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一、投保单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签发保险单的主要依据。......
2023-12-02
第十五章 我国人身保险主要产品介绍
近十几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扩大对外开放和保险业的逐步成熟,人身保险产品开发水平不断提高,市场上涌现出数以千计与国际接轨的新产品。现择要将我国人身保险具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介绍。
第一节 定期寿险
一、友邦康鸿五年定期趸缴保险费还本保险
(一)保险性质
友邦康鸿五年定期趸缴保险费还本保险是定期寿险结合住院医疗保险的险种。
(二)保险责任
1.返还趸缴保险费。以合同有效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为保单的期满日。若被保险人在保单期满日前仍然生存或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险公司将返还投保人本保单的趸缴保险费。
2.死亡及残疾保险金给付。分别规定保险金给付如下:
(1)在保单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受益人保险金。保险儿童于出生60天至4周岁期间死亡,其死亡保险金给付按以下比例计算(见表15-1)。
表15-1
(2)意外事故死亡保险金给付。在保单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遇保单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发之日起180天内死亡,则保险公司再将给付受益人等值于保单基本保额的意外事故死亡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死亡发生前领有意外事故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事故死亡保险金为扣除意外事故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3)意外事故残疾保险金给付。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遇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为保险金给付表内所列之一者,保险公司将按给付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事故残疾保险金。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等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等时,以较严重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致残,且属给付表内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程度时,保险公司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基本保额为限。
对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给付的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已达基本保额,则保险公司的给付责任立即终止。
(4)特定意外事故死亡保险金给付。在保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遇约定的特定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给付特定意外事故死亡保险金。
(5)特定意外事故残疾保险金给付。在保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遇约定的特定意外事故残疾,保险公司将给付特定意外事故残疾保险金。
3.意外事故住院给付。在保单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符合约定的保险范围而需住院医疗,保险公司按本项目的每日住院医疗给付金额,即基本保额的1‰乘以住院日数给付。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180天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若前次住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
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
①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②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③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24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④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二级或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但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⑤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2)医生是指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
(3)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医疗日数,住院满24小时为一日。
(三)责任免除
保险公司对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死亡、伤害、残疾不负责任。这些免除的责任也是人身保险单中通常列明的免除责任,我们在后面的险种介绍中将适当从略。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归纳起来,这个险种的责任免除有三类:第一类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如自杀、自伤、吸毒等;第二类是不可抗力,如战争、暴乱等;第三类是不保风险,如艾滋病、与核物质有关的风险和被保险人、投保人的违章驾驶。
根据我国《保险法》,发生上述事件时,对第四条,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责任终止;对其他情形,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四)保险特点
友邦康鸿五年定期趸缴保险费还本保险是一种定期寿险,被保险人既可以是青少年儿童也可以是成年人,保险责任涉及疾病、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残疾和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因而保险责任广泛。它的返还趸缴保险费条款使投保人无论在被保险人生存还是死亡时都可以获得保费返还,因而极具吸引力,使得这个保险产品受到市场欢迎。
二、国寿安居定期保险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抵押贷款的发展。为避免借款人过早身故或伤残导致无法偿还剩余贷款,抵押贷款保险应运而生。目前市场上的抵押贷款保险通常为定期寿险,例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1999年6月推出的安居定期保险和中宏保险公司推出的安居乐业保障系列——居家贷款保障计划都属于这一类型的险种。就国寿安居定期保险而言,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保条件
凡16~ 65周岁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向贷款人贷款购房,贷款期限届满后年龄不超过70周岁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投保。其中,贷款人也可为借款人投保。
(二)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或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给付安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或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给付安居保险金。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
国寿安居定期保险的保险金额逐年减少。首年的保险金额为贷款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以后各年递减的保险金额由合同规定。保险期限与被保险人和贷款人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期间相同。
三、平安幸福定期保险
平安幸福定期寿险包括A型和B型两款产品,它是由平安保险公司开发出的一种定期寿险。A型和B型的主要区别在于A型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保持不变,而B型的保额则在保险期限内递增。以下以平安幸福定期寿险B型为例进行介绍。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该保险单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 0.1×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缴付保险费。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二节 终身寿险
一、老来福养老返利终身寿险
(一)保险性质
老来福养老返利终身寿险是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具有年金保险、死亡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相结合的性质。
(二)保险条件
老来福返利终身寿险的投保人可以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相应地,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也可以是投保人的成员。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
1.养老金给付。在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开始给付养老保险金。领取养老金的方式有三种,可供选择:
A款: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按保险金额的12%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终止;
B款: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养老金,金额为人民币18 990元(男)、人民币20 600元(女),保险合同终止;
C款: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按保险金额的15.4%(男)、14.1%(女)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终止。
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在投保时选定,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以前可变更一次,此后不可以变更。趸缴保险费即期年金的首次养老金于保单生效3个月后给付,以后每年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给付。
2.意外伤害保障。分别规定给付保险金如下:
(1)意外伤害身故给付。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两倍予受益人,保险合同终止;选定A款投保者,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的全数予受益人,保险合同终止。
(2)意外伤害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公司均分别给付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上身故给付和残疾给付互不冲减,但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致残疾后,180天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则意外伤害身故给付中必须扣减已支付的本次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3.疾病身故给付。分别规定给付保险金如下:
(1)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后2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的10%及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保险合同终止。
(2)自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养老金领取方式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①选定A款、B款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的全数予受益人,保险合同终止;②选定C款者,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因疾病身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全数予受益人,保险合同终止。
4.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分别规定给付保险金如下:
(1)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身患保单中列明的7种重大疾病,并经保险公司聘请的医师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6个月后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
(2)本保单中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在被保险人全部有效保险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重大疾病给付后不办理退保。
(3)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本保险合同的缴费标准不变,保险金额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与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减少。
(4)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如申请领取养老金,须一次退还已领取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若被保险人无法退还,可以养老金冲抵。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退还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恢复至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前的标准。
(5)保险费豁免。分期缴付保险费的,在缴付保险费期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全残,可申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老来福养老返利终身寿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 000元,每一被保险人可投保一份或多份。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及所选定的缴费方式而定。老来福养老返利终身寿险设趸缴、限期交费(10年、20年缴清)和年缴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等缴费方式。采用年缴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最后一次缴费日为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一个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
老来福养老返利终身寿险把养老金保险、死亡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集于一身,对于被保险人的终身保障可谓全面。市场证明,这一险种的条款设计迎合了当前我国居民的心理,因而业务拓展迅速。
二、中宏“舒娴”女性终身保障计划
在传统的社会观念中,男性是家庭经济的顶梁柱,是社会活动的骄子。随着社会的发展、观念的进步、经济的繁荣,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都得到了极大的转变和提升,她们不仅与男性一样,面临着更多的机会,同时,生活和工作的双重压力也越来越重。根据国外分析资料显示,伴随着女性角色的变化,女性保险的发展呈现出以下趋势:
(1)投保率低,保障不足,市场前景广阔。据调查,在美国,女性的平均保障额度只有男性的54%,保单数量只占总量的38%,但近几年来,女性保险的增长幅度却远远高于男性。台湾寿险公会统计资料表明,女性保额平均增加幅度为男性的两倍,购买潜力巨大。
(2)女性在现代社会和家庭中的角色发生变化,她们客观上对保险的需求并不低于男性,而且越来越有能力独立自主地承担保费。
(3)女性的平均寿命不断增加,比男性更长寿,但女性的医疗费用需求比男性高。
那么,女性应该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障计划呢?
针对女性的特殊性,中宏人寿推出了“舒娴”和“优娴”两款女性终身保障计划,受到了市场的关注。就“舒娴”女性终身保障计划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险人条件
中宏“舒娴”女性终身保障计划的被保险人必须是18~ 50周岁的女性。
(二)保险责任
1.身故利益给付。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
2.期满利益给付。若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周岁仍然有效,保险人支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期满利益。保险人还每三年支付等值于3%保险金额的现金利益给被保险人。
3.“原位癌”利益给付。若被保险人发生“原位癌”,保险人将给付等值于20%保险金额的现金利益。“原位癌”是指在保险单签发9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罹患“乳房、子宫颈、子宫、卵巢、输卵管、阴道的原位癌”。
4.“重大疾病”利益给付。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签发90天后,如初次罹患以下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人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重病现金利益:癌症、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慢性肾功能衰竭、主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心瓣替换、昏迷、慢性复发性胰腺炎及主动脉外科手术。
三、全家福联合寿险
(一)保险性质
全家福联合寿险是由新华人寿借鉴国际保险业先进经验开发出的联生保险。
(二)保险条件
凡双方年龄均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合法夫妻,共同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符合上述条件的被保险人之一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经被保险人同意,其直系亲属或其他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
(三)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之一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一次性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夫妻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先后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双倍一次性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在受益人申领保险金时,可获如下选择权:
(1)如被保险人的子女为受益人且未满19周岁,则可以在其所得给付金额的限度内,转化为子女抚育年金:即期逐年领取生存年金直至其年满22周岁(或22周岁之前身故)时止,保险责任终止。
(2)如被保险人的配偶为受益人而且年满50周岁、未满70周岁,则可以在其所得给付金额的限度内,转化为配偶养老年金:即期逐年领取生存养老年金直至其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根据联生保险的性质,如被保险人离异,投保人须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公司退还投保人保单现金价值,保险责任终止。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全家福联合寿险的保险金额最低为1万元。缴费方式分为趸缴、年缴、季缴等方式。缴费期限可选择10年缴、20年缴、30年缴。
第三节 两全保险
一、平安育英才两全保险
(一)保险性质
平安育英才两全保险是定期两全保险、定期年金保险并附加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条款和意外伤害险的险种。
(二)保险责任
平安育英才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生存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下列约定领取年龄的保单生效日对应日,保险公司按下列比例给付相应的生存保险金(见表15-2)。
表15-2
婚嫁金给付后,保险责任终止。
2.身故保险金给付。分别规定给付保险金如下:
(1)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生效日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至18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至25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3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免交保险费规定。投保时年龄不超过50周岁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1年后因病于交费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豁免其尚未交付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如果作为投保人的父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险责任开始1年后因病死亡,作为被保险人的青少年儿童可以免费享受本保险。
(三)保险条件
平安育英才两全保险的保险条件包括:
(1)投保人必须是被保险人的父母并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2)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在0~ 15周岁并且身体健康。由于本保险在投保时不检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体,因此特别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如实告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假如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故意不真实告知,保险人可以投保人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而宣布合同无效。
(四)保险期限
平安育英才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间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25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为止。因此,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保险期限最长为25年,最短为10年。
(五)保险特点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不一致。平安育英才两全保险的被保险人是0~ 15周岁的青少年儿童,对投保人虽然没有规定年龄限制,但投保人必须是被保险人的父母,且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不可以指定或变更。
2.保险责任范围广泛。在这一险种中既有教育金保障,又有满期婚嫁金保障;既有生存保险保障,又有死亡保险保障。如果附加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条款或平安意外残疾条款,则保障的范围更加全面。对于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保单规定:在主险有效并且保单生效1年后,被保险的青少年儿童经认可医院诊断并确定为患严重疾病末期,同时认定所患疾病依现有的医疗技术无法治愈,而且根据医学和临床经验平均存活期在6个月以下,保险公司允许领取一定限额的“提前给付保险金”。这实质上是给予被保险人提前领取身故保险金的权利,因而对于身患绝症的人而言,这是对生命尊严的尊重。意外残疾附加条款则是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可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根据需要和缴付保险费的能力自主选择保障范围。
3.投保人可自主选择保险金额。本保险产品中教育金、婚嫁金、创业基金的保障是由保险金额决定的,投保人可根据自身情况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金额,分期支付保险费。一份保单的保额为1万元。另外,保单中还有关于“减额交清”的规定,即在保单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且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如果在首期后的分期交付保险费时逾期仍未缴纳,保险公司将以保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保险责任减少保险金额。这样有利于充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1998年推出国内第一份专门为女性设计的保险商品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具有鲜明的特色,充分考虑了女性成长中各阶段的保险需求。
(一)保险性质
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是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专门为女性提供保险保障的险种。它属于两全保险,可附加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平安意外残疾等条款。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只能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起1年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约定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保险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4.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约定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保险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5.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三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6.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五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 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可以采用趸缴也可以分期交费。
(四)保险特点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是专门为妇女提供保险保障的险种,它在条款设计上考虑了女性易患某些特殊疾病且医疗费用巨大的特点,可以有效保障妇女的身心健康。
2.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缴费不变,保障逐年递增,可免除通货膨胀之忧。可办理减额缴清和疾病末期提前给付,缓解缴费压力,提前享受保障。
3.满期超额还本,一份投资,两份收益。另外除还本外,全面享受身故、意外残疾、医疗津贴、手术津贴、结婚纪念津贴、子女养育津贴等人身保障,体现女性尊严。
三、全福还本养老寿险
(一)保险性质
全福还本养老寿险是由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两全保险和终身寿险相结合的新险种。
(二)保险条件
全福还本养老寿险依据投保人所选择的缴费期限的不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也就不同,具体情况见表15-3。
表15-3
(三)保险责任的开始
与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相同,全福还本养老寿险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并溯自缴付保险费当日的24时起生效。保险公司以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但在本保险中,保险公司明确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投保人在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保险单签发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生存给付。若被保险人至约定缴费期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则保险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生存保险金。
2.祝寿金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保险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祝寿金,并返还本保单下已缴的保险费总额,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3.身故、全残给付。分别规定给付保险金如下: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的两倍为基数,按下表所示比例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并返还本保单下已缴的保险费总额,保险合同效力终止(见表15-4)。
表15-4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并返还本保单下已缴的保险费总额,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4.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前24时之前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蒙受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除上述(1)款之保险责任给付外,另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3倍的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五)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投保时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且其发生身故或全残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也不满18周岁,则保险公司将豁免投保人缴付本保单及其附加保单以后各期的保险费,首次豁免保险费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下一期开始,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本保单及其附加保单仍然有效。
(六)责任免除
全福还本养老寿险的责任免除条款因保险金给付不同而不同,主要分三类:
1.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保险公司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投保人、受益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
(3)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4)被保险人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期间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2.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保险公司不负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上述的(1)项、(2)项和(4)~(7)项;
(2)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或自杀的行为;
(3)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4)被保险人因无有效驾驶执照、酒后驾驶、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时;
(5)被保险人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者;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但因意外事故所致者除外)所致者;
(8)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者;
(9)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3.投保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所致者,保险公司不负豁免缴付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30天内首次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之前已有的疾病、症状致成身故或全残:若变更投保人,则变更后的投保人因变更之日起30天内首次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之前已有的疾病、症状致成身故或全残;
(2)投保人故意自致的伤害;
(3)投保人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4)投保人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投保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7)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期间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七)保险金额及其变更
全福还本养老寿险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额相同。基本保额是指保单上载明的寿险主合同的金额。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依保险公司的规定增加或减少保单的基本保额,但若保单已豁免缴付保险费或已更改为减额缴清保险,则保险公司不接受基本保额的变更申请。
1.增加基本保额。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是以标准体承保者,在保险合同的缴费期限内,若符合保险公司的规定,投保人可在下列情况下于30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增加保单的基本保额,且毋须提供健康声明及免体检,其基本保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被保险人原投保时的年龄计算,但需补交已经过年度的现金价值。每次增加的保额以原始保单上所载的基本保额的20%为限,且其增加后的基本保额不得高于当时本险种的最高承保金额。
(1)保险合同生效后,每满5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被保险人结婚或其子女出生后的首个保单首年日。
2.减少基本保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申请减少基本保额,但减额后的基本保额不得低于申请时险种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
第四节 年金保险
一、鸿寿养老金保险
(一)保险性质
鸿寿养老金保险是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典型的偿还式年金。在年金领取方式上,被保险人拥有选择权。
(二)保险条件
鸿寿养老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年满16~ 64周岁的身体健康者。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责任:
1.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只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缴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高度残疾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可按基本保额的两倍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也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领取养老金:
(1)逐年定额领取。被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为止。养老金领取额按公司规定计算,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10年内其余各年的养老金。
(2)逐年增额领取。被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为止。首年养老金领取额按保险公司的规定计算,以后每年在上年领取额的基础上按首年领取额的5%增加。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10年内其余各年的养老金。
鸿寿养老金保险作为偿还式年金的一种,其突出特点在于它保证给付一定次数的养老金,在被保险人,也就是年金受领人死亡后,保险公司要继续向其受益人给付剩余年金。因此,这种年金保险有利于充分保障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的利益。
二、平安育英年金终身保险
(一)保险性质
该险种被保险人包括两种人,即被保险人与连带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它是对被保险人的终身寿险与对连带被保险人的定期寿险和年金保险的结合,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尚属首创。
(二)保险责任
从该险种的保险责任来看,该险种兼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年金保险的特点,但是由于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主要是年金保险的性质,所以把该险种归入年金保险类别。
1.身故保险金(见表15-5)。
表15-5
2.生存教育保险金。连带被保险人于合同规定的各年龄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按其投保年龄及当时年龄按比例给付初中教育金、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创业基金。
3.育英年金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于连带被保险人25周岁前身故,且此后每年到达保单生效对应日时连带被保险人生存,按合同规定向连带被保险人按比例给付育英年金保险金,直至连带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见表15-6)。
表15-6
4.养老年金保险金。连带被保险人于60周岁起,按年领取养老年金保险金,直至其身故(男性为13%,女性为12%),这里对女性给付比例较低是因为女性的预期寿命较长,因此领取年金的预期时间较长,相应的给付比例也较低。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在连带被保险人25周岁之后至60周岁,当年度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1+ 0.1×(保单年度数+连带被保险人投保年龄-25)]
费率表不区分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的性别,仅以两者的投保年龄相区别。
(四)险种特色
1.从保险责任可以看出,该险种是对平安育英才保险的改进,加入了对被保险人的身故给付以及被保险人死亡的育英年金保险。
2.该险种主要是针对连带被保险人的利益设计的。
3.从精算角度来说,联合保单的保费要低于分别购买两份保单的保费。(www.chuimin.cn)
4.联合寿险的风险较大,因此在经营技术上要求较高,在精算费率与准备金计提方面要求较严格,对代理人营销的要求也会提高。
三、平安久久团体养老保险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于2000年5月推出平安久久团体养老保险。平安久久团体养老保险的实质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为客户账户资金进行增值、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一种活动,也是国际较为流行的团体年金品种。其主要特点如下:
1.弹性缴费。改变传统养老保险的缴费形式,采用不定期交付保费的形式,第二期后的保费缴付的数额和缴付时间完全由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决定。效益好的可多补充,效益不好时可少补充或不补充。
2.账户管理。保险公司为每一投保人及每一被保险人建立集体账户和个人账户。账户金额以缴费账户累积利率按天数进行复利累积。账户实行透明化管理,保险人每个月向客户提交详尽保单报告,让被保险人及时了解个人账户和集体账户养老金补充水平。
3.账户累积利率随国家宏观市场利率变动而变动。账户累积率为I'=(I+ 2×i-I(i为银行定期两年存款利率),i一经变化,账户累积利率I'也相应变化。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以账户累积利率为保证,不需保险人做高风险的投资以寻求高额的回报来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同时保证利率又不受保险公司经营的影响,保证企业补充养老基金增值的稳定性。
4.领取方式多样。每一被保险人分别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以缓解当时的亟需;也可年领或月领,以保证被保险人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不受影响,安度幸福的退休生活。年领或月领可选择平准型或增额型年金领取方式,增额型年金的领取金额在首年领取金额基础上递增5%,增额型年金可缓解通货膨胀的影响。被保险人可在保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生日领取,生日领取符合目前国家退休制度,与社会养老保险金发放衔接。
第五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并入其他保险单中。从我国现有险种来看,既有较纯粹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有其他险种中包含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责任。
一、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该险种是单独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险种,保障较全面。从该保单分析中可发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逐渐规范化。
(一)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按保险金额全数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按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残疾分为7个等级34个项目,各等级给付比例分别为100%、75%、50%、 30%、20%和10%。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项以上残疾的,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并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100元,给付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以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二)责任免除
除与寿险责任免除条款相同之外,另有与意外事故风险有关的四项免责,分别是:
1.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2.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此外,规定对医保制度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免责。
(三)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率
该险种是短期险种,保险期限为一年,期满可申请续保。投保人本人费率按职业分为6类,配偶与子女未分类,分别列示意外伤害与意外医疗费率,便于选择不同的意外伤害与意外医疗保险金额计算保费。
(四)职业或工种变更
这是影响意外事故风险的重要风险因素,一般的意外伤害保险都有此条款。
(五)被保险人资格的变动
这是该险种规定的特别条款,由于投保人可为配偶与子女投保,故规定当被保险人中的配偶因离异或子女因结婚超龄(23周岁)不再符合本险种对配偶与子女的定义的,中止对其的保险责任,并退还保费,以减少道德危险因素。
二、友邦“安行天下”增值意外保险
随着公共和私人交通工具的不断增多,意外伤害保险的需求也逐渐增加。这个险种是为年龄在18~ 55周岁的人群设计的,尤其适用于经常使用公共和私人交通工具的出行者。
(一)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等值于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予以健在的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该被保险人的遗产。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过意外残疾或烧伤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残疾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保险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给付金额为比例表中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内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时,保险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最近一次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3.意外烧伤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烧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将按所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表中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保险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最近一次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二)产品特色
1.覆盖面广,保障性高。该险种共有四个计划可供选择,对于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导致的身故、永久残疾或烧伤,最高可获2 000 000元的一次性赔偿金;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而导致残疾,被保险人将额外获得长达60个月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每月4 000元,可用于作为生活费、护理费、药品费等;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而受伤,而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被保险人将得到每次最高为6 000元的医疗费给付保障。
2.服务周到,费用优惠。保险公司承诺30天内无条件退保(从合同发出日起),100%保费返还;若投保人每年续保,则首五年续保保险赔偿金额每年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5%;如果夫妻双方选择购买夫妻计划,夫妻保费将享受费率的优惠,若购买最高计划,每年保费可节省492元(月缴方式)。
第六节 健康保险
近年来,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发展迅速。2007年,健康保险(不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为384.17亿元,比上年增长2.39%,占人身保险总保费收入的7. 6%。[1]2009年健康保险保费收入近574亿元,占人身保险总保费收入的6. 95%。有90余家保险公司开办了各类健康保险业务(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其中包括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昆仑健康、瑞福德健康4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目前我国健康保险产品仍然以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但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也有了一定发展。2006年,健康保险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两项重大进展:一是《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25种重大疾病进行了严格定义,并且规定其中6类疾病为必保疾病。200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我国的保险公司通过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合作,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主要以委托管理模式参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同时探索以保险合同模式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
一、平安附加鸿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
(一)保险责任
(1)在本附加险生效之日起90天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仅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换言之,等待期为90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2)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将按保险金额的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其身故保险金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确定:
①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②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2)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超过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部分的身故保险金不变。
该附加险的“释义”部分的重大疾病使用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的规范定义。
二、平安个人住院安心保险
平安个人住院安心保险是一种津贴型的医疗保险。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保险责任
平安个人住院安心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癌症住院医疗津贴和住院手术医疗津贴三部分,保障程度分为六档,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档投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1.一般住院医疗津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住院天数支付住院医疗津贴。每次住院的绝对免赔天数为3天,即:住院医疗津贴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每保险年度住院医疗津贴给付天数最多为180天。
2.癌症住院医疗津贴。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90天后因初次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医疗津贴。每保险年度癌症住院医疗津贴给付天数最多为180天。
3.住院手术医疗津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施行手术者,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所施行手术项目,按住院手术津贴等级标准表中所列标准给付手术医疗津贴,每保险年度手术医疗津贴给付金额以5 000元为限。
(二)津贴标准
平安个人住院安心保险每日的住院津贴标准如表15-7所示。
表15-7 单位:元
在住院手术津贴等级标准表中,保险公司将手术项目分为10类手术医疗津贴等级,保险人对住院施行手术者,按表中手术项目和相应等级给予手术医疗津贴,各等级的手术医疗津贴如表15-8所示。
表15-8
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施行多次手术,各次手术可累积给付,每年最高累积给付金额为5 000元。
被保险人因疾病原因一次手术涉及多个手术项目时,按各手术项目中等级最高之标准给付,不可累积计算。被保险人施行之手术不在附表所列项目中时,保险公司将根据手术所属科别和手术部位参照附表中相近项目确定给付手术医疗津贴等级,但给付金额不超过该科手术最高津贴的5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手术,若一次手术涉及多个项目,可累积给付,但每年累积给付津贴不超过5 000元。
以上是平安个人住院安心保险的基本部分。可选部分包括器官移植和手术医疗保险两项,它们属于在不同档次限额下的费用补偿型的给付。
三、平安个人住院费用保险
作为费用型的个人住院费用保险,特别适合于没有任何医疗保障的人群,如学生、自由职业者等。个人住院费用保险是一年期分项给付费用型产品,保障程度分为四档,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所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合理必要费用,在各项费用限额内给付80%。给付的住院项目包括床位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手术费、相关门诊费等,以及器官移植费和相关门诊费(见表15-9)。
表15-9 单位:元
四、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
该款产品中所述的长期护理状态应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1.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在无他人扶助情况下,即使使用特殊辅助工具也无法独立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其中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穿衣、移动、行动、如厕、进食、洗澡。
2.被保险人因患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血管性痴呆、帕金森病性痴呆或非由酒精和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器质性遗忘综合症导致器质性认知功能障碍且在意识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的障碍,达到中度或中度以上痴呆状态,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的。以上所述意识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的障碍,是指符合下列三项分辨障碍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时间的分辨障碍、场所的分辨障碍、人物的分辨障碍。
(一)投保条件和保险费缴付
凡是年龄在18~ 60周岁期间身体健康的人,都可以投保本保险,保险期间是自合同生效日至年满80周岁止。保险费的缴付方式有以下几种:趸交、十年交、二十年交和交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
(二)保险责任
1.长期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于首次给付日起的每个月给付对应日按合同载明的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2.疾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保险公司不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3.老年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合同责任终止。若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则不再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
4.豁免保险费。在交费期内,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于首次给付日起豁免以后相应各期应交的保险费,直至长期护理状态中止。在交费期内,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的,投保人自中止之日起应恢复缴纳以后各期保险费。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长期护理状态或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任何情形发生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进入长期护理状态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领取过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已开始或者曾经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在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后,向投保人退还首次给付日前一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任何情形发生或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被保险人未领取过长期护理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已开始或者曾经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在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后,向投保人退还首次给付日前一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达到长期护理状态的,被保险人未领取过长期护理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已开始或者曾经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在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后,向被保险人退还首次给付日前一日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被保险人未领取过长期护理保险金的,保险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被保险人已开始或者曾经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在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后,退还首次给付日前一日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五、少儿险附加住院补贴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为了满足市场对少儿医疗保险的需求,在开办少儿终身保障保险的基础上,推出了少儿险附加住院补贴保险。具体有如下内容。
(一)保险性质
少儿险附加住院补贴保险是定期医疗保险,目的是补偿少年儿童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
(二)保险责任
在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时,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住院补贴金的责任。补贴金额如表15-10所示。
表15-10
在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日。
(三)保险条件和保险期限
少儿险附加住院补贴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5周岁以上、1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且已参加投保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少儿基本保险或持有有效少儿基本险合同的少年儿童。保险期限为1年,中途不得退保。保险期满时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在基本险合同每年生效对应日交付续保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另外,保单规定了健康观察期。对初次投保的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为健康观察期。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少儿险附加住院补贴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最多投保5份。投保份数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费为每份50元,无论基本险合同采用何种缴费方式,投保或续保的附加险保费均需一次缴足全年保费。
(五)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基本险合同责任免除所致;
2.健康观察期内,因疾病所致;
3.被保险人在医院观察室接受治疗而非正式住院治疗或未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医;
4.基本险合同退保或失效期间。
少儿险附加住院补贴保险在以给付教育金、婚嫁金、养老金为主要保险责任的少儿终身保障保险的基础上,还提供医疗保障,使得保障更加全面。
第七节 投资理财类险种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中国人民银行7次降低存款利率,我国各大寿险公司的利差损逐步扩大,有必要开发新型险种以化解经营风险,增强偿付能力;另一方面,为体现保险产品保障和投资的双重功能,市场也迫切需要投资理财类险种。在这一背景下,1999年10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率先在国内推出了“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随后友邦保险公司推出了分红险种“友邦丰盛定期两全增值寿险”,新华人寿推出“创世之约——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则开发出万能型“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综合来看,我国人寿保险市场上的投资理财类险种主要包括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三大类。
一、瑞泰安裕之选投资连结保险
该险种的投保人是年龄大于或等于18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被保险人的年龄范围为0~ 60周岁(出生满15天且已出院的身体健康者)。缴费方式可以是趸缴,也可以是期交。如果投保人选择趸缴方式,则最低保险费不得低于50 000元;若选择期交,则年缴保费不得低于4 000元,月缴不得低于400元,且每次缴纳的追加保险费不得低于20 000元。
(一)保险责任
投资连接保险承担的保险责任是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死亡(因责任免除范围之外的原因死亡),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之后,保险合同终止。
本产品的身故保险金由基本身故保险金和额外身故保险金两部分组成。
1.基本身故保险金。在收到受益人的书面理赔申请和相关资料后,保险公司用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105%,即基本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身故,身故保险金额为所缴纳保险费的105%。
2.额外身故保险金。额外身故保险金,仅适用于本合同中期交保险费方式,而不适用于趸缴保险费方式。在期交保险费方式下,投保人必须在投保时选择额外身故保险金保障,并按如下规定确定一个额度:额外身故保险金金额至少为投保人投保时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中基本保险费的20倍或月交保险费中基本保险费的240倍。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以根据需要调整额外身故保险金。
(二)投资账户的设立与管理
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提供用于保险费投资的专用账户。投资账户价值以等额投资单位计量,投资损益将直接影响投资账户价值的变化,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保险公司不保证最低投资收益。
瑞泰安裕之选投资连接保险设立了四个投资账户供投保人选择:
1.成长型投资账户。本账户资金将积极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股票主导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为主要投资品种,辅以其他投资品种。股票市场风险和基金市场风险是本账户投资的主要风险。本账户主要投资于股票主导型和混合型基金,投资比例为90%~ 100%,银行存款及现金比例为0~ 10%。通过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本账户的资产配置目标为股票50%~ 80%,债券及其他票据投资20%~ 50%,银行存款及现金0~ 10%。
2.平衡型投资账户。本账户资金将积极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混合型基金和债券主导型基金为主要投资品种,辅以其他投资品种。基金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是本账户投资的主要风险。本账户主要投资于混合型和债券型主导型基金,投资比例为90%~ 100%,银行存款及现金比例为0~ 10%。通过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本账户的资产配置目标为股票30%~ 60%,债券及其他票据投资40%~ 70%,银行存款及现金0~ 10%。
3.稳定型投资账户。本账户为低风险、中收益、高流动性的投资账户,以债券主导型基金为主要投资品种,辅以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投资品种。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是本账户投资的主要风险。本账户主要投资于混合型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比例为90%~ 100%,银行存款及现金比例为0~ 10%。通过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本账户的资产配置目标为股票0~ 30%,债券及其他票据投资70%~ 100%,银行存款及现金0~ 10%。
4.
安益型投资账户。本账户资金将积极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债券主导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为主要投资品种,辅之以银行存款及现金。基金市场风险(如基金公司信用风险和基金市场系统性风险)、债券市场风险(如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和货币市场风险(如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是本账户投资的主要风险。本账户主要投资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其中债券型基金投资比例为40%~ 100%;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央行票据、短期债券及债券回购等)投资比例为0~ 60%;银行存款及现金比例为0~ 10%。
(三)投资账户价值及评估
投资账户价值为投资账户总资产减去投资账户总负债。投资账户总资产是指某一投资账户下所拥有的按监管部门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出的资产总额。投资账户总负债是指该投资账户运作中所需缴付的交易费用、管理费用、托管费用及法定税费等。
投资账户价值以投资单位计量,按中国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评估。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每个工作日对投资账户的价值评估一次,计算出前一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买入价及投资单位卖出价,并予以公布。投资单位的买入卖出差价一般为2%。
投资单位卖出价(简称“卖出价”),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卖出投资单位时的价格,它等于投资账户价值除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转出投保人投资账户的价值等于转出的投资单位数乘以卖出价。
投资单位买入价(简称“买入价”),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买入投资单位时的价格,它等于卖出价乘以(1+买入卖出差价)。转入的投资单位数等于转入投保人投资账户的金额除以买入价。
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归投保人所有,是投保人所拥有的投资单位数按当时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资产总值。
(四)费用收取
由于投资连接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需要对投资账户进行管理,投保人需要承担如下费用:
1.初始费用。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投保人投资账户之前,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根据保险费缴付方式的不同,初始费用的收取也有所不同。
(1)期交保险费。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每一笔期交保险费后,根据表15-11所示的相应比例计算初始费用。
表15-11
年交保险费中,不超过6 000元人民币的部分为基本保险费,6 000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月交保险费中,不超过500元人民币的部分为基本保险费,500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2)趸交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每一笔趸交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的数额,按照表15-12收取初始费用:
表15-12
2.资产管理费。成长型投资账户、平衡型投资账户、稳定型投资账户的比例为每年不超过1. 5%,安益型投资账户的比例为每年不超过0. 75%。资产管理费于投资账户价值评估时扣除,将体现在投资单位价格内,计算方法如下:
资产管理费=投资账户价值×距上次评估日天数×相应比例÷365
3.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即被保险人风险保额相对应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额即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与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差额。风险保险费按照风险保额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对应的风险保险费费率确定。在前五个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仅将额外身故保险金作为风险保额,计算每月风险保险费。
4.退保手续费。在前五个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将根据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相应的退保手续费,具体手续费比例见表15-13。
表15-13
(五)险种特色
1.既有安心保障,又能投资理财。瑞泰安裕之选投资连结保险集保险保障和投资理财于一体。所交保费一部分用于保险保障,其余部分转入专门的投资账户,以达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2.费用流向清晰,资产变动透明。所交保险费按照保险条款中载明的比例进行分配,保险人定期评估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公布投资业绩。
3.专业保险顾问,服务诚信可靠。瑞泰安裕之选投资连接保险由经过严格选取和培训的保险代理人销售,并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
二、友邦聚财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分红保险是基于化解利率风险的背景下产生的,除了与传统寿险产品一样可以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外,还可以以红利的方式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红利来源于费差益、利差益和死差益。保险公司应秉承效率、公平和简单的原则向投保人进行红利分配,既要重视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又要充分考虑红利分配对公司未来红利水平、投资策略以及偿付能力的影响。我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应将当年度可分配利润的70%以红利方式返还给客户。
(一)保险责任
1.身故给付。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未满四岁期间身故,其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身故时被保险人年龄 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比例
未满1周岁 20%
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 40%
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 60%
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 80%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该保险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2.生存现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于合同的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每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公司将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2%的生存现金予投保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100周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同一日期)。另外,在合同有效期内,于合同的第二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公司还将额外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2%的生存现金予投保人。
3.满期给付。该保险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至被保险人100周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同一日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向保单持有人给付等值于合同满期时保险金额的满期金。
(二)产品特色
1.缴费灵活,自由选择。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的客户均可投保,保费缴付期为12年。分期交付的保险费按每个保险单年度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年缴、半年缴、季缴或其他由本公司同意的方式缴付保险费。
2.红利给付,分享经营成果。在合同有效期内,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保险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保险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以现金形式发放,由投保人领取。
3.附加保险,全面保障。为满足投保人的不同需求,在选择本产品后,还可额外选择多种附加保险,享受更全面周到的保障。
三、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
2000年8月8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推出的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是国内首创的万能型保险产品。“万能”一方面体现在产品功能上,既有灵活可调的风险保障,又有独具优势的专家理财,保障、理财两相宜;另一方面,由于灵活可变的特点,万能寿险能够适应社会各阶层人士的投保需要。同是一个险种,可以变化出千差万别的保单。
(一)投保条件和投保方式
1.投保条件。投保人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年龄在16~ 64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
2.投保方式。投保主体方面: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不是同一个人,且对投保人的健康状况没有具体要求,只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可;被保险人方面,因为万能寿险涉及风险保障,所以有健康要求,但投保年龄很宽,从16~ 64周岁皆可。
(二)保险责任
在合同约定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金额为满期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的全数,本合同终止。
2.身故或全残保障。分别规定给付保险金如下:
(1)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即时保险金额的10%与保险事故发生日个人账户余额之和。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或者于合同生效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即时保险金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日个人账户余额之和。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三)保险期间
万能型保险属定期保险,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20年、25年、至被保险人55周岁、60周岁和65周岁7种。保户可以根据设立账户的目的、自身年龄以及个人或家庭经济状况来设定保险期间。比如,用于养老金储备目的,可以选择至55周岁、60周岁或65周岁;用于专向基金储备目的,可以选择固定年期的方式等。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保险人与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 000元。
2.在保险期满日之前,投保人可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缴纳保险费,每次缴费最少为人民币1 000元。
3.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投保人可申请增加保险金额,但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最低以人民币10 000元为限;保险金额的调整必须以人民币1 000元为最小调整单位,每年仅限一次。
(五)个人账户
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第一次缴费在扣除手续费、当季管理费用和当季保障费用(包括附加保险的保障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本合同生效后的续缴保险费在扣除手续费后计入个人账户。本合同承诺最低保证利率为结算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年利率均转换为日利率,下同)。每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结算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上季个人账户余额与本季计入个人账户的保险费,按此结算日的结算利率和经过天数累积,并在扣除下季管理费用和下季保障费用后计算该日个人账户余额,直至该个人账户撤销,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结算日前任一日期账户余额为其上一结算日的账户余额按上一结算日的结算利率累积到该日的本利和及本季所缴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按上一结算日的结算利率累积到该日的本利和之和。
本合同生效满2年,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提取部分个人账户余额(每年仅限1次),每次最低以人民币100元为限,最高以不超过上个结算日个人账户余额的50%为限,被保险人一次领取账户余额在10 000元以上的,需有2~ 7天的预约期。若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其1年的保障费用,保险人不允许提取部分个人账户余额。投保人要求提取部分个人账户余额时须填写提取部分个人账户余额申请书,并凭本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个人账户余额对账单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若被保险人的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季的管理费用及保障费用时,应续缴保险费。从该日起30日内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当季保障费用的不足部分。30日后若被保险人未及时续缴,其个人账户自动撤销,本合同终止。
保险人在每年1月份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寄送上一年度个人账户余额对账单,以通报其账户余额和过去一年的保险金额、手续费、管理费用、保障费用、续缴保险费和提取金额等情况。
(六)险种特色
万能型保险的突出特点包括:专家理财、投资保底、双重保障、存取灵活、运作透明。
四、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B款)
这是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首个万能保险,自2004年5月上市后,一年内销售了近50亿元保险费,有50万人购买了智富人生终身寿险,由此促进同业的保险公司也纷纷推出了万能险。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A款“安心保”的主要特色是:
(1)可自主增减基本保额。万能寿险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灵活性。该万能型产品规定,终身缴费,不设最低保费年限,投保人可以根据人生各阶段不同的保障需求,在规定的范围内弹性增减基本保额,适时调整保障与投资的比重。保险金额等于保单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承诺给付身故保险金。
(2)投资保底。保单价值年利率不低于保证的1. 75%水平,还拥有更高的获益空间。该产品自2004年5月上市一年多来,投资收益率从2. 85%上升至3. 35%。
(3)有持续缴费特别奖励。从保单生效起三年内,持续缴费,则自第四个保单年度起,将分配2%的当期应缴保费作为特别奖励。
(4)缓期交费,保障不变。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只要当时的保单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投保人可以缓缴保险费,继续享受保险保障。
(5)保单价值透明公开。平安公司将通过主要媒体每月公布结算利率,也可以通过平安电话中心(95511)、平安电子商务网站(www. Pa18. com)等处查询,每年还将寄送保单年度报告,报告中记载保费缴付情况、追加和领取情况、现有保障额度、保单价值、结算利息,扣除保障成本等。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B款“随心保”还具有投资理财灵活的特点,允许投保人随时追加保费和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而且领取时不影响即有保障。
在平安智富人生万能险上市一周年时,平安再次领先市场,推出三项万能险产品升级。
升级一:保费追加权。原规定只有期交保费5 000元以上的客户才有权追加保险费,这次推出的“特别利益”条款提供一次调整期交保险费的权利,客户可以选择将期交保险费增加到5 000元。
升级二:附加豁免保障成本定期寿险。投保该附加险,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造成全残或失能的话,可以豁免主险,即万能险以及该附加险本身的保障成本,豁免期最长至被保险人60周岁。该附加险的保费是直接随主险的保障成本扣除的,不需要另外缴费。
升级三:放宽保额限制。这是为投保智富人生终身寿险B款的客户提供的一项特权。原B款规定基本保额最低不能低于期交保费的2 倍,现允许年满60周岁且持有保单5年以上的客户,将基本保险金额调整至最低1万元,放宽了智富人生终身寿险B款的基本保额限制,降低退休后保障成本的支出,加快了养老金的积累。
此外,智富人生万能险允许附加的附加险多达12种,涵盖重疾、医疗和意外多种险种。2005年5月30日,平安保险公司还在广州正式推出“财富人生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其灵活性充分体现在保费缴付和养老金领取上,企业客户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等缴费方式,企业退休员工可以选择趸领、年领、月领等多样化的年金领取方式,同时具有保底收益等万能险特点。
2007年10月1日,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在全国推出了根据新的《万能保险精算规定》升级的“智盈人生万能寿险”新产品。它在“智富人生终身寿险”的基础上降低了保障成本。
五、联众灵活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安联大众(现为中德安联)人寿保险公司在2004年11月末推出了升息后首个万能险产品“联众灵活理财终身寿险”。该产品的最低保证利息率高达2. 5%,达到了目前保监会规定的上限。
“联众灵活理财终身寿险”规定了两种保险金额类型供投保人选择:A型为基本保险金额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中金额较大者;B型为基本保险金额和保单账户价值之和,这更符合国际做法。A型的保险金额由保险金额递减的定期寿险和递增的现金价值组成。B型的保险金额由保险金额不变的定期寿险和递增的现金价值组成,当保单现金价值增加,保险金额也随着增加,更凸显其投资功能。投保人拥有在A型和B型之间相互转换的权利,如果从A型转换为B型,原来的风险净额会变成新的保险金额,再加上保单的现金价值,产生了新的死亡给付金额。如果从B型转换为A型,原来的死亡给付金额变成新的保险金额,风险净额已递减。授予投保人转换保险金给付方式的权利,这样更能增加万能寿险的灵活性。在我国目前众多的万能寿险产品中,唯独安联大众人寿保险公司的“联众灵活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允许投保人以书面形式转换保险金额类型。
“联众灵活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规定,“本公司提供一种或数种理财账户供投保人购买或选择”,并允许“选择不同理财账户及保险费在期间的分配比例,并可在其后予以变更”。应该说,安联大众人寿保险公司的万能寿险产品已属于变额万能寿险。
复习思考题
1.试解释下列名词:
国寿安居定期保险 平安幸福B型定期保险 平安个人住院费用保险
友邦“安行天下”增值意外保险 瑞泰安裕之选投资连接保险
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
2.从友邦康鸿五年定期趸缴保险费还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来分析其主要特点。
3.根据友邦康鸿五年定期趸缴保险费还本保险的责任免除来分析人身保险的三类责任免除。
4.从老来福养老返利终身寿险的保险责任来分析其保险性质。
5.全家福联合寿险的受益人在申领保险金时可获得哪些选择权?
6.阐述平安育英才两全保险的特点。
7.简述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的主要特色。
8.全家福还本养老寿险是怎样规定保险责任开始的?对增减基本保额作了哪些规定?
9.鸿寿养老金保险有哪些领取养老金的方式?
10.比较平安育英年金终身保险与平安育英才保险的异同。
11.简释平安久久团体养老保险的主要特点。
12.平安意外伤害保险对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作了哪些规定?
13.根据平安附加鸿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来分析其主要特点。
14.平安个人住院安心保险是一种津贴型的医疗保险,其保险责任分为哪几部分津贴,以及如何确定每部分的津贴标准?
15.简述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的主要特点。
16.概述瑞泰安裕之选投资连接保险的保险责任。
17.瑞泰安裕之选投资连接保险的保险费是如何进行分配的,以及如何确定投资单位价格和投资单位数量?
18.我国目前分红保险的现状及其产品的特点
19.简述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
20.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是怎样加以规定的,以及对个人账户的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21.联众灵活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与我国其他万能险产品比较有哪些特点?
【注释】
[1]吴定富主编:《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报告(2008)》,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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