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基本前提,导致学者在探讨中国农村公共品提供问题时,更多地关注政府行为。不少经济学者就将我国农村公共品提供问题理解为一套财政税收制度的问题。制度外公共产品供给所需经费的筹集,与公社制度框架中的分配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改革政府财政体制来改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呼声应运而生。......
2023-12-02
一、公共品提供的双重逻辑
公共品提供问题不仅在现实层面上涉及人类社会的福祉,而且在理论层面上涉及人类组织及个人行为的研究。关于公共品[2]及其提供问题的理论探讨一直是个热点,并且从中衍生了一些根本性理论,反过来,一些根本性理论也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涉及公共品的提供问题。相关文献实在可以说是汗牛充栋,而且有多个学科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都涉及了该领域。
萨缪尔森、诺德豪斯在《经济学》(第十四版)一书中对公共品有一个经典的定义:“公共物品是这样一些产品,不论每个人是否愿意购买它们,它们带来的好处都不可分割地散布在整个社区里;相比之下,私人物品是这样一些产品,它们能分割开并可分别地提供给不同的个人,也不带给他人外部的收益或成本。公共物品的有效率的供给通常需要政府行动,而私人物品则可以通过市场有效率地加以分配。”[3](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1996:571页)这一对公共物品的界定事实上给社会学留下了较多可以质疑并进一步探寻的空间:所谓“它们带来的好处不可分割地散布在整个社区里”,这里“整个社区”如何界定?纯粹的公共物品或私人物品存在现实的形态吗?
公共物品首先显然涉及产权、占有、权利界定等问题。[4]经济学强调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区分在于“私人物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并且认为“许多公共物品同时具有上述后两种特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属于纯公共物品”(陈共,2007:20页)。[5]不过,站在产权社会学[6]的角度来看,所有的物品都可以在纯粹公共物品和纯粹私人物品这个序列之间依据产权界定的难易程度进行排列。而给定物品,其产权界定的难易程度又是技术水平、社会制度和人际关系等的一个函数。无论是排他性还是竞争性,所反映的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状态。由于人与人的关系状态并不稳定,在物品占有问题上全方位的排他性和完全的竞争性是不存在的,相对地,纯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也不存在。这意味着有赖于人际关系特别状态的纯而又纯的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少之又少,而被经济学视为混合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产品或服务存在形态[7],乃是资源存在的一种常态。
资源的权利界定本身是一系列的人际关系磨合或摩擦过程,这个过程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科斯定理认为,如果交易费用为零,那么产权的初始配置不会影响资源的使用效率。(刘伟、李风圣,1998)不过巴泽尔(1997)认为,这本身自相矛盾或者同义反复,因为产权的初始配置或者界定本身就需要成本,这构成交易费用的很大一部分。公共品使用中非常著名的公地悲剧告诉我们,由于对某些物品没有很好地进行产权界定,在使用它们的过程中会产生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指的是厂商、家庭或个人等行为者从事某项社会活动时给其他行动者带来自身难以控制的利益或损失的现象。它可以是正的也可以是负的。与公地悲剧相应的例子还有“三个和尚没水喝”),导致无效率的使用后果。类似的是,集体行动的逻辑(曼瑟尔·奥尔森,1995)也揭示了:如果没有额外的激励,人们通常不会花费太多的成本去提供给他人带来好处而自身却难以控制其收益的物品。
谈及公共品使用过程中的外部效应问题,就牵涉影响、价值或者承诺等博弈层面了。如果在一个社会中,人们普遍地在价值观念层面就医疗条件或住房条件进行攀比,那么一个社会成员就医或者购房时,他/她的行为就会形成外部效应。这种外部效应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产品是否为公共品的判定。也就是说,公共品的外延有一定的社会建构性。
公共物品提供和使用的困境,使得组织问题浮出水面。不过,在一些经济学家那里,因为他们相信纯公共物品的存在,这个问题被大大地简化了。在他们看来,产品提供的主体除了政府就是市场,而且“一般而言,纯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而不能由市场来提供,这是由市场运行机制和政府运行机制的不同决定的”,“市场适于提供私人物品,对提供纯公共物品是失效的,而提供纯公共物品恰恰是政府配置资源的领域,是政府的首要职责”(陈共,2007:43页)[8]。由于纯公共物品并不存在,得出以上断言没有多大的意义。也许是为了强调政府财政的重要性,《财政学》一书中竟然指出:“人们的需要是多样化的,市场不可能提供人们所需要的所有物品,不可能包揽人们的一切需要,而市场不能提供或不适于由市场提供的物品,则必须由政府系统来提供。由政府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称为公共物品,它的功能是满足公共需要。”(陈共,2007:1页)这里显然取消了公共物品的独立性定义,使其屈从于“由政府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姑且不论该定义是否恰当,但它回避和取消了“公共物品该由谁来提供”这个非常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www.chuimin.cn)
近来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公共物品的私人提供仍然是可能的。科斯1974年发表的《经济学中的灯塔》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开端。泰勒·柯文(Tyler Cowen)的研究则归纳了私人或企业利用市场提供公共物品的多种手段:通过技术让行为者不掏钱就享受不到某种物品或服务的好处,将公共物品提供的费用融入付费产品的价格之中,明晰经济资源的产权关系等。不难发现,这些手段最根本的还是通过产权界定(或者说“明晰产权关系”)来实现纯公共物品向准公共物品甚至私人物品的转化(可简称为私人物品化),减少外部效应,从而解决公共物品提供的难题。简而言之,通过“消灭”公共物品,将公共物品转化为私人物品,来“消灭”公共物品的提供难题。
从这个过程中,我们还不难看到发挥关键性作用的两种逻辑:技术逻辑和制度逻辑。技术逻辑是利用一定的物质设施、时空技术手段等将行为者及其感知与某种物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起隔绝关系,只有行为者支付一定的费用给相关物品或产品的提供者,或者做出相关的行为,这种隔绝状态才能得以解除。制度逻辑则是通过引入一定的认知和社会结构因素,确立行为者相对于某种物品或服务的时空距离或社会距离。如果行为者不遵循某些特定的行为规范或者支付特定的费用,则这一社会距离和时空距离无法克服[9];如果行为者没有遵循行为规范和支付费用而逾越这一距离,则会有相应的惩罚性措施,如国家法律的制裁,执法者实施的体罚,群体性的排斥、冷落,道德施加的心理压力等。显然,技术逻辑和制度逻辑都同样建构隔绝和距离,不同的是,基于技术建构的隔绝和距离具有物理性意义,通过首先限制人的身体及其相关感知来限制人的行为;基于制度建构的隔绝和距离则主要作用于人的心理,需要涉及多个层次的博弈。
大致回顾人类洗澡方式发展的历程,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公共物品(洗澡水)提供的技术逻辑。最开始,洗澡水是以自然状态存在于河流之中的,人们要洗澡,脱了衣服跳入其中即可。后来发明了水桶和烧水的器皿,人们就可以将河流中的水搬运到家中烧开了后洗热水澡了,这是一个进步。水桶这一技术发明,将原来公共领域的水一定程度地转化成了私人物品。再后来,随着工业文明的发达,自来水技术的发展,人们洗澡越来越不必要去挑水、烧水,“洗澡水”这一公共物品被市场有秩序地提供,这个过程中,自来水技术是关键。公共澡堂的洗澡水提供还依托了另外一些技术手段,比如建筑技术(公共澡堂洗澡水一般在建筑物内提供,并且有控制人们进入的门、锁)。为了让洗澡水的提供更有效率,水表、水卡系统等技术也被发明了出来。1998—2004年间,笔者在北京大学读书的时候,洗澡最初使用澡票,交一张票后进去,澡堂关门之前任由你洗多长时间。后来使用水卡系统,先要往卡里面充值,洗澡的时候将卡插入取水控制器,水龙头才会流出热水,这让使用者觉得公共澡堂中的洗澡水更像是私人物品。值得一提的是,这其中存在一个公共资源私人占有的过程:水在自然状态下是大家共同享有的,现在因为有人使用一定的技术让它从一些管道中流了出来,我们便要为之付费了,仿佛水成了私人资源;而事实上,人们真正需要付费的也许只是诸如自来水技术服务那一部分。
但是,技术逻辑并不是市场提供公共物品的全部,隔离状况或者距离即便有技术手段封锁,终究也有相应的技术来打开的。要想形成一个相对完好的隔离或者距离,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支撑——尽管有了一定的技术手段之后,制度支撑力度相对弱化也无所谓。正是因为这样,在公共物品的市场提供中,技术逻辑和制度逻辑通常混杂在一起。以公共澡堂为例,如果没有相应制度和其背后作为依托的惩罚手段,澡票、水卡就有可能被伪造。值得一提的是,相对于澡票,行为者伪造水卡的难度增大不少。虽然不是全部但是至少有部分使用澡票时的制度支撑在使用水卡时显得可有可无,比如公共澡堂大可不用再设门卫专门来收澡票。根据这样的逻辑,我们有理由认为在公共物品的市场提供中,技术逻辑可能是更为主要或更为直接的。
与公共物品的市场提供一样,其政府提供中也同样存在技术逻辑和制度逻辑。这一点以及其中所包含的复杂关系,下文将通过探讨中国农村公共品提供问题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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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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