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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入扩张:愿望与实现方式

【摘要】:第五章个人收入扩张的愿望与实现形式在上两章里,我们探讨了双重体制下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行为机制,怎样造成了经济过热和社会总需求过旺,本章将接着讨论个人收入扩张冲动怎样加剧了这一过程。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个人收入扩张冲动从潜在愿望变为现实行动。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如此重视个人的主体地位以及独立人格的实现,是因为社会主义革命所谋求的是人的解放,是对于人身依附地位的摆脱。

第五章 个人收入扩张的愿望与实现形式

在上两章里,我们探讨了双重体制下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行为机制,怎样造成了经济过热和社会总需求过旺,本章将接着讨论个人收入扩张冲动怎样加剧了这一过程。

历来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著作在讨论总需求过旺和短缺时,往往把个人行为置于视野之外。这不仅因为个人消费的预算约束通常很硬,还因为政府长期实行种种控制工资分配的行政措施,对个人收入的控制力和约束力极其强大,表现为我国曾长期实行“勒紧裤带搞建设”方针冻结工资达20年之久,所以,那时候的经济理论不探讨个人收入问题是很自然的。那时候虽然普遍存在着消费品短缺,还有着购买力总是跑在生产前面等理论,其实都是由于片面发展重工业造成消费品供给不足,而不是由于个人收入过度扩张。

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个人收入扩张冲动从潜在愿望变为现实行动。它的运行机理是:提高效率的要求使个人收入分配改革把重点放在打破平均主义和拉开收入差距上面,从而形成了新的收入分配格局;收入差距拉开特别是不合理的收入差距拉开,引起了普遍的攀比;地方政府和企业权力的扩大,使中央政府对收入分配的控制力削弱,使攀比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实现。这样,消费饥渴症就从潜在的变成现实的,个人可支配收入膨胀成为改革后的双重体制中极其突出的问题,拉美等发展中国家存在的消费早熟在中国亦已出现。这就使得我国的短缺成为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两方面的短缺。

本章所讨论的就是个人收入扩张冲动怎样从期望变成现实,具有什么样的内在机理与运动过程,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第一节 打破“铁饭碗”与觉醒了的个人利益

经济体制改革要求打破“铁饭碗”,唤醒个人的独立人格。改革的进展并没有实现这个目标,但对个人利益的预期却很快觉醒乃至被过旺地突出了,犹如船已经起航,航行过程中的第一站却并不是原来预期的目标。

一、马克思的目标:人的解放和独立人格的诞生

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是一个个人有充分自由发展机会的社会。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曾经具体描绘了未来社会里人们将如何依据自己的爱好选择自己的职业。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如此重视个人的主体地位以及独立人格的实现,是因为社会主义革命所谋求的是人的解放,是对于人身依附地位的摆脱。马克思认为人类历史的进步不单单是社会关系的发展,同时也是从事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活动的个人的自主活动能力发展的历史,因为“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1]未来社会实行自由人的联合劳动是历史的必然,生产的社会化决定了人们劳动的联合趋势;无产阶级所追求的就是一切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的自由联合劳动,排除个人占有生产资料和反对剥削劳动;资本主义社会里已经出现的工人合作工厂已证明联合劳动必然要代替雇佣劳动。马克思还认为只有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之后,才能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形成全面的自主活动能力、全面的社会交往和多方面的需求。这种独立人格的个体之间结成的社会关系,是向个人自由个性全面发展的未来社会过渡的必经阶段,而要使这种自由个性成为可能,个人自主活动的能力体系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2]马克思、恩格斯把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人的解放以及个人自由个性的实现,当作人类发展的最高目标和美好境界。这就必须允许个人的独立发展,个人拥有支配自己行动的权利,这在经济过程中主要表现为个人有权把自己身上蕴藏的生产能力投入自己所选择的部门,这种每个人能自由发展是所有人能自由共同发展的必要条件,未来社会是以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

个人主体地位的确立和独立人格的唤醒,意味着从依附型社会走向自由人联合的社会。这种社会的秩序是依靠自由人之间的社会契约来维系的。恩格斯说道:“只有能够自由地支配自身、行动和财产并且彼此处于平等地位的人们才能缔结契约。”所以,由契约型社会取代身份型社会是一种历史进步,是走向自由人联合体所必需的。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自由人联合劳动的这些设想,在后来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比较起来,南斯拉夫的理论家们讨论得多一些,甚至可以认为他们把自由人及个人独立人格的唤醒当作了他们改革的理论基石和出发点,然而实践的结果也未必和理论的预期相一致。

二、朦胧中的自由人

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说,个人自主决策的范围非常狭窄,个人的主体地位尚未确立,还是处于朦胧中的自由人或独立人格唤醒过程中的自由人。这是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不是脱胎于马克思设想的那种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也不是脱胎于苏联、东欧国家那种已经初步工业化了的社会,而是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对于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来说还受到工业化程度很低的农业社会的影响,还受到商品化、货币化和生产社会化程度很低的半自然经济的影响。这就使得个人独立人格的觉醒在我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在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着凝固化的身份差别,最明显的是表现为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的差别。城市人口享有就业、住房分配、平价粮油供应等优惠待遇。还有8亿人口被凝滞在农村,直到近几年乡镇企业的兴起才为他们提供了农业以外的就业机会;他们从一出生就被判定只享有极其狭隘的择业范围和活动区间,他们要想从农村迁入城市只有通过升入大学、和城里人结婚以及凭借家族成员某种特权而获得招工招干的机会,否则便只能竟其终生,摆脱不了农民的身份。产生这种人口流动凝滞的原因,是庞大的人口和稀缺的资源形成的尖锐矛盾,就业压力和社会负担极其沉重,城市经济承载能力已接近乃至超过临界点,失业增加和城市拥挤等一系列麻烦问题始终困扰着决策部门,使它们把阻止人口流动作为减轻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和就业压力的主要措施,从而使得作为个人自由重要标志的自由选择居住地受到了限制,也使得取消城市户口成了某种惩罚手段。这表明人口流动的凝滞化有着不得已的一面,但由此也就有了个人独立主体受到限制的一面。

2.劳动就业的封闭状态,排斥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可能性。劳动者的就业过程,农村人口是由他们的自然出生地决定的;城市人口则由国家安排,由于就业压力过重,不得不在劳动就业上实行了统包统配的制度。“人人都有工做”所索取的代价,是使个人丧失了自主选择职业的决策权,与此同时也使管理者丧失了自主选择劳动者的决策权。职工捧上“铁饭碗”,并不是只有得而无所失。尽管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对人才流动或劳动力流动已经议论多年,在某些方面也有所松动,然而从总体上来说,尚未打开“一经分配便定终身”的僵局。所谓“人才的部门所有制”,不仅仅是个人把择业的决策权交给了所工作的单位,而且和住房、福利等生活条件联系了起来,使得个人归属于所工作的单位,个人还是归属型的个人。这种状况和苏联、东欧国家有相当大的区别,苏联、东欧国家即使在传统经济体制下个人选择职业的自主决策权也比较充分,劳动力流动的年平均率一般在10%以上,而在我国过去和现在都很难想象。

3.平均主义泛滥和激励机制无力。个人在选择职业和选择居住地方面不能自主决策,只能听从现实给予的安排,这样在各个人之间就形成了不均等的机会。只有那些具有种种条件的幸运儿才能在这方面获得满足感,多数人则并无比较和选择的余地,而机会的不均等,驱使人们转而要求结果的均等。平均主义的逻辑是既然人们从事什么职业岗位由领导决定,那么领导就得保证不同的职业岗位有大体平均的收入,一旦出现破坏平均的收入差距,便要通过攀比使之重归于平均。尽管平均主义和收入攀比受到理论家们的反复指责,然而却深深地渗透到经济运行的每一个角落,这绝不是因为政府领导人不想去改变它,而是因为缺乏一种机制能够改变和约束对结果均等的要求。大体平均相等的收入才能使剥夺个人择业自由的做法长期延续下来,这两者是像秤砣和秤杆那样彼此不能分开的。

平均主义使得报酬和贡献脱节,这样当人们失掉选择报酬高的就业机会的权利之后,又转而驱使人们在出工是不是出力和出多大力等方面进行选择。在这后一方面的选择中,使得伦理道德激励和物质激励都出现了效率递减的趋势,标志劳动者积极性的收入贡献比例曲线开始从上升线转向下滑线,而这种行为机制的出现是带有必然性的。因为当竞争显得多余时,当个人的劳动和个人所获得的经济报酬并无直接联系时,就必然会使得个人对劳动的兴趣和热情减退。为什么我们的服务质量只有在质量周或质量月里才有所好转?为什么责怪别人服务态度不好而自己的服务态度也同样不好?为什么在工作岗位上扎堆神聊的状况到处都可以见到?对于这些百思不得其解的疑难,看来都只有从个人自由择业受到限制而残存的那块狭隘天地里去寻找。

4.个人经济决策在消费决策方面似乎还有着较大的比较和选择的余地,然而这也是相对的。个人消费选择范围的大小和收入分配货币化程度成正比,和实物化程度成反比。同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收入分配的货币化程度比苏联、东欧国家低;相比而言,我国个人消费决策的选择范围也就比较小了。而且我国个人消费决策范围还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城乡差别大;二是身份差别大。普通劳动人民的消费选择自主决策的范围实在是非常之小的。

所以,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设想是自由人联合体,而我国目前的状况则还是处于朦胧之中的自由人。

三、独立人格唤醒过程中个人权利的双重性

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普遍潮流。这个潮流的基本特征是用商品经济的新体制取代商品外壳的旧体制。这个改革既涉及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所有权组织形式的改革,又涉及经济运行的市场导向的改革,同时还有个人主体地位确立的改革。这最后一个方面尚未为理论家们所重视,但事实上却已像成熟的葡萄那样等待去摘了:个人的独立人格已经在改革中逐渐被唤醒,改革的重点迟早要逐渐向这方面转移。

市场改革的进展,逐渐创造了向塑造个人主体地位深化的环境。但我国迄今还是双重体制,这又使得个人自主权的觉醒还具有双重性。从自由择业来说,农村经济改革首先使广大农户有了生产自主权和择业自主权,农民不再是听生产队长吹哨派工的归属型农民了,农民种什么、养什么、经营什么、从事什么行当都由他自己来选择,传统劳动体制的缺口最先在农民这一环被打开。但数以亿计的巨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使得完全开放劳动力市场成为难题,尽管各地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使得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在经济改革的10年里有了飞跃式的进展,然而还有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力找不到出路。数以百万计的农民工到处流动已经影响交通和城市生产、生活秩序,不得不再度启用各种行政手段来阻挡劳动力流动的势头。在城市所进行的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失业救济制度和养老统筹制度的推行,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发展,也使得个人自主选择以及自我负责的范围有所扩大,机会均等和竞争择优的观念逐渐生长,优化劳动组合也作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的重要一环而提了出来。然而,城市劳动制度的改革也同样遇到了剩余劳动力如何处理的困难。我国劳动力供给从总量上来说是严重过剩的,这不仅是存在着超出经济承受能力的大量适龄劳动人口,还表现为有着大量冗余人员的在业失业。据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调查,我国工业企业有效工时仅占制度工时的40%~60%。另据劳动部门测算,全国6000多万企业职工中,冗员约占3000万。然而,在总量供给过剩的同时却存在着结构性的短缺。管用的人才稀缺是普遍现象,所以尽管劳动力流动性已经显著提高,复杂劳动的流动率却极低,大量人才用非所长得不到合理解决;普通劳动力的流动主要是农民工,流向过于集中,流动规模过大,付出的社会经济代价相当高,而城市人口中所推行的合同工制度却逐渐演变为准固定工。所有这些都使得劳动体制改革患有先天不足的虚弱症,改革对人才的部门所有和单位所有并无冲击,从而形成了传统的统包统配劳动体制和劳动力流动新体制并存的格局。

双轨制下个人对于择业自由产生了双重态度,他们既想获得新体制所给予的自主权却又不愿放弃旧体制所给予的安全保障;他们既批评“铁饭碗”又不肯放弃“铁饭碗”,表现为有些人已经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别的“挣大钱”的行当,却仍旧要求留职停薪保留着退路,表现为人们议论、批评人浮于事却不愿意真的有了失业,要求绝对的经济安全,要求从摇篮到坟墓都包下来的社会保险。这种社会惰性使得个人对于觉醒中的独立人格有着既爱又怕的双重态度,也使劳动体制改革在对失业的畏惧面前成了最难的事情。这样,劳动者在改革过程中也仍旧是朦胧的自由人。[3]

马克思主义奠基人关于人的个体发展的思想是极其深刻的,因为只有个人主体地位的确立,才能使个人有事业心,才能自觉地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社会主义联合劳动是建立在个人享有充分选择自由的同时对风险自我负责的基础之上的。然而,传统的经济理论却对此采取回避态度,唯恐由此而变成了提倡个人利己主义的罪人,不敢认真探讨个人经济自由和独立经济人格。这种理论上的朦胧加剧了实践中的朦胧。但改革在前进,观念在改变,独立经济人格并未确立,而对利益的预期却很快觉醒乃至过旺地突出了。经过电视广播和报纸、杂志对于“富起来”的不切实际的渲染,把群众的胃口吊得高高的,过高的期望值和有限的生产增长之间的矛盾,使得再怎样加工资、发奖金都不会使被分配者满足,出现了“拿起筷子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现象,使得有限的利益激励反而销蚀了个人的进取精神,利益和责任、贡献和报酬的不对称使得人人都认为自己吃了亏,利益预期没有得到满足已经成为普遍的埋怨,并且成为国民收入超分配的潜在动力了。

第二节 双重体制下收入分配的二元特征

一、经济活动双轨运行中收入分配的双轨化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工资方面是要确立效率优先的机制,把工资逐步让就业竞争和劳动力供求关系去决定。这是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方面。然而进展很不顺利,劳动力市场迟迟未能形成,收入分配上出现的矛盾则逐渐成为社会不满和动荡的焦点。

经济运行的双轨体制,使社会收入分配也逐渐分割成为规则和机理完全不同的两大块。对于这两大块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或者分为由国家控制的和国家不加控制的两块,或者分为由计划调节的和由市场调节的两块,或者分为吃“大锅饭”的一块和不吃“大锅饭”的一块。两大块的出现,表明原来由国家统一规定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统一调资升级的工资制度正在动荡和不稳定中弱化,也表明新的分配形式正在无秩序和混乱之中生长。

在农村中,原来的评工记分的分配制度已经因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而失掉其存在的基础,农民的收入已经直接和自己的生产成果联系了起来。农民所关心的是农产品的销售价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供给价,是缴纳多少税收和承担多少社会摊派。农民作为劳动者的收入是通过小商品生产的渠道取得的,然而农村中的万元户主要不是靠种植业更主要不是靠粮食种植业,扭曲价格和巨额流通利润使得农户致富的门路主要是跑运输和跑买卖,乡镇政府改善社区经济状况的主要途径是兴办加工工业,在这方面仍然投射下了经济活动双轨运行的影子。

在城市中,个体工商户和私人企业的兴起,三资企业的创办,还有一大批既非国营、又非私营的挂靠于某一单位的公司的出现,形成了国家工资管理所达不到的新领域。这一领域的工资是由市场调节的。本来按照市场调节的理论,在劳动力总量供给过多的状况下,这一领域里的收入分配不可能过高,而实践中却出现这一领域中的收入普遍较高的状况,这是由我国经济双轨运行的特殊条件造成的。至于国营企业的职工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则仍旧处于国家工资管理的领域之内,国家仍旧在统一规定他们的工资标准和升级条件,仍旧在努力控制工资总水平的增长。这种控制尽管从宏观经济管理来说可能有这样或者那样的理由,却往往会出现不合理、不符合工资一般运行规律的结果。从1957~1977年的长达20年的冻结工资是过去发生的事情,然而1985年工资改革之后又连续3年停止调资升级,使工资处于准冻结状态,这是完全背离工资由劳动的质与量决定的按劳分配原则的。当然,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并不复杂,就是因为财政收支难以平衡,财政对工资决策实际上行使了否决权。然而,在收入分配的两个领域之间的劳动者收入差距,却因为财政行使否决权而进一步拉开了。

伴随收入分配双轨化,居民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构成也发生变化(参见表5-1)。

表5-1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88)第599页有关数字计算。

表5-1告诉我们,居民收入来源渠道包括工资性收入和非工资性收入很多形式,从构成变化上看可以分四种情况:(1)比重上升,如城镇个体劳动者净货币收入、农民从集体统一经营中得到的收入、农民劳务净收入、居民其他货币收入等。(2)比重下降,如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其他职业者收入等。(3)稳中有升,如各种合营单位职工工资。(4)稳中有降,如农民从经济联合体得到的收入、农民出售农副产品的收入、农民从事工业和手工业的净货币收入、居民从国家财政得到的收入等。事情涉及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岗位从事不同职业的居民通过不同渠道或不同形式获得的收入多寡及升降等多种复杂状况,其中包含着各种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是否合理,国家所采取的有关政策是否稳妥等问题,需要很好地考虑和处理。当然,仅列举1986~1988年的短期数字还很难揭示出更多的带规律性或倾向性的东西,但它可以帮助我们认识个人收入分配在宏观政策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下面引用国家统计局城市抽样调查总队对全国144个城市和80个县城中的15万户城镇居民家庭收入状况的调查材料,可以进一步帮助我们了解城镇居民收入来源在1984~1987年所发生的变化。

1.来源于全民、集体所有制职工工资收入的绝对量增长,但所占生活费收入的比重下降,由83.1%下降为70.6%。

2.从工作单位得到的其他收入绝对量增长,所占比重上升,由3.55%提高到4.75%。

3.来源于个体经营劳动的收入及其所占比重上升,由1.3%上升为2.45%。

4.来源于财产性收入,即从储蓄、借贷、入股、租赁中得到的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等收入,由0.1%上升到1%。

5.通过各种渠道发放给全体城镇居民的转移性收入,如价格补贴,在居民收入中的比重已占5.16%。

6.其他劳动收入,包括兼职、兼业和退休后再就业等的收入,由2.8%提高到3.56%。[4]

这些变化反映了我国城镇居民收入来源正在由单一的工资形式向多元化发展,这无疑为我们考虑和制定个人收入分配政策提出了新的课题。

二、双轨运行引起的社会分配不公

经过10年改革,社会分配不公成了人们经常议论的话题,也是使不少人抱怨的主题。但社会分配不公是一个非常含混的命题。什么叫公?什么叫不公?这需要有一个衡量的尺度,而且这个衡量尺度应当是公认为理性的尺度。目前的状况却是各有一把尺子,都认为自己吃了亏,普遍的气不顺,使得对社会分配不公的讨论更多地带上了价值判断与感情色彩。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以劳动收入和剥削收入的分配比例为尺度来考察社会分配的公平问题的。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凭借对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而获取剥削收入的人数很少,数额有限;有人把存款3万元以上的利息收入高于大学教授工资,并且用个人储蓄存款已超过4000亿元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但反驳者也用有时候存款利率是负利率,三年期的保值存款也不过是保持了原值,说明收入分配是否公平不能从存款利息来考察。还有人用体力劳动收入高于脑力劳动收入来证明社会分配不公,所谓“理发刀收入高于手术刀”便是其形象说法,其所使用的尺度是劳动复杂程度应当与收入高低呈正相关关系,尤其在知识人才缺乏的发展中国家更应当重视和鼓励复杂的脑力劳动。然而,当今世界各国蓝领工人收入高于白领职员的事例比比皆是,何况我国也不是所有的体力劳动收入都高于脑力劳动收入,这个提法并不能反映我国问题的特殊性。所谓体脑收入倒挂,实际上是国家控制和国家不加控制的两个领域之间收入差距拉开的另一种说法。当前引起社会普遍不满的也正在于这两个领域之间过大的收入差距,所以要对这两个领域里收入差距的形成加以分析。

根据有关调查资料,某些大城市有10种人收入畸高:①个体户和私营业主。②“走穴”演员和组台演出的“穴头”。③活跃在各类市场上的经纪人。④从事国库券买卖的贩子。⑤合资企业中方负责人。⑥乡镇企业承包者。⑦新办公司负责人。⑧在横向联营企业中兼职、兼薪或分享福利的国营企业厂长或经理。⑨涉外旅行社的导游。⑩出租汽车司机。温州地区是商品经济比较活跃或者说搞得比较“热闹”的地区,这一地区各类人员的收入状况如表5-2所示。

表5-2说明,在上述8类人员中,国营企业行政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营企业生产工人的平均收入很接近,差别不大,这反映了在国营系统内部,收入分配是相当平均的。乡镇企业领导的

表5-2

资料来源:刘嘉林、何宪:《当前我国的社会收入分配问题》,《改革》1988年第4期。各类人员收入差别是本书作者计算的。

平均收入就明显高了,这主要是由于乡镇企业系集体所有制,在企业盈利较多的情况下,集体单位有权多分,同时由于是领导,收入往往高于一般劳动者。购销员的收入更多,平均月薪400余元,即使是一级教授和部级干部的工资也难与之相比,这与流通领域混乱,既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又未建立发育成熟的市场体系,新旧体制交替,可钻空子较多以及社会风气不良等情况分不开。收入最高的人员是私人企业主和个体户,其中有10万元户、100万元户,这是改革开放、提倡发展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后出现的一个突出现象。其中有经营收入、财产收入、风险收入等,应视为合理收入;也有投机收入、偷税漏税、巧取豪夺、欺行霸市等违法收入,这是要坚决取缔的;还有雇工收入,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视为合法收入,如超出法律规定、过量剥削,则应严格限制。个体户收入多于工人工资属正常现象,因为个体户收入往往由家庭全体成员参与创造,劳动时间较长,享受不到国营企业工人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福利待遇,故收入高于工人是应当的,但高出这么多,像温州地区那样高出5~10倍,就形成不公了。

我国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提出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口号,其目的是在于打破平均主义的“大锅饭”,推行效率优先的原则。所以,把所有的收入差距拉开都看作社会分配不公是不对的,效率提高,勤劳致富是合理的收入差距拉开,把这种收入差距拉开也看作不公是平均主义还在人们头脑里作怪。但是,两个领域里收入差距的拉开,效率高低不是主要因素,还有着其他种种原因:一是竞争的不足。尽管个体、私人经济和10年前相比有了很大发展,到1987年底,全国城乡个体工商业者已有1370多万户,2000多万人,雇28人以上的私营企业约22.5万户,雇工总数为360多万人,然而他们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仍然是很小的。申请领照开户受到种种限制是外部的束缚,社会观念的凝固和政策不稳定使得人们进入这一领域有种种顾虑是内在的束缚,然而这种低发展状态却使他们获得了非竞争性的高收入。二是负担的不同。国营企业有着潜在失业的大量冗员而无法淘汰。国营企业承担着种种社会责任,而私人企业和三资企业可以随时解雇职工,可以不考虑生老病死以及住房、子女入学等社会福利,甚至还可以享受作为一个城市居民都能享受到的价格补贴等社会优惠,它们把这些负担都转化成为货币性收入,便显得在这一领域中的人的收入高了。三是双轨运行中的利益斜率偏离。这是比前两个原因要隐蔽得多的原因。由于这一领域中的经济活动主要循着市场轨道运行,按照市场价结算,而且有较充分的自主权,允许经济主体选择比较利益最大的行当,有的还能通过牌价和议价的差额获取额外利益。这样,在双轨运行中本来就出现了利益的倾斜,而现在这一斜率更加偏离而使较多的利益落到了这一领域,使得这一领域里的从业人员获得了高得多的收入。正由于两个领域里收入差距的拉开主要不是由于效率高低造成的,人们的抱怨有一定道理。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这两种抱怨混在一起,结果却是助长了平均主义思潮,强化了攀比机制。

收入分配的两个领域,不完全是按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区分的,公有制经济中那些国家不再核定工资标准和工资水平的行业,也转到了国家不加控制的领域。例如建筑施工行业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之后,既因效率提高而增加了职工收入,也因建材涨价及外包工增加产值而增加职工收入,使得建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远远超过其他行业;再如出租汽车行业推行按运行公里提成办法之后,出租汽车司机收入跳跃式上升。而这两个行业之所以能够推行新的工资制度,是因为这两个行业实行的是市场运行的规则,有条件给职工以高工资。公共汽车因为收费低还要财政补贴,便没有条件给司机以高工资了。同样是司机而收入差异悬殊,社会分配不公的抱怨也随之而来。

在社会分配不公中最使人们不满的是“寻租”活动的出现。作为不劳而获的收入的“租”,本来是由于土地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私人占有引起的,我国这种“租”只反映在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域中,其数量是很有限的,然而我国经济的双轨运行,却出现了由牌价市价差额所构成的“租”。由于牌价市价差额的幅度很大,计划内外的倒腾,转手间即可获取暴利,“官倒”、“私倒”成为致富的捷径,大量的资源从计划内溢出,名目繁多的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为了寻租、创收而竞相进入流通领域,各种商品以及车票、车皮、批文、许可证等,都成了寻租的买卖对象,弄权受贿者获得了回扣、佣金、好处费,各种公司靠暴利给自己的职工发放高工资和高奖金。寻租活动反映了经济生活中的腐败现象,由此引起的收入差距拉开是不合理的,社会上对此不满是有道理的。

三、攀比机制出现

收入分配两个领域里的差距拉开不完全是由于效率的差异,社会分配不公已经成了普遍的社会问题,这就引起了普遍的攀比机制。攀是往高里攀,比是比收入。例如,出租汽车司机的高额收入,使得北京近万名公共汽车司机一度有1/4要求调动工作,还一度出现开慢车压站等变相怠工现象,迫使有关部门不得不通过对公共汽车公司给予财政补贴以提高公共汽车司机的工资,这样便把矛盾转移到货运司机和各单位的司机那里,攀比压力又迫使这些单位以节约奖、出车补贴等名义增加了司机收入,然而由此又引起这些单位里从事其他工种职工的不满。所以,攀比是会传递扩散的,一个行业、一个工种收入的超常规增长,必然会引起其他行业和其他工种的攀比。攀比传递扩散的结果是激起了普遍的攀比浪潮。

从我国收入攀比的传递扩散来看,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www.chuimin.cn)

1.国家控制收入分配的领域与国家不加控制领域之间的攀比。这也可以称作计划部门和市场部门之间的收入攀比。我国原来的收入分配序列是中央国营企业的工资福利高于地方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高于大集体企业,大集体企业高于乡镇企业,因此职工都愿意往公有化程度高的企业里挤,攀比是公有化程度低的向高的攀。改革以后则出现了相反的状况,公有化程度越低,在价格、工资、财务、人事等方面受到的约束越少或根本不受约束,工资、奖金增长越快,因此攀比表现为公有化程度高的向低的攀,计划部门向市场部门攀。本来国家控制收入分配领域里的劳动者的收入是无风险的稳定收入,与有风险的不稳定收入不能简单相比,但这时却比起来而且往往是和不稳定收入中的高收入阶层相比,比来比去总觉得吃亏,这个领域的工资标准和工资水平虽然仍旧由国家控制,使攀比压力移向控制力较弱的奖金、实物发放和福利设施,把工资外的各项隐性收入攀了上去。由于企业赢利有高有低,事业单位“创收”能力有强有弱,机关权力有大有小,各单位给职工的隐性收入势必是五花八门,多寡不等,而这又加重了彼此攀比的心态。

2.企业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攀比。这也可以称作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之间的攀比。由于企业里体力劳动者比重大,行政、事业单位里脑力劳动者占多数,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反映为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企业里适用竞赛规则,可以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物质消耗水平、提高产品价格等多种途径增加本企业的赢利和税后留利,从而按职工的劳动贡献大小发放奖金和补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劳动贡献大小则因缺乏可以测算的计量尺度而不适用竞赛规则,不宜采用奖金形式而应当主要通过制度性的工资等级和定期调资升级,所以对工资改革有着使企业工资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的设想。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攀比机制的强大压力,这个设想行不通,每一次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调资升级,跟上来也得允许企业单位给职工调资升级;企业里取消奖金封顶之后奖金越发越多,行政、事业单位也要跟上,在攀比中彼此认为别人得到的比自己多,形成“干部说工人奖金多,工人说知识分子有创收,干部工资含金量高”的状况,议论越多,攀比的压力也越是强大。

3.企业之间的攀比。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思路是通过竞争使经营好、赢利多的企业可以有较多的留利,可以多发些奖金和多办些福利,允许拉开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然而拉开差距后却形成了收入攀比压力。职工通常认为企业经济效益差的责任不在职工本身,而是在于国家的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在于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的领导,所以经济效益差、奖金福利少的企业职工要求向经济效益好、奖金福利多的企业攀比;有的年度经济效益好,留利多,把奖金福利增了上去,等到另一些年度,经济效益下降乃至发生亏损时,却不能把奖金福利降下来。这种就高不就低的心态下的攀比机制呈现了收入拉上的倾向。

4.工人和农民之间的攀比。我国的经济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民收入特别是沿海地区和城市郊区农民收入的迅速增长,激发了职工向农民攀比。但总的来说,国家对城市人的优惠照顾多,城市工业的比较利益大于农业,从面上说还是农民收入低于职工,又导致农民向城市职工攀比。

收入分配中的攀比机制,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是存在的,许多经济学家都研究过这个问题,并认为收入攀比是导致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的重要原因。希克斯分析西方国家发生“滞胀”的原因时说,扩展性部门的“工资在繁荣期中升高,但在(温和的)衰退期中却不降低”。“如果繁荣持续的时期足够长的话,从易受循环影响的工业开始的工资上升,将在某种程度上普遍化”。“非扩展性工业中的工资上升,不是由于劳动力缺乏,而是由于不公平所造成的,因为在非扩展性工业中的工人感觉到他们是被丢在后面了”。他们为了使工资能赶上去,“可能采取罢工的形式”;雇主们“为了搞好劳资关系,他们必须提高工资”;政府当局通常“会认为提高工资是公平的”,“这样便使得提高工资的社会压力已居于统治地位”,不论是扩展性部门还是非扩展性部门,“衰退时期工资上升的程度将与繁荣时期工资上升的程度相等或接近于相等”。[5]显然,这种状况是与我国工资攀比状况相类似的,不过我国实际生活中的收入攀比较此复杂得多。

我国的收入攀比机制之所以复杂和强烈,主要是因为在双轨制下的收入差距拉开是混乱无序的。人们并不反对机会均等、权利均等下的竞争,然而双轨制却形成机会不均等、权利不均等的不平等竞争,由此形成了对社会分配不公的普遍不满,也形成了对收入攀比的巨大压力,所以双轨制下的无序状况加剧和强化了攀比机制。随之出现的平均的工资性收入增长幅度超过平均的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个人可支配收入总量增长幅度超过国民收入增长幅度,由此必然挤占财政本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的份额,出现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方向倾斜。

四、平均主义的复归

攀比机制导致了总量的失控,也带来了平均主义的复归。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形成一种劳动报酬和劳动贡献相结合的新型的劳动工资制度,使收入差距能够较好地反映劳动质和量的差距,较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从近几年给职工个人增加的收入来看,给的钱足够形成这种新型劳动工资制度的需要了,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对工资的计划控制、银行的红本子和财政的否决权,共同组成了牢固的屏障,使得制度性的工资改革举步维艰,然而改革在前进,收入分配的差距拉开了。由于这种拉开缺乏统筹的有序的安排,加以市场机制不完善,双轨运行下活动环境不平等,收入增长和经济效益、劳动贡献并无必然的联系,这种收入差距的拉开必然是无序的。

收入差距的拉开可以产生不同的示范效应,人们对于勤劳所获的高收入不会不服气,对于夺取金牌、为国争光的优秀运动员获得高收入不会不服气,然而对沾了优惠政策的光而获得的高收入,对因扭曲价格而获得的高收入,对以权谋私获得的高收入,则很不服气。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平等竞争推动效益提高的收入攀比固然在起着作用,因不合理的收入差距而引起的不正常的收入攀比也在起着作用,使得人们不是比贡献大小,而是比收入高低,收入低的要向收入高的看齐,你能多发奖金我也要多发,发奖金受到限制则改发实物。各找各的出路,各显各的神通。这样,就造成了不是在效益提高基础上增加收入,而是因竞相攀比而互相推动收入提高。

在收入分配理论上历来有公平与效率孰先的争论。公平有两种公平:一种是机会的均等;另一种是结果的均等。我国固有的公平观念历来强调结果均等,这是农民小生产意识的反映。它虽然表达了对身份与财产特权所造成的结果不均等的反抗,但却也扼杀了因效率高低对收入差距的拉开,当人们歌颂农民运动提出的“均贫富”、“等贵贱”的口号时,是不能够忽视其中蕴含的小农原始平等观的。正因为平均主义思想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基础,几十年里平均主义的现实又使得平均主义成为最普遍的根深蒂固的思维方式,所以攀比浪潮带有浓厚的反映结果均等的平均主义色彩。

攀比是收入低的向收入高的攀。由于各自的攀比能力不同,彼此的收入差距并不能拉平,使得人们一直在批评社会分配不公。然而在各个单位内部,攀比所得收入的绝大部分是平均发放的,除了部分奖金按效率发放之外,相当多的奖金是按人头平均发放,至于车贴、洗理费、书报费等各种津贴,服装、肥皂、洗衣粉以及鸡鸭鱼肉等各种实物,都是按人头计算,各得一份。本来在1985年进行的工资改革就有着浓重的平均主义色彩,担任高级职务和低级职务之间的工资差距大大缩小,如国家机关办事员与司局长之间的工资差距从1∶3.1缩小为1∶1.6,大学助教与教授之间的工资差距从1∶4.1缩小为1∶2.1,医院医士与主任医师之间的工资差距从1∶3.0缩小为1∶2.2。如今随着各种工资外收入以人人有份的平均主义方式发放,而且这种工资外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一般相当于标准工资的60%~100%。加上这部分收入之后,在一个单位里的收入分配便更加趋于平均。

在发展经济学中,通常用基尼系数来表示收入分配的均等化程度,基尼系数越低,表明均等化程度越高。根据世界银行提供的资料,中国城市中最贫穷的40%的人口组所拥有的收入额占城市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为30%,而其他发展中国家这一比重大体在15%左右;中国城市中最富的10%的人口组所拥有的收入额占城市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为15.8%,而其他发展中国家这一比重大体在30%~40%;中国城市基尼系数为0.16,其他发展中国家这一系数平均为0.43左右(参见表5-3)。

表5-3     城市收入差别的国际比较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年版,第58页。

表5-3说明,中国城市基尼系数不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一半。近几年我国基尼系数虽有提高(1984年为0.19,1988年为0.20),也仍然反映了公平程度是相当高的。那么,农村的收入情况怎样呢?请看表5-4。

表5-4说明,中国农村基尼系数(近几年变化不大,1988年为0.30)虽比其他发展中国家都低(与巴基斯坦大体相同),但相差不像城市那样悬殊,反映了平等的程度不如城市。

就全国来讲,我国基尼系数为0.33,与巴基斯坦、斯里兰卡相同,比孟加拉国(0.34)、印度(0.38)、印度尼西亚(0.44)、马来西亚(0.50)、菲律宾(0.47)、泰国(0.42)都低,表明平等程度总的说是较高的。但在平等之中,也包含着不利于效率提高的平均主义。

表5-4   农村收入差别的国际比较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年版,第61页。

经过10年改革,普遍贫困的均等化状况是改变过来了,但却出现了看来似乎矛盾的两种现象并存的局面:一方面出现了收入差距拉大而被普遍抱怨的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另一方面又出现了单位内平均主义更加严重的现象。在这时,因选择样板的不同而使得调查计算的基尼系数有很大出入。据航天部710所的计算,1986年我国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177,这说明平均主义仍旧是我国收入分配中的突出问题。

第三节 工资侵蚀利润使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

一、工资和利润对立关系的模糊化

在收入分配中,工资和利润本来是作为两个对立的经济范畴存在的,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内部的工资和利润分别代表着两个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即劳动者利益和所有者利益。尽管劳动者追求工资收入最大化,但所有者也在追求利润最大化,两相冲突的结果是使工资维持在与劳动生产率相适应、满足劳动力再生产要求的水平上。著名的道格拉斯生产函数PbLkCi正说明了这种工资与利润的对立关系。尽管资本利润i可以大于或小于1-k,但它终究是从1-k转化而来的;尽管利润的增长也会给工资带来某种程度的提高,但那只是再生产连续进行的结果,并不意味着工资与利润的对立关系已经消失。

工资和利润的这种对立关系,在社会主义经济的传统体制下是通过国家对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的管理来实现的,而经济体制改革则企图把这种对工资的管理,改革为在企业内部形成工资和利润的自动平衡机制,形成对工资的自我约束力量。遗憾的是,这种自动平衡机制和自我约束力量尚在孕育,还不是生活的现实。现在,我国绝大多数企业都已经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由于承包基数是按企业前期经营状况来确定的,不论利润大小乃至亏损,都可以通过讨价还价获得一定的承包留利。这种留利在本质上属于利润而不是工资,但事实上则在利益攀比机制的推动下,把留利的绝大部分用于奖金、福利,出现了工资与利润间的混淆,工资与利润的对立关系模糊化。

工资与利润对立关系的模糊化,是由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企业的特殊地位引起的。经过改革,企业的自主权是扩大了,对于职工来说,企业已经成为决定其收入多寡的分配主体,是左右大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力量。那么,企业在实行分配时的行为方式,又有着什么样的机制呢?目前所展示的是:①企业的经济利益从国家的、社会的一般经济利益中分离出来以后,还没有真正形成企业长期发展的独立利益,而只表现为在这个企业内工作的职工利益。企业的内在兴趣和外部要求虽然使企业的注意力从产值转到利润,但关心利润并不在于使资金增殖而是为了增加职工收入。②企业领导人从理论上说是资产所有者的利益在企业里的代表。但由于国有制企业产权关系的模糊化,而且企业领导人的产生和考核机制又发生变化,他们从上级任命考核只需对上负责,变为必须同时对下负责,特别是在实行有任期的选举制、聘用制、罢免制的地方更加如此,因此,企业领导人从资产所有者利益的代表转而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这种利益的相通性更加使企业领导人把追求职工个人收入最大化作为经营目标。③企业留利本来应该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于投资,进行自我改造、自我发展,使企业今后的留利能继续增加,这是代表长期利益的积累动机;二是用于奖金、福利,它代表着当前利益的消费动机。这两者本来应该保持合理的比例,当前国家的要求是前者和后者基本相等,但实际状况却是企业对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没有紧迫感和压力感,加以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进行投资可以获得税前还贷的优惠,所以企业留利使用向职工利益方面倾斜。我国近几年企业留利的80%左右都用于发放奖金和兴办福利,形成了留利等于奖金或留利使用奖金化的倾向。④当前的改革是通过价格双轨制和企业承包制向目标模式过渡的,然而双轨价格比重的变化以及承包基数的调整变动,都导致预期的不确定性增强。企业对于长期的人均可分配收入目标难以把握,由此造成行为短期化的倾向很突出。上述这些变化都表明,尽管在改革的理论中要求把企业放在改革的中心地位,然而现今的企业还不像个真正的企业,而更像职工利益的集体,这就使得本来对立的工资和利润这两个经济范畴,在实践中模糊化了。

二、工资侵蚀利润

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工资管得很紧很死,哪怕是一个管理几十万名职工的大企业经理,哪怕是一个部的部长,如果没有国家统一下达的调资升级的红头文件,都无权给一个作出杰出贡献的职工调升一级工资。那时候的企业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都把执行国家政策和遵守财经纪律当作行为的准则和信条,然而在双轨制下,各单位领导人的行为准则却起了变化,他们代表本单位职工的利益,彼此攀比,把手伸向国家,使得国家的工资管理失效。

所谓工资侵蚀利润,并不是指各单位可以自定工资标准、自己提高工资水平,而是指各单位通过种种途径使职工的工资外收入畸形膨胀。把这些途径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三条:

一条途径是扩大归企业自己支配的留利,并且通过工资与利润挂钩的措施,把留利变为职工收入。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有近年来兴起的职工和企业之分享经济剩余的理论作支持,但分享经济剩余的前提是企业利润在竞争中形成,企业按照规范化的课税向国家上缴税收,然后通过分享留利协调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然而我国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情况却并非如此,不论是把企业工资总额和上缴税利直接挂钩做法,还是企业得到留利再用奖金等形式发放给职工的间接挂钩做法,都是不规范的,是按照往年的基数再经过讨价还价形成的挂钩比例,是与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相联系的收入分配。使经营承包责任规范化的一项重要前提是理顺价格等经济参数,为企业的独立经营创造条件,但由于顾虑价格理顺可能带来的风险,扭曲的相对价格始终未能进行决定性的调整,有些商品价格高、利润大而另一些商品价格低、利润小的情况普遍存在。在这种价格扭曲条件下推出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不可能实行规范化的承包比例,只能使各个企业与自己过去的利润状况作纵向比较,逐个企业核定基数和比例,这就避免不了讨价还价的行政协调。再由于价格双轨制的存在以及各个领域价格放开的步骤与程度不同,市场机制作用于各个部门、地区、行业、企业乃至产品的力度也不同,这使承包基数确定以后有些企业很容易超过承包基数,有些企业却苦于计划控制紧而难以超过,从而导致留利水平不均衡。从1985年的情况看,工业人均留利大约为800元,而商业为1000元,物资和供销企业则达到2600~2800元。在工业内部,汽车工业人均留利高达4571元,而纺织工业人均留利只有447元。[6]在实行工资与效益间接挂钩的部门里,人均留利的悬殊产生了部门、行业、企业间的苦乐不均。实行特殊政策,人均留利高的一些企业,职工奖金可以发到每年2000元左右,而某些没有实行特殊政策的企业,劳动者付出同样劳动,奖金却只有前者的20%或10%;在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与上缴税利直接挂钩的部门与企业里,核定基数低的收入增长快,核定基数高的收入增长慢。这样,前者的高收入起到的示范作用不是促使后者勤奋劳动提高效率,后者认为前者多发奖金、多得收入并不是基于职工劳动贡献大,而是偏心的“父亲”核定基数低才多“给”的,从而加剧了争基数、吵比例的讨价还价。

所以,工资侵蚀利润实质上是侵蚀企业上缴国家的税利。本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就是从利益刺激起步的,企业改革的过程同时也是财政减税让利的过程。1979年国营企业留利为96亿元,1980~1985年分别为140多亿元、160多亿元、210多亿元、290多亿元、350多亿元、462亿元。企业留利占实现利润的比例在1979年为12.3%,到1985年已提高为39%,然而减税让利的势头却并未减弱,而是越来越难满足。减税让利是为了企业有自己可支配的财力以增强盈利动机,但由于企业内部缺乏把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结合起来的机制,企业留利使用还是偏于追求职工近期收入和福利最大化,从而形成了减税让利——企业留利增多——奖金福利增多的过程,对工资的宏观管理经过迂回曲折的过程遭到了冲击。

工资侵蚀利润的第二条途径是挤占成本。在普遍攀比和过高预期的压力之下,单靠利润和留利增加来增加职工收入已难满足,尤其是微利和亏损企业更难走第一条路,于是又把目光转移到成本方面。成本的本质是生产过程中以价格形式表现的物质消耗和劳动消耗的补偿,挤占成本就是指没有这种消耗却在成本开支上付出了消耗的补偿。我国近几年来出现的成本递增,在相当大程度上是由挤占成本而造成的虚假上升。挤占和扩大成本开支以增加职工收入的手法很多,最常见的手法之一是套取加班工资。明明在正常的工作时间里可以完成的事情,故意拖到下班后来完成,甚至没有加班也虚报加班,加班半小时、一小时都按加班半天计算,二三个人加班算作二三十人加班,引起加班工资的不正常增长。手法之二是“巧用”计件工资。在实行计时工资的企业里,对某些项目实行计件工资,本意是鼓励积极劳动和降低成本,经过某些企业领导人的“巧用”之后,压低计件定额或扩大承包工时,却成了扩大职工收入的手段,明明是600个工时可以完成的项目,承包时算作3000工时乃至6000工时,不仅增加了工资开支,还为提前完成任务而评功摆好。手法之三是“巧获”节约奖。节约奖的原意是鼓励职工节约生产中的物质消耗,促使降低成本,但这需要有合理的物质消耗定额才足以判断有没有节约。有些企业将消耗定额的标准高估,把获取节约奖作为增加职工收入的手段。这种节约奖实行之后还很难取消,因为一旦取消便会出现一些职工任意糟蹋物资而使消耗不正常地上升。手法之四是滥发各种津贴。如出车有出车津贴,出勤有出勤津贴,外出有误餐津贴,名目繁多,各有千秋。手法之五是发放各种实物。如以工作服的名义给职工发西装、大衣、夹克衫,以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名义发运动服、耐克鞋,以劳保用品名义发羊毛围巾、皮手套、化妆品。手法之六是开展企业之间的“互惠”。在价格双轨制条件下,各个企业都有意识地保留一部分国家计划牌价产品,但不是用于执行指令性计划的调拨,而是用于彼此间的互惠交换,低价来低价去,绕过了税收和财务制度,使企业和职工得到实惠。手法之七是增办劳动服务公司等附属企业,钻双轨价格的空子。把一部分产品以国家计划牌价卖给附属企业,再由附属企业按市价出售,双轨价差的利益以入股分红、兼职报酬、实物发放等形式变为职工收入。诸如此类,难以尽述。

在竞争性的市场上,成本运动本来具有自我约束的机制,企业若不能通过提高技术和改善管理以节约生产过程中的物质消耗和劳动消耗,促使成本不断降低,便很难生存和发展。虚报成本开支的状况也存在,但那是为了隐瞒利润以少缴税收,所以挤占成本的主要内容是把投资性支出打入成本,是加速折旧以扩大现期成本支出,而不是为了给职工增加收入。如今我国的挤占成本虽然也有上述内容,但主要倾向是在攀比压力下满足职工增加收入的要求。由于国家对企业的预算约束是软的,是可以讨价还价的,企业成本升高后可以提出各种理由要求调减承包基数,亏损企业成本升高后可以提出各种理由要求增加亏损补贴,价格管理较松的企业还可以通过提价来补偿成本升高,这样便使得成本自我约束机制的作用减弱。企业身份的多重性使它的行为也有了多重性,它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要求成本降低使上缴税利增多,它作为企业发展利益的代表要求成本降低以增强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而它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则又往往采取挤占成本的种种措施以增加职工收入,在攀比压力下后者的倾向越来越强,因而出现了成本递增的现象。挤成本实际上是挤利润,仍旧属于工资和利润对立关系模糊化而形成的工资侵蚀利润。对于那些已无利润可供侵蚀的企业来说,成本的递增超支还吃掉了企业的老本,从工资侵蚀利润发展为工资侵蚀资产了。

对于非生产营利性的行政事业单位来说,它们并无利润可供侵蚀,但攀比压力却要求增加职工收入,于是出现了以“创收”为主要内容的第三条途径。行政机关是靠权力“创收”的,传统体制下常见的遇事推诿不愿插手的“踢皮球”现象,演变为必须经其管理的“争权”现象,办一件事情要盖几十个图章是常事,行贿受贿当然是不公开、非正常的,而收取登记费、管理费、执照费等却是公开的创收活动,购买平价乃至低价商品使得机关干部工资含金量高于一般职工,各种各样的摊派和赞助层出不穷。学校、科研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则是靠知识和服务“创收”,高额的培训收费、公费和劳保医疗收费的猛升,所有这些使得非生产营利性的单位有了预算拨款之外的资金来源,能够给职工增加收入。而“创收”的负担则有相当大的部分落到企业身上,使得企业各项开支非正常上升,这在实际上也是工资侵蚀利润,不过是通过迂回曲折的道路实现的,显得更加隐蔽。

三、过高的期望值和过分的失落感

人们对改革都怀抱着极大的希望,都认为改革能够解决经济活动中的一切难题,使人民生活能够很快得到提高,能够很快赶上经济发达国家,过上舒服、富裕的日子。我国改革初期解脱传统体制束缚所获得的成功,如经济搞活了、市场上东西多了、农民和职工的收入增多了、人民生活提高了,也确实展示了美好的希望与前景。

但是,人们的期望并未由此而中止,每一次收入增加给予人们的满足感极其短暂,很快又产生更高的期望值而不满足,这种收入期望值不断提高的心情,造成了收入只能提高、不能降低的棘轮效应,使得收入具有很强的刚性。

收入期望本应通过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来得到满足,但由此而提高收入的幅度是非常有限的。改革初期农民收入之所以很快有较大幅度增长,这不单单是包产到户调动了农民积极性而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还因为国家大幅度地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后来职工收入有较快增长,除了劳动生产率提高之外,还因为国家实行了一系列“放权”、“让利”的措施。这样做的本意是鼓励农民和职工积极劳动,共同努力创造幸福的未来,然而收入增长的棘轮效应却引发了更高的期望值,形成了新一轮的“提价”、“放权”、“让利”的压力。不断的放权、让利,使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比例发生了变化,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从34%降到19%左右,国家财政拮据,就不得不通过举债和向银行透支来弥补财政赤字。连年向银行透支使货币过量供给引发通货膨胀,举债经过一段时间又进入偿债周期,于是原来的顺利发展转为新一轮的困难时期,再要放权、让利已无余地可放可让,收入增长的黄金时代结束了。

黄金时代结束的标志,是随同物价上涨所出现的人们实际收入增长放慢甚至下降。农民实际收入增长放慢在1985年就出现了,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大幅度上升,粮食、棉花超购加价办法的调整,双管齐下使农民叫苦不迭。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从1987年开始逆转,不少人的货币收入增长幅度低于物价上升幅度使实际收入下降,下降面还在逐渐扩大。这样,收入的期望值在提高,而一部分人的实际收入却在下降,满足感便逐渐为失落感所取代,从而对物价上涨、社会分配不公和腐败现象这三个问题的反映便更为强烈。原来抱的希望太大,不适当的宣传把人们的胃口吊得太高,而对勤俭建国和逐步改善却讲得不够,当满足不了人们要求时,攀比便更加强烈,谁都觉得有人占了便宜而自己吃了亏,抱怨、气不顺皆由此而来。

第四节 个人可支配收入膨胀

一、收入攀比引起了个人可支配收入总量膨胀

经济体制改革要求改变对个人收入的平均主义分配格局,要求拉开收入分配差距,使劳动质量高、效率高的劳动者收入高于劳动质量低、效率低的劳动者收入,使劳动报酬和劳动贡献相对称。这一改变本来是合理的,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按理说不会引起个人可支配收入总量的膨胀,但是多年来人们习惯于把工资当作是国家给的而不是自己挣的,习惯于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当有人多得、有人少得时,少得者不是责备自己干得差,而是埋怨本单位领导、埋怨上级,劳动者在收入僵硬的状况下,以闲暇来代替收入,追求闲暇最大化的目标函数。服务质量下降、生产消耗上升、怠工、误工,迫使企业领导及上级不得不给他们增加收入,采取各种方式向收入高的部门攀比,其具体方式已在第三节中作过探讨。这样,即使在发展快、效益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幅度大的部门和企业里,职工收入的增长幅度没有超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幅度,然而在攀比机制的压力下,那些发展慢、效益低、劳动生产率没有提高的部门和企业的职工收入也增长了,非物质生产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收入也增长了。这样,从宏观的总量的角度来考察,便会出现平均的工资性收入增长幅度超过平均的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个人可支配收入总量增长幅度超过国民收入增长幅度的情况。

上面说的还是在收入分配差距合理拉开时出现的状况,问题在于,最初的高收入的出现不完全是合理的,某些地区、某些部门因国家的优惠政策获得了高收入,某些单位从寻租活动中使本单位职工获得了高收入,个体户和私人企业主在无序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了高收入。这些高收入本来就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程度不相适应,由此引起的攀比便进一步加剧了平均的工资性收入增长幅度超过劳动生产率提高幅度,进一步加剧了个人可支配收入总量的膨胀。

所以,改革一旦启动,个人可支配收入总量膨胀的势头便很难遏制,这是在改革过程中要特别加以注意的。凡是进行改革的社会主义国家几乎都出现了个人可支配收入总量膨胀,然而胃口已经吊起,人们对于收入增长的预期很高,收入虽有增加却并不满足,这又进一步推动了收入差距拉开——攀比效应——平均主义复归和个人可支配收入总量膨胀这一运动。而平均主义复归和增加收入预期又要求再度拉开收入差距,于是个人可支配收入总量膨胀便成为在体制过渡期中很难遏制的现象。

二、个人可支配收入总量膨胀是导致总需求膨胀的更深刻的隐忧

在改革过程中,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财政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下降,个人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上升。据不完全统计,1978年全社会工资总额为568.8亿元,到1987年增长为1881.1亿元,增长了231%;同期国民收入从3010亿元增长至9321亿元,增长了209%,工资总额的增长快于国民收入的增长。1978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644元,1987年为1546元,增长了140%;而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同口径全员劳动生产率,1978年为11131元,1987年为16671元,增长率为50%。尽管1987年的零售物价指数比1978年上升了45.6%,剔除物价因素后的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仍超过劳动生产率提高幅度的44.4%。上述数字还没有把大量工资外的隐性收入的增长包括在内,如果加上这项因素则个人可支配收入膨胀将更为突出。

按照经济学的通常观点,消费是收入的函数,收入水平是居民家庭消费规模的第一限定条件。改革以后,个人可支配收入总量膨胀,为消费的急剧增长创造了条件。还应当指出的是,近几年低收入向高收入攀比,不完全采取货币化的工资、奖金形式,还有相当一部分收入分配是通过种种名目的福利措施,以实物形式表现的。这是一种名义工资和奖金之外的隐性收入,它扩展了消费可能性区间,从而进一步加深了个人可支配收入膨胀的程度。关于消费需求膨胀及适度消费率的确定,将在第十一章中展开讨论。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3页。

[2]参见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上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04、108页。

[3]某些人曾把个人独立经济人格的获得寄希望于私有化,似乎只有把国有资产量化分割给个人,个人有了财产所有权,才有了经济自由,反对私有化的理论家也由此反对使个人获得独立经济人格。其实,每个人都拥有独立经济人格和私有化是两回事,而且是不能并容的两回事。因为私有化必然会出现两极分化,人人都拥有相等的财产所有权只不过是“量化分割”初期的短暂现象,两极分化之后就会出现生产资料为少数人占有而大多数劳动者只有出卖劳动力的经济自由,在雇佣劳动之下不可能有普遍的全面的独立经济自由。这和马克思设想的自由人联合体中每个人都有独立经济人格是完全不同的。这只有在生产资料社会公有条件下亦即人人都是生产资料主人的条件下才能实现。私人企业主是拥有独立经济主权的,但使人人都获得独立经济主权却并不是实行私有制,而在于个人对其经济活动的自主决策,在于个人主体地位中至关重要的劳动选择自由以及由此决定的平等劳动关系,个人不再是归属型的而是独立自主的。当然,机会的获得要有风险约束,权利的获得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责任,但个人不必再依靠身份或财产方能获得竞争的机会,然后个人才能获得真正的解放,而国有财产私有化是达不到这个目标的。用私有化去解决双重体制下出现的对独立经济人格的既爱又怕的双重态度,其结果只能是南辕北辙,越走越远。

[4]参见国家统计局城调队:《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呈现新格局》,《金融时报》1988年7月15日。

[5]参见希克斯:《凯恩斯经济学的危机》,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58~59页。

[6]参见项怀诚:《在改革中前进的中国财政》,《财政研究》198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