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律师的案源:生存与尊严

律师的案源:生存与尊严

【摘要】:当认识到形象与结果同样重要时,律师们选择了“教导式营销”。这显然也是EBM教导式营销的理念。随着你的教导式营销系统的进一步运行,继续向你的潜在客户提供法律通讯,请他们参加讲座,鼓励他们打电话给你咨询问题。这些致命的缺陷,可导致无效的出版。3.讲座教导式营销最有效的工具之一,是讲座。潜在客户是否回应、是不是大量回应,取决于你的业务领域、取决你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地“接触”到了你的目标受众。

当认识到形象与结果同样重要时,律师们选择了“教导式营销”(EBM)。这一效力巨大的方法,吸引新客户,增加推荐人,增强客户的忠诚度,并建立你权威的形象。

与此相反,如果你选择了兜售式营销,你就变成了一个推销员的角色。潜在客户的反应是:越来越多的疑心,并排斥你的努力说服。选择这一方法,对律师来说,是一个昂贵的错误。

一、推销你的知识而非你的业务

教导式推广,简而言之,就是用推销你的知识来代替推销你的业务。当你向公众和潜在客户推销你的知识,人们就会发现你的学识如此渊博,如此热心地帮助他们,从而赢得潜在客户注意和尊敬,最终发展你的业务。

教导式推广的方法,是可以使人们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得到你的建议。但应当声明,这仅仅是建议,不是服务结果的承诺,也并非强迫客户接受服务、也无意与潜在客户争论。

通过动员潜在客户打电话来索要你的法律文章,可以使你有机会鉴别那些打电话的人是不是你的目标客户,并成为你通讯录中新的名字、地址。这些文章建立起你的可信度,以及与未来客户之间初步的信任关系。这样做的结果是,消费者没有必要再去找其他的律师。因为你的建议是免费的,你已经采取了第一个步骤,去赢得他或她的忠诚。

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的北京办事处合伙人,也曾向中国的律师介绍说,获得一些大型项目的方法之一是,在项目开始酝酿时,先提供一些免费的服务,如制作免费的法律意见书等。等到项目开始了,因为你已经参与了前期工作,熟悉了该项目情况,因此,项目自然会选择正式聘请你作为律师。

这显然也是EBM教导式营销的理念。

随着你的教导式营销系统的进一步运行,继续向你的潜在客户提供法律通讯,请他们参加讲座,鼓励他们打电话给你咨询问题。尽一切可能,保证沟通的渠道畅通,直到他们聘用了你,或直到你将他们的名字从你的通讯录中划掉。一旦某人成为了你的客户,你要通过撰写的资料、讲座、法律通讯等进行卓越的服务、持续的教导,来维护他们对你长期的忠诚。

二、从哪儿开始

1.指南手册

第一个步骤是:将重要的资讯编进传单,并分发给任何一个打电话给你办室的人。那些打电话的人,正是需要某种帮助的人。

例如,如果你想吸引商业客户,你应当提供——《如何避免七种常见的雇员或消费者提起的诉讼》。如果你想吸引离婚案件,你也许会提供《九种方法减轻离婚的痛苦和代价》。对于那些在事故中受伤的人,你也许会提供:《五个步骤为你的伤害获得公平的判决》。

通过报纸文章、广告、推荐渠道提供这些传单。你也应当将这些寄给你以前和现在的客户,请他们送给他们的朋友和同事们。

当潜在客户收到你的资料后,他们可能立即打电话给你,跟你预约见面。即使他们没这么做,也不要气馁。很多人要花一定时间来做出重要的决定。你要允许他们逐渐建立对你的信任。

2.法律通讯

法律通讯是另一个有价值的工具,它可让你:(1)与你的读者直接交流;(2)提醒客户了解你其他的业务领域;(3)介绍你所里的其他成员;(4)公告讲座时间内容;(5)提供额外的教育资讯。

一个为客户量身定做的法律通讯,比那些模式化的法律通讯更有效果,因为它可以写出客户特殊需要的东西。模式化的法律通讯文章是为大多数读者写的,经常会削弱有说服力的焦点问题。这些致命的缺陷,可导致无效的出版。

法律通讯还是一个扩大“推荐网络”的工具。在法律通讯里,你可以告诉读者,如果他的其他朋友需要,你同样可以寄一份拷贝给他们。这样,你就通过现有客户,为你的通讯录增加了新的名字。

3.讲座(www.chuimin.cn)

教导式营销最有效的工具之一,是讲座。因为,讲座能使你与那些对你所讲内容感兴趣的人面对面交流。在讲座上,潜在客户可以就他们特殊的情况进行咨询。在很多情况下,那些有意采用你服务的人,会在讲座后留下来,与你一对一谈话

4.发表文章

报纸上文章可以让成千上万的人看到。例如,与编辑接触,告诉他你可以提供“如何做……”一类的指南性文章。你可在标题下面署名,甚至包含你的专业领域一类的内容介绍。

5.报纸及杂志广告

报纸及杂志广告,虽然是个备受争议的推广方法,但你可以用来征集讲座的参加者。这是讲座与报纸两个教导式推广工具结合运用的例子。

6.广播节目主持

广播媒体已经被证明是一个非常有力的宣传方法,可以吸引大量的咨询电话。更重要的是,你的名字随着电波在城市的上空不断地传播,你很快变成了一个“名律师”。

7.电视访谈

电视之所以对宣传有效,是因为她有广泛的覆盖率、并有着更广泛的观众。你可以是一个新闻事件的主角,或当你的当事人是新闻主角时,可以作为他的代表人,对案件发表评论。这使你很容易成为人们瞩目的中心。

我们常常在国际新闻中看到,英美律师正在法院门口或对街的草坪上,向新闻界发表对案件的看法。我们很多律师不擅长这一点。当电视记者堵住他的去路,请他发表意见时,我们的律师对这一送上门的机会不屑一顾。其实,这正是向公众展示你才华的最佳时机。平时,你如果设法拉住观众说:看看我的才华吧!谁会稀罕呢?而这时,因为观众关注这个案件,这时不仅能听到你的看法,还随便把你的才华、风度、与气质统统记住了。

你可以做一个专门的法律类访谈节目,设计一些大众感兴趣的话题。但这会花去你很多钱。现在电视界一般都不会给律师一个免费上镜的机会。所以你要注意。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只是偶尔地上一次电视,对现有客户或认识你的人来说,可以巩固他们对你的信任与好感。但对提高你的公众知名度并无多大用处。因为这只是昙花一现。因此,我的建议是,如果你为了上一次镜还要给电视台交费用的话,那就省了吧,这笔钱白花。

最好的办法,就是不断成为新闻的主角,让电视不断地免费播出你才华横溢的形象。

三、EBM教导式推广总是有效吗

律师营销顾问泰瑞说,并非所有应用“EBM”的律师,都收到了大量的电话回应。潜在客户是否回应、是不是大量回应,取决于你的业务领域、取决你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地“接触”到了你的目标受众。但是,对这一方法的真正测试标准,不是接到回应的数量,而是回应的质量,是你接到咨询的质量。

也许,一个个人伤害业务律师,举办了一次讲座,只来了3个人,其中两个还已经有了律师。但第三个人,在摩托车事故后曾昏迷了12天,听了讲座结束后,可能就与律师约了时间进一步讨论他的案子。这应算是很成功了。

另外,耐心也是很重要。没有什么东西会一蹴而就。按照传播学的测试,在媒体信息泛滥的今天,一个新信息要连续出现8次以下,才可能引起关注。而在被关注若干次后,才能引起购买欲望。既然这是规律,我们也只能遵守它了。

这一推广方式,只有在你的信息很好地接触到了你的目标人群后,才可能显现作用。这就要求你能够多方法结合运用。在公共关系及传播学上,公共关系的建立,要“批发”与“零售”并用。“批发”,就是要设法创建一个公众形象,创建一个为大众所知的名字。这有些类似孙子兵法所讲的“造势”。但这种“批发”或“造势”,还不能为你带来实际利益,你必须去“零售”:即在成功创建了正面、著名的公众形象后,你要与你的目标客户进行面对面的接触,这样,才能把公共关系的“势能”,转化为促进你业务发展的“动能”。

这一理念的关键,不是一句响亮的口号、一个奇特的事务所标志、或一个可爱的吉祥物,关键中的关键:是一条黄金定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希望别人如何对待你,那就首先这样对待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