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2年2月14日晋民发〔2012〕9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从2012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2元。......
2023-12-0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
附件:
2012年2月24日 晋人社厅发〔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为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分别简称新农保、城居保)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优抚制度(以下分别简称低保、五保、优抚)的衔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是迫切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优抚对象是为我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特殊贡献的退伍军人及其家属。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以下简称参保),以解决其老年的后顾之忧,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现阶段,要按照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制度衔接对象。
本《意见》所指制度衔接的对象是:
(一)低保对象,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的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
(二)五保对象,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的享受五保待遇的人员。(www.chuimin.cn)
(三)优抚对象,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的享受优抚待遇的人员。
三、制度衔接规定。
(一)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与低保、五保制度衔接。
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16~59岁符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低保、五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资助。
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二)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与优抚制度衔接。新农保、城居保制度实施时,16~59岁符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对于缴费困难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已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四、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低保、五保和优抚对象的参保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制度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解决好他们在参保和待遇支付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衔接办法。要广泛动员并支持引导低保、五保和优抚对象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行职责,严格把关,按照上述意见做好制度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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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3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三)待遇给付与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2023-07-30
西山区根据区情制定救助标准,黑林铺街道开始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困难补助金。2003年,全年累计为900户1400余人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05.86万元。经严格调查、审核及公示领取最低的保障金额、保障人口数及城镇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户10户解决住房问题。2007年后,开始在农村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42名低保人员办理基本医疗求助,为12户特困低保户申请廉租住房。进行低保人员廉租住房分配58人,低保人员货币配租8人。......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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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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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0
2003年我国的民政部门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了政策导向调整,一些财政较为困难的中西部省市便因此终止了本地区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探索,所以造成了部分地区政策覆盖人群的大面积下滑,尤其是我国中西部地区不再被民政部要求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保留了这一制度。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发挥职能部门的主管作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2023-07-30
2008年,为了把低保对象选准选好,使真正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县政府修订了《佳县低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规范了评发程序。2002年,县政府制定了《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同时,又制定出台了《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建立了14个发放点,低保金发放由14个基层信用社直接发放到户。......
2023-08-24
党的十八大以来,襄城县认真开展社会救助,为民排忧解难,扎实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取得良好成效。2016年至2020年,襄城县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持续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共完成1495名退役人员的补缴审核任务,建立和完善了退伍军人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保障了其合法权益。落实疫情期间国家、省、市相继出台的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各项社保政策措施。......
202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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