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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山西财政规章制度选编

【摘要】: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自查整改情况逐一复核检查,对违反项目投资和建设规定的单位和当事人,对有违规举借新债行为的县级公立医院负责人和《通知》发布后向县级公立医院违规发放新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问题严重地区限批后续项目。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厅、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督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2012年12月13日  晋发改科教发〔2012〕263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银监分局:

为坚决杜绝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指非流动性负债),遏止债务规模继续扩大,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部委联合印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发改社会〔2012〕341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要求:

一、通知下发之日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限期整改。要对照《关于印发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2507号)的各项要求,对县级公立医院所有在建和即将开工项目,凡有违反建设项目投资及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未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落实政府配套资金、向县级公立医院发放新债的,要立即整改,限期一个月,并将整改结果书面上报省发改委、财政厅、卫生厅、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自查整改情况逐一复核检查,对违反项目投资和建设规定的单位和当事人,对有违规举借新债行为的县级公立医院负责人和《通知》发布后向县级公立医院违规发放新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问题严重地区限批后续项目。(www.chuimin.cn)

二、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以后新上县级公立医院建设项目,各市在审批和上报时,务必严格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杜绝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并严格落实地方投资。对项目前期审查严格、手续完善,符合各市县审批权限的县级公立医院项目,各地须将批复文件报备省发改委,省级在资金配套方面将予以优先考虑,对违规审批、违规发放新债、不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将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应当事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