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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职业教育:为终身教育服务

【摘要】:在德国,成人教育与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并列,被认为是整个教育体系的“第四支柱”。1969年8月,联邦德国公布了《职业教育法》,对成人职业培训及国家用于职业教育方面的投入作了详细规定。该法首次对个人参加职业继续教育的资助作出规定,鼓励员工参加职业进修、转岗培训。总之,德国的职业教育通过法律和实践保障了每一个公民职业发展不同时期的学习需要,成为终身教育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很好地服务于这个体系。

4.德国的职业教育是如何为终身教育服务的?

在德国,成人教育与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并列,被认为是整个教育体系的“第四支柱”。在成人教育中,德国又尤其重视成人职业教育。从数字就能看出:成人教育生均经费为28欧元,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为104欧元、569欧元、231欧元。

早在1925年,德国技术委员会就颁布法律,规定实施职业义务教育。1969年8月,联邦德国公布了《职业教育法》,对成人职业培训及国家用于职业教育方面的投入作了详细规定。该法首次对个人参加职业继续教育的资助作出规定,鼓励员工参加职业进修、转岗培训。联邦对具备资格者将予以提供生活费,并报销其参加教育活动的全部费用。1972年颁布的《企业宪法》规定,职业技术教育可以使劳资双方获益,企业必须予以资助。另外,《远程教育保护法》规定了远程教育参加者和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对远程教育的资格认证及课程项目的审批等。《高校框架法》对高校有促进学科性成人教育的义务作出规定。除此以外,对成人教育作出规定的法律还有《职业教育法》、《晋升性进修促进法》、《联邦教育促进法》、《所得税法》、《联邦公务员法》等。德国各州的成人教育立法突出体现了多样化和自由性的特点,这也为各州成人教育活动的独立、灵活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众多法律中,值得一提的是各州的《教育休假法》。早在东、西德合并以前,西德的11个州中就有西柏林、汉堡、黑森、布莱梅、尼达萨柯森5个州率先就教育休假制定了法律。其中,西柏林在1970年开始实施,而汉堡、不莱梅等州则在1974年起实行。关于享受此假的年龄各州规定不一,西柏林限制在21岁以下不享受带薪休假,黑森州限定在25岁以下不享受带薪休假,其它州则无限制。关于带薪休假的期限,汉堡、黑森、不莱梅3州规定为每两年可休假10天,西柏林、尼达萨柯森则规定每年可休假10天。另外,各州对于教育机构、学习课程也都有不同的规定。截止到目前,已有10个州对雇员带薪休假作出法律规定。(www.chuimin.cn)

1978年,联邦德国议会通过实行职业教育基础年的决议,规定职工培训第一学年主要在职业学校学习基本理论,加强基本训练;第二学年学习专业技术知识,主要在企业内进行学习;第三学年则按照生产实际需要来安排课程,如制图、加工、组装、测试等,要求学员自己动手,培养其操作能力。在德国,大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培训车间,中小企业则由行业协会建立企业培训中心,资金由企业负担,联邦政府给以适当资助。企业培训车间与生产车间完全分开,不承担与培训无关的生产任务,并设有单独的管理机构,配有专门人员。这种“实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可以快速提高企业员工的实际技能及综合职业能力,并能够将最新科技成果迅速应用到生产实践中,缩短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距离。总之,德国的职业教育通过法律和实践保障了每一个公民职业发展不同时期的学习需要,成为终身教育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很好地服务于这个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