施改造)工程项目前,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