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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形势篇:烟农专业合作社百问百答

【摘要】:第一部分政策与形势篇1.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③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使生产的农产品专业化水平低,农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而今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政社分离的,它们尽管常常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和帮助,但从根本上是民主、自治、独立的经济组织。

第一部分 政策与形势篇

1.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组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图1 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验交流会在北京召开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社员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共同需求和渴望的自治联合体。主要强调以下特点:①合作社是自治组织,它尽可能地独立于政府和私营企业。②合作社是“人的联合”,世界上许多基层合作社只允许单个“自然人”加入,但联合社允许“法人”加入,包括公司,通常联合社的社员就是其他合作社。③人的联合是“自愿的”,在合作社的目标和资源内,社员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④“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需求”,这一规定强调了合作社是由其社员组织起来并着眼于社员的,社员的需要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⑤合作社是一个“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合作社所有权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归全体社员。

需要说明的是,长期以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名称的表述不尽统一,《农业法》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004年和2005年的中央1号文件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部的一系列文件中也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但随着2007年《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称号得以正式确立并广泛使用,本文中一律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表述。

2.国家为什么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合作社有什么好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正式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业快速发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经营体系也显露出如下弊端:①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市场“大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农民抵御风险能力差。②一家一户的市场主体同高度组织化的企业主体是不平等的,农民在交易中处于被动地位。③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使生产的农产品专业化水平低,农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④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很难使科技和良种结合起来,规模效益不高。⑤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农民无力加工农产品,从而无法分享农产品增加值收入。

为缓解这一弊端,早在20世纪90年代,国家就曾经大力提倡“公司+大户”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且在特殊的历史阶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由于农户与公司之间在信息、渠道等方面的不对称,两者之间并不是完全平等的市场关系,又缺乏其他力量予以平衡,导致农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话语权、自主意志得不到体现,农户与公司权责严重不对等、条约有欠公平,利益分配完全由公司单方决定、向公司方倾斜,双方很难达成“双赢”效果。

图2 国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文件及专家分析

因此,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与农户、公司与农户之间搭建平等对话平台,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必然选择。主要体现在以下7个方面:①是市场主体的一种补充形式,农民可以有效组织起来,按产业化发展模式发展自身。②有利于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发展。③有利于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产品直接参与国际、国内竞争。④有利于提升产业化水平,减少成本,减少中间环节。⑤有利于品牌化经营,拓展销路。⑥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⑦有利于优化政府对农业的投资方式,改变以往“撒胡椒面”似的补贴方式,发挥农业补贴的最大效益。

3.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如何?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2013年1月10日公布的数据,至2012年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68.9万个,入社农户4 600多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8.6%,合作社出资总额达1.1万亿元。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5年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①增长速度加快,东中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保持快速发展,西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量逐渐增加。②合作模式更加多样化,有企业带动型、能人创办型、群众自组型等多种发展模式。③经营范围扩大,从事的行业从种植、养殖、农产品销售逐渐向二、三产业转移。④规模不断扩大,开始出现跨地区、跨行业联合现象。

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20世纪50年代的人民公社有何区别?

我国现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20世纪50年代的人民公社的区别包括以下几点。

(1)人民公社把农户土地私有制改造为集体所有制,家庭经营改变成集体经营:而今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建立在土地家庭承包基础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不会动摇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反而会在新的层次、新的意义上稳定和发展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

(2)人民公社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兴起和发展的,没有经营问题,只有生产问题,因此,那时的合作社至多只是在指令计划和统一派购下的生产联合体。而今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起和发展于市场经济体制中,直接面向市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是建立在分散生产和平等交易基础上的经营联合体。

(3)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之前的合作社乃至后来的集体经济组织从一开始就被政府赋予了管理农村和农民的使命。而今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政社分离的,它们尽管常常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和帮助,但从根本上是民主、自治、独立的经济组织。

(4)人民公社很大程度上是政府推动的强制制度创新,是政府实现国家发展战略的主观产物。而今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和发展绝非政府推行的强制制度创新,而是农民在市场诱导和政府引导下的制度创新,是我国农业走向市场化、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客观产物。

表1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人民公社的区别

5.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制企业有何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制企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作社以谋求、维护和改善社员利益为目的。社员的需要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社员不仅有经济需要,也有社会、文化需要。而一般公司则追求资本收益的最大化,并不以为特殊的对象服务为目标。

(2)合作社一般以劳动联合为基础,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是主体。虽然合作社也采取入股联合形式,但资本的联合从属于劳动的联合。一般来说,合作社的社员既是资产所有者,又是服务对象(劳动者),实现了资本和劳动的直接结合。而在一般企业中,资本是主体,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对立关系依然存在。公司制的资本是所有者的联合,是资本的集中,是私有资本通过联合转化为社会资本的一种形式,而且投资者并不一定从事公司的生产经营。

(3)合作社一般由使用者、社员均衡持股,即使股份有差异,也有限制,一般不允许非社员持股。而一般公司可以差别持股,也没有限制,特别是股份制公司,股东基本上不是本公司的使用者。

(4)合作社一般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是以平等的身份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而一般企业实行“一股一票”制,大股东可以通过购买股票掌握企业股份控制额,从而左右公司的经营决策,股东之间是不平等的。

(5)合作社按交易量(惠顾量)分配为主,股金一般不支付红利,即使社员扩大投资资本,也只能获得有限利息,处于从属地位。而一般公司的分配以股份的多少分红,是按资分配。

表2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制企业的区别

6.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行业协会(技术协会)有何区别?

农民专业协会(技术协会)是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在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实行资金、技术、生产、供销、加工等互助合作和服务的开放性、民间性的社团组织。这类组织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成员间的利益联系比较松散,经费来源主要是会员会费、政府资助、部门或个人的捐助。

农产品行业协会是一种同业者的非经营性或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的功能可归纳为行业整合、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维权。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三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虽也是非营利性组织,但主要表现在内部,其实质是营利性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法人,农产品行业协会是社团法人。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微观主体,农产品行业协会是宏观主体。应该指出,引导众多同类专业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与专业协会)和专业加工企业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是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程度比较高的区域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政府直接调控农业生产向农民自主组织调控农业生产转变的必然途径。

表3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行业协会的区别(www.chuimin.cn)

7.当前国家主要颁布了哪些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的法律法规?

当前全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如下几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 年7月1日起施行。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3)《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图3 国家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法律法规

(4)《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 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5)《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农经发〔2010〕6号):农业、发改、财政、科技、水利、商务、林业7部门联合出台此规定,自2010年6月6日起施行。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7)《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农业、发改、科技、司法、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中国银监会11部门联合制定。农业部于2010年6月10日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农经发〔2010〕8号)。

(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示范的通知》:农业部组织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等信息系统,选取6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应用示范,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9)其他法律法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26号)、《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286号)、《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关于抓紧确定农社对接试点城市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经〔2011〕16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0〕8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7号)、《中国银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号)等。

8.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②抵扣增值税,是指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具体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2)项目支持: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有关财政资金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具体见《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农经发〔2010〕6号)。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种植、养殖基地及产地初加工、储藏保鲜项目,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100万元、不低于20万元,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具体见《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2〕117号)。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标准化示范项目、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一村一品特色产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优势农产品重大技术推广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农超对接”试点项目等都有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扶持的内容。

(3)财政补贴:财政部每年拿出2亿元对合作社进行补贴,中央安排专项资金15亿元支持蔬菜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省、市、县级行政单位都相应出台专项配套资金。

(4)信贷优惠:①各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明确从信用评定范围、信贷支持力度、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方式、信用合作等方面给予合作社金融支持。②资金互助社扶持,如不用缴纳存款准备金、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会计科目设计不需要审批等。具体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

图4 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的扶持项目汇总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当前大农业领域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的优惠政策很多,但是项目能否落实取决于以下两点: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要加强主动学习,了解当前国家及各个地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二是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进行政策衔接,主动争取项目落户。由此可见,单纯的“等、靠、要”显然是不可取的。

9. 世界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有哪几种类型?

当前,世界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1)以德法为代表的合作社类型。其主要特点是专业性强,即以某一产品或某种功能为对象组成合作社,如奶牛合作社、小麦合作社、销售合作社或农机合作社等。这些合作社一般规模都比较大,本身就是经济实体。它们为了形成规模优势,保障合作社利益,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或合作逐步增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合作体系。

(2)以日本为代表的合作社类型。它的主要特征是以综合性为主,韩国、印度、泰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属于这一类型。在日本有专业性农协,也有综合性农协,但以综合性农协为主,根据会员的需要为会员开展多种多样的服务。日本农协开展的服务主要有经营指导、农产品销售服务、购买服务、信用服务、互助保险服务等。一些社区服务也是农协的一个重要内容。

(3)以美国、加拿大、巴西为代表的合作社类型。它的主要特点是跨区域合作与联合,以共同销售为主。美国销售合作社发达,规模大,在牛奶水果、蔬菜等领域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涌现了不少国际驰名品牌。

图5 美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10. 国际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趋势如何?

当前,国际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新趋势如下。

(1)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获得大量资本,增强市场竞争力,合作社之间出现持续的合并与联合浪潮。合作社越来越重视纵向一体化,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供给合作与农业生产的一体化,农业生产合作与农产品营销、深加工合作的一体化。

(2)组织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一种是传统的合作社转变成新型的有限责任公司(PLC),这种公司的股份,有的完全由原合作社成员控制,有的则吸引了外部的股份。另一种形式是引入可交易股份,它包括允许在成员内部转让的股份和允许非成员拥有的股份。还有些“新一代合作社”采取有限社员资格、购买交易权限等措施。

(3)由于市场竞争压力增强,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越来越呈现商业化交易态势,普遍运用严格的成本核算原则。合作社对社员提出越来越严格的交货条件,以确保质量。

(4)合作社与非成员个人、非成员企业的交易日渐增多。传统的成员控制模式正逐渐为专业的管理控制所代替,特别是在那些规模大、综合经营的合作社中。同时,合作社法制正在朝更自由、更宽松的方向转变,更加强调合作社自我规制。

(5)在适当控制集体资产(不可分配资产)的比重的同时,许多合作社积极拓展新的融资手段,如引入成员参股证和债券、集体资产(不可分配资产)量化到个人、传统合作社转变为新型的有限责任公司(PLC)等。

图6 日本烟叶生产组织形式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