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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革命史(下):共和三年宪法的影响

【摘要】:在民法草案未被正式批准前,他们通过了试行草案,放宽了共和二年的遗产继承法,不再把国有产业分割出售,甚至曾提到停止平分公有土地。共和三年的宪法既标志着热月反动的圆满成功,又为反动势力的发展作了准备。

七、共和三年的宪法

国民公会在其生存历程中所出现的反复,在议会史上也是极其突出的;它所推行的政策是那么自相矛盾,因而乍一看来几乎不可能找出其连贯性。但是,有一项政策毕竟是共同的:第三等级决心维护它在1789年对贵族的胜利。制宪议会与国民公会之间的鸿沟并不像人们所说的那样深;从这一观点看,甚至山岳派也主张实现革命派之间的团结。

在山岳派看来,国内战争和对外战争都要求有一个集权的政府,只要战争尚在进行,革命派就必须实行专政。山岳派一方面依靠无套裤汉建立革命专政,另方面准备实现社会民主。第三等级内部出现了分化。按照制宪议会的想法,1789年革命已奠定了自由,并赋予大资产阶级政治的和社会的权力。国民公会大多数成员的想法与此没有什么不同。这里暴露了热月反动的重大意义:它只是结束雅各宾专政和恢复制宪议会传统的过渡阶段而已。制宪议会的君主立宪派同热月党的共和派虽然在行政首脑的名称和职权问题上似乎有分歧,但在起草共和三年的宪法时,他们却一致同意必须重建一个由选举产生的自由政府,并且要让“缙绅”,即让富裕的产业主掌握国家的政治和经济领导权。布瓦西·唐格拉斯说:“我们要让最优秀的分子来治理国家,而所谓最优秀的分子也就是最有教养和最关心维护法律的人。除去个别例外,你只是在产业主中间才能够找到这类人,因为产业主关心其产业所在的国家,关心旨在保护其产业的法律和社会安定;他们依靠自己的产业和富裕而能够受到教育,教育又使他们能够明智地和公正地来衡量决定着国家命运的法律的利弊……一个由产业主治理的国家必定是个法治社会,一个由非产业主统治的国家必定流于自然状态。”

这个观点对热月党人的施政方针起了重大的影响。像山岳派一样,忠于十八世纪精神的热月党人继续在准备制订民法和统一度量衡;他们还恢复和新建了一些科研和高等教育机构:经度局、自然博物馆法兰西文物馆、多种技术学校和医科学校。国民公会在临近解散前,还决定成立了法兰西学院。但是,他们为培养门生后辈而下令在各省开设的中心学校只对资产阶级子弟开门;他们在共和三年减少公立小学的数量后,又于共和四年雾月三日(1795年10月25日)通过法案,取消了小学教师的津贴,使公立小学陷于破产。在国家财政拮据的借口下,布瓦西·唐格拉斯等许多热月党人实际上认为,不宜把穷人的孩子培养成“一小撮寄生的野心家”。他们还以财政为理由取消了国家济贫机构。在民法草案未被正式批准前,他们通过了试行草案,放宽了共和二年的遗产继承法,不再把国有产业分割出售,甚至曾提到停止平分公有土地。

共和三年的宪法既标志着热月反动的圆满成功,又为反动势力的发展作了准备。在作为宪法前言的《人权宣言》中,“人生来是和始终是自由的并享有平等权利”这项著名的条款因担心造成危险的后果而被取消了。1793年宣言中被认为可能适用于社会民主制的条款也统统不见了;至于经济自由,那自然得到了明确的肯定。最后,宣言又加上有关公民义务的内容,虽然一部分公民参与制订法律的权利被横遭否定,但全体公民却接到了必须遵守法律的命令。(www.chuimin.cn)

选举已不再实行普选制。热月党人在某些方面比制宪议会更讲民主:他们在立法选举的问题上虽然取消了诉诸人民的办法,而重建了简单代议制,但他们在立宪问题上仍征询民意,仅要求积极公民纳付一定数额的税款,是否纳税甚至也听凭自愿。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因为选举仍以两级投票的方式进行,由积极公民指定的选举人拥有的地产收益必须高于居民总数为六千人以上的市镇中二百个劳动日的价值,其住房的租金高于二百人居住一百五十天的房租或拥有二百人以上的农庄。因此,约三万名选举人符合以上的要求,他们必然地都是从缙绅中选出的,选举人无须缴纳保证金,选举产生立法团,下设两院,其好处是,现在不必担心因出现贵族院而带来的弊病。“五百人院”(议员年龄不低于三十岁)投票通过“决议”,再交给由二百五十名年龄不低于四十岁的议员组成的“元老院”认可和制订成法律。至于政府,则由元老院根据五百人院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候选人数为当选人数的十倍)确定五人(年龄也不低于四十岁)组成“督政府”,督政府任命各部部长,部长仅对督政府负责。

热月党人采取了针对雅各宾派和反革命派的预防措施,尤其针对前者。他们决定,在巴黎和各大城市不再成立“公社”,不再设置市长,而采取划市为区的办法。城防部队将负责保护政府和议会,元老院还有权决定将政府和议会迁出首都。俱乐部已获准重新活动,但其作用仅限于普通的公众集会。立法团获得了暂停出版自由一年和批准搜查的权力。督政府有权不经司法当局直接下令逮捕谋反的嫌疑分子。由于内战仍在进行,反革命派处境毕竟最为恶劣:针对流亡者和神甫的非常法依旧有效;共和四年雾月三日(1795年10月25日)法律进一步禁止流亡者亲属担任公职,流亡者的财产遭到封存。此外,针对雅各宾派的各项措施对主张君主极权和君主立宪的王党也同样有效。

总而言之,在热月党人看来,只有排斥共和国的创始人,共和国才能生存;只有使部分资产者不能掌权,共和国才能是资产阶级的共和国;只有打着自由的名义,共和国才能保持专权。他们的敌人对他们极尽冷嘲热讽之能事,在国民公会给法国仅留下破产和战争这一种选择的条件下,他们究竟能争取到多少人的拥护?采取选举制对热月党人无疑是一场危险的赌博,关于保留三分之二国民公会议员的法案对此提供了最好的证据。他们曾指责山岳党人停止选举和建立专政,而他们恢复选举却只是为了在选举中作弊;他们离采用简单的议员聘任制仅一步之差。如果他们在未来的选举中遭到失败,他们将只能通过政变和重建专政来保住政权。

由于国内战争和对外战争仍在继续,能否维持政府的稳定,使之迅速果断和行动坚决,这又是一个关键。选举每年都举行,改选三分之一的议员,二分之一的市镇当局,以及督政府和州级行政长官的五分之一。尤其,资产阶级为了防止使国家成为万能,故意增设互相独立的权力机构。热月党人看到了这个危险,宪法赋予督政府广泛的权力:根据“调节权”,它可以在外交、军事、警务等方面任意发布政令,并对州级行政当局严加控制。随着各州当局和市镇当局改由选举产生,地方分权的倾向有所抬头,督政府便加强政府的集权和控制。在各州首府,仅设立一个由五名成员组成的“行政中心”,县级建制被撤销;居民在五千人以上的城市仅设市镇官员,其他城镇一概设联络员和联络助理,在区的首府,由联络员会议组成市镇当局。督政府可取消地方当局的决议,免除地方的全体或部分行政官员的职务;在全体被免职的情况下,新的官员由督政府任命,否则,缺额通过聘任途径补足。它还有权任命特派员,常驻各州主持政务。虽然如此,这同雅各宾的或执政府的中央集权制却相差甚远:税收仍掌握在由选举产生的地方当局的手里,督政府不能支配财政收支。督政府除非采用特别军事法庭的方式,但还缺少足够的强制力,因为法官依旧由选举产生。更糟糕的是督政府同两院之间的合作没有任何保证。前者无权提出立法动议,并且同后者只有文书来往,不能延缓执行或取消两院通过的法案。后者除拒绝政府预算或对行政长官进行弹劾外,没有迫使行政当局接受其观点的任何手段,两院同各部部长不发生任何关系。那么,能否修改宪法呢?这是可以的,但这至少要等六年时间。因此,为了改变宪法,必须搞一次新的政变,而政变的结果也就使宪法不再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