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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产权制度到博弈结构:博弈—结构功能主义分析笔记

【摘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产权的定义有多种,传统上有关产权的核心通常被归结为对财产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人类社会在现实的博弈过程中,不断生产制度,而这些制度又会成为下一步博弈的基础。

一、分析框架:从产权制度到博弈结构

笔者认为,鉴于一连串的产权制度始终或明或暗地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包括生育行为,(广义的)生育政策应该包含一连串的产权制度,或者(狭义的)生育政策至少应该放在整个产权结构体系之中加以理解。

产权研究,无论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学的角度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产权的定义有多种,传统上有关产权的核心通常被归结为对财产的所有权。随着新制度经济学有关产权理论的提出,当代西方学者对产权的定义越来越多样化,产权不仅被理解为比财产所有权更宽泛的与财产有关的包含多方面权能的一束权利,而且被认为除了包含人对物的权利之外,还意味着人的更广泛的各种权利,包括非经济性质但与经济行为相关的权利。产权有时候也被看作“一系列旨在保障人们对资产的排他性权威的规则,进而是维持资产有效运行的社会制度”(刘伟、李风圣,1998:13页)。还有部分经济学者如德姆塞茨、波斯纳、张五常等从产权的功能角度对产权进行界定,他们并不在意产权的抽象定义,而认为应该从产权能否被使用及转让,能否从中获得收益,以及能否带来交易的合理预期等角度出发,将其“归结为一种协调人们关系的社会工具”(同上:14~15页)。刘伟、李风圣认为,归结起来,西方学者对产权的界定可以归结为如下三点:(1)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2)产权是一种权利束,可以分解为多种权利,并统一呈现出一种结构状态;(3)产权是规定人们相互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并且是社会基础性的规则。(刘伟、李风圣,1998)

也有相当数量的经济学家把产权归结为“由于物而发生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同上:12页)。早期西方经济学家费雪就指出“产权不是物质财产或物质活动,而是抽象的社会关系”(转引自刘伟、李风圣,1998:12页)。菲吕博腾等人也指出:“要注意的中心点是,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转引自R.H.科斯,1994:204页)产权被理解为一束关系,在一些社会学者的理论中有更为集中的体现(张静,2003;张小军,2004;折晓叶、陈婴婴,2004;周雪光,2005a)。

巴泽尔的产权概念是对这里所谓“社会关系”的进一步挖掘,而且,他从动态的角度对其进行把握,提出了产权是“他人试图夺取,自己努力维护和第三方予以保护”的函数这样一种理解(巴泽尔,1997)。此外,刘世定提出了占有的三维度概念,用来把握被经济学家所忽视的产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践状态,认为任何产权的权能都存在“排他性方位、使用方式的选择范围以及占有时限”这三个层面(刘世定,2003)。笔者认为这两种对产权的把握方式是从本体论认识论实践论迈进的重要一步:产权的本质及其所包含的权能诚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是如何认识产权、界定产权进而形成相对动态的产权状态的,以及应该如何把握其中的规律性。巴泽尔和刘世定有关产权的这一动一静两个理论也可以融合起来:产权的每一个静态的维度都涉及动态争夺函数的问题,比如占有时限就存在“他人试图夺取,自己努力维护和第三方予以保护”的问题。(王水雄,2003)

站在这样一种认识论和实践论的角度来看待产权,大量的制度甚至组织都可以被看作人们进行产权界定实践过程(也可以被称为博弈过程)中衍生出来的社会人为事物,同时它们又是人们进一步进行产权界定时可以运用的工具或者第三方(或者说是博弈结构)。也就是说,人类社会在现实的博弈过程中,不断生产制度,而这些制度又会成为下一步博弈的基础。作为行为者所遵循的规范,制度大多会涉及一系列的权利分配性或者重新分配性安排。结合“博弈—结构功能主义”模型对博弈层次的划分,可以认为博弈结构之中包含物资、货币、权力、影响、价值或者承诺等层面的内容,比如它们作为资源在人群中的分布状态,以及各层之间的镶嵌关系等。(www.chuimin.cn)

总体而言,作为博弈结构的制度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分类:第一个维度是它的呈现形态,可以分为正式性和非正式性两类;第二个维度是它所作用的领域和层次,可以分为宏观层次的宪法(自然法)秩序(主要涉及价值或者承诺层次、影响层次)、中观层次的制度安排(主要涉及权力层次)、微观层次的行为规范(主要涉及货币层次、物资层次)等。依据这两个维度可以将产权制度区分为六种类型:(1)正式的宪法层次的产权制度;(2)非正式的自然法(它被理解为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法律)层次的产权制度;(3)正式的制度安排;(4)非正式的制度安排;(5)正式的行为规范;(6)非正式的行为规范。(见表3.1)

表3.1    产权制度类型划分二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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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六种类型的制度与人们现实生活的距离是不一样的,在不同的层次为包括产权界定乃至生育等行为在内的博弈活动提供平台或者工具,其作用于人们思维和行为的方式与程度就有所不同,有时候甚至相互矛盾。我们正是要在这样的博弈结构框架下,结合产权界定问题,研究生育行为如何受其制约。

当我们用这个综合的框架来看待生育政策(如前所述,广义的生育政策包括一连串的产权制度)对生育行为的影响时,还应该注意把握生育问题中产权主体的复杂性。文化背景、价值理念不同,生育问题中产权主体的观念就会不同。在某时某地,人们可能以个体或家庭为产权主体来看待生育问题;在另一时间地点,人们则可能以家族、种姓等为产权主体来看待生育问题;而在一些特殊的文化背景和制度条件下,人们甚至以国家为产权主体来看待生育问题。当然,通常情况下,在人们的观念中孩子的产权主体是落实在个体或家庭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