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律师生存与发展指导思想的误区与解决方法

律师生存与发展指导思想的误区与解决方法

【摘要】:EBM首先是一种先进的理念,解决了律师生存与发展指导思想上的混乱,它推崇律师“有尊严地”推广自己。这一道德不排斥财富,但排斥对财富的追逐。美国律师所谓的“形象”问题,也主要指的是这一领域的律师。即便在美国这样的资产阶级国家,一切向钱看的律师也是为主流所不容的。一些潜在的客户原来认为律师收费并无标准,而是估量客户的口袋来决定收费数额。

一、有什么值得我们学习——律师是靠道德取胜的职业

研究世界律师成功经验,首先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帮助英美律师取得巨大成功的——“EBM教导式推广方法”。

西方有谚语说:轮子早已被发明,不必再重新做一个。我们看到,今天中国律师所经历的困惑与艰难,在世界律师的进步过程中,都曾经发生过。而他们解决这些困境的成功经验,正好可以为我所用。

当代,世界律师业务推广方法的主流,是蕴藏在“(EBM)教导式推广”中的理念与方法。可以说,当代英美成功的律师、成功的事务所,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应用着这一方法,使其成为英美律师取得巨大成功的功臣。

EBM首先是一种先进的理念,解决了律师生存与发展指导思想上的混乱,它推崇律师“有尊严地”推广自己。在这一理念下,揭示出律师不能将自己当成商人,只有避免商人的“推销员”方式,才能找到下一个案源,赢得新的客户;并传授了如何以一个“教导者”的形象,通过一系列的推广工具,“有尊严地”打开市场。

EBM更是一种先进的方法。英美律师界以及法律市场专家们,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已经发展一套完整的推广原则和方法,有的甚至十分细致。

比如,其中的“杠杆关系网”的理论,将律师周围的人际关系划分为三个圈子,并揭示出:其中只有“杠杆关系网”对律师的业务拓展有帮助,而在其他两个关系网上进行自我推广,只能损害你的形象,而得不到任何业务。这就使律师找到了即能促进业务、又避免自毁形象的捷径;甚至,也部分揭示了律师的沿街发名片的“兜售”方式,为什么荒谬和失败的原因。

它帮助律师找出失败的原因,给出正确的方法。比如,法律服务市场专家们研究发现,律师失去客户以及导致客户离去的抱怨,其实仅仅是“没有及时回电话”等几个小问题,而这些不过是律师的举手之劳。诸如此类的科学的揭示,使律师能够更科学地应对竞争,取得事半功倍的工作成果。

更重要的是,我们在研究“教导式推广”理论时,发现这样一个真理:律师实际上是一种靠道德取胜的职业,这是她与其他职业最大的不同。这一道德不排斥财富,但排斥对财富的追逐。

也许很多律师觉得这是高谈阔论,但是,正像一位美国律师市场顾问说的那样:我们律师怎么想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客户们怎么想。

律师们要赢得客户,就要符合客户对律师的期望。那么,客户对律师的期望是什么呢?

客户选择律师时,是希望找到一个专家,一个智者,不是要找一个商人。律师却偏偏要把自己当成商人,这就与客户的期望南辕北辙了。这样一来,你当然很难争取到这个新客户了,甚至老客户也会逐渐失去。

我们应当知道:当事人选择一个律师时,首先考虑的,是你是否值得信任?然后是你是否有能力。因此,可信与能力,是律师争取客户的两个不可或缺武器。因此,EBM理论强调,虽然这一理论与方法能帮助律师取得巨大成功,虽然每个律师都可以使用这一方法和理念,但是,那些拥有人格力量的律师,才能真正使“(EBM)教导式业务推广法”发挥作用、产生威力。

二、有什么值得我们反思——律师如果表现得像推销员,就失去了客户的尊敬

研究世界律师成功路程,很多现象超出了我们原来的认识,甚至有人当作经验的东西,原来可能是垃圾;原来不屑一顾的东西,却可能是真正的成功的秘笈。

我们常常津津乐道这样的情景:在美国,当有人滑倒时,便会有律师主动上门,动员你诉讼,胜诉后从赔偿中分成,从而赚了大钱。我们多数人认为,这就是美国律师的主流,甚至希望有一天中国的律师也能这样。

但是,这些被称为“个人伤害律师”(person injure lawyer)的一群,被简称为“PJ”律师的一群,是最受美国律师和公众争议、甚至不耻的群体。2004年美国大选,克里的竞选伙伴爱德华,就因曾做过个人伤害律师,被人攻击。搞得爱德华不得不出来为自己辩解。美国律师所谓的“形象”问题,也主要指的是这一领域的律师。我们翻开报纸、法院记录、律师协会的讨论,频频被调查、被起诉的,除了个人伤害律师,还是个人伤害律师;频频被斥责为违反纪律、亵渎公众道德的,除了个人伤害律师,还是个人伤害律师。即便在美国这样的资产阶级国家,一切向钱看的律师也是为主流所不容的。

有人认为,律师应当学习用商业的方式来推销自己,并认为这才是符合国际商业大潮的做法。但是,我们发现,欧美律师的监管机构,不仅与我国一样严禁律师的商业行为,即使那些法律市场营销顾问们,包括“EBM教导式推广”理论的建立者,都在反复告诫着律师,如果你表现得像一个推销员,就会失去潜在客户的尊敬,从而失去机会。

另外,那些主流的大律师、大律师事务所,对商业行为也持本能的保守、排斥态度。最明显的例子是,虽然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977就开禁了律师做广告的行为,但除了那些“个人伤害律师(PJ)”外,主流律师界出于道德传统,至今只有很少的事务所在做广告。

有人抱怨,现在的规范越来越多,束缚了律师发展。但是,我们在研究中看到,美国算是律师最市场化的国家了,行业的规矩却多如牛毛。比如,律师事务所请广告公司做个广告牌,都会招来律师协会和州最高法院讨论一番:这算不算“雇用非法律专业机构介入法律事务”?一个律师抱怨说,他只写了一个500字的宣传词,却在每个州都得被修改一次;上法庭时,连什么时候要坐着、什么时候要站着都要规定……,如此不厌其烦,但美国的律师业并没有被束缚,反而成为世界上最成功的律师群体之一。

三、纪律,是开展业务的技术

我们在研究世界律师的成功经验时,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法律市场专家们向律师不断灌输的、也帮助美国律师取得巨大成功的种种“营销”战术,与官方的执业纪律竟有很多内容是重叠的!很多“营销”方法,与官方的规范,竟是惊人的一致!(www.chuimin.cn)

比如,“EBM教导式推广”专家泰德,一个营利性的顾问,传授说:如果一个客户正在犹豫不决是否聘请你时,如何适时增加他对你的信任度以便最终做出决定?泰德提出的秘密武器之一就是:写出收费一览表。当潜在的客户以书面形式看到你的收费标准,他们会感到非常地舒适。一些潜在的客户原来认为律师收费并无标准,而是估量客户的口袋来决定收费数额。以书面形式向你的潜在客户递交一份收费一览表,就会消除这种疑虑,也消除了与你建立合作关系的一个心理障碍

这时,我们会诧异地发现:律师职业守则有条规定与此是一样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将收费标准向客户公示。

一条行业强制性的约束,却也是营销专家手里的打动客户的秘诀。这真是有趣的现象。

类似的还有:另一位美国律师营销顾问莱特在其著作中称,律师不可主动向潜在客户打电话去推销自己。这种“不请自来”的电话访问,是典型的推销员手段,只能引起客户的怀疑与逃避,不但招不来业务,反面伤害了自己的形象。

而在《全美律师职业规范》里,也有同样内容的规范——除非系亲属或以前的客户,律师不得亲自打电话给陌生人招徕业务,即“招徕禁止”。

与之类似,“EBM教导式推广”方法也告诫律师说:推销员式的方法,对律师业务推广有害无益,正确的技巧之一是:除非对方要求,律师不要主动送上名片。

一篇名为《明星律师事务所成功秘密》的文章说:当潜在客户从一个律师的眼睛里看到金钱的符号时,就会产生防卫心里,从而抵御律师的帮助,就会放弃与你签约的想法。因此,律师只有发自内心地想要帮助客户,而不是一心要赚客户的钱,才能真正得到业务。而这一营销战术上的建议,又与全世界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是一样的:律师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美国伊利诺斯州北区首席法官马丁·阿斯潘介绍美国律师规范说:律师代理客户过程中,应勤奋、迅速。他们必须向客户及时报告案件的进展并及时答复客户所需的信息。

而一位美国法律市场专家在总结律师为何失去客户的教训时说,“律师的错误习惯之一,就是在一阵急风暴雨式的应对诉讼后,很长一段时间又不与客户联系了。一般不给客户打电话,除非有什么重大的进展要向客户通报。”这位营销顾问认为,这一习惯严重损害与客户的关系。“如果你不打电话,客户就假定你没有在为他的案件工作,就会产生‘收了钱却不关心我的案子’的抱怨。”

因此,这位备受律师信任的法律市场专家建议说:律师应定期给客户打电话,即便事情没什么进展,仍要告诉客户你正为他做什么,甚至只是告诉客户,事情仍旧没进展,就足够了,客户知道你在为他工作,他当初委托你是正确的选择。

美国律师这样做的原因,本来是维护客户关系、避免客户流失的“营销”方法,但却与职业规范“勤奋、迅速”的要求,竟是一模一样的!

这一现象,开始让我十分困惑:如泰德等律师营销顾问们,没有必要讨好全美律师协会和联邦法院,因为他们并非律师。他们不过是专门帮助律师开展业务来赚取利润的咨询机构。但是,一方是约束律师行为的官方机构,一方是帮助律师进行业务推广的营利组织,二者出发点完全不同,但对律师的推广行为,却得出了很多相同的结论。这是为什么?

其实,我们不难领会其中的奥妙:世界上所有对律师职业的种种约束,实际上正是对以往失败教训和成功经验的总结。历史的教训说明:律师职业的发展,不能违背公众对律师的期望,不能偏离自己的职业精神(请参见第二章:英美律师有哪些成功经验?);行业准则总结的,是律师如何取悦公众、取悦客户、从而赢得社会尊重和客户信任;行业准则并不是为约束律师而约束律师;保证行业的正义,正是保证行业自救、保证行业整体生存、发展的经验及必由之道。

我在美国考取驾照时,发现美国交通规则的很多条款,实际上就是一条驾驶经验或逃生方法;律师职业准则的很多内容,实际上也是律师业务推广的秘笈。

进一步研究,我们更发现,律师行业规范甚至与现代营销学理论,都是互相支持的。比如,营销理论的一个发现是:

消费者根据自己从卖主、朋友及其他信息来源所获得的信息,来形成他们对产品的期望。如果卖主夸大其产品的好处,消费者就会产生不能证实的期望,这种不能证实的期望,与最后的结果的差距越大,消费者的不满就越强。

这一发现表明,无论作为一个生产者,还是一个服务的提供者,如果向客户进行虚假的承诺以争取业务,你当初作出的承诺越多,客户最后的不满就越强烈。这样做结果,虽然一时争取了某一个业务,但对于律师而言是杀鸡取卵的作法。因为,满意的客户,就是生产力。你的下一个客户,多数都是从满意的客户那儿获得的。因为夸大承诺开罪了一个客户,就等于堵死了一个业务增长渠道。

因此,律师应当尽力避免夸大其词,以减少客户的不满。这是律师推广业务的禁忌之一。同样,我们会发现——这也是行业规范的禁忌之一!

这给了我们深深的启发:职业道德规范不仅是对律师的约束,更是提升律师职业竞争力的武器。规范不是对律师开展业务的限制,而是最科学的促进。

律师职业规范,实际上是对作为法律服务对象的公众需求的研究。她反映着公众们厌恶什么,喜欢什么,实际上也在告诉我们,你的潜在客户讨厌什么,喜欢什么。开展业务的秘诀、法律市场的制胜之道,就深藏在这些规则之中。值得那些渴望成功的律师仔细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