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社会和谐的导论:博弈—结构功能主义

社会和谐的导论:博弈—结构功能主义

【摘要】:导论社会和谐与“博弈—结构功能主义”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中国共产党章程》号召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上论述表明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对一种社会状态的描述,和谐社会意味着社会处于这样一种状态之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并且在这里“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

导 论 社会和谐与“博弈—结构功能主义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自此以后,“和谐社会”日益成为热门词语,相关研究层出不穷;落实在党的文献之中,相关的论述也不在少数。

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全面分析了形势和任务,研究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中国共产党章程》号召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关的主要内容为:“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

以上论述表明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对一种社会状态的描述,和谐社会意味着社会处于这样一种状态之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并且在这里“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

在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党在行动原则和做法上,无疑将利益及其协调问题放在了核心位置上。无论是“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原则的确立,还是对“民生”问题的强调,无疑都围绕利益及其协调问题展开。(www.chuimin.cn)

不过,利益及其协调问题,仍然需要从被意识形态所建构的两个逻辑来展开。这两个逻辑是稳定逻辑和和谐逻辑。稳定逻辑所针对的主要是敌我矛盾;而和谐逻辑所针对的则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之所以说这两个逻辑具有一定的建构性,是因为遵循不同的意识形态,人民内部矛盾可以被判定为敌我矛盾,敌我矛盾也可以转化为人民内部矛盾。它们之间的界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稳定逻辑和和谐逻辑都有社会控制的功能,稳定逻辑是和谐逻辑的基础,和谐逻辑又反过来为稳定逻辑提供一层保护膜,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避免轻易地动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法律中的打击性工具。

有关社会和谐在当前条件下的具体实现机制尚缺乏明确的论述,不过,我们还是能够从不少会议文献中获得一些重要的启示。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报告对国际国内形势进行了判定,认为“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这给我国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与此同时,我国的形势是:“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我国正处在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向前迈进。”

我们完全可以将和谐社会与五大建设融合起来加以理解,也就是说,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良性运行、协调发展,才能更好地解决利益问题,更好地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

当然,这些涉及的领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彼此的逻辑联系,以及它们与社会和谐的关系,仍有待进一步的理论探讨。本书尝试围绕这些关系展开探讨,通过理论模型的构建和经验现象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来阐明社会和谐机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