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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体制下的宏观经济管理:直接调控与市场调节

【摘要】:在这时,中央政府进行直接调控的能力减弱,而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控还缺乏经验,用得不灵活,各种经济手段之间还不够协调。

第十三章 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

第一节 从通过指令性计划进行直接调控转向利用政策手段进行间接调控

一、调控方式的改变

社会主义的传统经济体制下,主要通过指令性计划进行直接调控,国家不仅在总体上和全局上对国民经济进行计划管理,确定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对投资结构和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作出安排,对国民经济中有关经济运行的总量进行安排;而且直接控制和管理微观经济的活动,把基层企业产供销、人财物等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都管了起来,劳动力由国家统一分配安排,投入品由国家保证提供,产出品由国家统一调拨分配,企业纯收入以税收利润两种形式统统上交给国家。这样,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掌握了雄厚的财力和物力,进行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都比较容易。从我国的实践看,1954年、1957年、1961~1963年、1972年、1981年几次调整都收到明显的效果,所以在总结历史经验时,经济学家们常常会感觉到计划经济对付经济调整比较有办法。但也应该看到,在经济调整中付出的代价也是不小的,不过在强大的行政推动力之下,全党服从中央,小局服从大局,微观利益受到冲击时可以作出牺牲,事情就好办得多。

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要改变这种由政府直接管理、指挥微观经济活动的状况。这种直接指挥使企业成了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企业的经营,个人的活动,都很难发挥主动性与创造性。所以,要求把企业从行政机关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政企分开之后,政府不可能再使用行政手段直接指挥微观经济的活动了,因为自负盈亏后,企业的行为理所当然地将由企业自己的利益来决定,理所当然地要面向市场竞争。这表明,直接调控将由间接调控所取代;在行政手段减少之后,要多用经济法规管理企业,多用经济手段引导企业。从理论上来说,利用经济手段进行间接调控本来也能达到预期的目标,而且这种调控和微观经济本身的利益结合起来,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和创造性、主动性的发挥。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呈现的却是宏观调控不像原来那样灵了。东欧的南斯拉夫、波兰、匈牙利等国出现了持续的通货膨胀,尽管政府一再宣称要实现经济稳定和使通货膨胀停歇下来,实际上并未做到;在我国通货膨胀也成了经济正常运行的赘瘤,制止通货膨胀和消除短缺不像原来那样有效。其之所以会出现宏观调控不能到位的现象,是因为在新旧体制的转换阶段,权力结构和利益分配格局正在调整之中,社会经济关系变动剧烈。在这时,中央政府进行直接调控的能力减弱,而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控还缺乏经验,用得不灵活,各种经济手段之间还不够协调。由于间接调控体系尚未形成,由于有宏观政策目标而无有效的手段,调控也就不容易到位了。

二、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调控体系的探索

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之前,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界流行的看法是,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它的运行只能由计划来调控;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同市场调节是不相容的。这种观点原封不动地照搬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设想,照搬的结果使具体、复杂、多变的实际经济过程理想化和公式化,使社会主义的经济运行发生许多障碍,使社会主义经济的活力不能充分发挥。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在经济运行方面无一例外地都要引入市场机制,发展商品经济。

不过,对待商品经济的发展仍然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是补课过渡论。它对于经济体制改革从限制和消灭商品经济转到培育和发展商品经济却仍然保持传统观念,认为商品经济并不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要求。仅仅是一种借以提高社会生产力的特定手段,迟早仍然要过渡到使用价值生产从而消灭商品经济,这样便束缚了改革并使改革随时有可能倒退。另一种则是冲破了社会主义和商品经济不能并存的老框框,认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是商品经济的社会主义,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这不是暂时的补课过渡而是长期的客观必然。我们持后一种观点,并且认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特征就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计划与市场不是绝对的互相排斥,而是可以相并容相结合,改革的过程也正是探索计划与市场有机结合的具体形式的过程。

在改革之前,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市场也并未绝迹。我国相当一部分消费品是由市场起调节作用的,在自由成交的农贸市场和工业生产资料的协作串换中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更明显些,但总的来说,市场只是大一统计划体系中的被冷落的角落。因此,改革前的经济在一定意义上仍可以说是大一统的计划统制的经济。改革的实践使理论界突破了“计划—市场排斥论”,提出了“计划—市场结合论”,并设计了几种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模式。第一种是“板块式”结合,即在原来的计划统制的旁边,出现一块“计划外”的市场调节。对两个板块的大小又有不同的设想“大计划、小自由”,“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等提法,认为市场调节这一块要小些;“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并用”等提法,则认为两个板块的大小可以随不同情况而异。第二种是“渗透式”结合,即上述计划和市场是两个并行的板块,各自渗透了对立面的因素;计划调节这一块要考虑价值规律的要求,市场调节这一块要受宏观计划的指导和约束。第三种是“有机式”结合,即计划与市场不再是分别调节国民经济不同部分的两个并立的板块,而是有机地融为一体,在不同层次上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计划主要调节宏观层次,市场主要调节微观层次的经济活动,但是宏观调控要考虑市场供求的变动趋势,而微观主体在市场的活动又必须接受宏观计划的指导。上述几种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模式,与其说是互相排斥的选择目标,毋宁说是互相衔接的发展阶段。这就是说,最初是大一统的计划统制模式阶段,在改革初始阶段出现计划与市场板块式结合阶段,后来进入计划与市场两块渗透与重叠阶段,而改革的目标则是前进到在整个经济领域中计划与市场有机结合的阶段。当然,实际进程是错综复杂、进进退退的,探讨社会主义经济调节机制的转换途径,设计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理论模型,仍是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的一个重大任务。

不论在改革过程中进得快些还是慢些,终究是以市场作为改革的取向。因为实践中的许多做法,如直接向企业下达过多的指令性指标,实行统购包销和供给制式的分配,有的是在建国初期国内国际环境中为加快奠定工业化基础而采取的,有的是从革命战争年代沿袭下来的,并不是社会主义制度必然要求的固定不变的东西,现在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不改革就会成为发展生产力的障碍;另一方面,改革中采取的一些措施,如发展生产资料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和劳务市场,发行债券股票等,都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所必然要求的,不能把这些当作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而盲目排斥,社会主义可以而且应当利用它们为自己服务。这就是说,市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有了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使生产者和消费者能获得较充分的经济信息,然后才能有效地利用市场机制并且有效地采取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市场机制健全,才能为计划和市场相结合创造有利条件。

三、经济协调模式的选择

计划和市场是排斥还是结合?计划和市场相结合采取什么样的结合方式?这涉及经济运行协调模式的选择问题。对此,1985年在长江航行的“巴山轮”上召开的宏观经济管理国际讨论会上,匈牙利经济学家亚诺什·科尔内从经济协调机制角度,对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协调模式进行了分类。在科尔内看来,经济运行的协调机制可以分为行政协调(Ⅰ)和市场协调(Ⅱ)两类;每一类协调机制又各有两种具体形态:直接的行政协调(ⅠA)和间接的行政协调(ⅠB),无控制的市场协调(ⅡA)和有宏观控制的市场协调(ⅡB)。

直接的行政协调(ⅠA)和间接的行政协调(ⅠB)都是靠上下级隶属关系,通过纵向的信息流和行政手段来控制经济运行。两者的区别在于纵向调节手段不同。ⅠA体制是行政机构对企业下达具体的指令性投入产出指标。在ⅠB体制下,行政机构不是通过下达投入产出指令而是借助手中的权力,通过各种形式的干预迫使企业作出大致符合上级要求的投入产出决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决策有着双重依赖,即对上级权力机构的纵向依赖和对市场力量的横向依赖。

无控制的市场协调(ⅡA)和有宏观控制的市场协调(ⅡB),都是通过企业之间横向的信息流和市场力量来协调经济的运行。两者的区别在于:在ⅡA体制中没有宏观调控系统,经济运行几乎完全受市场机制自发的盲目的调节和引导;在ⅡB体制中,社会中心既不是通过直接行政手段,也不是通过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大量的频繁的间接行政干预来控制经济运行,而是借助统一的和规范的宏观约束手段或经济参数来进行调节和管理。

对于以协调机制划分的几种经济模式,人们一般认为ⅠA体制是对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的理论概括,它主要是通过指令性实物计划指标进行直接的行政协调;由于这种国家直接控制企业活动的机制窒息了企业的活力与生机,因而需要进行改革。在ⅠB、ⅡA、ⅡB几种模式中,纯粹形态的ⅡA体制即一个国家的经济活动完全由不受控制的市场关系来协调,在当今世界的实际生活中是不存在的,但不完全的ⅡA体制即放弃了必要的集中决策和有效的宏观控制是存在的,许多社会主义国家改革的实践证明主要依靠市场力量进行协调,会带来较高的失业率、严重的通货膨胀、周期性的经济波动以及高额的外债,是不可取的。至于间接行政协调的ⅠB体制使企业形成对上级行政机构和对市场的双重依赖,即使取消了指令性计划也仍难以改变企业在传统经济体制下的习惯行为,企业的短期生产经营决策还要受到非正式的上级烦琐干预的影响,因而企业的纵向行政依赖性很大,财务预算约束仍然软弱,所以也不理想。比较起来,似乎ⅡB体制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然而把ⅡB体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还需要探讨ⅡB概念的科学性和准确性。[1]①能够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改革目标的体制模式,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优势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而在实践中能否做到这一点,取决于理论上是否划清了社会主义国家宏观控制下的市场协调机制同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宏观控制的市场机制的区别界限。如果这两者的边界是模糊的,那么以ⅡB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很有可能偏离方向。②经济运行机制与所有制的结构和内涵是分不开的。经济体制改革一般既包括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也涉及所有制的改革。因此,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中,不仅需要解决经济运行机制中的计划与市场、集权与分权、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等关系问题,而且必须解决这种特定的经济运行机制赖以存在的所有制结构与内涵的问题。ⅡB体制是以国有经济为对象,它基本上未涉及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及国家所有制内涵的变革问题。正因为如此,在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ⅡB体制会由于缺乏合理的所有制结构或国家所有制内涵的变革而难以实现。③集权同分权的关系,一直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难题。抽象地按照经济协调机制区分体制模式,从方法论上看是可以舍象决策权力结构问题的。但是,完整的体制模式应当包括决策问题,这样才能保证目标模式在理论上的可靠性和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宏观决策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宏观控制的性质,如果像当今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缺乏必要的宏观经济的决策权,任何完美的宏观管理制度对协调经济运行都将难以顺利奏效。从这个角度来看,ⅡB体制并没有解决宏观决策与宏观控制的关系问题。用科尔内自己的话来说,需要解决的与其说是制定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理,不如说是划定具体的集权与分权的范围。此外,在新的体制模式中是否会出现和如何防止个人收入两极分化、失业、通货膨胀以及经济增长的周期性波动等弊病,ⅡB体制也未涉及。所以,科尔内对于改革可能出现的几种模式作的探索是有益的,但我们不能轻率地将ⅡB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

四、中央政府调控能力的减弱与传统的计划调节手段的效应递减

在传统经济体制下,中央政府进行计划调节的能力是很强大的。其之所以会有强大的调控能力,是因为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把财力集中在中央政府,物资体制的统一调拨分配把物力也集中在中央政府,这样便使集中的计划调节具有了权威性。那时候的计划调节具有以下特征:①计划具有自上而下的行政强制性。由于企业对其主管机构,下级主管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行政依附关系,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是比较行得通的办法,也是计划每年都能基本实现的原因之一。因为“计划任务以行政方式、借助确切的计划命令传达到相应的下级。这就是说,下级应把计划任务看作有约束力指示,而不顾由经济关系产生的自己可能有的偏好。除了计划命令以外,上级机构在计划时期也利用行政手段,这种手段是与决策的集中化、与计划的等级性质等紧密相联的。”[2]所谓计划就是法律,就是指令,正是反映了这种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行政强制关系。所以,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各个单位虽然有着自己的利益而且彼此之间有着利益矛盾,但因为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单一的指令性计划手段便由此而能调控整个经济运行过程。②计划具有无所不包性,涉及了国民经济一切方面的细节,成为一切经济活动的调节器。计划不仅从总体上对生产的投入和成品的产出进行实物量和价值量的基本平衡,而且把投入与产出指标按一定的原则切块分配给各个企业。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无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集体所有制企业,都无条件地领受着中央计划的“普照之光”。为了保证计划的尽可能有效,中央政府只有通过一个“超级部”式的国家计委,制定出“包罗一切的计划”。布鲁斯对此种现象作过这样的分析:“因此可以说,经济选择主要是由中央一级作出的——不论是生产目标还是生产方法都是如此。‘下级’机构基本上只是承担执行职能,它们决策的可能性只限于中央决策指定的范围和从中央决策中产生的那种决策的范围内,而且它们被容许的活动范围愈往下愈狭小。集权体制存在的时间愈长,各种量的和质的决策归属中央一级的趋势就愈强烈。计划经济史学家普遍证实了这种现象。我认为,应当把这种现象看作模式的合乎逻辑的结果;与这个模式不相适应的是使用总量,因为总量本身包含着结构上不可控制的变化的可能性;这个模式宁愿要较具体的量,更确切地说,个别的量。由此就产生了使一切中央决策包罗万象和日益详细的倾向(包罗‘一切的计划’)。”[3]③计划的实施方法主要采取实物指标体系,因为计划既然是包罗万象的,就不得不由大量的并非高度综合的实物数量指标构成,计划制定部门根据国家最高领导机构制定的目标,就若干种产品初步定出一大批投入与产出指标,将这些指标下达给各经济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将由自己承担的数量指标分配给自己的企业,企业根据上级初步分配的指标份额,对自己完成的可能性作一些初步估计,然后把企业计划上报;经过各级部门的讨论和商量,最后交给国家计划委员会。在这个基础上,国家计委对若干产品进行内部的物资平衡,制定计划草案,送交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参考,然后作为法律固定下来,各级政府和企业的经济活动必须接受计划的制约。因此,大量的具有指令性的实物数量指标成了中央计划调节各级经济组织和企业经济活动的直接基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计划调节的上述特征有了变化:①计划的行政强制性是和指令性计划相联系的,当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日渐缩小,指导性计划的范围不断扩大时,计划的行政强制性也就淡化了。②随着计划的品种数量的减少,计划不再涉及微观经济活动的具体细节,计划的无所不包性也有所淡化。③计划的实施从依靠实物指标体系转向依靠价值指标体系,目标是更多地运用经济政策和价格、税收、利率汇率等经济参数来调节经济活动,开始了从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的转变。

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把80年代末期进行经济调整和60年代初期或者80年代初期进行经济调整的状况相比较,运用计划调节手段进行经济调整的力度大为减弱。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放权让利削弱了中央政府集中调控的能力。我国原来的经济体制是中央政府拥有强有力的集中调控能力,这除了通过指令性计划进行行政强制性的调控之外,还因为中央政府集中了绝大部分财力和拥有对物资的调拨分配权。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向地方和企业放权让利之后,中央政府集中调控的能力大为减弱,1978年我国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为37.2%,到1988年时下降到只占19.3%;而且财政收入中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从占60%,降为占47%,中央财政捉襟见肘,回旋余地很小;再加上由中央集中调拨分配的物资品种和数量都比过去减少,大体上只占到生产资料供给量的20%,调控的效果当然不如过去;二是传统的计划调节手段出现效应递减现象,因为这种调节方法在实际执行中主要是按照过去完成的基数再增加一些任务,成为基数法再加切块分配。这使得地方和企业对于产出要留有余地,以免基数越来越大,无法完成;对于投入则越大越好,从而使得以更少投入取得更多产出的要求难以实现。在计划制定后,计划指标虽然对地方和企业的经济活动有直接的强制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仍会发生再三的讨价还价,甚至到年终还参照实际执行结果调整计划,实际的约束力又并不强。所谓“一年计划,计划一年”,正是指的这种计划在执行中不断被修正的现象,特别是计划任务和地方、企业的利益发生矛盾时更加如此,由讨价还价引向计划作用力效应递减。

所以,在新的情况下虽然仍需要有计划调节,但是不能够用原来的一套来管理经济运行了。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已在不断缩小,政府指令性分配的生产资料也在减少,如果管企业的部门只管预算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原材料和电力的安排只保证指令性产品的生产,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只管预算内的投资项目,结果是政府各部门勤勤恳恳忙忙碌碌,实际上管的只是日益缩小的计划内的一块,大量的计划外的经济活动游离于政府管理之外,即管了一小块,丢了一大块。国营商业原来是经济运行的“蓄水池”,如今强调经济核算,商业批发企业要赢利,节约“蓄水池”的利息支出成了提高赢利的主要手段。批发企业没有足够的储备资金,遇到抢购风波的无力抛售平抑,遇到市场疲软时又无力收购贮存,对市场的调节缺乏足够的调节力量。再加上财政包干强化了地方利益,遇到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发生矛盾时,地方政府总是要尽可能保护地方利益,也给宏观调控增添了新的困难。这些情况都反过来表明实现政策目标要有相应的政策手段,宏观经济管理从原来的直接调控转向间接调控,调节方式从计划调节转向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调节,都不能削弱政府进行调控的能力。这是在调节机制转轨时要掌握的一条重要原则。

第二节 市场的形成和市场的局限性

一、经济运行机制改革的市场取向和市场的形成

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从运行机制的角度来考察,不能不是市场取向的改革。我国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证明,把一切经济活动都统死管住,消费者会连花生米也买不到。对比于原来的经济运行都由计划调节的格局而言,改革的内容或多或少总是以市场为取向。至于在改革过程中的种种理论争论,无非是对市场利用到什么程度的争论。

当然,要进行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先得改变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当作对立范畴的传统观念。应该指出,这种传统观念包含着对市场和计划的两层误解。第一层误解: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设想的社会主义将建立在生产力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商品货币关系基本消亡,市场机制不复存在,代替市场机制的是计划机制。于是,各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家与实践家,都由此推断,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是相对立的,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矛盾和弊病都成了市场经济的缺陷,计划经济的设计反其道而行之,处处要显示出与市场经济运行和调节方式的格格不入,结果在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摒弃了人类经济发展历史上由经济实践创造的最优秀成果。第二层误解:把计划经济的基本内容理解成无条件地由统一的社会中心按照全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进行自觉的调节。其实,统一的社会中心要具有自觉调节社会经济过程的能力,必须具备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前提条件,没有极其先进的信息传播和处理工具或手段,按照全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进行自觉的调节只能是一句空话,且不说社会主义经济并不是一切活动都必须由统一的社会中心计划调节。统一的社会中心要对复杂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及时、准确的预测或把握,也需要一系列成熟的条件和高度先进的工具。这些条件和工具在社会主义国家,甚至在当代世界,并不完全具备,因而统一的社会中心只能根据有限的了解和一般的手段,大量地依靠自己的(少数人的)主观判断,进行决策并制定政策,这种“自觉地调节”带有很大的盲目性。这正是传统经济体制下,主观主义、长官意志大量地以“计划”面目出现的根本原因。

应该说,我国理论界对于计划与市场关系早就从价值规律作用等角度进行过探讨,认为在计划经济中也要重视价值规律。到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肯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又以党的决议形式从理论上明确了计划与市场不是对立的范畴。至于在实践中,计划与市场早就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可以并存的,即使在集中计划的鼎盛时期,我国中央统一计划产品的覆盖率也远远低于苏联、东欧各国。苏联由国家计委管的产品达2000多种,中央各部分配的物资达3万多种,而我国在1979年由国家计委和物资总局调拨的物资仅有256种,统配以外的产品是按照市场原则流通的。我国从50年代起就实行大中小企业并举的方针,地方企业、大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得不到国家统配物资或有相当大缺口,早就是靠市场解决原材料和燃料,不过那时主要采取以物易物的协作形式,是在指令性计划占绝对优势下的狭小市场,计划外的生产资料市场主要由地方组织从而带有较明显的区域性质。至于人们接触得较多的消费品市场是由国营商业垄断的,作为补充的农贸市场基本上还是原始的市场,距离现代市场的概念相当远,而且屡兴屡废,很不稳定。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市场范围已从原始的农贸市场和物物交换的生产资料市场扩大到广阔的领域,除了各种商品市场之外,各种生产要素包括资金、土地、劳动力、技术等的市场也开始出现和扩大,市场体系正在形成之中。不过市场体系的形成是混乱的、不均衡的、无序的,千百万户小商小贩固然方便了消费者,也出现了欺行霸市、坑蒙拐骗等现象;而平地冒出十几万家公司,工农兵学都来经商,更造成了市场的混乱。哄抬物价者有之,囤积居奇者有之,倒卖倒买者有之。显然,把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当作就是市场改革,或者以为放开了价格就有了市场,都不过是天真的改革派的不切实际的幻想。诚然,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意味着扩大企业自主决策的范围,放开价格意味着容许自由竞争,这些措施都是为利用市场机制创造条件,但不等于由此就有了真正的市场,更不等于有了开放的竞争性的市场,不等于有了有效率有秩序的市场。

二、市场发育度低加剧了市场调节的局限性

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在组织经济运行方面总是从计划调节的一统天下转向在某种程度上利用市场,总是表现为以市场为取向。但是,把市场想象得过分美妙是不切实际的,把市场机制当作解决经济工作中种种难题的万应灵丹更是不切实际的。改革的市场取向不等于市场能解决改革中的一切问题。

然而,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天真的改革派,却往往对市场有着种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往往从“计划乌托邦”转到了“市场乌托邦”,似乎放开价格就有了市场,有了市场就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尽管在实践中这一“放开效应”虽然在某些商品和与某些地区曾经出现,在更广的范围内推行时“放开效应”便不那么灵验。但是,对市场的迷信并不由此而稍减,反而以为这是由市场机制的不普遍所致,似乎处处都能见到市场机制,便能由市场把一切都安排得妥妥帖帖。这种对“看不见的手”的盲目崇拜,几乎忘记了100多年来经济学界对于“看不见的手”的批评。

其实,由“看不见的手”在冥冥中进行的市场调节是有局限性的。①市场调节总是事后的、不确定的。由供求变化到引起价格变化通常会有半年或者更长的时滞,由价格变动来调节供求变动又往往要通过反复起伏波动的“蛛网过程”,这样就增大了经济运行的不稳定,加大了企业经营的风险,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对此,虽然可以通过市场预测来增强企业的适应能力,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完全,以及欠缺使企业领导人敢于承担风险的机制,往往难以根据预测克服市场调节中的缺陷。②市场调节具有短期性的特征。市场不仅不能告诉人们2000年时社会需求将是什么状况,甚至3年、5年后的状况也不可能通过当前的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动反映出来;而且新技术产品有一个生命周期,初始阶段生产率低成本高,成熟阶段因批量生产而成本降低,衰落阶段因市场饱和而影响收益。当某一行业处于技术创新的初始阶段时,按高成本定价会影响销售,售价低于成本则负担不了亏损,如果听任市场调节便可能因为价格不合适而影响其发展。这种市场调节的短期性,往往会导致企业行为的短期化,不利于获得长期发展的动态效果。③市场机制是调节微观经济活动的,属于总量性质的问题超出了微观经济主体的认识眼界和决策能力,就不是由市场所能调节的了。所以,市场调节不可能调节经济运行的总量平衡,难以全面衡量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当出现总需求过旺时,市场调节解决不了这一矛盾;当投入的供给总量大于需求总量而出现宏观水平上的资源闲置时,靠价格机制也不能有效地改变这一状况。④市场不能自动消除垄断。垄断企业固然会凭借其优势提高价格,控制产量,获取超额利润,但有些属于天然垄断的部门不宜人为地加以分割来制造市场竞争。近些年我国在那些本应垄断的部门强行打破垄断,结果失去了垄断优势而市场调节并未见效,正是对这个局限性认识不足的结果。⑤市场也会产生过高的交易成本。特别是当出现大量的小企业和过于分散的流通环节时,每一次交易都要付出获取信息、谈判签约等方面的时间和金钱,从整个社会来说就会出现交易成本的上升。这表明利用市场调节有其限度,超过这一限度而过分地利用市场是并不经济的。

上面说的这种市场调节的局限性,在我国由于市场的发育度低而更加显得突出。我国经济运行中虽然一直存在着市场,但市场的发展很不均衡,市场体系是残缺不全、开放度低、竞争不足和混乱的。这既是市场发育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现象,又是在“放开效应”的指导思想下让各方面八仙过海、各显神通造成的无序状态。这样,商品市场中消费品市场的发育快于生产资料市场的发育,而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又远远落后于商品市场的发育;沿海地区的市场发育则远远快于内地。市场非均衡发展使得市场体系是偏颇的,要素市场发展的滞后很自然地限制了商品市场中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不能通过要素流动来增加或减少商品供给能力,使本来存在的市场调节局限性更加突出。地区之间市场发育度的非均衡,使资源流向发育度高的市场,对于这种倾向的抵抗又往往导致地方政府封锁区域市场,以致我国的市场不仅对外开放度不高,对内开放度也不高,市场割据和封关设卡,造成了一个个半封闭式的区域市场,阻碍了统一的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全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在市场活动中,则不仅存在大企业的垄断,也存在行政性的垄断,竞争不能很好开展起来。正因为上述诸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开放的、竞争的市场体系,市场发育度低使市场调节的积极作用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而市场调节的局限性则表现得更为明显。

三、双轨制加剧了市场秩序混乱和“寻租”活动

市场调节虽然有局限性,但当前人们对市场调节的失落感,对市场秩序混乱和投机倒把猖獗所提出的种种责备,却并不是市场调节所必然具有的缺陷,而是价格双轨制这种特殊的市场调节所造成的。我国短缺生产资料的一物多价由来已久,过去是用以物易物的协作方式表现的,改革中由于扭曲的价格一时难以理顺,全面放开价格又未具备条件,因而承认了原来的协作价格的合法性而把双轨价格制度化了。人们曾经设想用逐步扩大议价部分的办法逐步从双轨过渡到单轨,有的外国经济学家认为:“中国在生产资料方面实行价格双轨制,可能是一种有用的发明。因为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还只有消费品的两种价格,没有实行过生产资料的两种价格。这种办法,有利于从一种价格体系,过渡到另一种价格体系,成为由行政官员直接定价,平稳地过渡到市场定价的一种桥梁。”[4]在实践中,价格双轨制确实起到了刺激企业增多计划外议价产品的积极性,有利于调剂余缺、调节流通,特别是对于那些得不到计划内平价调拨物资供应的乡镇企业,由此减少了找米下锅的困难,成为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撑点。但是,随着两种价格差距的不断拉开,它的弊端也越来越突出。由于计划内平价和计划外高价出售商品的比例确定找不出科学的依据,只能够用基数法,因基数高低不同造成了苦乐不均;国营大中型企业承担国家调拨分配物资的任务重,使得大企业处于不利地位。由于两种价格差距过大,不少企业把计划内产品流向计划外,冲击了计划的实现。双轨价格的存在使得生产同一种产品的不同企业因原材料按平价或议价购进的比例不同,产成品按平价或议价销售的比例不同,使得它们的盈亏差异不能反映真实的效益差异,使得企业不是把注意力放在改善经营管理上,而是放在怎样能够得到平价原材料和多按议价销售产品上,所有这些现象,从理论上概括就是出现了竞争机制的紊乱。

竞争机制的紊乱导致了市场秩序的混乱,投机倒把和以权谋私引起了社会的普遍不满和对市场调节的怀疑。本来在等价交换的市场里,是不会产生“寻租”现象的。经济学上讲的“寻租”是指寻求不劳而获的收入。从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不劳而获的收入是由土地和资本等生产要素被私人所占有而引起的,“租”是由超过土地和资产的要素生产力引起的生产者剩余构成的。但目前充斥于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寻租”现象,则是寻找由牌市价差额构成的消费者剩余,这是过去的经济学未曾讨论过的“租”,也由此出现了过去的经济学未曾讨论过的“寻租”现象。所有的种种“官倒”、“私倒”的混乱现象,种种权力和货币相交换的无序状态,都不属于市场调节的弊端,而是属于“寻租”现象的弊端。

生产者因生产条件的不同会形成生产者剩余,双轨价格中的平价是人为地压低了产品和资源的价格,从而把生产者剩余转化为消费者剩余,谁能以平价购得谁也同时获得消费者剩余,如果没有人为的价格扭曲,市场上每一种产品和资源将只存在一种使供给和需求趋于平衡的市场均衡价格,那就无“租”可寻了。只有当人为地压低资源或产品的价格使之低于原来的市场均衡价格时,市场上的供给量将比原来减少,市场上的需求量将比原来扩大,供给和需求之间就无法自动均衡而形成了日趋扩大的缺口,这种缺口无法通过价格的变动自行消除,因此只有靠政府的行政干预和计划分配来维持低廉的牌价,价格双轨制下牌市价的差额利益即“租”就是靠行政力量维持下来的。

价格双轨制原来认为可以一方面维持计划调拨的低价,另一方面又通过较高的市价促使生产者增加供给。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之后,开放了粮食集市贸易,在“大计划”之下有“小自由”,使经济运行不致于被卡得过死,的确曾起到过上述的积极作用。以后普遍推行双轨价格,曾经设想由此可以增加市场供给,从而降低市价,使牌市价差额缩小,再相应地调整牌价,便可以逐步地从双轨转向单轨。然而,事情的发展却与原来的设想相背驰,其原因之一是追求经济增长高速度造成了社会总需求过于旺盛,有限的供给增加赶不上过旺的需求增加,供需缺口扩大使得市价剧烈上升,牌市价差额不是趋于缩小而是成倍地扩大。原因之二是农产品的供给弹性和工业生产资料的供给弹性不一样,所以对农产品实行双轨价格虽有刺激供给缩小牌市价差额的经验,推广到增产周期长的工业生产资料领域便走了样,牌市价差额的扩大使得从双轨过渡到单轨成为极其困难的事情。原因之三是粮、油、布等可以通过普遍的定量的票证发放界定牌价供给的范围,市场调节这一部分只是调剂品种补充不足;而当价格双轨制扩大到工业生产资料领域之后,却发现计划分配与市场调节之间的范围很难明确界定,对双轨运行的监督成本很高,计划内外的倒腾,转手间即可获取暴利,从而诱使经济主体竞相争夺国家分配的平价资源,展开“寻租”的竞争;“寻租”的动力与牌市价的差额幅度成了正比,价格双轨制成了当前我国“寻租”行为的主要途径。

牌市价的巨大差额,使得按牌价出售者丧失了生产者剩余,转化成了按牌价购入者的消费者剩余,而拥有对产品和资源进行计划分配权力的单位和个人也同时拥有了分配剩余的权力,使得“寻租”活动和行贿受贿的腐败现象联系起来了。这样,按牌价调拨的产品和资源本来是为了维护计划调节领域里经济活动的手段,所谓平价来平价去,如按统购价收购粮食需要按牌价供给农药、农用薄膜、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按牌价调拨机器设备需要按牌价供给钢材和煤炭,重点建设工程投资不突破计划核定的概算需要按牌价供应钢材、木材和水泥,而当出现“寻租”活动之后,却有大量的资源从计划内溢出,通过平价转议价、牌价转市价而获利,各种商品以及车票、车皮、批文、许可证等,都成了“寻租”的对象。行贿开支包括回扣、返利、好处费、服务费等构成了“寻租”费用。由于“寻租”活动是“寻租”者和“造租”者对于牌市价差所构成的消费者剩余的分割,所以成交价总是处于牌市价之间,双方都有利可图才能为双方所接受。在“官倒”、“私倒”的转手倒卖中转一次手加一点价,却谁也不卖市场价,这并不是“倒爷”们不贪婪,而正是“寻租”活动分割消费者剩余特点的反映。

“寻租”活动把相当多的一部分牌价商品变成了市价商品,从最终购买者来说多数是按市价消费;而生产者还是按压低的牌价调出产品,市价的高昂对于生产者起不到刺激作用,供给并不能由此而增加。这样,在超经济垄断造成的“寻租”活动中,在“造租”者和“寻租”者分割消费者剩余的交易中,价格双轨制所可能起到的促进供给的积极作用丧失殆尽,价格机制被扭曲为导致经济剩余流失的机制,结构性短缺也由此而成为痼疾。因为在人为的价格扭曲状况下,凡是“瓶颈”部门都是由于国家规定的价格过低,乃至生产越多亏损越大,方才成为“瓶颈”,而双轨制中的市价给生产者的利益远不如给“造租”者和“寻租”者的利益,双轨价格并不能促使结构优化和供给增加。所以,“瓶颈”部门的长期存在和市场的自我调节的积极作用不能发挥出来,都必须从普遍的“寻租”活动中去寻找解答,而用“寻租”现象来否定市场调节作用和否定改革的市场导向则是不公道的。

第三节 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

一、经济学中的“哥德巴赫猜想”——计划与市场结合的有解与无解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中,经济学家们都提出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命题。然而在各个国家的实践中,都表明计划与市场怎样才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是相当困难的从而是还没有得到确切解答的题目,以致某些经济学家把它称作经济学中的“哥德巴赫猜想”,认为谁若能解答好这个题目,谁将有资格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计划与市场结合之所以会出现种种困难,是因为尽管经济学家们在理论上论证了计划与市场不应当是对立的,还提出了“渗透论”、“有机结合论”、“两个全覆盖论”、“两次调节论”等理论,然而实践中在微观主体活动时仍旧会遇到计划与市场的对立与摩擦,因而还不得不是“板块式”的结合。这具体表现为:企业还不得不是“一只眼睛看着市场,一只眼睛看着国家”,这种“板块式”结合的特征基本上是进行改革的社会主义国家所共有的。从我国的实践来看,一部分微观决策权力已经下放给企业,指令性计划指标较过去大大减少,一部分计划外产品可以自销,一部分利润可以由企业留用于发展生产和发奖金办福利,但国营企业的活动基本上仍旧是由指令性计划控制的;价值指标的作用范围虽有扩大,但对重要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仍然保留着实物指标。当然,随着乡镇企业、个体经济、私人经济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发展,市场调节的范围是扩大了,但市场调节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只起到辅助作用。在调节经济运行方面虽然已经注意发挥价格、利润、税收、工资、信贷等经济杠杆的作用,但由于基本上仍保持了指令性计划和固定价格制度,直接调控还是很重要的,特别在经济杠杆运用还不灵活、作用发挥还不充分时尤其如此。我国现阶段这种计划与市场的“板块式”的结合中,两者的矛盾很明显,因而不得不经常调整两者的关系,有的时候计划调节多些,市场调节少些,有的时候市场调节多些,计划调节少些,同时也很难避免放得多时有些乱,管得多时有些死。

计划与市场的“板块式”结合对传统的集中计划模式做了某些局部改良,取得了一些积极性的成果;但由于传统模式的基本框架未变,使得这种框架的僵化弊病并未得到根本克服;而且由于这些局部改良同原来的基本框架不协调,又产生了市场调节无序所带来的新弊病。利弊参半反映了计划与市场的对立尚未克服,从而人们提出了计划与市场结合这个难题是有解还是无解的问题。

二、计划与市场结合所面对的矛盾

不少经济学家批评这种“板块式”的结合方式,认为只要变“板块式”为“渗透式”或“胶合式”,就可以改变计划与市场的对立状态,使两者结合起来,但实际生活总是改不过去又是什么缘故呢?现在看来主要不是因为决策者的思想僵化不肯更改,可能是因为实践中的诸多矛盾制约和牵制着迈出更大的步伐。

矛盾之一是如何处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计划的制定虽然要兼顾各方面利益,但着重维护的总是整体利益,市场运行则从各个参与市场活动的经济主体来说总是要维护自身的利益;从传统的集中计划体制来说,固然存在着忽视局部利益的缺陷,而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调节范围逐步扩大的过程中,则往往出现冲击整体利益和不利于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状况。由此来看,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矛盾是使得计划与市场不容易结合好的重要原因,“渗透”、“胶合”虽然反映和描绘了计划与市场结合的理想境界,但具体操作起来如何协调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很不容易。面对这种状况,社会主义国家中经济学家们在探索经济体制改革前景时最容易作出的设想是全面的市场化,因为他们对计划的弊端了解得较多而对市场的弊端了解得不那么多,从而很容易形成“市场乌托邦”的想法。然而,如果做些经济思想史的考察,那么可以发现正是因为市场的“看不见的手”由追逐私利的力量支配,它不能避免经济运行的无政府状态,不能避免对整体利益的忽视,这才产生了后来的国家干预,才有了实行计划经济的必要;如果再回到“市场乌托邦”,那除非是拉回到上一世纪或世界大战之前,因为当今即使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要受国家干预的约束。所以,计划或多或少地侵犯个别利益,从而侵犯市场原则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要掌握适当的度。由于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在不断变动之中,当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比较协调时,计划与市场结合比较容易些;反之,则就因利益的对立而不易结合,因而通过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结合,处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就不那么容易。提出“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要求很便当,实际操作起来要掌握合适的度是很复杂很困难的。

矛盾之二是怎样解决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经济的资金积累问题。从16世纪到18世纪,一些西欧国家曾经采用过野蛮的掠夺方式实现资本的原始积累,奴役殖民地劳动者、贩卖奴隶、进行强制性贸易和商业战争等,但如今进行这种原始积累的国际环境已不复存在;对于当代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获得国外来源的积累只有吸引外资和借入外债。我国由于在这方面的数量有限,所以内源式积累是资金积累的主要方式,而且单靠国营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来降低成本和增加效益不能满足加快工业发展的需要,还采取了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的办法从农民手中获得积累;这就是苏联的普列奥普拉任斯基所提出的“社会主义原始积累”和托洛斯基提出的把农业作为“殖民地”的主张。斯大林主持的俄共(布)第十三次代表大会发动了“反剪刀差运动”,并强调必须对工业品及农产品价格有正确的政策,以保证工业与农业的迅速发展,并消灭“剪刀差”。但当从政治上击败了托洛斯基和普列奥普拉任斯基之后,在经济政策的实际做法上还是采用他们的主张,逐渐扩大了工农业产品剪刀差,这样便造成了价格体系的极度扭曲,从而必须用调拨分配的办法而不能用市场的办法组织经济运行。在我国,毛泽东曾批评斯大林的做法,认为“苏联的办法把农民挖得很苦。他们采取所谓义务交售制等项办法,把农民生产的东西拿走太多,给的代价又极低。他们这样来积累资金,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极大的损害。”[5]然而,我国当时走的是苏联式的工业化道路,仍不得不从农民那里取得资金积累,价格也是相当扭曲的;甚至1978年进行改革到目前,价格扭曲状况也还没有完全改变过来。因此,现实情况,政府还要通过扭曲价格来取得资金积累,即农产品、矿产品是低价,而加工工业品是扭曲的高价,在这时,计划与市场的对立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因为,计划调节的方向若是和市场调节的方向基本一致,两者的对立就不明显。然而,扭曲的价格体系却是一种扭曲了的商品经济,它必须依靠强制性的指令性计划才能够保持这种基于资金积累需要的扭曲价格,这样就不能不和以等价交换及供需关系为基础的市场运行发生冲突,企业对利润的追求往往与社会利益的要求相抵触,结果是使供求之间的脱节难以解决,国家不得不对增加或减少指令性计划指标反复徘徊,计划与市场的结合时时遇到障碍。这就是说,如果不通过理顺价格为计划和市场的结合创造条件,两者的有机结合相当困难,然而资金积累的要求却正是理顺价格的障碍。

矛盾之三是市场的发育度低。必须看到,我们不是处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之中,而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和市场关系弱小的条件下进行改革的。有些人曾经以为只要取消了指令性计划和放开了价格,市场就会自然地发育起来,实践证明这种自发生长的想法造成了市场的无序。所以,提高市场发育度需要引导和组织。所谓组织不等于镶嵌式地组建几个专业市场,而是要创造市场发育的条件。例如,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能够自主运营,否则就会构成市场的主体性障碍。又如市场要能够充分进行竞争,包括进行价格竞争。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双轨价格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表现,而在双轨体制中计划与市场不能不产生种种对立。再如各类市场要全面开放,才能产生健全的市场功能和完整的市场经济流程,只有商品市场而无要素市场,便只能有半截子的市场调节,只能是供求变动引起价格波动,而通过价格来刺激供给调整的作用有限。另外,市场机制的充分生效需要有规则化的制度保证,然而正当的竞争规则不是朝夕之间能够建立起来的,不正当的竞争和过度的竞争会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使竞争结果不是促使效益提高而是导致效益降低。由于这些条件的创造需要时间,提高市场发育度不能不是一个要假以时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计划和市场的对立是不能避免的。

矛盾之四是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国家仍旧存在着总需求膨胀,这是计划和市场经常出现对立的重要原因,也是出现计划调节下的短缺和市场调节下的物价上涨两者不断进行“板块式”互换的重要原因。由于这个问题在后面还要作专门讨论,这里就不展开了。

所以,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发展,否定了“计划乌托邦”的单一计划调节方式,否定了“市场乌托邦”的单一市场调节方式,提出了计划与市场有机结合的理想模式。然而,自从奥斯卡·兰格提出“试错法”以来,经济学家提出了计划与市场结合的种种不同设想,却仍然没有找到使两者有效结合的可操作的途径,使得计划与市场的结合成为经济学中的“哥德巴赫猜想”。看来两者结合的难点正是在于如何解决上述这些矛盾。在上述矛盾解决之前,作为对传统模式改良的对微观领域调节的“板块式结合”是不能避免的。

三、市场调节所不能及的领域和计划调节的必要性

计划调节是要在全社会规模上自觉地有意识地将社会劳动按比例地分配到各个经济部门和社会各个领域,市场调节是通过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调节社会劳动的分配比例,所以提出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都是覆盖全社会是有理论根据的。但如果只讲两个全覆盖而不讲两种调节的不同层次和不同侧重点,那就不全面了。(www.chuimin.cn)

从经济发展史来看,市场调节有它的局限性和它所不能及的领域,才逐渐地产生了由政府进行干预和进行计划调节的必要性。因为从每个微观个体来说是合理的事情,到了宏观领域有可能变成不合理的事情,比如节俭对个人来说是美德,但人人都节俭使消费需求小于收入水平,则有可能造成社会消费需求的不足,如果不从宏观上通过国家干预把节俭下来的储蓄加以运用,就有可能因消费不足而引起市场疲软。这说明即使市场机制运行得十分灵活、十分完美,仍然有一些重大的领域无法靠市场机制加以调节,因为这些领域超出了微观经济主体的认识眼界和决策能力;再是市场调节中可能产生的种种混乱现象,也需要由政府有计划地加以协调。所以,政府对微观主体的活动进行干预和计划调节,属于高一层次的调节。

1.经济运行的总量平衡不可能由市场机制来调节。为数众多的微观主体在市场中依据市场信息调整自己的活动,根据对不同产出的需求来配置各自的资源投入,但这并不意味着简单加总就可以使投入的供给总量与需求总量相等。如果投入的供给总量小于需求总量,会出现总需求过旺;如果因为种种缘故而使得社会需求总量小于社会能够提供的供给总量,又会因总需求不足而出现宏观水平上的资源闲置,这种总供需的失衡是市场调节所不能解决的,不能不依靠宏观经济的管理政策来进行高于市场层次的总量协调。

2.经济效益有国民经济范围的宏观效益和以个别企业为尺度的微观效益的区分,市场机制是无法全面衡量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的。然而,经济系统中的相互依存关系却往往超出了市场交换关系的狭隘范围,且不说那些非市场的相互依存关系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之类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是市场机制所不能反映的,就是企业的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也会产生一些超出市场评价原则的成本与收益,例如人所共知的污染是外部经济负效益,它加大了社会成本,但在企业成本中没有反映;而企业培训职工提高素质在技术交流和劳动力流动过程中会产生外部经济效益,但企业又无法向受益者索取回报,在企业收益中得不到反映。对于具有重大外部经济效益(或负效益)的项目,也是不能够按市场价格和个别企业的盈利来计算它的实际效益的。这表明处于微观和宏观的不同角度,对于同一件事情会有不同的评价,各种经济措施往往相互影响,其利弊得失很难简单地加以判断;由于各个经济主体是从自己的利害来考虑效益大小,国民经济范围的效益或负效益对企业来说属于外部影响,只能由政府来作出判断和进行计划调节。

3.市场调节不可能展示社会经济今后的发展动向,不可能展示今后应当循着什么途径发展和以什么作为发展重点,对于这种具有宏观战略层次的决策只能由政府来作。政府根据本国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国情特点,依据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制定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总体战略和中长期计划,树立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长远目标。显然,个别的经济主体即使有战略眼光也只能制定出自身的发展战略,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战略只能由政府来制定。

4.市场调节不可能展示国家应当采取什么样的产业政策,听凭市场调节所形成的产业结构未必是优化的结构,相反有可能因为价格信号失真而使某些产业畸形发展。所以,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固然要有计划地确定优先发展的主导产业和能合理配置资源的产业结构;而市场经济国家也在不同程度上由政府进行干预,实行不同的产业政策,确定生产力的布局,以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经济竞争力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益。当然,产业政策的具体实现即产业结构的调整过程是通过市场的,企业向哪里投资和多生产什么、少生产什么,主要考虑的是现时的盈利和对未来的盈利预期;但政府可以根据产业政策所要求的长期资源配置的方向和目标,通过价格政策及差别税率、差别利率政策给以引导,使市场调节能够体现国家调控的宏观意图。

5.市场调节不能实现扶贫等特殊的社会发展目标。这是因为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拉开收入差距是相当迅速的,而利用市场机制推动经济增长从而提高全民的一般经济福利水平则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市场调节的结果往往是一部分人很快地先富了起来,然而相当大部分人的生活虽有提高却还未富或者还很贫困。这样,就有可能因为贫富差距而出现社会矛盾,对此也只能由政府进行干预,有计划地安排一部分资金扶植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实行力所能及的社会保障政策等来加以协调。

6.市场运行的规则不可能由市场本身来创造,市场不能够自动消除垄断,市场本身不能避免投机行为的产生,市场调节的局限性使得市场总是带有自发性的特征,市场本身总是无序的和混乱的。所以,市场规则的形成,市场秩序的建立,市场计划性的提高,都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和有计划地加以调控。

四、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分工与结合

从上面所说的可以看到,两种调节都要实现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这个最终目标是一致的,但两种调节有着它调节的不同层次,因而两种调节有着各自的调节范围,有着各自的分工。市场调节所不能及的宏观领域只能由计划来调节,市场调节中产生的缺陷也要由计划调节来加以协调和弥补,其具体方面已经在前面讲过。这里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上面所说的宏观调节的几个方面有着不同的时间跨度,即有长期、中期、短期的区别。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属于展示长期的目标和方向,它对于中期和近期的战略具有指导性,也要考虑各项政策的长远影响,但总的说来是具有规划的性质而不是具体地进行调节。具体调节主要是通过中期和近期的计划管理来实现的。

对于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以及国际收支的平衡,一般都是按年度进行计划管理,属于近期的计划调节。前面说过,我们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尤其是改革过程的双重体制中存在着导致总需求过旺的内在机制,但也不可避免有的年度会出现总需求不足的状况,因而近期计划调节的重点是调节社会总需求的形成,通过财政、信贷、收入分配等政策手段,调节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调节进出口贸易和国际收支。这就是说,虽然经济体制本身存在着产生短缺的因素,但可以通过有计划地运用各种政策手段避免发展快了还要求更快,以缓解需求压力和消除短缺。

计划调节的目标是使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由于经济发展出现高低起伏的周期波动一般都要跨好几个年度,所以实行熨平波动的反周期对策不能讲求短期效应,需要瞻前顾后统筹掌握,这就不是短期的计划管理所能胜任而需要有中期的规划,以确定各个年度对需求调节的合适的度。过去的经济调整都是在经济增长过热之后进行紧急刹车,虽然通过计划调节取得了成效,但付出的代价也很大,原因在于发展顺利时头脑容易发热。因此,中期计划调节的反周期对策的重点要放在经济增长期如何避免过热上面,有节制地采取“供给略大于需求”的需求管理,使增长高峰不至于因种种刺激而过高;而到经济发展遇到障碍时,则可以适当动用结余放宽需求,使后来的低谷不至于过低。所以,中期计划调节指导着不同年度对需求管理的不同的松紧度,调节得当就有可能使经济周期内的波动幅度趋于平缓,从而有可能实现持续稳定增长。因此,熨平周期是相对的,并且是通过温·和·的·措·施·实现的,如果硬性地削高拉低,采取一些过激的措施,违反经济波动周期的内在规律,则也是不妥当的,往往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经济的协调发展在于不断适应情况的变化,改善经济结构,使经济结构优化。这种供给管理是通过生产要素的流动来实现的,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因而是中期计划调节的任务。

微观经济中的大量活动,包括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技术改造、零星的小规模基本建设,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换和要素流动,个人消费品的买卖等,都是市场调节的分工范围。因为这些属于个量的经济活动极其复杂而且多变,由市场来调节可以有较高的效率;市场调节虽然会产生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总还是比计划统制所产生的弊病要少些。但是,并不是微观活动全都交给市场去调节,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计划调节仍然要起到它的作用:①政府虽然不再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直接控制,但仍要采取多种经济杠杆,间接地影响市场调节。②对于某些具有高度垄断性的部门或者对外部的经济效益影响特别大的部门如邮政、电话等,不宜由市场调节而仍应实行直接的计划控制。③对于某些市场供需矛盾突出而且是带有长期性的部门,也以实行直接的计划控制比较适宜。所以,微观经济活动中有一部分仍要实行直接的计划调控,间接调控和直接调控的分工范围的划分,关键在于掌握合适的度。在这方面虽然还没有成熟的理论和容易操作的尺度,但实践中的多次反复也给人以启示:每当否定商品和市场的理论热起来的时候,往往继之以“平调风”和不讲核算、不讲效率以及经济运行呆滞僵化的倾向;每当过分强调市场调节而使“市场乌托邦”的理论热起来的时候,往往会出现经济运行的盲目性和剧烈波动。这不能不使人们感到,在复杂的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中,计划和市场这两种调节手段,都不可能单独成为有效地调节经济运行的力量。利用市场调节要付出代价,利用计划调节也要付出代价,在微观领域中这两种调节的分工范围如何划分,看来要从所费和所得的比较来掌握合适的度。由于所费和所得的情况在变化,这个合适的度也是会变动的。

所以,笼统地从两个全覆盖来讲计划和市场的结合过于抽象,“渗透”或“胶合”只是对结合性质的描绘,只提示方向而没有可供操作的具体设想,“试错法”只是使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一种方法,因而提出在分工的基础上结合可能是寻找到两者结合的比较切合实际的设想。这样,计划与市场结合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方面是在市场调节所不及的总量领域里,通过长期、中期和近期的计划调节,创造一个较为理想的市场运行的环境;另一个方面是对大量的微观活动在市场调节的时候,运用各种经济杠杆进行间接的计划调控。至于怎样才能在经济运行中把这两个方面的结合搞好,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改进具体的操作方法。

第四节 连接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桥”

一、价格刚性条件下采用数量信号和配额供给方式的必要性

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计划和市场是有分工又有结合的。这种分工与结合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宏观层次调节和微观层次调节的分工与结合。从宏观层次来说,如何使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基本平衡,使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经常保持大体合理的比例,为市场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而这是市场力量所不能达到的,需要由政府进行计划调节;从微观层次来说,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技术改造、零星的小规模基本建设、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换和要素流动、个人消费品的买卖等,都是市场力所能及的调节范围,由于这些属于个量的经济活动复杂多变,由市场来调节可以有较高的效率,市场调节虽然会产生一定的盲目性和自发性,仍比计划统制所产生的弊病要少些。计划和市场正是在宏观和微观的不同层次上进行分工和结合的。

另一个方面是在微观经济活动中价格信号和数量信号会并存,价格调节方式和配额供给方式会并用。人们通常讲的市场调节,指的是只由价格提供市场信号和只由价格进行调节。然而,单一的价格调节要以完全的自由竞争的市场作为前提条件,在市场活动中买卖双方都是独立自主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不存在任何限制价格自由运动的非经济力量;买卖双方都是合乎理性的经济人,他们都完全根据价格信号行事,获得价格信号也无其他限制和无需耗费成本;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从而可以根据价格信号及时地调整供给。显然,这种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在现代商品经济中并不是经常能够见到的,价格不是经常地随着供求变动而变动,不是如某些理论家所设想的那样总是表现为供求相等的均衡价格,按这种非均衡价格来成交时就不可能使市场结清,不是出现过剩的供给,便会出现过旺的需求,因而就必然要求有数量信号和数量调节方式来加以补充。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价格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刚性的,价格的自由运动总是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种种限制。这是因为,物价的相对稳定是组织社会主义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政府出于宏观目标的考虑会对某些商品的价格实行管制,竞争的不完全性会使价格的调整很不灵便,再加上价格的制定要受制于多种复杂因素,还存在着时滞,微观主体不可能等价格达到均衡水平时才从事交易。这时,微观主体所经常面对的是一个非均衡的不能结清的市场,从而需要引入数量信号和数量调节方式,借以确定市场供求均衡状态以外的均衡位置。这种位置通常被称作“短边规则”,即当求大于供时,供给方处于市场的短边,供求均衡点(成交量)由供方所能提供的供给量所决定,需方受到数量限制;当供大于求时,需方处于市场的短边,供求均衡点(成交量)由求方所能提供的需求量所决定,供方受到数量限制。这样,就出现了三种不同的状况,如图13-1所示。

在图13-1中,图(A)是通常的价格自由运动条件下的均衡图式,供求曲线交叉点E是均衡点,P是均衡价格,Q是均衡产量。(B)和(C)是价格固定条件下数量调节的非均衡图式。(B)表示供大于求时由需求方这个短边决定供需均衡的状况,市场供需只能在需求曲线的E′处达到均衡,与E′点对应的Q′是均衡数量。(C)表示求大于供时由供给方这个短边决定供需均衡的状况,市场供需由供给曲线所能达到的E″决定,与此相应的均衡产量为Q″。后两种状况是由数量信号和数量方式来进行调节的典型状态。

图13-1

数量信号有两类:一类是市场本身提供的信号;一类是由外部提供的信号。市场本身提供的信号,包括供给方的工业企业存货和储备状况、商业流通中的存货和储备状况、原材料等投入品的供给变动状况等,也包括需求方的排队、消费者呼声、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等。外部提供的信号,则既包括通过宏观政策协调后市场环境变化等的信号,也包括指令性的计划产值、计划调拨分配的产出品品种和数量、由计划保证提供的投入品品种和数量等的信号。在价格具有某种程度刚性而市场又不能结清的条件下,微观主体的经营活动不可能通过价格变动来适应供求变动,在这时,可以通过数量信号了解社会和市场的变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经济理论讨论中的大量文章把数量信号和配额调节方式称作“产品经济”,这虽然是习惯用语却并不准确,因为在这种方式中也仍然是商品货币关系,计划调拨分配的配额并不是无偿分配产品而只是分配购买权利,购销双方之间仍旧要通过买卖和结算,不过结算的价格是固定的扭曲的。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经济学家们一再提出要改变价格体系的扭曲状态。政府也不是不想解决这个问题,但又怕农产品、能源、原材料以及邮电运输等的较大范围的提价会造成经济运行的震荡与动乱,引起人心恐慌,采取了小步走的有节制地放开价格与调整价格的政策,使得短线产品的价格仍然偏低,对短线产品不能不采取数量信号和配额调节方式,这是非常必要的,也是不得已的。

在非均衡的市场条件下,价格信号和数量信号的并存、价格方式调节和数量方式调节并用,可以使两者起到互补作用,形成微观活动中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某种“板块式”的结合,某些部门和某些企业的产品是由价格信号和价格方式调节的,另一些部门和另一些企业的产品是由数量信号和数量方式调节的,两者的比重将随市场状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形成微观主体活动中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不断有进有退的“板块式”结合。

从长远来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市场体系的完善,价格信号和价格方式调节的范围会扩大,但也不可能扩大到微观主体活动的全部领域,还会有一部分仍旧要采用数量信号和数量方式调节。这主要表现为三类:第一类是对外部经济效益影响特别大的部门,如铁道、邮政、电话、电信等部门,这些部门服务质量优劣,往往会引起外部的经济效益相当巨大的变动,因而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不能够只着眼于这些部门本身的经济效益而听凭由价格来调节供求,更应当考虑外部经济效益加强调节的预见性,这就需要采用必要的数量信号和数量方式调节。第二类是某些具有高度垄断性的部门,与其由企业定价或市场定价(在垄断条件下市场定价实质也是企业定价)形成垄断价格,不如由国家计划定价能够较全面地反映和协调供方和需方的利益,而在这种计划固定价格条件下也就需要采用数量信号与数量方式调节。第三类是某些供需矛盾突出而且具有长期性的重要消费品,也以继续实行直接的计划控制并采取数量方式调节比较适宜。例如,我国人口众多而耕地面积有限,粮食供需矛盾将会长期存在,因而粮食种植面积必须有计划保证,粮食购销价格必须由计划控制,在这方面过早地放弃数量信号和数量方式调节会带来灾害性的后果。综上所述,可见即使在将来的微观主体活动中也仍然有一部分要实行直接的计划调控,从这个角度考察,在将来也仍会存在“板块式”的结合。

数量信号和数量方式调节是在价格不能变动或不易变动时的可行的调节方式,但这种调节方式有着一些明显的缺陷,各种数量信号的量值是不统一的,有些是模糊不清的,据以判断市场供求的总体状况缺乏标准性和准确性;数量信号和数量方式调节容易受到人为的操纵,有可能成为滋生批条子、走后门等权力交易的温床;它的经济刺激性不如价格信号和价格方式调节那么明显,在价格过分扭曲时还有可能出现逆方向的调节。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只能把数量信号和数量方式调节作为短期内使用的调节手段,它在非价格竞争的一些领域里使用时效果会好一些,而在外部交易成本大于内部管理成本时使用的效果会更好一些。数量方式调节在采取定量配给、凭证凭票供给等方式时界定比较清楚,弊端较少,而在采取批条子、批许可证等方式时随机因素较多,权力交易的弊端也随之而来。价格方式和数量方式的调节通常是互相替代的关系,但价格双轨制却同时兼容了两种信号和两种方式的调节。起初的设想是由此兼采两种方式调节的长处使之互补,但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却表现为兼采了两种方式的短处,加剧了两者之间的摩擦。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需要对此作进一步的考察与论证。

二、抑制总需求膨胀才能减轻数量方式调节和价格方式调节之间的对立与摩擦

数量方式调节和价格方式调节从理论上说有可能兼容与互补,发挥两者的长处;但在实际生活中一再出现的却是两者的摩擦与对立,兼备了两者的短处。如果细加考察,可以看到这是在总需求过旺时带有特殊性质的对立,人们通常讲的计划和市场的对立其实是指这种特殊的对立。

总需求过旺造成了短缺和通货膨胀并存的格局,不稳定的价格总水平,混乱的比价关系,复杂的差价关系,寻找稀缺资源的困难,使得刚刚踏入市场经济大门的企业决策者面对着极不规则的经济环境。经济主体要维护本身的利益和实现本身的增长,便不能根据一般的市场规则行事,各个主体的经济行为往往因不同的预期而发生变异,使得市场的运行也随之发生变异。市场透明度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普遍的物价上涨引起了虚假需求和囤积倾向,使得市场调节不能像通常那样起到调节产品供需的作用,市场本来就存在的盲目性和无政府状态因总需求过旺而加强。这样,政府为了稳定经济势必重新加强指令性计划控制,出现利用市场机制的摇摆,计划成为对市场调节限制手段,这不能不形成两者之间的对立。尤其是在通货膨胀加剧、物价不断上升时,“短线”产品因价格固定而显得过低,两种调节方式的对立和摩擦也更加突出了。

但是两者的摩擦也是有差别的。价格信号和数量信号并存、价格调节和配额调节并用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部门之间即一些部门的产品价格完全放开由市场调节,而另一些部门的产品价格固定从而采用数量信号和配额供给;另一种是在同一个部门内、同一个企业里也是两者兼用。配额供给又有平均分配、按比例分配和按优先顺序分配三种方式;价格调节又有价格变动比较平稳和价格变动比较剧烈的程度差别,还有自销产品价格完全放开与有限度地上下浮动的区分。这样,两种信号、两种调节方式的并用有着多种不同的排列组合,彼此间的互补与摩擦也因排列组合的不同而呈现出种种差异。

在价格完全固定时,供求的调节不得不由数量信号和配额方式来实现。为了避免这种方式过于僵化,人们曾经设想允许企业自销一部分产品,价格在规定的上下限内浮动,供大于求时自销产品价格可以降到规定的低限,求大于供时自销产品价格可以升到规定的高限,从而利用两种调节方式的长处使之彼此互补。但是,总需求过旺造成的通货膨胀却打乱了这种设想,浮动价格的高限很快被冲垮,使得两种调节方式的摩擦加剧。不过,摩擦的程度也因配额供给的方式而有区别。平均定量分配的产品如粮食、食油等,市场议价供应只是补充不足和调剂品种,两种方式的摩擦不那么剧烈;按比例分配使处于市场长边的各个交易者都同比例地按配给来得到所需要的部分产品,又同比例地从市场得到另一部分产品,两种方式虽然有价格差异,但矛盾并不突出;而按优先顺序确定配给对象和配给数量,优先顺序的确定又没有硬性的尺度,则给配额决定者有很大的权力和弄权的机会,批条子、走后门、拉关系的盛行加剧了两种方式的冲突和摩擦。

人们往往把两种信号、两种方式调节和价格双轨制等同起来,其实前者的内涵比后者宽阔得多,只要在总需求过旺条件下存在两种信号和两种方式,就会出现两者的矛盾和倒卖。例如彩电、自行车等消费品并没有实行双轨价格,但在紧俏时也一度成为倒卖对象,一张票证可以卖数十元以至上千元;各种批文、许可证、火车皮等并未实行双轨制甚至本身并无价格,然而也成为倒买倒卖和贪污索贿的对象,这是因为需求过旺而采取了数量调节和配额方式,票证、批文、许可证等作为购买权也就有了让渡的价格。而当需求不那么旺盛时,两种信号、两种方式调节之间的矛盾和摩擦就不那么强烈。1989年紧缩后,彩电和自行车等不仅不再是倒卖的对象,而且因为市场疲软而大量积压,便证明总供需协调或者总供给还略大于总需求时两者矛盾不突出,总需求过旺才是使两种信号和两种调节方式不断发生摩擦的主要原因。

三、创造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有机结合的条件

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经常看到的是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对立与摩擦,这就会引起一个疑问:关于计划与市场有机结合是不是经济学家们或天真的改革派们的空想呢?有没有使之付诸实现的可能呢?应该指出,两者有机结合的可能性是存在着的,关键是要筑起连接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桥”,除了使总供需相协调之外,还要创造别的能够使两者有机结合的条件。

条件之一是要理顺各种经济参数,特别是要理顺价格。这是因为,价格越是扭曲,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对立和冲突越是强烈;扭曲的价格往往会形成逆方向的调节,“长线”压不短,“短线”拉不长。我国在传统经济体制下由于长期冻结物价,价格体系极度扭曲,既不反映价值,又不反映供求,面临着一个理顺价格体系的艰巨任务。然而,理顺价格需要有相对稳定的经济环境。在投入品价格普遍上涨时,政府曾寄希望于企业自行消化涨价因素,避免产出品价格跟着上涨,然而在外部缺乏竞争压力、内部又缺乏约束机制的条件下,转嫁价格损失并从差价中谋利成为企业的本能选择;当政府采取价格管制办法限制企业转嫁价格损失时,企业又可以通过产品结构转换和改产新产品的办法逃避价格管制,结果就会形成“短缺叠加效应”,即越是短缺的商品受管制的程度越高,管制程度越高的商品就越加短缺。所以,通货膨胀推动物价上涨与政府对稳定物价的要求发生矛盾,在这时很难再去理顺原来扭曲的价格体系。我国有的学者指出,在通货膨胀条件下,“相对价格是理不顺的,只会越理越乱”,因为货币是价值标准,“价值标准不稳定,怎么可能有生产平稳高度发展,有社会生活的安定和谐呢?”正像“度量衡器不标准化,科技无法发展”的道理一样。[6]还有的学者说:“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价格体系不再表现为有的商品价格上升、有的商品价格下降、价格总水平保持相对稳定的规律性变动,而是畸变为几乎所有商品价格都上涨,不同的幅度和速度上涨。这就给价格信号增添了虚幻性,使生产者把握不住真实的市场供应行情,从而导致资源配置失当。”[7]事情正是这样,当改革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之后,如果面临着的是一个货币过多、需求过旺的卖方市场,自主权的扩大便不会推动企业提高效率,而是会以提价等方式获得经济利益,从而引起市场秩序混乱和竞相涨价。

在理顺价格体系时,把扭曲的过低的农产品、矿产品以及交通运输等价格上调,把生产资料的双轨价格变成单轨价格,据多次测算大约会使价格总水平上升50%~70%,此时若对职工工资进行补偿,工资成本约占商品售价的10%,由此将再度使物价上升5%~7%;这时即使再次给职工工资以补偿,它对物价总水平的第二轮影响已不到1%,完全有可能被企业消化吸收。这就是说,结构性价格改革在释放历史上累积起来的抑制性通货膨胀压力而引起物价总水平的上升是短暂的非持续的,扭曲的价格体系经过调整或放开后可以大体上趋于合理。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物价上升已经超过了上述测算的幅度,原有的不合理的比价关系经过调价有所理顺,而新的不合理的比价关系又产生了,价格体系的扭曲度仍然很大,这就是因为通货膨胀的缘故。可见,只有制止了通货膨胀,才可能有步骤地把扭曲的价格体系理顺,当有了基本合理的价格体系时,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有机结合的困难就会比现在少多了。

条件之二是具备较为完善的市场体系,包括商品市场、资金市场、劳动力市场等,然后才能够有效地利用市场机制实现计划提出的目标,才能够实现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我国目前市场组织很不健全,市场发育度相当低,生产资料市场是残缺不全的,资金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还只是有个雏形。提高市场发育度会遇到种种阻力,需求超过供给会挫伤人们开放市场的勇气,不发达的市场中往往会出现种种无序现象而使人们对市场持怀疑态度,但更主要的是利益的矛盾,因为能从行政性控制中获得利益者不会欢迎市场的平等竞争,条块分割封锁往往会阻碍统一市场的形成。此时,利用市场机制来协调供求特别是推动供给调整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所遇到的计划与市场的冲突与对立是市场不发达条件下的冲突与对立。当冲破阻力,有步骤地推动形成市场体系之后,计划与市场的结合就会有较好的条件,彼此间的摩擦就可以减少,从而可以有效地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益。

条件之三是产权关系明晰。目前,我国国有制企业里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责、利关系是不明确的,产权界区是不清晰的。尽管在企业改革中出现了承包经营责任制这种新的经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界定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责、利关系,然而承包基数是通过“讨价还价机制”来确定的,加以承包期限短、承包基数稳定度低,仍属于半行政性和半市场性相结合的数量调节方式。何况在价格双轨制条件下,政府不一定要直接变动承包基数,只要增加产出品按平价调出的数量或者减少投入品按平价调入的数量,对于外销企业只要改动一下外汇留成比例,就能够随时变动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所以,企业常常是用一只半眼睛盯住上级,只用半只眼睛盯住市场。企业鉴于自身长远发展的目标不明朗,经济政策又经常调整修改,企业行为往往侧重于短期经济利益,侧重于捞干的,捞现的,缺乏长远打算。反过来,作为国家利益代表的财政部门深感头痛的是大量亏损企业仍旧要由国家背起来,认为负盈不负亏是国有制企业的不治之症。因此,解决所谓产权问题并不是要改变国有制企业的经济性质,而是要找到一种有效的形式明确界定国有制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责、利关系,使企业真正自负盈亏,承担起财产责任和风险责任。

在企业行为短期化的状况下,计划与市场的对立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是相当突出的。只有在企业真正自负盈亏之后,企业对长期的发展既承担风险,也确能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将可能使企业的损害长期利益的追逐短期利益行为有所约束,逐渐做到兼顾长期和短期利益。在这时,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就会有较好的基础,彼此间的摩擦也可以减少。

四、宏观经济管理从直接调控转向间接调控

计划调节是代表宏观经济的整体利益,促使经济稳定增长,市场调节所利用的是微观经济主体的局部利益,促使效率提高和供需协调,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矛盾,使两者之间总是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摩擦,因而需要对微观活动进行调控。进行经济调控有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的区分。直接调控是采用指令性计划直接指挥微观经济活动,间接调控是运用经济手段来调节微观经济活动。这些经济手段包括价格、税收、利率、汇率、工资等,包括财政、信贷、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政策。这些经济手段经过政府的统一运用,可以调节宏观经济总量并调节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使其在趋利避害时形成一种自动调节的机制,这样就可以避免直接发号施令让微观经济主体去干啥做啥,而是让它们自己依据避害趋利的本能去干啥做啥,而且做得更好更有主动性。财政、信贷、价格、税收、利率、汇率、工资等经济手段,过去有,现在有,将来还有。然而,过去在传统经济体制下,政府习惯于采用指令性计划的办法直接指挥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各项经济手段的作用不那么明显;而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宏观经济管理从直接调控转向间接调控之后,各项经济手段的作用比过去明显得多。

我们的改革,一方面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决不意味着放弃计划经济;另一方面,改革终究是对原有的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的冲击,终究是要革除原有体制中束缚生产力的积弊,因而总是要不同程度地扩大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总是要使企业从计较赚钱亏本来关心社会需求和提高效率。由于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与宏观经济总体目标之间有可能出现不相一致的矛盾,当微观经济主体逐渐有了独立的自己的利益之后,这种矛盾也会逐渐突出起来,形成计划与市场的对立与冲突。在这时候,需要通过各种经济手段的调节机制,调节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经济条件,从而调节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通过利害关系的诱导,像力学中作为助力器械的杠杆那样对经济活动起力矩转化作用,让企业通过自组织、自调整以适应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获得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使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符合于宏观经济的总体目标,从而减少计划与市场之间的对立与冲突,促进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

各种经济手段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它们从不同的侧面影响各个经济单位以及劳动者个人的经济利益,它们彼此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因而不同的经济手段固然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功能,必须根据具体条件用其所长,但更重要的是必须强调各种经济手段的综合运用,使之协调配套,形成合力,对调节经济活动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把计划要求和市场协调有效地结合起来。

总之,计划所反映的宏观经济总体目标和市场所反映的微观经济主体利益之间总不可能完全一致,总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冲突和对立,但两者之间毕竟存在着可以互相补充的关系。因为采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就有可能促使经济主体在市场的活动中符合宏观经济目标,就有可能使计划与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如果把市场经济中完全自发的调节称作狭义的市场调节,那就不妨把国家计划指导下利用经济手段和市场力量进行的调节称作广义的市场调节。如果把采用指令性计划实现的行政方式调节称作广义的计划调节,那么利用经济手段进行的调节虽然不直接以计划调节的形式表现出来,却仍属于计划管理的范围,是有计划地实现间接调控所必需的。

如果只强调通过指令性计划进行直接调控,那么后面各章关于各种政策手段的讨论将是多余的。正是为了把计划和市场结合起来,把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结合起来,才需要探讨当确定了合理配组的目标之后,怎样有效地运用各种经济手段,使反映宏观经济总体目标的计划调节与反映微观经济主体利益的市场调节有机地结合起来,在促使总供给和总需求相适应的同时,调动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力。这样,就能够做到在适度的高水平基础上的总供需适应,避免出现低水平基础上的总供需适应。至于如何具体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将在以下各章逐一展开讨论。

【注释】

[1]我们认为科尔内仅仅从经济协调机制角度来划分经济体制模式,其科学性和准确性均比较差。因此,我们提出了划分经济体制模式的几个方面。参见刘国光主编:《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模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2]布鲁斯:《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70~71页。

[3]布鲁斯:《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69页。

[4]《宏观经济的管理和改革》,经济日报出版社1986年版,第12页。

[5]《论十大关系》,《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74页。

[6]参见丁鹄:《向慢性通货膨胀论者进一言》,《金融研究》1987年第7期。

[7]周振华:《关于我国通货膨胀问题的系统思考》,《管理世界》198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