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韩国终身教育的制度转变:由概念到法制化运行

韩国终身教育的制度转变:由概念到法制化运行

【摘要】:“韩国终身教育的国家级法律的完成,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各级各类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推动全社会终身教育的立法”,同时推动了其他形式的教育活动发展。韩国政府于2000年订颁《终身教育法》,又于2007年进行大幅度修订。最后补充说明了终身教育的学分管理,以及对执行本法不力者予以惩罚及规则,做到了有法可依。韩国终身教育法的内容表现

7.韩国终身教育是如何从概念转换为制度的?

经济全球化对世界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意识到发展教育的重要性,以及人才在增加国家内部社会价值和提高国际竞争力中起到的巨大作用,因此,完善学校的教育体制和终身教育体制尤为重要。1967年8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韩国委员会主持召开了“终身教育发展研讨会”,终身教育在韩国兴起。1980年7月韩国政府针对“过分课外补习热”的教育问题,提出了“使教育正常化的方案”,标志着韩国教育历史上的巨大转变,终身教育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韩国终身教育法的形成过程:

第一,终身教育思想的确立阶段。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议将终身学习纳入教育体系的新观念。从80年代开始,韩国政府开始大力倡导终身教育,终身教育的概念在韩国逐渐由小范围开始向普及化、大众化发展,目的是为了增加国民接受终身学习的机会,以及为公民提供更多学习的可选择性。终身教育在韩国正式确立的标志是1983年第五共和新宪法的颁布施行,首次明确规定了“国家提倡终身教育”。90年代初,韩国的教育改革以“全人教育”、“国民精神教育”、“科学教育”、“终身教育”为基本理念,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了全面改革及整顿,采取了多种措施以确保终身教育能够顺利发展,改革中还充分肯定了教育在人力资源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终身教育立法的准备阶段。韩国政府历来重视教育立法,希望通过教育立法保障各种形式的教育健康发展。60年代为确保职业教育的有效实施,促进教育与经济的协调发展颁布了《产业教育振兴法》、《职业训练法》等;70年代为解决企业技工缺乏问题颁布了《国家技术资格法》、《职业训练基本法》等;80年代《宪法》中加入了有关终身教育的条文,明确了振兴终身教育是政府的义务,为促进终身教育还发展颁布了《社会教育法》;90年代作为总统的教育咨询机构的韩国教育改革委员会(PresidentialCommissionableEducationalReform),致力于制定教育政策和策划教育改革方案,曾三次指出为终身学习立法的必要性,要“建立新的终身教育系统”,“旧有的成人与继续教育法应修改”,“要将终身教育法延伸到基本教育法,包括初等与中等教育法以及高等教育法中”,提议围绕学校展开以学习型家庭、学习型社区的学习团体,采用多媒体网络等信息技术文化团体结合的形式拓展社会教育的功能,发挥社会传媒的优势。1995年5月31日教育改革委员会向总统提交了《确立主导世界化、信息化时代的新教育体制改革方案》,“它将终身教育政策的立法向前推进,致力开放教育和建设终身学习社会”。这个改革方案的提出加速了社会教育向全民终身教育过渡和法制建设的进程,为韩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奠定了开放化的基调,为政府确立终身教育立法提供了前期准备。

第三,终身教育法的确立阶段。“1996年8月的教育改革中,韩国政府将《社会教育法》修订为《终身学习法》,法令的内容较广、条文较多,包括总则、国家与地方政府的职责、终身教育师资、终身教育机构与终身学习、信息科技与时空教育、职业教育及人力资源发展。”标志着韩国政府对终身教育的立法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1998年针对《终身学习法》草案,为了广泛收集和参考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或建议,进行了两次全国性问卷调查教育部还组织讨论并听取了相关人士和专家的意见。韩国政府经过讨论并于1999年8月31日开始实施《终身教育法》,这部法的施行使韩国成为了世界上为终身教育立法的少数国家之一,社会教育也正式转变为终身教育,终身教育与正规学校教育取得了同等的地位,顺应了教育发展的规律和历史的潮流。

2001年《终身教育法》颁布后,为了切实落实终身教育,由教育及人力资源发展部提出了促进终身教育实行的全面系统的计划,因此,终身教育的概念也正式被转换为终身教育制度。“韩国终身教育的国家级法律的完成,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各级各类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推动全社会终身教育的立法”,同时推动了其他形式的教育活动发展。韩国政府于2000年订颁《终身教育法》,又于2007年进行大幅度修订。在2007年《终身教育法》修订有几个重点:

一是建立终身学习完整的推动体系。韩国为推展终身学习,在各级政府组织上建立了审议咨询单位,即在中央教育及人力资源发展部成立“终身教育振兴委员会”、市道及市郡区各成立“终身教育协议会”。在各级政府组织建立了完整的推动架构,在中央教育及人力资源发展部设置“终身学习振兴院”。“终身学习振兴院”2008年成立,负责终身教育政策的研订,推动计划的研拟、人员的培训、学习账户的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及协调联系,而市道级政府设置的“终身学习振兴院”至2009年已达23所,负责行政管理、联系协调、咨询服务及学习机会的提供;在市郡区设立的“终身学习馆(或中心)”至2009年已有326个,负责当地终身学习的咨询服务及学习机会的提供。

二是明确规范政府职责:包括韩国教育部每5年需提出终身教育实施计划,并向各部会、市道郡区首长汇报;并可指定教育开发院进行终身教育研究及提供专业人员进修。(www.chuimin.cn)

三是提出有效的推展机制:包括学分银行(BankofCreditSystem)、学习账户制、学习型城市、终身教育师制度、大学学历的自学检定,及成人基本教育的贯彻等。

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必须依靠制定法律法规来保障其有效实施和健康发展,通过法律来明确终身教育实施的范围、性质、对象以及实施的方式方法和奖惩制度等等。《韩国终身教育法》共有五章加个附则,分别描述了终身教育法立法的目的和原则,明确了国家与地方的任务,对实施终身教育的主体、管理机构、相关职能、运营过程、政策支持、经费筹措等给予规定,还明确规定了组织终身教育的有关原则、课程、方法以及时间等,以尊重学习者的需求并注重教育内容的实用性。同时,规定了关于振兴终身教育的信息化的相关措施和实施方式,以及充分开发人力资源的相关制度,并且对终身教育人士的培养也进行了严格详尽的规定。最后补充说明了终身教育的学分管理,以及对执行本法不力者予以惩罚及规则,做到了有法可依。韩国终身教育法的内容表现出以下特性:

第一,民主性。韩国终身教育法制建设无论是过程还是法规内容的制订都遵循民主的原则。民主体现一定的政治原则和权利,必须承认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终身教育法》中规定了全体国民都享有接受终身教育的权利,体现了教育公平的思想,终身教育关注个体发展,以个人自觉、自愿学习为基础的,体现了以人为本思想,反映了公民之间平等的关系,有利于教育公平和教育普及。同时,国家还为大众提供了终身学习所需的多种公共设施和教育机构,以保证民众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第二,继承发展性。韩国终身教育立法过程是依据传统教育立法,尤其是对社会教育立法的相关实践,是对《社会教育法》的保持、继承、发展和完善。第一部分已阐述了有多年社会教育活动为终身教育相关法律的出台为做了充分的前期铺垫和舆论宣传,为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的建设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各种公共文化场所和教育设施也为其提供了必备条件。只有保证终身教育实施的过程有法可依,明确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才能更好地执行和落实终身教育法律法规,从而促进终身教育实施者要继续不断开发新项目,为当地居民接受终身教育做出贡献。

第三,可预见性。终身教育关注个体自身素质发展和技术能力的提高,而个体的学习需求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对个体的要求也不断变化,因此终身教育具有发展性的特点。而韩国终身教育法的制定对于经济和社会的长远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理想意义,因此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中一定要高瞻远瞩,指导思想在结合实际的同时还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可预见性。

第四,可操作性。韩国终身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奖惩明确具体,有力地保障了终身教育在韩国的推行。韩国的《终身教育法》中有16条规定建立全面终身教育的管理机构和支援机构(第9条至16条、第20条至27条),条数占全法一半,并对终身学习学分的承认和管理给予明确规定,对贯彻不力和虚假手段者也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与之前的《社会教育法》相比,对开设终身教育机构、综合协调各部门、成人学习者学位认可制度以及调动学习者的终身学习热情等方面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做到了有法可依,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终身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五,强制性。虽然终身教育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但是韩国行政法也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在强有力的手段和制度支撑下,行政处罚的条款的设定明确、具体、严格,符合从严治政和依法执政的客观要求。例如对终身教育设施的相关法律严格规定了各类教育机构的标准、程序、权力,以及权力归属与惩罚措施。即使是行政处罚,也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度,在补充规则中对行政处罚的具体措施及处罚数额做了明确阐述。

第六,灵活性和动态性。在韩国,虽然国会是作为立法和审议有关教育的重大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主体,但是通过行政手段控制教育也是韩国的一个重要特色和传统,因此行政机关也具有提出立法的权利,另外,为了适应形势发展,韩国不同时期会颁布各种教育法规以及总统令等,《终身教育法》也体现出与时俱进的特点,历经多次修改,多次增加条款,在较大程度上体现了灵活动态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