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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层次与生育的博弈结构

【摘要】:无论中观层次的制度安排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其所引导的那些在人们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切实贯彻的中观层次的博弈结构,才是对人们的生育行为最有影响的。

三、生育如何受制于中观层次的博弈结构

加里·贝克尔曾经提出,随着孩子影子价格的上升,同样的收入条件下,人们的生育意愿会下降;而且,在孩子的质量与数量之间有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人们如果更注重孩子的质量,那么在硬预算约束的条件下会自然而然地倾向于减少孩子的数量。贝克尔尝试通过这些模型来说明传统上农村生育率超过城市生育率,以及近现代社会城市总和生育率下降的原因。(加里·S·贝克尔,1987)不过,这一模型似乎一直都是以良好的中观层面的私有产权的(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为前提假设的,因为如果不如此,人们就不会面临硬预算约束,从而有途径将孩子数量增加带来的家庭成本的增加通过博弈活动转嫁出去。

中观层次稳定而明确的私有产权制度安排,意味着资源分割边界在组织间、人际间、个人与组织之间相对稳定和完善,人们不能轻易地逾越这些边界。在这一背景下,人们会将更多的精力集中于财富(主要集中在物资层面)的创造而不是财富的争夺上。如果家庭财富拓展的空间更多地依赖于人口的素质(特别是知识素质)而不是人口的数量,人们就会有意识地节制生育,如果节制生育的成本足够小的话。(www.chuimin.cn)

相反,如果私有产权得不到基本的保护,制度安排不稳定,资源分割边界在组织间、人际间、个人与组织之间非常模糊且不完善,那么人们极有可能将更多的精力集中于财富的争夺而不是财富的创造上,进而也会有意识地增加人口生育。因为这样的制度环境下,生孩子可以成为在这个社会中占有更多财富的有效方式。比如在中观层面,如果制度安排是每出生一个孩子,政府给予相应补贴,或者组织系统内部给每一个社会成员建立了完善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那么一些自认无望提高生活质量的人就会通过增加生育来获取这些中观层面制度中尽可能多的配给份额。

无论中观层次的制度安排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其所引导的那些在人们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切实贯彻的中观层次的博弈结构,才是对人们的生育行为最有影响的。这一点从一些经验观察中不难发现。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耕地的承包期是30年,但是大部分村集体内部往往会根据人口情况,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这已成为非正式的制度,于是子女(特别是男孩)多的家庭势必在土地权利占有方面具有优势。当然,在这一博弈过程中,由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存在,被村民称为“超生户”的家庭在博弈结构或者权力层次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又如,一些农村的老人甚至承认:“在(城里)单位上,生男生女一个样,没什么差别,有时女儿可能更孝顺。”但是在农村,情况则大不同,无论明文规定如何,由于女儿外嫁的婚姻习俗是相对固定的,其涉及土地等物资的基本权利会受到村集体和家庭的双重干预,也会因为村集体和家庭的变换而产生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