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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等联合办学理解与实施

【摘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职工教育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计划地实行全员培训,建立比较正规的职工教育制度。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实施职工教育工作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开展职工教育培训,既可以单独举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也可以与各类职业院校联合办学进行,还可以采取委托培训的方式进行。

45.如何理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与院校采取联合办学、委托培训等方式开展职工教育”?

职工教育是开发智力、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是持续发展国民经济的可靠保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职工教育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计划地实行全员培训,建立比较正规的职工教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要充分依靠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www.chuimin.cn)

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实施职工教育工作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开展职工教育培训,既可以单独举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也可以与各类职业院校联合办学进行,还可以采取委托培训的方式进行。

企业在实施职工教育培训时,要采取各种形式推进产学合作,可以是和职业院校合作,可以是院校和企业合作办学,或者采取松散型、协议型合作的形式,或者对院校实行整体共建,或者共建部分学科专业;可以是院校和行业、社区或企业群合作;可以是院校与行业、产业的合作;也可以是院校实行科研成果产业化或与企业进行共同研发等等。

总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与院校采取联合办学、委托培训等方式开展职工教育要适应终身学习和建设学习型单位(企业)的要求,通过行业、企业和院校的共建,使各类职业院校成为职工继续教育的基地、岗位培训的基地,成为职工学习培训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