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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退保金、盈余及分配解析

【摘要】:第十三章退保金、盈余及其分配第一节退保金一、退保金的性质在保险单所有人退保的情况下,允许其取得退保金,这已成为统一的做法。因此,失效的保险单很大部分是死亡率低的被保险人,为了对付这种逆选择,退保金应少于资产份额。

第十三章 退保金、盈余及其分配

第一节 退保金

一、退保金的性质

保险单所有人退保的情况下,允许其取得退保金(Surrender Value),这已成为统一的做法。在保险初期,退保金一般应小于准备金,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使继续参加保险的保险单所有人不受损失。

在确定给付退保金的数额时,人寿保险公司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但一般的做法是,退保金应该等于所缴保险费减去保险成本,再减去处理保险单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这样处理既不会使退保者受益也不会使继续参加保险者受到损害。按照这种方法处理,退保金应该等于资产份额。但实际给付的退保金可能少于资产份额,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在经济情况恶化时,许多保险单所有人会行使退保权利,从而使人寿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受到很大冲击,并且损害其他保险单所有人的利益。保险单所有人在任何时候可以行使退保权利的规定,要求人寿保险公司采用较富有变现性(流动性)的投资原则。因此,对退保者应收取投资收益损失费。

2.健康的被保险人感到缴费有困难时,往往毫不犹豫地退保,而健康状况不好的被保险人会充分认识到保险的价值,尽力缴付保险费,不肯轻易地退保。因此,失效的保险单很大部分是死亡率低的被保险人,为了对付这种逆选择,退保金应少于资产份额。

3.附加保险费中包括意外准备金,它是用来对付诸如战争传染病之类的“巨灾”引起的大量保险金给付,这类事件可能数十年发生一次,意外准备金需要长期积累,这也要求减少退保金。

4.所缴保险费中包括了对公司盈余和利润的贡献,因此这部分贡献也应从退保金中扣除。

5.公司在处理退保时会发生一些费用,这也需要减少退保金。

然而,竞争的因素也影响着人寿保险公司对退保金的处理方法。少数公司允许在第一年末退保可取得等于准备金的退保金,有些公司则允许在第二或第三年末退保就可取得等于准备金的退保金。在资产份额小于准备金之前,这样处理退保金会使未分摊完的取得新业务的费用由继续参加保险的保险单所有人承担。

二、美国标准的不可没收现金价值法

在历史上,曾把退保时要求退还的价值称为不可没收的现金价值,除了法律用语以外,退保金这个术语已取代了它,因为其含义更为确切。

(一)主要修正

美国标准的不可没收现金价值法与以前颁布的关于不可没收现金价值的法律相比,主要做了以下几项修正:

1.该项法律要求使用较新的生命表。

2.要求准备金和不可没收现金价值分别计算。准备金表示公司负债,而不可没收现金价值是资产份额的大致度量。

3.规定了计算不可没收现金价值的新方法。按照过去的方法,计算不可没收现金价值是直接根据准备金。由于保险第一年的费用开支远大于以后年份,所以规定在保险前三年不给付退保金,并在以后相当长时期内收取退保费,从准备金中扣除。为了支付大量的期初费用,同时又提存准备金,公司不得不从盈余中借用资金。标准的不可没收现金价值法规定了正确反映保险单中累积的资产份额的方法。关于这一修正,后面再做具体说明。

(二)不可没收现金价值的定义

在保险期内任何时候,最低的不可没收现金价值是该时将来给付保险金的现值减去将来“调整的保险费”(Adjusted Premium)的现值的差额。这调整的保险费是指根据保险第一年的特别费用对净均衡保险费加以调整。根据这项法律规定,对第一年特别费用的补贴,即净均衡保险费的增加,不可超过每1 000美元保险金额46美元。

(三)调整保险费方法的举例说明

根据标准的不可没收现金价值法,计算退保金的第一步是确定第一年特别费用补贴,这可以根据公司的费用支出的情况和竞争等因素确定。

第二步是计算调整的保险费,它可以使用两种方法:

1.把调整的保险费视为需要分摊将来给付保险金的现值和第一年特别费用补贴的净年均衡保险费。例如,向一个45岁的男性签发保险金额为1

000元的普通终身寿险单,其将来给付保险金的现值即该保险单的一次缴清净保险费是172. 51元,假定第一年特别费用补贴为13. 29元,两者合计金额为185. 80元。分摊这一总额的净年均衡保险费(调整的保险费)是:

上式中14. 619 0元是1元期首给付年金的现值。

2.把常规的净年均衡保险费加上在保险费缴付期分摊第一年特别费用补贴每年所需要的金额。因此:

向一个45岁的男性签发这份普通终身寿险单的净年均衡保险费是11. 80元,加上分摊第一年特别费用补贴每年所需要的金额0. 91元,便得出与上面方法相同的调整的保险费12. 71元。

(四)不可没收现金价值计算的举例说明

试计算向一个45岁的男性签发保险金额为1 000元的普通终身寿险单在第10年的最低不可没收现金价值。

上例可以使用文字表述为:

应该说明的是,上述公式与使用未来法计算准备金的公式的唯一区别是增加了分摊第一年特别费用的因素。

三、退保金、准备金和资产份额之间的关系

退保金表示按照合同规定退保者可以取得的一个金额,它体现公平地分配一份保险单所积累的金额。准备金表示公司对保险单所有人的负债,如同退保金,它取决于保险单的种类、签发保险单的年龄和保险期限。除了修正的准备金以外,准备金不反映费用因素,而退保金反映了费用因素。资产份额是保险单所积累的资产的按比例份额,它是根据公司的实际经验数据得出的。

在保险初期,资产份额小于准备金,资产份额等于准备金所需要的时间是取决于公司关于收回其取得新业务的费用时间的管理决策。在资产份额等于准备金以后,两者均继续增长,但资产份额以略为迅速的比例增长。退保金是一个较任意的价值,它反映了费用因素、竞争因素和公平原则。在保险初期,退保金一般处于资产份额与净均衡保险费准备金之间。当取得新业务的费用基本上分摊完之后,退保金一般等于净均衡保险费准备金。但是,标准的不可没收现金价值法允许退保金少于准备金。

第二节 盈 余

一、盈余的性质

由于人寿保险公司的责任一般具有长期性质,并且使用缴付固定保险费方法,所以应保守地计算其保险费。股份保险公司一般出售不分红保险单,盈余(Surplus)来自在总保险费中对利润的规定,以及实际经验数据与假设经验数据之间的有利偏差。取得的盈余除了向股东支付股息以外,其余留存,或者用来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或者作为对付意外事件的准备金。相互保险公司一般出售分红保险单,在分红之前,其盈余一般会大于股份保险公司的盈余,因为其更为保守地计算保险费。相互保险公司之所以较为保守地计算保险费,是因为它能通过红利(Dividend)这一手段来调整收取的保险费。在实际操作上,红利的相当部分不是由实际经验数据与假设经验数据之间的有利偏差产生的,而是由附加保险费中的红利备抵提供的。以下主要讨论相互保险公司的情况。

二、盈余的来源

一般来说,只有当公司所积累的资金超过提存准备金和其他负债所需要的金额时才会产生盈余。构成盈余的主要来源是实际的死亡率、利息率和费用率与计算总保险费所假设的死亡率、利息率和费用率之间的有利偏差。

(一)来自死亡率的盈余

由于计算准备金所使用的生命表都是比较保守的,所以人寿保险公司的实际死亡率数据要比生命表显示的死亡率低,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取得这部分盈余。

(二)来自投资收益的盈余(www.chuimin.cn)

由于人寿保险单一般都是长期的,所以公司在计算净保险费和准备金时都设定一个保守的投资利息率,以便保证在整个保险合同期内都能实现它。假如公司设定一个5%的利息率,但扣除投资费用的实际投资利息率是6%,这1%的利息率差表示实际投资收益超过公司给付保险金所需要的投资收益,这部分收益可列入盈余。

(三)来自附加保险费的盈余

如果公司的费用开支小于附加保险费,其差额可列入盈余。

除了以上三种主要的盈余来源外,还有数种次要的盈余来源:

1.从资本收益中产生的盈余。资本收益是指资产销售超过其在公司的账面价值。当然也有可能发生资本亏损,因此一般把资本收益放入专用的盈余账户,用来抵消将来的资本亏损。

2.在保险初期退保,当退保金小于准备金时,便产生盈余,但它未必是可分配的盈余或真正的盈余,这要取决于资产份额和退保金的关系。

3.附加保险金,如丧失工作能力或意外死亡附加保险金,它既可以是盈余来源也可以是亏损来源。

第三节 盈余分配

一、可分配的盈余

在每年经营结束时,公司必须确定全部盈余(包括以前积累的和本年度增加的)中有多少留存作为意外基金或其他特别盈余基金,有多少应分配给保险单所有人。在每一年度,盈余规模与下年度可分配的红利之间没有固定的比例关系,它是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一旦董事会做出红利分配的决定,则可分配的盈余便成为公司的负债项目。我国保监会颁发的《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规定:“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1]

在确定全部盈余的分配比例时,公司应统筹考虑提存意外基金等的需要和提供红利的业务竞争的需要。当盈余不足以维持以往红利的规模时,可以动用一部分的意外基金作为补充;反之,当盈余增加多于维持以往红利的规模时,可以把超额部分用作增加意外基金。如果该超额部分金额大,而且持续一个较长时期,则可以增加红利分配。法律会对人寿保险公司积累的盈余占保险单准备金和其他负债的比例做出规定,以维护保险单所有人的利益。例如,美国的法律规定,从事分红保险业务的寿险公司可以积累和保持的盈余不得超过850 000美元或10%的保险单准备金和其他负债,以哪个金额大为准。

二、红利分配的间隔期

各国法律对红利分配的间隔期有不同规定。美国许多州的法律都规定每年分配红利制度。但在1906年纽约州保险法修改之前,美国曾广泛实行延期分红制度,即在一个规定的年数后,如5年、10年、15年或20年之后,才会分配红利。根据延期分红制度规定,因死亡、退保或保险单失效而未缴付保险费至规定期末的保险单所有人会丧失分红的权利,而将这部分红利分配给其余保险单所有人。由于当时人寿保险公司滥用了延期分红制度,所以它后来被每年分配红利制度取代。

在加拿大仍实行某种修正形式的延期分红制度。根据加拿大法律规定,必须每五年进行一次红利分配,但在这五年期内为这延期红利提留的盈余必须作为负债处理。大多数加拿大人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这五年规定期未满之前死亡支付临时红利,但在保险单失效或退保时不支付临时红利。

三、分配原则

可分配的盈余在各保险单所有人中间进行分配是一件复杂的事情。首先,分配要坚持公平原则,其次,也必须考虑必要的灵活性和简单明了。一种分配方法是,对每一类保险单的所有人分配一个份额,该份额与该类保险单对可分配的盈余的贡献大致上相称。

四、对红利贡献的分析

这主要是根据盈余的三个来源来分析对红利的贡献。

(一)利息因素

利息因素对红利的贡献表现为期初准备金的超额利息部分。假定使用1958CSO表和2. 5%利率计算准备金,而实际投资利息率是3. 5%,这1%的利率差对红利的贡献取决于期初准备金的规模,即

红利的利息因素的贡献= 1%×期初准备金

既然期初准备金每年增加,那么这不变的利率差对红利的贡献也会每年增加。如果实际投资利息率超过设定的利息率的差额倍增,而且在保险中后期期初准备金大量增加的情况下,利息因素对红利的贡献就会明显增加。

(二)死亡率因素

死亡率因素对红利的贡献一般是把公司的实际死亡率经验数据同计算净保险费和准备金所设定的死亡率比较,并以所设定的“保险成本”的一个百分比表示,该百分比一般随年龄增加而递减。

(三)附加保险费因素

附加保险费一般以总保险费的一个百分比和每1 000元保险金额的一个金额表示。附加保险费因素对红利的贡献表现为附加保险费超过公司费用开支的差额。在实际做法上,附加保险费因素对红利贡献是从资产份额研究中得出的一个平衡项目。

对于大多数分红保险单而言,红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这主要归因于利息因素。附加保险费因素对红利的贡献不是增加就是保持大致不变。利息和附加保险费这两个因素足以抵消死亡率因素对红利贡献递减的影响。

复习思考题

1.试解释下列名词:

退保金和不可没收的现金价值 调整的保险费 可分配盈余

延期分红制度

2.为什么实际给付的退保金会少于资产份额?

3.美国标准的不可没收现金价值法与以前颁布的有关法律相比较,主要做了哪几项修正?

4.为什么规定在保险的前二、三年不给付退保金?

5.向一个35周岁的男性签发保险金额为1 000元的普通终身寿险单的一次缴清净保险费是106.60元,假定第一年的特别费用补贴为12.37元,1元期首给付年金的现值是15.78元,试计算调整的保险费。

6.根据上例计算向一个35周岁男性签发保险金额为1 000元的普通终身寿险单在第10年的最低不可没收现金价值。(提示:参照第九章内容)

7.概述退保金、准备金和资产份额之间的关系。

8.分别阐述股份人寿保险公司和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的盈余来源和用途。

9.根据盈余的三个主要来源分析它们对红利的贡献。

【注释】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编:《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3)》,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