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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源:生存与尊严

【摘要】:律师即便按照商业的方法推广自己,也要搞清市场导向。我们会看到,我们现在很多律师的市场观念,都是被不同阶段所淘汰的。我们一些律师就是这种观念,于是他们在菜市场摆摊,声称更低廉的律师费。因此,认为只要把事务所设在法院边上,或者到菜市场去摆摊,再加上低价竞争就可增加业务收入的想法,实际上并不现实。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激发顾客立即购买。

律师即便按照商业的方法推广自己,也要搞清市场导向。即:如何摆正组织、顾客、社会三者的利益关系呢?这是一个商业营销者也要搞清的问题。

历史上,曾经存在过五种导向,前一个观念都是被后一个观念所淘汰的。我们会看到,我们现在很多律师的市场观念,都是被不同阶段所淘汰的。

一、生产观念

这是指导卖者行为最古老的观念之一。生产者认为,消费者喜爱那些可以随处得到的、价格低廉的产品。我们一些律师就是这种观念,于是他们在菜市场摆摊,声称更低廉的律师费。

世界著名的营销学家、美国西北大学科特勒教授说,卖者的上述假设,至少在两种情况下是合理的。第一,是需求大于供应,即供不应求。顾客于是只关心能否得到产品,而不关心产品的细小特征。第二指生产者成本太高,需要扩大生产率,以降低成本。这一点与律师业没有什么联系。但第一个假设,却分明指出这一观念根本不适合律师做自我推介——我们律师不是一个供不应求的行业,相反,竞争却是十分激烈。

因此,认为只要把事务所设在法院边上,或者到菜市场去摆摊,再加上低价竞争就可增加业务收入的想法,实际上并不现实。经验表明,这样做即便找到了案源,多数都是得不偿失的案源。有时更败坏了自身的形象,使业务发展更加困难。

二、产品观念

另一些卖者,是受产品观念指导的。产品观念认为,消费者最喜欢高质量、多功能和具有某些特色的产品。“他们对顾客说,这些柜子从四层楼扔下去,仍能完好无损。但问题是:顾客并不打算把它们从四楼上往下扔。”

科物勒说,产品观念会导致营销近视症,即不适当地把注意力放在产品上,而不是放在需要上。科特勒说,铁路局会认为顾客需要的是火车本身,而不知道是为了解决交通。当这些组织应当朝窗外看的时候,它们却老是朝镜子里看。

律师也会有这样的市场观念。曾有一事务所合伙人说,我们为客户准备了那么多服务项目——我们准备好了菜谱,顾客却不点菜。也许这就是产品观念所致。

很多律师认为,客户需要的就是法律服务本身,但却不知道客户实际需要的是法律服务所带来的方便,带来的财富安全,找回失去或受到威胁的自尊,实现心中的公平与正义。正因为不了解这些,有些律师为了讨好客户,不惜突破自身道德底线,使自己成为一个无赖的形象。有一个交通肇事案,受害人起诉时,肇事方律师竟对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全部不同意——不同意医药费,不同意伤残补助……,法官私下问他:“你这样说,难道撞了人家还要人家倒找钱吗?”他回答说:“我就是吃这碗饭的,只能这么说。”他这样说,自己就把律师这个职业等同于无赖。即便他可能会帮客户省下很多钱,但并不能赢得客户敬重,也自然不能赢得长久的业务合作。因为客户只要是一个正常的人,对他这种没有基本做人道德的做法,内心实际也是不耻的,这位律师的行为,与客户潜意识对律师作为正义与公平维护者的期望,是严重背离的,因此很难与客户保持长期的信任与合作关系。

三、推销观念

这一观念认为,如果听其自然的话,消费者通常不会购买某一组织的产品,因此,该组织必须积极推销和进行大量的促销活动。

这一观念认为,消费者通常表现出一种购买惰性或抗拒心理,因此,须用好话去劝说他们多买一些;公司可以利用一系列有效的推销和促销工具,去刺激他们大量购买。

推销观念被大量地用于推销那些非渴求商品。所谓非渴求商品,就是指购买者一般不会想到要去购买的商品,例如保险、百科全书和坟地。这些行业长于使用各种推销技巧来寻找潜在顾客,并用高压的方法,说服他们接受产品。

例如:当顾客步入新车陈列室,汽车推销员便开始揣摩来者的心思,如果有一位顾客喜欢某种式样的汽车,推销员马上会告诉他,另一位顾客正好也打算买这辆汽车,因此要当机立断。在我们的律师生涯中,我们常会听到客户这样说起那些售楼小姐。如果顾客因为价格而犹豫不决,推销员马上又会提出他可以进去找经理商谈,把价格再降一些。这位顾客等了10分钟,推销员就满面春风地出来说:老板起初不愿意,但是我好歹说服了他。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激发顾客立即购买。

一些非赢利领域,像资金筹措业、大学招生机构和政治党派等,也奉行推销观念。一个政治党派总是竭尽全力把它的候选人推销给选民,像一个狂热地谋求工作的人那样。

事实上,推销观念有着高度的风险。这种做法是基于这样一个假定:听了几句好话就购买的顾客,一定会喜欢这种产品;即使不喜欢,他们也不会在朋友前说产品的坏话。他们或许会忘记自己对这个产品曾经不满意,而又去买这个产品。

这些假设无疑都是站不住脚的。推销术的危险就在于:当他听了你的花言巧语购买了产品,但事后发现上了当时,或这个产品自己根本用不着或不喜欢时,就会产生受骗的感觉,同时对你,对你的产品,对你的组织,都会产生怨恨的心理。他不但不会再选择你,而且会把对你的不满传达到周围的人中去。

对于律师这样的行业,很多人为了得到业务,不惜向当事人进行虚假承诺,虽一时得到了业务,但却惹来道德与纪律的风险,而且一旦当事人醒悟,你就会陷入与当事人争执的麻烦之中,声誉也越来越不好,业务发展只能更难。(www.chuimin.cn)

四、营销观念

这种思想由来已久,但直到上世纪50年代才基本定型。

1910年,威斯康星大学的巴特勒开了一门课,名为营销方法,“一位为自己产品寻找市场的制造者,在出门推销或在出版物上刊登一个广告前,必须考虑和解决大量问题。”

营销观念有许多精辟的论述,如:热爱顾客而非产品。

莱维特对推销观念和营销观念作了深刻的比较:

推销观念注重卖方需要;营销观念则注重买方需要;推销以卖方需要为出发点,考虑如何把产品变成现金;而营销观念考虑如何通过产品以及有关的所有环节,来满足顾客的需要。

在经济理论中,有一个著名的消费者主权论,营销观念就表达了对这个主权论的信奉。生产什么的决定权不在公司手里,也不在政府手里,而在消费者手里。公司应该生产消费者所需要的东西,这样才能使消费者福利最大化,公司也因此赚取利润

但,营销观念回避了消费者需要、消费者利益和长期社会福利之间隐含的冲突。一个组织如果在了解顾客、服务和满足个体消费者方面干得十分出色,是否必定也能满足广大消费者和社会的长期利益?

请看下面的批评:

汉堡包快餐业提供了可口但不是营养的食品,含有过多的淀粉和脂肪;

美国大型汽车满足了公众对方便的需求,但导致了燃料的高消费,严重的污染,更多的车祸;

一次性饮料瓶满足了公众的方便需求,但意味着大量的浪费;

个人伤害案律师(PJ)帮助穷人得到巨大的赔偿,但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负担,过高的律师费提成,也侵蚀了律师维护公众利益的职业精神。

上述情况出现,要求有一种新的观念来修正或代替营销观念。这就是社会营销的观念。

五、社会营销观念

这一观念是指:以保护、提高消费者和社会福利的方式,比竞争者更有效、更有利地向目标市场提供所期待的满足。

社会营销观念要求营销者在制订营销政策时,能权衡三方面的利益,即公司利润、消费者需要的满足、和社会利益。

“最初,公司进行营销决策,主要依据本公司当前的营利计算,如今,社会利益正在开始成为公司决策的一个因素”。科特勒在这里说的“如今”,已是上世纪70年代的事。今天,即便我国的商业界,也广泛地采用社会营销方式,从而提高自己的社会美誉度,实现公司、顾客、社会利益的和谐。我们律师要成为社会组织的参谋、顾问,成为客户和社会的指导者,怎么能采用连商界都淘汰了的营销观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