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机构与成员篇28.烟农专业合作社通常设有哪些组织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分别就成员大会的职权,召开、表决、临时成员大会以及成员代表大会作出了相关规定。设立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尚未成立时设立人的议事机构,而成员大会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存续期间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在合作社内部具有最高的决策权。......
2023-12-02
第五部分 权利与义务篇
44.成员大会行使哪些职权?成员大会与成员代表大会有何区别?
成员(社员)大会是烟农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负责决定本社经营与发展中的各种重大事项。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其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1)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8)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图30 奉节县金醇烟农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实例图
在成员大会选择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时,就应该通过章程对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作出规定。如果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代行成员大会全部职权,则成员代表大会可全权代表成员大会行使;如果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只能代理行使部分职权的,未授权的部分应仍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
45.理事会的职权是什么?理事长的职权是什么?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主要行使如下职权:
(1)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2)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3)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4)讨论决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继承;
(5)讨论决定对社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6)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7)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
(8)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9)履行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理事长的职权如下:
(1)主持合作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
(2)根据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3)组织拟定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4)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5)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6)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7)履行社员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图31 合作社理事会工作制度实例图
46.监事会的职权是什么?理事长的主要职权是什么?
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行使如下职权: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
(3)监督社员履行义务情况;
(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5)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6)提议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7)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主要行使如下职权:
(1)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2)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3)就有关问题听取合作社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图32 合作社监事会工作制度实例图
(4)向合作社社员调查、了解经营情况;
(5)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监事会的职权。
47. 烟农专业合作社经理有哪些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据此可知:
(1)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烟农专业合作社经理,应由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作出决定。但就重庆而言,为贯彻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分立”,调动管理人员积极性,理事长或理事一般不兼任经理,而是聘请专职经理。
(2)经过成员大会表决或者按照章程规定,聘请烟草行业工作人员担任烟农专业合作社经理是允许的。
(3)烟农专业合作社经理不一定由成员担任,可以聘请社外人员担任。
(4)经理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人力资源等管理人员,成员大会对经理聘请人员的工作范围、职责权限应作出规定,既要满足实际需要,又要避免过多开支费用。
一般而言,烟农专业合作社经理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理事会相关决议,具体负责合作社各项生产经营工作;
图33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理获重奖
(2)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基本管理制度草案;
(5)提请聘任或解聘有关机构负责人;
(6)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相关人员,包括管理人员。
48.行业工作人员可否担任烟农专业合作社执行理事(监事)等职?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这里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①对于大农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规模较小的,可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1~2名执行监事,可以不再设监事会,由执行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但是对于烟农专业合作社来说,由烟草行业的人来担任执行监事(当然也要经过成员大会民主选举)是可以的,但是此时执行监事所能行使的职权有其特殊性,具体后面阐述。
②对于规模较大、成员较大的烟农专业合作社,则应常设监事会机构,由成员大会选择多名监事组成监事会。(www.chuimin.cn)
(2)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无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是其他法律条文,都没有“执行理事”这一说法与岗位设置。烟农专业合作社领域之所以会出现这一说法,是由其行业特殊性所决定的。出于“反哺烟农、造福烟区”的考虑,行业通过烟农专业合作社的形式,补贴投入大量的可经营性资产(如育苗工场、烘烤工场、密集烤房及其附属设施),为了有效地管护与掌控这些资产,烟草行业希冀通过设置“执行理事”等职位来达到这一目的。但是出于法律的严肃性以及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建议烟农专业合作社应尽量规避“执行理事”这样的岗位。
行业工作人员能否担任执行监事呢?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置执行监事会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可知,有行业工作人员担任烟农专业合作社执行监事是可以的,但是有以下几个前提条件是必须遵循的。
①行业工作人员担任监事也得经烟农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②除了履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的职能以外,执行监事更多的是履行以下职能:a.监督行业各种补贴资产是否得到有效的应用、合理的管护;b.各项专业化服务的定价是否能够体现“公平、公开、公示”和“普惠共享”。这里建议在监事会另设监事长,负责履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的职能,而把a、b职能剥离出来,交由行业工作人员担任的执行监事负责。
图34 合作社监事会人员在开展工作
49.成员大会讨论哪些事项要由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哪些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规定可知,成员大会讨论需要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超过的事项主要有:①成员大会选举,即通过召开成员大会会议选举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进行的选举。②成员大会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这里泛指除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外的所有事项的决议。可以说是烟农专业合作社讨论决定相关事项的最一般的原则。具体的事项包括各项专业化服务价格的表决通过、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议、终止某种经营业务活动等。
图35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举手表决
同样,成员大会讨论需要成员表决权总数2/3以上通过的事项主要有:①对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即在烟农专业合作社经营与发展中,因经营或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章程中的某些规定不适应需要,因而对其进行修改并作出决议的过程。②对于烟农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作出决议。章程,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等都是烟农专业合作社经营发展中的特大事项,因此,必须达到成员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才能通过。
50. 烟农专业合作社如何聘用财务会计人员?
财务会计人员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聘用的负责收集、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信息,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通过对本社生产经营活动中大量日常业务、财务数据进行记录、分类和汇总,定期编制和披露反映本社在一定期限内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的专业人员。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可知:①理事会或者理事长可以按照成员大会决定聘任财务会计成员。②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工作。烟农专业合作社应当在章程中或者聘用前就财务会计人员的聘用与设置,通过成员大会作出明确规定或决定,然后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根据表决予以聘任。
就烟农专业合作社而言,由于烟农专业合作社掌握了大量的补贴资产,并且在发起之初大多缺乏专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因此,在合作社成立之初,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前提下,由烟站会计兼任合作社会计也是允许的。
51.烟农专业合作社主要采取哪些决议方法?
烟农专业合作社决议方法主要包括以下4种。
(1)重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制度和一人一票的基本原则,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可按章程规定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并在会前告知出席成员。
(2)烟农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3)社员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应由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4)社员大会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决议的,应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2. 烟农专业合作社如何进行附加表决权的设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附加表决权的规定是:“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按照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知道:
(1)附加表决权设计的依据是成员出资额和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由于成员要以出资额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面临风险的同时也应该获得相应的收益,因此,合作社法允许存在一部分可分配盈余按股金分配。在此情况下,设计与此对应的附加表决权显然是合理的。同时,由于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与不确定性,因此附加表决权更多的是以成员出资额为设计标准。
(2)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即如果某烟农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100名,那么该合作社的总表决权票数和某个成员至多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分别是120 和21。
(3)每次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时,大会主持人要应向全体成员公布合作社总的表决权数与附加表决权数,以便成员在实际表决中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
53.烟农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①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②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烟农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社员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设施。
③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烟农专业合作社获得的盈余依赖于成员产品的集合和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本质上属于全体成员。可以说,成员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效果直接决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况。因此,法律保护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权利,成员有权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④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⑤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章程在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抵触的情况下,还可以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规定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2)除享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权利外,根据烟草行业的特殊性,成员还应享有以下较为特殊的权利。
①以当年烟叶种植面积为限享有烟草补贴形成资产的受益权。
②优先参与和利用本社提供的专业化生产经营服务。
③各支专业化服务队队员应该优先从成员中选择。
图36 烟农专业合作社社员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力
(3)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规定,烟农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①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②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成员加入合作社时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都需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自己决定。
③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烟农专业合作社社员主要是接受合作社提供的各项专业化服务。
④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
⑤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中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4)除此之外,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成员还应该承担以下义务。
①保障基本烟田按照统一规划的要求用于种烟。
②保证烟草补贴形成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保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长效使用。
54.烟农专业合作社成员退社有几种情况?退社要经过哪些程序?
烟农专业合作社成员的退社应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自愿退社。自愿退社是一种单方面法律行为,无论章程有无规定,退社人都有权作出退社的意思表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社全体成员。如果声明退社违反章程规定,并造成本社或其他成员损害的,退社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2)约定退社。即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已到或其他事由出现,经全体成员同意退社。
(3)发生了使某成员难于继续参加烟农专业合作社的事由而进行的退社。如其他成员严重违反章程规定的义务,导致自己在合作社利益严重受损,而该成员仍可能从事这样的行为。
(4)自然退社,即在烟农专业合作社存续期间,出现法定的退社事由(如成员自然死亡、丧失行为能力与偿债能力,作为机构被依法撤销,成员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有关成员自然丧失成员资格的情形。
关于成员退社的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根据此规定,如果某烟农专业合作社财务年度为每年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则个人成员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前提出退社申请。
55. 成员退社时,其合同签订、出资、债务承担该如何处理?
由于成员退社导致成员资格的终止,如此时其与烟农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则面临合同处理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条规定:“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退社只引起退社成员资格或者身份变化,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当然该合同的某些条件和交易价格可能会由于成员身份变化发生一定变化,如由内部服务价格变为外部服务价格。对于成员退社后成员出资的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与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按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对于合作社的经营亏损,大农业领域主要是由公积金予以弥补,有时也可以用增加出资额的方式来弥补,而烟农专业合作社则主要由公积金进行弥补。成员退社时,如果存在亏损,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与债务。”依照这一规定,成员退社时,应就本社此前的经营亏损进行核算后,对于该分摊到退社成员的比例要求其按规定予以承担。亏损分担比例,章程有规定的按规定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成员大会有关决定进行分摊。
56.烟农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对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图37 烟农专业合作社债务责任示意图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烟农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名义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合作社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烟农专业合作社用以对外承担责任的独立财产,包括成员出资、公共积累、政府扶持的资金和社会捐助。烟草行业补贴的育苗工场、集群烤房、农机具等不得用于置换、抵押、担保、破产清算,不得用于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烟农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社员证(或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成员要求退社或者资格终止的,应首先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合作社亏损及债务,资格终止前与合作社已签订的合同,应该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此前提下,方可退还记载在其社员证(或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返还按章程规定的可分配盈余。
57.烟农专业合作社会议记录的要求有哪些?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一般而言,烟农专业合作社会议记录参照一般会议记录格式就行,主要内容如下。
(1)准确写明会议名称(要写全称),开会时间、地点,会议性质。
(2)详细记下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应到和实到人数,缺席、迟到或早退人数及其姓名、职务,记录者姓名。
(3)记录发言可分摘要与全文两种。多数会议只要记录发言要点即可,不必“有闻必录”。某些特别重要的会议或特别重要人物的发言,需要记下全部内容。
(4)记录会议的结果,如会议的决定、决议或表决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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