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组建与成立篇20.成立烟农专业合作社应该遵循何种流程?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修改章程要经成员大会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并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成员权利和义务,要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化,还可以规定其他适应本社需要的权利和义务。......
2023-12-02
第六部分 资产与处置篇
58. 烟农专业合作社资产构成包括哪些?合作社对其享有哪些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其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务,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务对债务承担责任。”这一规定表明,作为烟农专业合作社,其资产构成包括以下5个方面。
(1)成员出资。即烟农专业合作社设立时,由设立人拿出的一部分资金,主要用于设立工作本身以及为设立后开展经营活动创造条件。
(2)依法提取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和扩大经营。
(3)国家财政补助,如农机购置遵循“三三四原则”(国家补贴30%,烟草行业补贴30%,购机烟农自出40%)。
(4)他人捐赠,意指社会人士出于帮助和支持该社发展,或者由于其他目的而向合作社捐赠的资产。
(5)其他合法取得的财产,如因合作方违约或侵权而得到的赔偿。
此外,烟草行业补贴形成的烘烤工场(密集烤房及附属设施)、农机具、育苗工场(育苗大棚及附属设施)等是合作社享受使用权、收益权,但没有处置权。因此,如果上述部分属于烟农专业合作社资产,合作社应该有处分这些资产的权利,但是事实上烟草行业补贴形成资产最终处分权必须由烟草部门掌控。
由上述规定可知,烟农专业合作社对于不同资产享有的权利是不同的:①对由其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②对于烟草补贴形成的密集烤房、农机具、育苗大棚等资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烟草部门享有资产的运营监督权和最终处置权。因此,对于这些资产,烟农专业合作社享有的所有权是不完整。
59. 如何对烟农专业合作社中烟草行业补贴资产的产权进行界定?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烟草行业对于烟农专业合作社中由烟草行业补贴形成资产产权处理的态度是:行业补贴形成的育苗工场、集群烤房和农机具,将产权转移给烟农合作社,合作社享有烟草补贴形成资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行业享有这部分资产的运营监督权和最终处置权。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规定呢?主要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
(1)这部分资产某种程度上等同于“国有资产”,行业补贴到合作社使用的目的,主要是希望合作社依托资产开展专业化服务,实现烟农“普惠制、广受益”,而不是希望任由其处置而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2)即使将该部分资产补贴到合作社,烟草行业依然应该与合作社签订产权移交使用协议(有的把移交使用资产的管护也纳入这一协议,这种方式是可取的)。在协议中,对烟草部门和烟农专业合作社各自的职权与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尤其对使用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的划分一定要清晰。
图38 移交到合作社使用的育苗工场示意图
(3)即使产权移交使用后,烟草部门也有责任与义务对烟农合作社能否有效运用和管护这些资产进行考察,防止少数人以烟农专业合作社名义套取行业补贴资产的现象发生。
60.烟农专业合作社资产如何顺利、有效地实现移交?
当前,不少地区中的育苗工场、集群烤房、农机具使用与收益权力分别集中在育苗业主、村委会、烟农手中。烟农专业合作社成立以后,合作社覆盖范围内育苗工场、集群烤房使用与受益权力应移交到烟农专业合作社,烟农农机具都以合作社形式进行补贴。针对育苗工场业主权力移交情况,可采取如下措施。
(1)育苗工场占地属于集体土地的,协调政府将土地使用权移交给烟农专业合作社,由烟农专业合作社内部实现承包经营。
图39 育苗工场权力移交方式示意图
(2)土地租金由育苗业主支付的,协调政府或合作社将租金划转给育苗业主,让业主交出育苗工场经营权,再由烟农专业合作社承包经营。
(3)前面两种方式均不能解决的,可采取烟农专业合作社收取育苗业主租金的方式解决,租金纳入烟农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
(4)改变育苗补贴的方式,育苗物资采取合作社专业队购买的形式。专业队在考虑成本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供苗价格,将育苗补贴直接补贴到烟农手上。
61.烟农专业合作社资产移交协议应该具体涵盖哪些内容?
一般而言,资产移交协议应该涵盖以下内容。
(1)资产移交的双方应明晰。这里有几种情况:一是对于新配置的育苗工场、集群烤房、农机具等,烟草行业在援建之初就应该明确将资产移交烟农专业合作社管理使用,因此,资产移交的双方是烟草公司与烟农专业合作社。二是对于部分已经建设完成、产权已经交由村委会或业主的育苗工场、集群烤房、农机具(事实上农机具产权过于复杂,很难收回)等,通过采取59问的相关措施,经烟草公司、合作社、村委会(或业主)三方协商,应将资产使用收益权由村委会(或业主)转移到合作社。因此,协议签订主要是三方协议,即烟草公司、合作社、村委会(或业主)共同签订。
(2)资产移交的内容应明细。移交使用的对象应明确是育苗工场、集群烤房及农机具,烟水、烟路、烟田、防雹体系等基础设施不属于资产移交使用的范畴。但是,行业可以将资产管护交由合作社实施,并配套发给相应管护经费。
(3)资产移交的数量应明细。应具体涵盖移交使用的育苗工场、集群烤房及农机具的数量、类型、型号、区位、产地公司等具体信息。(www.chuimin.cn)
(4)资产移交的权责应明细。应具体涵盖移交双方的权利、义务,资产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的划分要具体、清晰。
(5)资产移交的管护应明细。包括管护主体、管护资金的来源及落实等都应该明确。有的合作社不在移交使用协议中明确资产管护,而是专门制定资产管护管理办法,单独签订资产管护协议,这也是可以的。
62. 烟农专业合作社中烟草行业补贴资产如何进行量化?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推进综合服务型烟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烟办〔2012〕375号)明确规定:理清产权关系,行业补贴建设的可经营性资产主要为烟叶生产服务,其产权要按照当年种烟面积量化到合作社烟农。重庆市烟草专卖局文件的规定是:烟草补贴形成的资产按当年烟叶种植面积动态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可作为成员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的依据。根据该规定,可知:
(1)烟草补贴资产进行量化目的是为了让烟农能够依此为依据,分享烟农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从而实现烟草行业“广受益、普惠制”意图。
(2)资产量化的标准是当年种烟面积,而不是现实中很多地方实行的“基本烟田面积”。这是因为烟叶种植遵循三年轮作的原则,如果按基本烟田面积进行量化,就会出现基本烟田内不种烟的烟农也能分享可分配盈余,显然违背盈余分配“公平、公正”原则。
(3)所谓“动态量化”,是指烟农每年种烟面积动态变化,因此,行业补贴资产根据当年种烟面积量化到烟农份额也要随之发生动态变化,烟农专业合作社必须根据烟农当年种烟面积对其份额进行及时调整。
(4)当前关于资产量化的可行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行业补贴资产是量化到基地单元内所有生产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还是只量化到烟农专业合作社成员,在这一规定中没有得到明显体现。一般的理解是:行业补贴资产应量化到基地单元内每一个生产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而只有加入烟农专业合作社,成为合作社成员才能以其所量化到的份额分享烟农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即存在拥有资产量化份额,但是由于不愿意加入烟农专业合作社,不是合作社成员而不能分享可分配盈余的现象。二是只将移交合作社使用的育苗工场、集群烤房、农机具等量化到合作社社员,社员根据量化份额分享相应盈余返还。其实,这两种方式在本质上差别不大,第二种形式反而更可取一点。
63.如何正确理解烟草行业投入补贴资产的量化问题?
如前所述,当前合作社社员资格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由于资产量化的存在,烟农事实上都“隐性”地成为合作社“社员”,很多合作社都依据资产量化,把可分配盈余分给了烟农,而不是真正的分配主体——合作社社员。这里,需要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1)这里所指的补贴资产应该专指合作社开展专业化服务时需要利用的育苗工场、农机具、烘烤工场(集群烤房)等,而不包括烟水、烟路等设施。
(2)烟草行业希望通过资产量化,把补贴资产的产权赋予全部烟农,使烟农都能分享这些资产量化的收益,出发点是非常好的。但前人的实践早已证明,越是公众的,就越是无效率的。简言之,A利用了这些设施赚了钱,但是分钱是给大家的;同样,B肯定不愿一个人承担本属于集体的设施的管护成本,最终导致个人付出任何行为对个人来说都是“不经济的”,这也就是经济学上常讲的“公地悲剧”。况且在实践当中,烟农也并没有因为资产量化而享受多大的收益。
(3)即使进行量化,也不应该全部生产主体的量化,而应该根据基础设施覆盖范围进行量化。譬如说,A核心片区内有X座烤房、Y台农机具,能够辐射片区内N个烟农,在A片区因地制宜成立综合服务社之后,也应该只量化到这些服务设施能够覆盖的N个烟农,而不是整个单元的烟农。
(4)资产量化需要一定的成本,由于烟叶生产实行“三年轮作”“两年轮作”,资产量化必然导致部分烟农当年度没有种烟,但由于资产量化同样分享收益,这显然是不利于“稳定烟农”的。同样,由于缺乏惩罚机制,单元内烟农每年必然存在一定比例的变动,由于烟农变动,资产重新量化必然又要花费较高的成本,显然是得不偿失的。
可行的做法:补贴资产的产权依然是烟草行业的,只不过把资产运营管理的权利赋予了合作社,使得合作社通过运用这些资产为“社员”(而不是所有烟农)提供“成本价的专业化服务”(而不是收益)。至于有多少烟农能够享受到这些“成本价的服务”,这主要取决于烟农的入社比率。因为入社的决定权在于烟农自己,烟农有自我选择的权利与义务(当然合作社的宣传是必须要做的),也许最初入社比例不高,但是通过1~2年的示范与比较,烟农入社比例显然是可想而知的。国家烟草专卖局资产量化的最终目的是“减工降本、稳定烟农”,打个最简单的比方,与其把一个大饼分给一大堆人,最终大家都解不了饿;还不如在自愿入社的前提下,让一部分人先吃饱,然后带动其他人一起入社,大家一起吃饱效果来得好。所以,资产量化的意义其实不大,资产运营管理权赋予合作社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合作社必须提供“基于成本价的专业化服务”。
图40 合作社资产量化示意图
64.如何理顺烟农专业合作社的资产(财产)权利关系?
烟农专业合作社资产主要包括成员投入到合作社的资产(现金、实物等)、烟草行业补贴形成的可经营性资产、合作社公共积累形成的资产、国家财政补贴形成的资产、他人捐赠形成的资产等,其资产权利关系如表5所示。
表5 烟农专业合作社资产(财产)权利关系处理一览表
65.烟农专业合作社如何进行资产管护?
烟农专业合作社资产管护实行“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设施设备管护责任主体,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落实管护办法。
(1)设施设备管理。烟农专业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应分类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施设备产权、使用权管理清晰,设施设备能有效管护和长效利用。
(2)资金来源。日常维护的小额资金可以纳入专业化服务成本,建立和完善管护资金管理办法,联系当地政府将烟叶税的10%作为基础设施管护资金和防灾救灾资金用于合作社开展基础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管护资金除政府烟叶税外,还可通过在合作社总体盈余中提取公积金、争取政府其他相关政策支持、烟草补贴等渠道来落实。
(3)管护人员。烟农专业合作社是设施设备的使用者和受益者,要建立专人管护机制,落实具体管理人员。小型的管护,如农机具的小范围维修、零部件更换等,应以专业队为主;中型的管护,如育苗工场、烘烤工场的检修维护,应以合作社为主;大型的设施设备更新、维修、管护等,仍需行业给予相应扶持。
图41 烟农专业合作社资产管护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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