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利益协调:社会调查与理论的结合

利益协调:社会调查与理论的结合

【摘要】:这意味着不仅需要通过社会调查和观察来研判当前社会利益矛盾与冲突、利益主体的性质和归属,而且需要利用理论来把握已有和潜在矛盾与冲突的形成机制和演变方向。与前述社会学者一样,孙立平也认识到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的社会,强调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关键是利益协调机制。

一、不仅仅是利益协调

社会学界,不少学者针对和谐社会及其构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这些看法主要着眼于和谐逻辑,利益的协调和均衡机制都不约而同地被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

郑杭生(2005a)将和谐社会建设的问题纳入社会建设这样一个基本的层面来进行探讨。他认为社会建设的内容应该包括理念层、规范层、组织层三个层面[1],最为基本的是协调社会利益关系。要协调社会利益关系,除了在理念层需要以双赢互利、公平正义为导向之外,还需要在规范层制定正确的社会政策,确立表达与反应机制、协调与兼顾机制、共享与保障机制、共识和责任机制,并且在组织层促进面向弱势群体的社会福利团体之类的社会组织的发展,真正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组织格局。

和谐社会与任何社会一样,都存在利益矛盾与冲突,这已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共识。李路路(2005)据此围绕利益矛盾与冲突及其协调展开论述,指出和谐社会关键在于能够有效地协调与整合利益冲突。站在这样的角度来看待和谐社会的构建,重要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功能机制——有效地协调与整合社会中已有和潜在的利益冲突的机制。这意味着不仅需要通过社会调查和观察来研判当前社会利益矛盾与冲突、利益主体的性质和归属,而且需要利用理论来把握已有和潜在矛盾与冲突的形成机制和演变方向。

李路路(2005)指出,与传统体制下以国家为主体、单位体制为组织结构,自上而下,通过决定性关系和机制协调整合社会利益冲突不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资源配置方式的变革,利益结构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分化,资源和社会地位获得的市场化,单位体制的逐渐弱化。这给新时期协调矛盾与冲突的问题提出了挑战:国家在很大范围内已经不再是利益矛盾与冲突的直接主体的新形势下[2],谁是市场制度背景下利益矛盾与冲突的主体?利益主体通过什么样的机制或方式协调和整合相互间的利益冲突?李路路强调:(1)具有相对独立地位、(形式上)平等性交易关系的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是市场制度背景下的利益主体;(2)市场关系背景下的利益矛盾与冲突将主要通过谈判、达成契约的机制来完成协调和整合(无论是作为交易的一方还是协调或仲裁者,即使国家介入,也需要遵循契约行事);(3)利益协调和整合的过程应该组织化(有组织比没有组织要好)。(www.chuimin.cn)

与前述社会学者一样,孙立平也认识到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的社会,强调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关键是利益协调机制。不过孙立平更看重利益表达机制,倡导用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利益表达。此外,孙立平提出了“利益博弈”的概念。(孙立平,2006)在这里,博弈主体及其关系变得复杂,它们之间可能存在联合(某些地方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言人,甚至充当起某个利益联盟的整合者的角色),也可能存在对抗。博弈中的行为规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李路路所谓的“谈判、达成契约”的过程甚至会涉及“要挟”、“挟持”、“绑架”等字眼所指涉的内容。孙立平指出,要使这个时代的利益博弈能够健康地进行,需要迫切地解决如下问题:(1)政府的超越性和公正性;(2)通过确保利益方(特别是弱势方)利益表达的基本权利和有效手段,解决利益主体发育的均衡问题;(3)利益博弈的规则化(这与李路路利益协调组织化的观点如出一辙)。

显然,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仅是利益协调问题,即便如此,这里的利益也是“大利益”的概念,也就是说“利益”是需要进行分类处理的,是涉及不同层面的;否则也不会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的提法。这表明经济建设所特别关注的经济系统,只能对应经济利益,不能等同于大的利益问题,利益是多方面、多层次的。经济利益只是一个基础点,一个和谐社会建设的起点。

除了狭义的利益问题(主要是经济利益)之外,在社会科学看来,与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相对应的组织问题、体制问题、意识形态问题等同样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