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柑橘食用安全与农药残留控制

【摘要】:许多国家采用注册登记办法控制批准使用农药,注册是国家管理农药最普遍的形式。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并公布检测结果。”

七、食品中农药残留管理

(一)加强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国务院于1997年5月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并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施行。

许多国家采用注册登记办法控制批准使用农药,注册是国家管理农药最普遍的形式。我国早在1982年10月1日就制定了农药登记规定并予以实施。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凡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农药品种均属于规定的管理范围。用于销售和生产使用的农药应有“三证”(农药登记证号、农药标准号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在现代农业生产条件下,几乎所有作物施用过农药,收获后仍会有农药残留物存在。《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下列农药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二)失去使用效能的;(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种类逐渐增加,限制逐渐严格。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并公布检测结果。”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提出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如下。

(1)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杀芬(camphechlor)、二溴氯丙烷(dibromochloropane)、杀虫脒(chlordimeform)、二溴乙烷(EDB)、除草醚(nitrofen)、艾氏剂(aldrin)、狄氏剂(dieldrin)、汞制剂(mercurycompounds)、砷(arsena)、铅(acetate)类、敌枯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甘氟(gliftor)、毒鼠强(tetramine)、氟乙酸钠(sodiumfluoroacetate)、毒鼠硅(silatrane)。

(2)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对硫磷(parathion—methyl)、对硫磷(parathion)、久效磷(monocrotophos)、磷胺(phosphamidon)、甲拌磷(phorate)、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内吸磷(demeton)、克百威(carbofuran)、涕灭威(aldicarb)、灭线磷(ethoprophos)、硫环磷(phosfolan)、蝇毒磷(coumaphos)、地虫硫磷(fonofos)、氯唑磷(isazofos)、苯线磷(fenamiphos)共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dicofol)、氰戊菊酯(fenvalerate)不得用于茶树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以及违法在果树、蔬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不得使用或限用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各地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生产、推广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农药品种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22号提出为提高我国农药应用水平,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药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分3个阶段削减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以下简称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使用,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www.chuimin.cn)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撤销所有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产品的登记证(具体名单另行公布)。自2004年6月30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产品。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除原药生产企业外,撤销其他企业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登记证(具体名单另行公布)。同时将原药生产企业保留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使用范围缩减为:棉花水稻玉米和小麦4种作物。

三、自2007年1月1日起,撤销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登记(具体名单另行公布),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只保留部分生产能力用于出口。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指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立足当前,规划长远,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明确了“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指符合最低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品才可以进入市场销售和流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四)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方面的规定的;(六)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

(二)加强食品中农药残留监测

1966年JMPR首次提出粮食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建议。直至2002年,CCPR已对200种农药发布过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初制定了各类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以及一些熏蒸剂(磷化物、氰化物、氯化苦、溴甲烷)的最大残留限量等。此后陆续制定,至1985年,我国已颁布13种农药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随着农药品种的不断增加,根据农药在我国登记使用情况,我国已制定、修定了136种农药在各类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欧美一些国家主要采用多组分残留分析方法,如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常规检测农药约300种,5个多组分残留测定方法可覆盖50%的目标物。

农业部从2001年开始对北京、天津上海深圳4个城市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蔬菜农药残留和畜产品“瘦肉精”污染开展了例行监测,每年1,4,7,9,11月进行5次例行监测。2003年蔬菜监测扩大到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山东省寿光市共37个城市,畜产品监测扩大到16个城市,并开始实施农药及农药残留监控计划、兽药及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药物残留及有害物质污染监控计划、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2004年起又将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和广州等5个城市水产品氯霉素污染纳入例行监测范围,2005年将畜产品例行监测范围扩大到20个城市。

截至2005年10月,全国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省份已达20多个,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已初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