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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在功能解释理论中的分析

【摘要】:艾尔斯特对社会学中诸多功能主义理论有效性的系统质疑,可明确地被归入功能解释理论。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功能解释理论和博弈论虽然都追求对某些稳定的社会特征的解释,但却是两个旨趣各异的理论。演化理论领域也许是功能解释和博弈论解释最可能建立有机联系的领域。

一、功能解释理论与博弈论分析

在所谓功能主义理论中,最具理论色彩的部分是功能解释理论。其基本特征,如弗罗门所概括:“在功能性解释中,一些(物理的或行为的)特性是由它所发挥的功能来解释的。”(杰克·J·弗罗门,2003:7页)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如艾尔斯特所界定,功能解释指的是:对群体z而言,一个制度或一个行为模式x被它的功能y解释时,y是x的结果。(Elster,1979、1983)这一界定特别指出了功能解释与一般因果解释的不同。

事实上,在社会科学中,一些涉及功能主义理论的批评,所指的就是功能解释理论。

例如,特纳在谈到涂尔干的学说时认为,涂尔干对劳动分工的分析给人的印象是,对社会秩序的威胁或社会的需要引起了劳动分工。(特纳,2001:13页)可以看出,在特纳看来,涂尔干是要用社会秩序去解释社会分工的存在或产生。

又如,格兰诺维特在批评新制度经济学时写道:这一学派成员认为,先前被设想为法律历史、社会或政治力量作用的偶然结果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安排,最好被看成对若干经济问题的有效解决手段。他认为,这种说法与流行于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的那种结构功能主义相似。(格兰诺维特,2008)他这里批评的是用效率去解释制度安排,所说的功能主义也属于功能解释理论。

艾尔斯特对社会学中诸多功能主义理论有效性的系统质疑,可明确地被归入功能解释理论。(Elster,1979、1983;杰克·J·弗罗门,2003)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功能解释理论和博弈论虽然都追求对某些稳定的社会特征的解释,但却是两个旨趣各异的理论。它们的基本差异如下。(www.chuimin.cn)

(1)功能解释理论是从社会特征的结果来解释社会特征,而博弈论则是从行动者之间的互动来解释某些社会特征的产生、稳定和变化。

(2)功能解释理论的被解释项(某些社会特征)和解释项(社会功能)是在同一系统层次上的,而博弈论遵循的则是从低于被解释项的层次出发来解释更高层次的社会系统现象的路径。(詹姆斯·科尔曼,1992)

(3)功能解释理论绝对排斥与有目的行动有关的解释路径,因为如果不是这样,则功能解释理论的独有之处将被化解(Elster,1979、1983;杰克·J·弗罗门,2003)。但博弈论尽管在某些场合(如解释生物演化的时候,鹰鸽博弈是一个例子)并不要求假定参与者的行动都具有目的性(乔根·W·威布尔,2006),但绝对不排斥有目的行动假定。事实上,大量的博弈论模型都建立在参与者行动是有目的的这一行为假定基础上。

从上述这些差异来看,博弈论和功能解释理论要进行有机的衔接存在相当的难度,虽然它们可以进行理论对话,在某些具有替代性解释的场合下也能够相互竞争。

演化理论领域也许是功能解释和博弈论解释最可能建立有机联系的领域。如果将社会演化过程视为自然选择机制和适应性博弈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将功能解释理论的某些内容融入自然选择机制,那么,或许能够得出些有意思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