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太原市学习型城市条例如何促进终身学习活动?

太原市学习型城市条例如何促进终身学习活动?

【摘要】:台湾地区关于终身学习法律规定的框架亦比较健全,其基本上明确了涉及终身教育的各类事项。该法的第十三、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台湾地区终身学习经费来源的多元性,即一方面,由政府对终身教育进行较大的投入;另一方面,民间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也是终身学习事业资金来源的重要方面。

9.台湾《终身学习法》如何促进全民终身学习活动的开展?

台湾地区关于终身学习法律的制定始于新世纪之初,在这一时代背景之下,该法的制定不仅能够有效借鉴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关于终身教育的立法经验和成果,而且也更感受到了时代及社会转型对教育提出的挑战。因此从该法的整体水平来看,其具有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并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此外,台湾地区还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教育水平,在地方立法中引入和创建了一些先进的终身教育举措,从而使法律设计有效地转化成了现实的推动力量,这对推进台湾地区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与完善,促进台湾社会、文化和经济的协调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2002年台湾制定的关于终身学习的法律规定,在其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该法的立法目的是在于“鼓励终身学习,推动终身教育,增进学习机会,提升‘国民’素质”。这部法律还具体确立了以下法律原则:

一是政府的积极推动与立法保障原则。该法明确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终身学习主管机关,并以大量的法律条文强化了这些机关的职能范围,体现了台湾有关方面对终身教育的重视与关注。

二是确保弱势族群终身学习的机会原则。该法特别强调了对社会弱势群体在终身学习机会方面的保障问题,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实现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也有利于终身教育在更大范围内得以推广与应用

三是加强了正规教育与非正规教育之间的整合原则。该法律除规定正规教育隶属于终身教育之外,还对社区大学、回流教育等各种非正规教育作了明文规定,该法同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应联合各类民间机构,共同组织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从而实现了在终身教育推行方式上的正规教育与非正规教育的并重。

台湾地区关于终身学习法律规定的框架亦比较健全,其基本上明确了涉及终身教育的各类事项。但略显不足的是,其以单纯的条文列举方式来规划全文,使得该法在内容划分的清晰度上有所模糊。该法律还借鉴与参照了国际上其他终身教育立法的经验和教训,因而其条文规定基本上能够做到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性措施的交相并重,从而增强了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如该法的第四条、第六条的第二款、第十八条等均明确地具体规定并落实了特别保障弱势族群的立法理念与实施原则。该法对法律救济手段没有以专章专条加以规定,也没有在相关条文中进行具体强调,在某些条款中只有一些类似于“由有关机关自定之”等一类的模糊授权规定。这就使得该法对于救济措施的规定缺少了应有的明确性,其可能带来的问题是,扩大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使得救济措施的法律效力因明显低于该法律的适用效力而减弱了对于利益受损一方的保护力度。简言之,这部关于终身学习法律规定的主要特征又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明确倡导终身学习思想的立法理念。该法第八条明确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倡导对公民进行终身学习理念的传播,其甚至要求从在校学生抓起,并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终身学习的氛围。(www.chuimin.cn)

第二,对多元化终身教育机构的合法地位作了明确规定,以使各项工作能够有法可依。该法律大大拓展了终身教育机构的范畴,如该法第三条规定社区大学等非正规教育形态亦应成为台湾地区推进终身学习的新兴力量等,从而在基层层面满足和保障了普通民众的学习需求。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调动公民学习的积极性,也将终身学习的理念转化为广大公民的内在需求,而且其也就此奠定了台湾迈向学习型社会的基础。

第三,对丰富的终身学习内容作了明文规定。该法的第十、十五条对开展丰富而多样的公民终身学习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即不仅仅局限于学校机构内的知识传授,还应通过各种与公民文化、娱乐及休闲活动有关的内容进行。这就使得台湾的终身学习能够适应各个层次不同对象的不同需求,因而具有广泛性与可持续性的特征。

第四,终身教育经费多渠道来源的规定。该法的第十三、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台湾地区终身学习经费来源的多元性,即一方面,由政府对终身教育进行较大的投入;另一方面,民间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也是终身学习事业资金来源的重要方面。这一规定拓宽了终身教育的经费来源,有效地解决了在终身教育事业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经费不足及来源短缺的问题。

但这部地方立法也还存在诸多的不足和问题,其缺陷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相关成人教育立法的缺失不够重视。众所周知,成人教育是终身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成人教育法亦可谓是终身教育法的有机内容。但台湾关于终身学习的法律规定却未有提及与成人教育立法的关系,同时也未就终身教育与成人教育的关系、互动与衔接做出说明,处在这样一种下位法缺失的状态,显然会出现法律的真空地带及以上位法代替下位法的困境。

第二,部分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总体上说,该法的立法思路清晰、法律规定的内容完善,因而可操作性较强。但是仍有部分规定,在可操作性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如该法第六条关于终身学习推展委员会的形成及运作的规定,就不够具体和可行。

第三,该法律虽然规定了台湾地区终身教育形式的多样性,但对于各种终身学习形式之间的关系应如何协调、衔接与融合的规定仍不够明确。换言之,由于整合的不够严密,就使得该法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会遭遇难以实际调整各教育形式之间矛盾与混乱的困惑,甚至造成终身教育的虚假“扩张”——即仅有量的增长而少有质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