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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摘要】:第二十一章寿险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第一节寿险公司会计核算概述会计是收集、分析和汇总财务数据的一种制度,企业依靠它所提供的信息做出经营决策和编制符合要求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章 寿险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一节 寿险公司会计核算概述

会计是收集、分析和汇总财务数据的一种制度,企业依靠它所提供的信息做出经营决策编制符合要求的财务报告。通过查阅企业的财务报表和账册,人们可以了解其过去和现在的财务活动状况,并且可预测其前景。正确的财务报告可以显示一个企业的财务实力、盈利或亏损状况。企业的领导和外界人士(客户、银行、主管机关等)通过对财务报告的分析,能够识别该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并可以对改善企业的经营业绩提出整改措施。

一、寿险公司会计部门的组织机构

人寿保险公司的会计部门可以按照其主要的职能领域来构造,这些职能领域包括保险费会计、投资会计、税收会计、一般会计、预算的计划和管理、成本分析、信息管理、内部审计等。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建立和保持用来区分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支出的账务制度;保持公司的会计记录;记录收入和支出;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预算的计划和管理;分析经营的费用;管理现金流量;编制税收申报表;进行对记录和程序的审计。

二、人身保险会计核算的特点

按照我国现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业务按险种进行分类核算。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会计核算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双制并用

双制并用是指人身保险的会计核算既采取权责发生制(Accrual basis Accounting),又采用收付实现制(Cash basis Accounting)。在国际上,许多企业通常使用权责发生制来记录其财务交易,按照这种会计制度,即使收付尚未实现,只要交易发生就把收入或费用入账。而收付实现制则要求在收付实现后才做会计入账。人寿保险公司平时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来核算其业务,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单所有人对缴付保险费不作法律上有约束力的承诺,所以只有当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后才会把保险费记入收入项目。但对其他财务收支核算,仍可按照权责发生制来加以处理,并且,年终在会计收支上也实行权责发生制。也就是说,在平时采用收付实现制,在年终结算时采用权责发生制。我国《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一年期结算损益,保险业务的各项收支,不分业务年度,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并确认当期损益。”[1]

(二)暂记账户

使用收付实现制使人身保险的会计核算具有某些独特性。例如,对一笔预付保险费,只有当保险单签发后才能视作是收入,在这之前只能暂记在一个负债账户;又如,为了使提取责任准备金和当年保险费在同一会计年度基础上进行,将当年不同月份承保的业务计算交足一年保险费与本年实交保险费比较后得出的差额应暂记在一个“未收保费”账户。

(三)准备金精算

人身保险的责任准备金是根据精算得出的,而不是通过财务收支核算得出的,这项工作虽不是由会计部门承担,但由业务部门提供的精算结果要在会计账务中反映出来,使损益计算成为可能。

(四)不认可的资产

有些国家为了使寿险公司的资产在保守的基础上估价,规定某些资产不计入公司年报中的资产负债表中,这些资产被称为不认可的资产(Nonadmitted Assets)。不认可的资产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一部分资产价值是认可的,其余部分价值是不认可的,这类资产一般都是投资。由于投资的资产在价值上有较大波动,所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保守的基础上估计其投资的价值。例如,美国寿险公司的股票投资是由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下设的证券估价委员会根据每年年末股票市价来确定其价值的。另一类是资产的全部价值均不认可,这些资产包括设备、装置、汽车、计算机软件、办公用品、雇员借款等,这是因为这些资产的实现价值不易确定。

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的“认可资产表编报说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股权投资、保单质押贷款、现金等为认可资产,并规定了政府债券、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等认可资产的计价方法。

第二节 人身保险业务核算

一、保险费收入核算

保险费收入是会计部门最大的核算项目。为了反映和监督人身保险保险费收取情况,应设置“保费收入”总账科目和“预收保费”总账科目。

人身保险业务一般按月缴付保险费,会计人员对缴费时间和金额进行审核后,做以下会计分录:

个人缴费:借:现金

人身保险单失效后的复效,除了需补缴应缴的保险费外,还应将失效期间应缴保费所生利息一并补交,其会计分录如下:

会计部门应将银行活期存款及时转定期存款,并按年期设户进行明细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就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具体问题做出相关规定。关于保费计量问题,仅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不能分拆的合同则使用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将有重大附加利益支付可能的合同划为保险合同。以后以投资连结保险、万能险为代表的投资型产品的投资部分收入将不再计入保费收入。

二、给付保险金核算

人身保险的给付保险金分为满期给付、年金给付和死亡、伤残、医疗给付。

(一)满期给付

为了反映满期给付情况,设立“满期给付”科目,作如下会计分录:

(二)年金给付和死亡、伤残、医疗给付

分别设立“年金给付”和“死伤医疗给付”科目,核算人身保险业务中年金给付和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医疗等事故后保险公司按保险责任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情况。这些科目也是按险种设明细账进行核算。会计分录如下:

如果保户未偿还保险单质押贷款,在给付时应扣除本息,作如下会计分录:

三、借款与还款核算

由于长期人身保险业务具有储蓄性,所以条款中规定了保险单质押贷款,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款人还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四、退保核算

储蓄性的人身保险业务允许退保,保险公司按照规定给付退保金,其会计分录如下:

如果退保时,尚有未归还的借款,其账务处理如下:

五、手续费核算

佣金或代理手续费是保险公司根据代理协议给予代理人的报酬,一般按实收保费和规定的比例支付,其账务处理如下:

六、税收核算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储蓄性人身保险业务免缴营业税,对寿险公司免征公司所得税,如需缴营业税,其账务处理如下:

七、保户红利支出核算

人寿保险公司如出售分红保险单,其盈利的大部分应作为红利返还给保户。当保险公司向保户分派红利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当年终结转“本年利润”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八、应收利息核算

定期存款利息要等到存款到期才能收到,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将属于当年利息收入计入当年收益。会计部门应设“应收利息”科目,作如下会计分录:

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时,应冲减以前年度的应收利息,其账务处理如下:

九、投资收益核算

人寿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有赖于寿险资金增值,人寿保险公司为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将责任准备金和资本金进行债券、股票和其他投资。在年终计算投资收益时,对债券应计未收利息,对股票应计应收股利,对其他投资应计所得利润。会计部门应设“投资收益”总账科目,在期末将“投资收益”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账务处理如下:

再将“投资收益”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

该科目应按投资收益种类设明细账进行核算。

十、准备金核算

责任准备金是人寿保险公司的最大负债项目,并按照预定复利率来计算利息。为了核算和监督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情况,设“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和“寿险责任准备金”两个科目。两科目均按险种设账户进行明细核算,作如下会计分录:

转回责任准备金时,作如下会计分录:财政部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准备金评估的规定是:准备金评估利率将以市场利率而非偿付能力监管利率为依据。由于提高了准备金的评估利率,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寿险公司准备金负债,而利润有一定程度增加。

人身保险业务各项费用和其他收支的核算方法与一般企业相同。

第三节 寿险公司损益核算

一、利源分析

从理论上讲,人寿保险业务的盈亏可使用下述公式计算:

人寿保险业务盈(亏)=寿险实际责任准备金-寿险理论责任准备金

但我国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财务部门按下列公式进行人寿保险的利源分析:

寿险损益=“三差之和”+退保损益

“三差之和”即费差、利差、死差之和。费差是用预定费用率(即附加保费)减去当年各项实际费用后的差额,即:

费差=毛保费×附加费用率-费用支出

利差是用年初责任准备金加上按当年预定利率计算形成的理论责任准备金与年初责任准备金加上按当年实际利率计算形成的责任准备金的差额,即:

利差=本年度利息收入+本年度其他投资收益-本年度预定提存利息

死差是指预定死亡给付与实际死亡给付的差额,即:

死差=本年度纯保费收入+本年度预定提存利息+年末账面责任准备金-本年度提存责任准备金-本年度退保金-本年度死亡、伤残给付-本年度满期给付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1991年度建立“三差”核算体系,从年度决算情况来看,1991年和1992年两年度经营情况尚好,但到1993年度出现第一次亏损,其原因主要是费差亏损和利差亏损。这说明寿险的费用分摊超过了其附加保费,责任准备金运用的资金收益率低于预定利率。[2]

二、人寿保险公司利润表

按照《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我国人身保险业务实行按会计年度核算损益。人寿保险公司的利润并非个别业务计算汇总而成,而是根据全部业务计算而成。人寿保险公司的利润由承保利润与投资利润组成。与一般企业不同,由于各种准备金的估计和提存很难完全准确,因此其估计准确与否对寿险公司年度利润影响较大。人寿保险公司利润表是反映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经营成果及其形成情况的会计报表。它反映公司从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累计实现的全部收入与支出、利润(或亏损)总额以及净利润(或净亏损)形成的情况。通过利润表可以从总体上了解人寿保险公司的收入、成本和费用及净利润(或净亏损)的实现和构成情况。通过分析和比较不同时期的利润表,可以发现人寿保险公司的获利能力、利润的变化趋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利润表既是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业绩的综合体现,又是进行利润分配的主要依据(见表21-1)[3]

表21-1 人寿保险公司利润表

续表

注:在上表中,
承保利润=保险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支出-准备金提转差
营业利润=承保利润+投资利润

第四节 寿险公司财务管理

每家寿险公司都有两个基本的经营目标:一是为了保障其保单所有人的利益,保险人必须能偿付其到期的债务。偿付其债务的能力被称为偿付能力。二是为了公司所有人的利益,保险人要设法使其公司价值最大化。对其所有人产生利润和增加公司价值的能力被称为盈利能力。保险公司管理其财务资源以实现其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目标的过程被称为财务管理。

一、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

寿险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下:

1.制定公司的财务战略。这一过程包括制定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目标和战略。

2.管理资本和盈余。寿险公司的资本和盈余是其资产超过其负债的金额。财务经理管理公司的资本和盈余以获得高的收益率。

3.管理现金流量。财务经理要注意公司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以获得充足的现金来偿付债务。

4.管理投资。投资经理买卖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和其他资产来帮助公司实现其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目标。

5.公司财务报告。会计部门编制公司财务成果的报告,供公司管理部门内部使用和监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潜在投资者等外界使用。

6.执行其他会计职责。这些职责包括预算、费用分析和记录公司所有财务交易。

7.审计和内部控制。财务经理制定遵守公司方针、保存财务记录和保护资产的程序。

8.进行财务分析。进行财务分析以掌握盈亏的原因,识别偏离预期结果的先兆。

在大多数寿险公司中有三个部门(即会计、投资、精算)分担财务管理职责。这三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责,但它们紧密合作来管理公司的财务。保险公司的总裁对公司的财务战略和目标最终负责,但他把大部分财务管理职责委派给首席财务官(CFO),由首席财务官协调会计主任、首席投资官和总精算师分管的财务工作,并向公司董事会和总裁报告。

二、基本的会计报表

为了理解寿险公司的财务管理,需要熟悉某些会计报表。

如同其他企业一样,保险公司使用财务报表来衡量其财务状况。财务报表是一份汇总一家公司的财务交易的报告。任何企业的基本财务报表是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两者有助于确定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水平。

(一)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显示一家公司在一个特定时期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汇总了公司拥有的资产、欠下的负债和公司所有人对公司的投资(所有人权益)。保险公司通常用资本和盈余来代替所有人权益这一术语。表21-2是一张简化的资产负债表。

表21-2 寿险公司资产负债表

资产包括投资、现金、建筑物、设备和他人欠公司的款项。人寿保险公司拥有的资产主要是债券、股票、不动产、抵押贷款和现金。寿险公司的主要负债是保单准备金。一家公司的资产必须超过其负债金额,这些超额资产通常被视为负债的“支撑”。

各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必须保持一个最低水平的保单准备金,大多数保险人保持的准备金水平超过法定的最低准备金。准备金评估是确定保险人法定保单准备金价值的过程。保险人的委任精算师(Appointed Actuary)是由公司董事会正式任命的精算师,他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提供正式的精算意见,负责确定每年必须提存保单准备金的金额,以确保将来有充足的资金偿付公司负债。在做出这种决定时,委任精算师对预期保费缴付、预期的投资收入、预期的索赔经验和预期的费用支出要作保守的假设。

除了保单准备金之外,保险人必须提存的其他法定准备金包括: (1)应付保单红利准备金;(2)保单所有人预付保费准备金;(3)已发生但尚未赔付的赔款准备金;(4)资产波动准备金,旨在调剂保险人投资业务中的盈亏;(5)各种意外准备金,可作为保险人面临的特殊风险的缓冲器

资本和盈余是指资产超过负债的部分。资本是公司所有人通过购买保险公司发行的股票所作的投资。盈余代表自从公司开办以来公司经营中赚得的净利润中积累的部分。因相互保险公司不发行股票,对资本和盈余就单纯地称为盈余。资本和盈余是保险人偿付能力的重要决定因素。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负债、资本和盈余的关系是基于下列基本的会计方程式:

资产=负债+资本和盈余

保险人的资产必须等于其负债与资本和盈余的合计数。

(二)损益表

寿险公司两个主要收入来源是保费和投资收益。寿险公司的主要费用是向保单所有人和受益人给付合同保险金。费用也包括本期到下期的准备金价值的变化。例如,如果保单准备金的增加被视作公司的一项成本,它就作为费用处理。除了保险金之外,其他保险公司费用还包括:(1)代理人佣金;(2)雇员薪金和福利;(3)产品开发和行政管理费用;(4)营销费用;(5)设施维护费用;(6)税金。

保险人的利润是一定时期内收入超过费用的部分。如果费用超过收入,该超过部分称为亏损。保险人在损益表上报告其收入和费用。资产负债表是在一个时点公司财务状况的快照,而损益表则是报告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净收入或净亏损。表21-3是一张简化的损益表。

表21-3 寿险公司损益表

(三)损益表与资产负债表的联系

损益表通过资本和盈余账户与资产负债表联系在一起。在每一会计期末,损益表上的净收入被加到资产负债表上的资本和盈余金额中。如果发生净亏损,则从资本和盈余账户中扣除。

三、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

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在提升盈利能力的同时增强偿付能力。两者对保险人的生存能力都至关重要。

(一)偿付能力

对保险人而言,偿付能力是指保持资本和盈余高于法定资本和盈余最低标准的能力。不符合这一法定最低标准会导致保险监管机构接管保险公司。保险人不能保持法定的资本和盈余的最低标准被称为无偿付能力。

1.影响偿付能力的风险。这些风险可以分为四大类,称为意外风险(Contingency Risks)或C风险。

(1)Cƽ1风险是资产风险。资产风险是指除了市场利息率变化以外的原因造成投资损失的风险。例如,保险人所持有的股票会丧失市值的风险,保险人所持有债券的发行人不按时偿付本金和利息的违约风险。

(2)Cƽ2风险是定价风险。定价风险是指保险人有关死亡率或费用的经验明显偏离预期,造成保险人的产品发生亏损。

(3)Cƽ3风险是利息率风险。利息率风险是指市场利息率的变动造成损失的风险。例如,市场利息率上升引起债券销售亏损,保险客户向保险公司退保后把资金存入银行以取得较高的收益率。

(4)Cƽ4风险是一般经营风险。一般经营风险是指由于管理不慎或公司不能控制的环境因素造成损失的风险,例如无效的管理、欺诈和诉讼损失、税法修改、经济衰退、自然灾害。

存在这四类C风险足以说明充足的资本和盈余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至关重要,通过资本和盈余提供资金来弥补由于这些风险造成的损失,使保险公司仍保持偿付能力。因此,保险公司持续的偿付能力一般依赖于充足的资本和盈余。

2.偿付能力的衡量。保险公司通常使用资本比率而不是资本和盈余的绝对金额来衡量其偿付能力。资本比率通常是保险人的资本和盈余与资产的比率:

一般而言,资本比率的值越大,保险人的偿付能力越强。上述资本比率被称为未加权比率,因为它没有考虑保险人经营内含的风险水平。考虑保险人的风险水平,对未加权比率进行调整,就得出风险加权比率。在给定经营风险情况下,在决定保险人是否有充足的资本和盈余时,风险加权比率优于未加权比率。美国和加拿大保险监管机构都使用风险加权资本比率来监管每个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根据《风险资本比率规定》(Riskƽbased Capital Ratio Requirement),美国各州保险监管机构评估相对于保险人经营风险的资本充足性。风险资本(RBC)比率是根据风险加权公式来计算的。RBC比率是把保险人实际的资本和盈余金额与考虑其风险后应该具有的资本和盈余金额进行比较,其实际计算超出了本书范围。美国的每家保险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公式进行RBC计算,并向州保险监管机构和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呈送其RBC水平的年报。保险监管机构分析其年报RBC水平,按特定标准加以比较。如果其RBC比率低于标准,就对该保险人采取措施。该比率越低,采取的监管措施就越严厉。表21-4列出了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RBC监管系统下法定的监管措施。

表21-4 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RBC监管系统下法定的监管措施

资料来源:摘译自NAIC《人寿和健康保险人风险资本示范法》。

我国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将在下一节专门加以论述。

(二)盈利能力

保险人一般重视长期盈利能力。长期盈利能力使保险人能提供投资资金,支付分红保单的红利或向股东分派红利,提高保险资信评级机构的评定的资信级别,向产品开发和拓宽销售渠道提供资金,为公司成长和兼并提供资金。

损益表只能提供保险人短期盈利能力的信息,有关长期盈利能力的信息需使用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上的资本和盈余账户反映了公司经营的长期影响。

盈利能力使用资本收益比率来衡量:

资本收益比率表明一定时期内保险人如何使用其资本和盈余来产生利润。资本收益率越高,表明公司越有效地使用其资本和盈余来获得利润。如同前面讨论的资本比率,资本收益比率可以是未加权的,也可以是考虑保险人风险水平后加权的。资本收益比率可以总体计算,也可以按险种、产品、销售渠道分别计算。有些保险人也使用盈余收益比率代替资本收益比率指标。(www.chuimin.cn)

四、财务目标和战略规划

(一)财务目标

如前所述,保险人总的财务目标是在保持强的偿付能力的同时获得高的投资收益率。然而,追求盈利包含承担一定的风险,而保持偿付能力需要避免风险。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两者的交替关系要求保险人平衡偿付能力要求和盈利能力目标。

1.偿付能力目标。保险人偿付能力的目标一般用一个目标的财务比率表示,如一个风险加权的资本比率。保险人一般把其资本目标定在高于法定的最低标准之上。另一个与偿付能力相关的目标是保持公司的行业资信级别,或者达到一个更高的资信级别。资信评级机构非常重视偿付能力,所评定的资信级别一般反映了保险人的资本充足性。

2.盈利能力目标。保险人一般设立若干个盈利能力目标。例如资本的目标收益率,可以按照整个公司或险种分别设定。又如目标增长率,可以设定每年收入增长率或资产增长率。股份保险公司还可以规定一个股价上升率目标。

(二)财务战略规划

一旦财务目标设定,财务经理就要规划实现这些目标的战略。财务战略可以分为进取型战略、保守型战略和介于两者之间的战略。

实行进取型财务战略可能提高公司的收益率(盈利能力),但也可能威胁其偿付能力。进取型财务战略通常是从事高风险资产的投资、开发许多新产品、扩大新险种业务和建立新的销售渠道。实行保守型财务战略可能增强公司的偿付能力,但也可能降低其收益率。保守型财务战略通常是从事低风险资产的投资,在现有市场开发传统产品、使用现存的销售渠道。一般来说,寿险公司不应该采用过度进取型或过度保守型的财务战略。许多保险人采用进取型和保守型两者混合的战略,并随着市场状况不断进行调整。

五、现金流量管理

现金流量是现金流入或流出一个组织的活动。现金流入也称为资金来源。保险人的现金流入来自:(1)产品销售和投资收益产生的收入;(2)现存资产的出售;(3)外部筹资。现金流出也称为资金使用。保险人的大部分现金流出是给付保单所有人和受益人保险金、退保金,其他现金流出是支付经营费用和购买新资产。现金流量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在任何时候都有足够的现金偿付到期债务,并使剩余现金合理投资以尽可能获得高的收益。现金流量的模式是指现金流入和流出公司的时间选择和金额。

(一)现金流量对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保险人必须以现金形式保持足够的资产金额以便偿付到期债务。如果保险人没有充足的现金资产,即使其资产超过负债仍难以偿付其债务。当保险人不能偿付其当期债务时,就有可能亏损出售资产或借入资金。

为了保持偿付能力,保险人要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即资产以接近其真实价值迅速变换为现金的能力。资产流动性越强,就越容易以接近其真实价值变换为现金。现金自然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它毋须变换。一些短期债券(如国库券)因随时可出售而具有高度流动性,而商业不动产则因耗费时间寻找合适的买家而缺少流动性。然而,保险人也不能持有过多现金,因为现金资产不能产生收益。保险人需要获得高收益率以实现其财务目标,而长期和缺少流动性的资产一般提供较高收益率。财务经理要确定一个流动性水准,使公司既能偿付到期债务,又能获得高的投资收益。

(二)资产负债管理

在理论上,保险公司能通过保持其现金流入至少等于现金流出来平衡其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的目标。但在现实中,财务经理不可能使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完全匹配,只能尽力使两者接近。为了使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匹配,财务经理把资产和负债一起管理。资产负债管理是协调保险人的产品负债和投资两者的财务影响的现金流量管理计划。通过资产负债管理,财务经理识别现金流出的模式,然后构建一个足以偿付公司债务的现金流入模式的资产组合。在应用资产负债管理原理时,首先要估计在一定时期一种产品会产生的索赔时间和金额,这些索赔表示未来的现金流出。然后,再确定为了给付这些未来索赔所需现金流入今日必须投资的金额。

资产负债管理已成为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一项日常金融风险管理活动。许多保险公司已建立了资产负债管理的技术队伍,并采用了一个正规的内部报告系统,向需要资产负债管理信息进行财务决策的经理们汇报。

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公司总裁、首席财务官、首席投资官、产品精算师和投资经理介入,并广泛进行交流,如图21-1所示。

1.总裁和首席财务官对公司将要开发的产品作最后决定,他们需要向投资部门和产品开发部门咨询以确定该产品能否在公司风险承受范围内产生理想的收益。一旦已做出产品开发决策,总裁和首席财务官要注意投资部门和产品开发部门共同进行的该产品的资产负债管理。

2.产品精算师进行产品设计和定价,使预计的现金流入足以偿付债务。例如,产品精算师在产品设计中鼓励客户保持保单长期有效,不轻易退保。

图21-1 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

3.投资经理根据给定的利息率远景方案确定各种类型资产产生的净现金流入的时间和金额。投资经理关注产品精算师预测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时间和金额的匹配,必须能对经营环境变化造成的现金总流量不匹配做出反应,还必须确保在任何经济环境下投资具有足够的流动性。

资产负债管理要使用预测和模拟技术。预测是估计可能的远景方案。精算师对其产品相关的现金流量(保费收入、保险金给付、退保金等)的金额、持期(Duration)和时间进行预测,投资经理对资产相关的现金流量(投资收入、证券买卖等)进行预测。这些预测是根据下列关于未来情况的假设:(1)利息率变动;(2)通货膨胀;(3)各种投资行为; (4)监管、社会和行政因素;(5)竞争环境;(6)产品销售。

当然预测具有不确定性。为了了解在什么程度上预测的结果会怎样发生变化,保险公司使用模型来预测改变各种假设将怎样影响经营成果。模型是用来表示一个复杂系统的模式,以便研究在多种环境下该系统行为如何。使用模型的目的是探索若干从“最好”到“最坏”“假设与结果”的情景。模型有助于回答诸如下列的问题:

1.如果下一年度利息率上升或下降一个百分点,将会对资产和负债的现金流量产生什么影响?

2.如果新产品销售额高于或低于预期的10%,将会对现金流量和财务状况产生什么影响?

3.为了对付竞争对手如果提高某一险种的代理佣金率,将会对现金流量和财务状况产生什么影响?

资产负债管理主要关心利息率风险。市场利息率的变化对保险人的资产和负债、现金流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利息率变化影响保单失效、退保和提款的数量,从而影响现金流出。利息率变化也影响保险人投资的业绩,从而影响现金流入。保险公司进行定期的现金流量测试,以评估改变利息率假设对预期的现金流量的影响。现金流量测试是在一定日期预测和比较未来某段时期内资产和负债现金流量时间和金额的过程。财务经理预测在许多不同利息率情况下公司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保险公司使用现金流量测试可识别会威胁公司财务状况的利息率情景,从而采取措施并作必要的调整。

美国大多数州采用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修正标准评估法》。该法要求保险人按照利息率逐渐升降、迅速升降等七种利息率情景进行现金流量测试。当保险人完成了现金流量测试后,委任精算师要签署一份声明,证明根据现金流量测试结果表明准备金充足。我国《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要求寿险公司必须编制现金流量表,据以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第五节 我国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一、我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进程

1985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首次提到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问题,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经营长期人身保险的保险企业,应当具有的最低偿付能力是长期人身保险准备金不得少于全部有效保险给付义务的总和。不足时,应增加资本,补足差额。”

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法》对与偿付能力有重要关系的最低偿付能力、最低注册资本、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业务规模与资本金比例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九十七条直接对偿付能力作了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2000年1月3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其中第六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规定了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方法,把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定义为“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但没有进一步规定如何计算实际资产和实际负债的方法。

2001年1月23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对产寿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方法以及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作了具体规定。

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的修改后《保险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2003年3月24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这一规定对2001年1月23日颁布的规定作了较大修改,明确了有关概念和指标的含义及正常范围,将计算认可资产价值的“比例认可制”改为“项目认可制”,完善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偿付能力报告制度,提出了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分类指导”的监管原则及各种具体监管措施。

中国保监会于2008年7月10日公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并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

二、与偿付能力相关的概念

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一)实际资本

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实际资本=认可资产-认可负债

资产和负债的认可标准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二)最低资本

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通过计算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监管机构可据此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措施。

三、资产和负债的认可标准

(一)资产认可标准

保险公司的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公司控制或拥有的未来经济利益。在所有资产中,只有那些可以被保险公司任意处置的、可用于履行对保单所有人义务的资产,才被确认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认可应符合下列三项原则:

1.确认原则。在保险公司的资产中,那些虽然具有经济价值但不能用来履行对保单所有人的责任,或者由于抵押权限制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的缘故而不能任意处置的资产,均不能被确认为认可资产。对保险公司的资产采取列举法进行认可。

2.谨慎原则。对一项资产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其符合认可资产的定义,则应该确认为非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对资产的估价进行判断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可能的风险和损失,避免高估资产。

3.合法原则。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而拥有或控制的投资资产及非投资资产,均为非认可资产。

(二)负债的认可标准

只要保险公司的各项责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的评估方法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其他负债的评估符合通用会计准则,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制定资产负债表上的准备金负债、非准备金负债和独立账户负债的总额可以被确认为认可负债。如果或有负债最终发生的可能性大于50%,则应确认为认可负债。或有负债是指保险公司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如未决诉讼、债务担保。

四、对寿险公司最低资本的规定

对寿险公司最低资本的规定是:分别计算长期和短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资本,然后加总。

(一)短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资本

短期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其最低资本的计算方法与财产保险业务一样,取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1.最近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2.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 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26%和7

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对于经营期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寿险公司采用第一项标准。(二)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资本

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资本的计算方法是对各项业务取其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或风险保额的一定比例,然后加总。各种业务的分类及提取比例如表21-5所示:

表21-5 长期人身保险业务最低资本的提取比例

五、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措施

通过计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保监会可据此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措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日之外的任何时点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公司的偿付能力。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1)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2)充足Ⅰ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 150%之间的保险公司;(3)充足Ⅱ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责令增加资本金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2.责令拍卖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限制资金运用渠道。

3.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

六、国际保险业对偿付能力监管的发展趋势

我国在建立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时参考了国际上保险监管的基本模式。在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上主要参考了欧盟及英国的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优点是用简单的方法较为合理地处理了复杂的风险情况,符合我国目前的保险监管水平。在保险监管指标体系设计上主要借鉴了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保险监管和信息系统(IRIS),建立了保险监管的预警指标体系,确定哪些保险公司成为保险监管的重点对象。

然而,欧盟及英国和美国已启动对其实施了30多年的偿付能力额度的传统保险监管模式的评估和升级计划“偿付能力Ⅱ”项目,计划设计一套以风险为导向的全面监管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模式,并在2002年对1973年和1979年标准进行了修改,提高了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监管要求。美国保险监管当局鉴于资本市场日益发达、投资风险不断扩大的形势对保险公司固定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进行改革,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建立一个较有弹性且能反映整体经营风险的风险资本(RBC)监管制度。鉴于《巴塞尔协定》在银行业风险控制的成功实践,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在2002年颁布了《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原则》,并委托国际精算师协会(IAA)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工作组协助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标准。该工作组建议,与确定资本要求有关的风险类型包括:承保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事实上,国际保险业已经达成一种共识,就是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建立在风险资本(RBC)要求之上。风险资本要求是指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与其风险相匹配的资本金。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先后从1992年末、1993年末和1998年开始对人寿和健康保险公司、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和专业健康保险机构实行风险资本要求。加拿大、日本、英国劳合社、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我国台湾地区也先后实行风险资本要求。

中国保监会在颁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后不到一年时间内也启动了以风险为导向的最低偿付能力资本要求标准的研究项目,并于2005年提出“三支柱”的保险监管理念,即市场行为监管支柱、偿付能力监管支柱和公司治理监管支柱,力图构建一套风险导向型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资本监管制度,跟上国际发展形势。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标志着中国保监会已走向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体制。

第六节 寿险公司内含价值

寿险公司内含价值(Embedded Value)评估方法于20世纪70年代出现在英国,主要是为了对付对寿险公司的恶意收购。由于基于法定会计准则上的评估方法低估了寿险公司的价值,致使对寿险公司的恶意收购时有发生。基于法定会计准则上的评估方法,在收入确认上使用收付实现制,后期的续缴保费只有在实现后才能确认收入,纳入利润核算中;而在费用的确认上虽然使用修正准备金,但前几年的费用还是很高,新业务无利润可言。法定会计准则对于死亡率、投资收益率的假设也是保守的,不足以衡量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对于需要上市的寿险公司,如果采用法定会计准则,其价值会被严重低估。于是内含价值评估方法应运而生,之后逐渐推广到其他欧洲国家、澳大利亚、南非、北美、亚洲的寿险公司。2003年12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4年6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在中国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在其招股说明书中都有相应的内含价值报告。

一、内含价值的定义

内含价值可以被视作保险公司的价值评估中引入“经济价值”的概念。经济价值是相对于“账面价值”、“市场价值”的价值概念,它与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期密切相关,经济价值的计算建立在未来现金流量模式和相关的风险折现率基础上。内含价值延续了经济价值计算的方法,并作了精算假设,是一种以精算技术为基础的保险公司价值的概念。

对于内含价值的界定,各国精算师协会都有相关的阐述,其差别仅在文字表述上,而所表述的内容是基本一致的。内含价值实质上由两个部分构成:有效业务价值和调整净资产。有效业务价值是指评估日已有保单未来法定税后利润的风险贴现值,另外还包括未来能够释放的偿付资本(Solvency Capital)的风险贴现值。随着生效保单给付的完成,有效保单数量不断减少,所需要的偿付资本也逐渐下降,这样原来的偿付资本就被逐渐释放,成为可分配给股东的现金流,所以也要把这部分释放的偿付资本计入内含价值。调整净资产是指评估日的任何自由资本,即是扣除偿付资本后股东权益余额,再加上投资在未来实现的资本收益,并减去未来收益的延期税金后的调整值。

换言之,内含价值是没有考虑公司未来新业务销售能力情况下的现有公司价值,也可以把内含价值看作是寿险公司进行清算转让时的价值,或者说是某种意义上寿险公司的“净资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对内含价值的定义与《欧洲内含价值准则》的定义相同。该指引第八条对内含价值作了如下定义,并对相应条目做了解释[4]:

人身保险内含价值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分配给适用业务的自由盈余;

(2)要求资本扣除持有要求资本的成本之后的余额;

(3)有效业务的现值。其中:自由盈余是指适用业务对应的所有资产的市场价值,扣除相应负债,超过该适用业务要求资本(偿付资本)的数额。不分配于适用业务的自由盈余不应包含在内含价值中。要求资本是指适用业务对应的所有资产的市场价值,扣除相应负债,在评估日限制不能分配给股东的金额。要求资本不能低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保险公司可以使用比法定要求更严格的要求资本。有效业务的现值是指支持有效业务负债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可分配的股东现金流的现值。

根据以上定义,内含价值可使用下列公式计算:

内含价值=自由盈余+要求资本+有效保单未来产生的股东现金流现值-持有要求资本的成本

二、内含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欧洲内含价值准则》和我国的定义,内含价值构成如下:

内含价值=自由盈余+要求资本+有效保单未来产生的股东现金流现值-持有要求资本的成本

    =调整净资产+有效业务价值

调整净资产=自由盈余+要求资本

有效业务价值=有效保单未来产生的股东现金流现值-持有要求资本的成本

有效业务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t=评估年;

z=有效保单的利润实现年份;

=所有t年末的有效业务在年度z的期望利润;

ΔRCt=被释放的偿付能力资本;

r=与有效业务相关的风险贴现率;

i=偿付能力资本的利率。

从推导结果来看,我国内含价值的计算方法与英国和加拿大的计算方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表21-6是一份保单内含价值的计算过程,它有助于读者对内含价值的构成有一个大概了解。其中假设风险折现率是9%,投资收益率为5%。

每年的总收入减去该年的总支出就得到该年度该保单的账面利润。每年账面利润用风险折现率9%贴现到评估日的现值就是该保单的未来利润现值,即439个单位。

在以后每个年度,随着公司负债的不断减少,要求资本金也在逐年减少。要求资本的变化量与要求资本的利息收入之和构成未来每年要求资本的现金流,将这一部分现金流以风险折现率9%进行贴现,得到要求资本释放现金流的现值。要求资本中扣除这一部分现值就得到资本成本71个单位(由于表中要求资本表示为负值,释放的现金流表示为正值,所以计算出来的资本成本为负值。这意味着资本成本需要在有效保单的利润现值中扣除)。

在我国内含价值计算方法中,调整净资产包括自由盈余和要求资本,总共339个单位;未来利润现值要减去资本成本才得到有效业务价值,总共368个单位;内含价值就等于调整净资产和有效业务价值之和707个单位。[5]

表21-6 计算单个保单内含价值的例子

续表

资料来源:Risk Management Metrics Subgroup Embedded Value Definition, DRAFT2.

复习思考题

1.试解释下列名词:

权责发生制 收付实现制 不认可的资产 人寿保险公司利润表

资产负债表 委任精算师 风险资本比率 资产负债管理

现金流量测试 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 偿付能力充足率

内含价值 有效业务价值 调整净资产

2.概述人身保险会计核算的特点。

3.某人寿保险公司在某日发生如下业务:

(1)某单位用银行转账方式缴来团体养老金保险保险费20 000元。

(2)某保户缴来当月终身寿险的保险费现金1 200元。

(3)某保户因缴费困难而要求退保,应付退保金为5 000元,但该保户尚有3 000元借款未偿还,应付利息为210元,会计部门扣除未偿还借款和利息,以现金支付退保金。

(4)某保户已到约定年龄领取年金,按规定每月领取年金800元,以现金支付。

(5)某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的职工吴某因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应付伤残保险金12 000元,医疗保险金5 400元,均用支票支付。

根据上述资料,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4.某人寿保险公司在年末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73 000 000元,转回上期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48 000 000元,编制会计分录。

5.怎样进行人寿保险的利源分析?

6.试分析人寿保险公司利润表的作用。

7.简述人寿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与营业利润的形成。

8.简述寿险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

9.损益表与资产负债表有什么联系?

10.简析影响偿付能力的四类风险。

11.现金流量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什么?

12.概述我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进程。

13.我国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认可有哪些原则性规定?

14.中国保监会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分别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15.简析国际保险业对偿付能力监管的发展趋势。

16.简析寿险公司内含价值评估方法产生的原因。

17.简述内含价值的构成部分。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2]《中国保险报》1995年1月17日,第3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75~ 76页。

[4]保监会:《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征求意见稿),2005年5月。

[5]本节内容详见魏迎宁主编:《寿险公司内含价值的理论和实践》第一、二章,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