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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分配:烟农合作社解答

【摘要】:第八部分财务与分配篇79.烟农专业合作社收入来源有哪些?首先,应该将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有所区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部分 财务与分配篇

79.烟农专业合作社收入来源有哪些?

烟农专业合作社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化服务收入。具体包括利用育苗工场开展专业化育苗,利用农机具开展机耕,利用植保机械进行专业化植保或统防统治,依托集群烤房开展专业化烘烤,开展专业化分级散叶收购等。

(2)发展辅助产业。主要是利用育苗工场、集群烤房闲置期间进行多种经营或利用农机具为大农业服务,有条件的也可利用闲置烟田进行“烟—蔬菜”轮作或在闲置期间种植高山蔬菜等。

(3)争取服务补贴。以烟农专业合作社为补贴对象,争取专业化机耕、植保、烘烤、分级补贴。

(4)承担项目建设。参与烟草行业烟水、土地整治、2千米以内机耕道、烤房等基础设施建设。

(5)承担烟叶物资配送,经营农药、肥料等。

图51 烟农专业合作社利润来源示意图

(6)探索其他相应收益,如承担国家或烟草行业相关科技项目试验等。

80.现行法律对烟农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有什么要求?

首先,应该将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有所区分。财务制度是烟农专业合作社资金收支、转账管理、成本费用计算、经营收入分配、现金管理、财务报告、债务清偿与纳税等方面的规定。会计制度则包括会计记账、会计核算等,是财务制度的会计反映。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烟农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也应该适用此规定。即烟农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包括以下两方面。

(1)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管理需要而制定的有关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如《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指导意见》《会计法》及相关会计准则中对财务会计管理的规定,这些规定对烟农专业合作社同样适用。

(2)烟农专业合作社本社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与财务会计制度而制定的合作社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如财务会计人员的设置与聘请,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与组建、职责范围,财务会计收支与报销程序等。

图52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辅导读本

81.烟农专业合作社应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烟农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是指烟农专业合作社根据国家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本单位自身设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对本单位包括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生产经营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分配、非货币交易等在内诸多业务进行会计计量、确认、记录与报告的过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烟农专业合作社同样适用此规定。

(1)相关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要符合实际情况,不得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虚假凭证等进行会计核算。

(2)烟农专业合作社各项经营活动,包括款项收付,财务收发、增减与使用,债权债务发生与结算,收入、支出、成本计算等都要做好会计手续,以利于进行会计核算。

图53 丰都武平烟农专业合作社相关财务会计凭证

(3)烟农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一般以年度为单位,即从公历1 月1日至12月31日止,并且以人民币为法定记账本位币。

(4)相关会计账簿、凭证、会计报告及其他资料,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的,也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5)会计机构、人员有必要对相关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不予接受,对不准确、不完整的予以退回。

(6)应建立专项财务会计档案,对相关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告及其他资料予以妥善保管。

(7)会计记录的法定使用文字为中文。

82.如何对烟农专业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烟农专业合作社财务审计,是指烟农专业合作社依据自身内部机构(如监事会或执行监事)或相关外部机构,对合作社所有相关经济活动往来所进行的审计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烟农专业合作社同样适用此规定,即烟农专业合作社财务审计包括以下两种。

(1)内部审计。是指烟农专业合作社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依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对本社经营中所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主体是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计的原则有两条:一是合作社经营活动是否执行了章程与成员大会的决定,二是是否损害了成员利益。如果发现存在违法情况或损害成员的行为,应立刻予以制止。

(2)外部审计。是指成员大会委托相关外部审计机构(如一些专业财务审计公司)对本社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财务事项进行的审计监督。该审计可以是单向审计,也可以是全面审计。与内部审计不同,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开展相关诉讼的证据与依据,相对而言,外部审计更具有公平性与有效性。

83.烟农专业合作社的核算单位是以社为好,还是以队为好?

首先要明确一点,这里的社是综合服务型烟农专业合作社,即探讨的是综合服务合作社是由总社统一核算好还是各个专业队单独核算好的问题。显然,由于地域条件、管理者的水平以及烟站的指导能力等原因,如果以综合服务合作社为核算单位进行核算,往往导致账目较多、混乱,核算成本较高等问题。因此,烟农专业合作社应遵循“分队核算”的原则,以专业队为最小核算单位,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以借贷记账法为基本方法,统一设置财务会计核算科目,统一设计会计凭证、财务账薄、资产台账、收支单据,细化示范社财务报销流程、审核权限、报销标准,规范示范社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收支记录。

84.烟农专业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烟农专业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是指由烟农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组织编制的,反映整个烟农专业合作社在本年度业务发展状况的情况汇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依据规定可知,烟农专业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需在召开成员大会前15日交由合作社全体成员进行阅读。其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1)本年度烟农专业合作社发展基本情况。

(2)本年度烟农专业合作社成员变化情况。

(3)各项专业化服务开展情况(包括成员与非成员)。

(4)合作社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5)合作社本年度盈亏核算情况。

(6)合作社本年度新业务开展情况(主要指设施综合利用)。

(7)合作社下一年度工作初步安排情况。

同时,在年度业务报告的编制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保持文字简洁、互相引证、附件说明等原则,以保持报告的简化。

(www.chuimin.cn)

图54 彭水喜润烟农专业合作社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5.烟农专业合作社如何做好财务活动的管理?

完善的财务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运行、维护成员利益的制度保障,因而,重要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的办法、程序必须写入合作社章程。

成员大会对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财务活动,都应当进行决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二是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三是听取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对合作社财务的审计报告,必要时,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理事会(理事长)负有组织和管理合作社日常财务活动的职责,包括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以及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

监事会(执行监事)负有对合作社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包括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

86.如何计算烟农专业合作社可盈余分配?

合作社盈余=合作社当年总收入-成本费用-相关税费

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合作社当年盈余-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烟农专业合作社成本费用包括专业服务队员劳动报酬、管理人员(经理、出纳、专业队队长)工资、物资投入(如烤煤采购)、运行费用(办公费用及日常开支)、管护费用。育苗工场、集群烤房、农机具为烟草部门和国家财政补贴,设施设备折旧不计入服务成本,但成本中应提取一定管护费用。此外,管护费用也可从公积金中提取。

图55 烟农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计算示意图

合作社按章程规定,可从合作社盈余当中提取不超过20%比例的资金作为公积金。一方面,提高合作社对外信誉和防止亏损;另一方面,也可用于弥补亏损、设施设备的维护、扩大生产经营、风险保障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对于烟农专业合作社发生亏损的,经成员大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首先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再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合作社债务用本社公积金、当年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社员证(或成员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得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87.烟农合作社如何提取公积金?有何用途?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如何确定?

合作社提取公积金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合作社对外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巩固自身财产基础;另一方面是为了实现合作社由小变大、由弱变强的滚雪球式发展。

在公积金的提取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是规定必须提取公积金,即不是强行要求提取公积金,而是规定“可以”提取公积金。也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提取公积金,也可以不提取公积金,提取与否完全取决于合作社的章程或者成员大会决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主要有以下3方面的用途。

(1)弥补亏损。合作社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样,也会遇到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合作社因市场风险或自然风险发生亏损后,如果没有公积金来弥补,就可能影响正常的经营,甚至难以维持而破产。因此,在合作社经营状况好的年份,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有利于维持合作社的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

(2)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建设贮藏和加工的厂房、购买设备和运输车辆等,以扩大生产经营。要做到这一点,除了成员增加新投资外,还可以在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积累、扩大生产经营所需要的部分资金,实现滚雪球式的发展。

(3)转为成员出资。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再把公积金转为成员出资,可以增强合作社的资金实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和最高限额都没有作具体规定,而是交由章程或成员大会决定。这里,体现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主性。道理很简单,各个合作社的盈亏情况不同,需要提取的资金数额等也绝对不能简单化,只能由合作社作出适合自身情况的具体决定。

88.烟农专业合作社如何进行盈余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由此可知,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股金分红。

在上述公式中,需要注意3个问题:第一,在分配顺序上,首先按交易量(额)的份额向成员返还,然后再进行按股金分红。第二,在分配比例上,每个合作社按交易量(额)返还和股金分红在可分配盈余中所占比例,由章程或成员大会规定。但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整个可分配盈余的60%,股金分红总额不得高于整个可分配盈余的40%。这一法律规定,体现了合作社以按交易量(额)二次返还为主、按股金分红为辅的原则。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实行以按交易量(额)分配为主的办法,是成员实现互助合作的重要体现。第三,不能以股金分红替代按交易量(额)返还。一些合作社只给入股成员分红,而不按交易量(额)返还,或者以股金分红代替交易量(额)返还,或者混淆按交易量(额)返还和股金分红。这些做法实质上是只实行按股金分配盈余,只承认了股金对合作社发展的贡献,与公司的分配办法是完全一样的,不符合合作社的分配原则。

图56 烟农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示意图

就重庆市而言,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当年盈余,为烟农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总额的60%以上要求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1)通过各个环节专业化服务产生利润的80%,按照社员接收合作社专业化服务的交易额进行返还。

(2)其他可分配盈余(如多种经营、项目建设收益)的50%按照现金入股份额分配,50%按照补贴资产量化到社员的份额返还。

这里要特别强调,这只是当前烟农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一个指导性规定,具体盈余分配要因地制宜。只要总体上不违背合作社法基本原则,实现普惠社员,具体的分配比例可由合作社章程具体规定。

图57 黔江区湘麟烤烟专业合作社2012年度分红示意图

89.如何对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进行界定及其适用条件?

无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是《烟农专业合作社指导意见》,都要求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那么,这里的交易量(额)具体指什么呢?《烟农专业合作社运行规范(试行)》对此的规定是:“交易量(额)可按合作社成员的烟叶种植面积、烟叶交售数量或活劳动量测算。”按此规定,交易量的界定可以是以下3种。

(1)当年烟叶种植面积。

(2)烟叶交售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年烟叶种植面积与烟叶交售数量是对等的,烟叶种植面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烟叶交售数量。

(3)活劳动量,用通俗一点的话说即“烟农接受合作社专业化服务的量余额”。

具体选择哪一个作为交易量(额)的最终标准,由烟农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付诸实施。总体而言,第三种界定较为接近实际。

90.烟农专业合作社管理层薪酬待遇如何确定?

烟农专业合作社管理层薪酬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是否设立管理人员(职业经理)奖励基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能否设立管理人员奖励基金没有明确规定,烟农专业合作社一般覆盖面较大,管理成员素质和能力要求高。为有效激励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的前提下,遵循可分配盈余60%以上按交易量返还的前提,在剩余的40%中提取一定比例(如10%)作为合作社管理成员奖励基金;也可单独在设施设备的多样化经营环节取得的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设立管理人员奖励基金。

(2)烟农专业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人员是否应该领取报酬。这里要遵循几条:一是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参与经营管理,而交由合作社聘任管理人员进行操作的,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原则上不得领取工资,只领取误工补贴。二是理事会成员兼任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主要是专业队队长)、参与了合作社经营管理的,可以给予相应工资待遇及误工补贴,补贴范围和标准应由合作社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3)烟草部门职工担任烟农专业合作社经理是否可以领取报酬。遵循如下原则:一是烟草部门职工完全可以被聘为烟农专业合作社经理,只是要经过成员大会表决是否聘任→对经理(烟草部门职工担任)职权作出限定→正式聘任等程序。其中,对于经理(烟草部门职工担任)职权作出限定很重要,要对成员大会、理事会、经理的职权作出具体的规定。二是烟草部门职工不得担任合作社理事长。作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如果由烟草部门职工来担任,这显然违背了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三是对于烟草部门职工担任合作社经理是否可以领取报酬,这里的规定也是原则上不可以。但这不同于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合作社领取报酬(只要经过成员大会表决或者章程规定,是可以领取的),在这里是更倾向于不领取。烟农专业合作社作为开展专业化服务、提高烟叶质量的重要载体,行业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其发展提供更多的扶持与帮助。因此,对于烟草部门职工担任合作社经理的情况,其相关工资或者误工补贴,应该由烟草公司内部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