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做好家人保险计划,以防万一家庭主动做好风险管理有助于家庭的稳定。我们在做好家人保险计划时要考虑到家庭保险规划的原则和家庭保险金额的计算。家庭保险金额的计算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商议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标的金额。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超过本身的价值,保险公司对于超额保险不予赔付。人是无价的,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没有限制的,但对于高额保单,各家保险公司有不同的特殊审核标准。......
2023-12-01
第一节 团体保险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一、团体保险的性质
团体保险(Group Insurance)是保险的一种营销方式,一般用于人身保险。团体保险使用一份合同向一个团体的许多成员提供保险,通常不要求体格检查,发给每个成员一份保险证,该保险证载明团体保险的责任范围和被保险人的合同权利。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保险公司和团体保险单的持有人订立一份总合同(Master Contract),大多数团体保险单持有人是企业或雇主。
2.团体保险的费率低于个人保险的费率,这是因为大批销售的方法减少了营销费用和管理费用。
3.保险公司使用团体的风险选择方法,只关心整个团体的可保性,而不计较团体中单个成员是否可保。可根据团体的活动把团体的风险分类为标准风险、次标准风险和拒保风险。对高于平均损失率的次标准风险使用较高费率。
4.使用经验费率法,即根据团体的给付经验数据制定费率,把一个团体的经验数据与其他规模相似的团体的经验数据合并,对规模较大的团体的经验数据分配较高的权数,由此计算出对每个团体应收的保险费。但对团体的最初保险费和小的团体可使用手册法厘定费率,或者结合使用手册法和经验费率法。
二、团体保险的基本原则
由于团体保险不要求成员提供可保性证据,即不必进行体检,所以团体保险必须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
1.团体的组合不应该以单纯取得保险为目的。这一原则旨在减少逆选择。倘若团体是以取得保险这一特定目的而组织起来,则该团体中健康状况不佳的人所占的比例就会过大。
2.团体中的成员富有流动性。理想的团体应该是不断有年轻人参加和老年人退出,这样就会使团体的平均年龄始终保持稳定,死亡率和发病率也能保持相对稳定。
3.保险金给付数额不能由企业(雇主)或职工(雇员)任意选择,而应该根据职工的收入、职位、工龄或综合因素确定,其目的也是为了减少逆选择,否则健康状况不佳的成员会选择高的保险金额。
4.对参加团体保险的职工人数规定一个最低比例。如果职工不要缴付保险费,所有职工都必须参加。如果职工要缴付保险费,至少要有75%的职工参加。
5.由企业或雇主分担团体保险的费用。这样可以减轻老年成员的缴费负担。如果由成员缴付全部保险费,那么年轻人就会分担老年人的保险费,促使他们退出团体保险。这一原则对团体定期寿险具有重要意义。
三、团体保险的合格条件
团体保险的合格条件分为两个方面。
(一)合格的团体
保险公司或地方法规应规定合乎团体保险要求的团体种类,如独资企业、公司、工会、债权人和债务人团体、联谊会、妇女团体,还应规定保险团体的最少人数,如10个人。
(二)参加团体保险的资格规定
一般应有以下几项规定:
1.参加团体保险的必须是全日制职工。
2.新的职工参加团体保险必须有一个等待期,如3个月,在等待期满后才可参加团体保险。
3.参加团体保险的职工必须能正常工作,即要符合最起码的健康标准。
四、团体保险中的保单持有人和代理人
一份团体保险合同中有三方:保险人,保险单持有人,被保险人。之所以在团体保险中称保险单持有人而不是保险单所有人,是因为团体保险单持有人并不拥有与个人保单中所有人相同的所有权。例如,在团体寿险单(不包括团体债权人寿险单)中的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受益人,而在个人寿险单中则由保险单所有人指定。经常遇到的另一个问题是,团体保险单持有人究竟是保险人的代理人还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团体保险单持有人替团体成员投保,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并承担一些管理事务,如吸收团体保险成员,从工资中代扣保险费,报告团体中的变化情况,起到了降低保险管理费用的作用。一般看法是,团体保险单持有人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因此,保险人对团体保险单持有人在团体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错误不承担责任,也不把通知团体保险单持有人推定为通知保险人。
第二节 团体人身保险的种类
许多人身保险都可以团体保险方式承保,因此,团体人身保险也有以下种类。
一、团体人寿保险
团体人寿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团体定期寿险
这是团体寿险中的重要险种,在美国团体定期寿险占团体寿险业务的90%以上,它一般使用每年可以更新的定期寿险单。团体定期寿险的主要优点是廉价保险,可以用来补充个人人寿保险的不足,也可以为团体遗属收入给付保险筹资。在美国团体定期寿险中,雇主缴付的保险费作为营业费用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对购买保险金额超过5万美元以上部分的保险费作为雇员的应税收入。
(二)团体债权人寿险
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储贷协会等金融机构经常为债务人取得信用人寿保险,万一借款人死亡,这种保险赔偿未偿贷款余额,放款机构既是保险单持有人又是受益人,但一般由借款人承担缴付保险费责任。团体债权人寿险采用定期寿险方式,但保险金额受贷款金额限制,并随着贷款偿还而减少,贷款全部还清后保险责任也就终止。作为一般规则,信贷合同的条款可以要求借款人取得某些形式的保险来获得贷款。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州和省的保险法中,对这种寿险的最高费率加以限制,并禁止放款机构要求借款人从放款机构处购买这项保险作为取得贷款的一项条件,借款人有权从他处购买这项保险。
(三)团体保险费缴清保险
这是一种向雇员提供的团体寿险,它由保险费趸缴的终身寿险和保险金额递减的定期寿险组成,保险费趸缴的终身寿险的总金额每年增加,两者合计等于保险单面额。终身寿险部分是由雇员缴付保险费,定期寿险部分则由雇主缴付保险费。
(四)团体均衡保费终身寿险
这种保险由现金价值(储蓄因素)递增的长期保险和保险金额递减的定期寿险组成。团体均衡保费终身寿险一般以限期交清保险费终身寿险单签发。如果该种终身寿险雇员是不缴费的,雇员在保单中的现金价值权利不可转移。如果是缴费的,雇员的转移权利以他的缴费部分为限。
(五)团体遗属收入给付保险
如果参加这种保险的雇员死亡,保险公司按月向死者的遗属给付保险金。每月保险金给付金额可根据雇员的原工资确定,配偶取得死者工资的25%的保险金,子女取得15%。对家庭给付的最高限额是死者工资的40%,并规定了给付期限。
(六)团体万能寿险
在个人万能寿险出现不久,保险公司开始提供团体万能寿险,其功能与个人万能寿险相似。雇主一般不为团体万能寿险缴付任何保费。如果团体的规模大,可以根据该团体的经验数据收取死亡率费用,而且收取的管理费用较个人保单低。此外,如果雇员离开该团体,他的保险可以在该团体继续保留。
二、团体健康保险
团体健康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团体医疗费用保险
这种保险一般可报销下列医疗费用:
1.住院费用。报销期限一般只有70天,另规定了每天住院费用的报销限额。
2.外科费用。一般使用两种方法报销外科手术费用:一种是表列法;另一种是根据合理和习惯的费用报销。
3.医生出诊费用。
4. X光透视和化验费用。
(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它可以补充医疗费用保险,把两者结合可以成为一种综合的医疗保险计划。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很广,报销限额也很高,一般都有共同保险和免赔额规定。
(三)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
它分为两类:
1.短期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给付期一般为13周至2年,在给付之前有3~ 7天的等待期。给付金额一般为工资的90%~ 100%。这种保险包括了给付产假工资。
2.长期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给付期限短则2年,长则到退休或死亡为止。每月给付金额低于短期保险,一般为工资的60%~ 75%,但要扣除社会保险的给付金额。有些长期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使用生活费用调整条款和免缴公司养老金计划保险费条款。前者是根据生活费用上升幅度增加给付金额,但把每年增加金额限制在2%~ 3%范围内;后者是在雇员长期丧失工作能力后,由雇主替他缴付公司养老金计划的保险费。
(四)团体牙科保险
团体牙科保险有两种方式:综合保险和表列法,前者把所有牙科治疗费用列入保险范围,后者只列出可以报销的牙科治疗费用。为了控制保险金支出,保险公司也使用免赔额、共同保险、报销限额、等待期、除外责任等限制性条款。
三、团体年金保险
在国外,私人养老金计划和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健康保险都是雇员福利计划(Employee Benefits Plan)的重要组成部分,团体年金保险是私人养老金计划提供养老金的方法之一,这将在下一节论述。
四、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责任、给付方式方面相同,只是承保方式不同。在我国,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形式,而在人身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它并不是主要形式。
第三节 私人养老金计划
私人养老金计划(Private Pension Plan)是雇员福利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把它称之为补充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这里先介绍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
虽然私人养老金计划在19世纪末就在美国出现,但它的迅速发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如今美国约有一半私营企业的雇员和3/4的政府雇员参加了私人养老金计划。私人养老金计划是由雇主举办,有时也由雇主和工会联合举办,它向雇员提供补充社会保障计划养老金的退休收入,这种养老金计划可以为某个企业的雇员举办,也可以为多个企业的雇员举办。大多数私人养老金计划支付的养老金,连同社会保障计划支付的养老金,可以达到雇员退休前工资收入的50%~ 55%,低薪的雇员则可达到70%~ 75%。
一、合格的私人养老金计划
一个合格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必须符合内税局对保险范围的规定,如果养老金计划全部由雇主缴费或雇员缴付部分费用,则必须有70%的雇员属于保险范围。其目的是防止雇主只为少数高级职员、股东制定养老金计划。由于养老金是一种延期工资的观念流行,雇员不缴费的占了养老金计划的大多数。一般而言,雇员缴付部分费用的养老金计划支付高的养老金。根据美国税法(401K计划)规定,合格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可以获得税收优惠,雇主对私人养老金计划的缴费作为税前列支,雇员的缴费一般不从其应税收入中扣除,而且养老金计划的投资收益免缴所得税,只有当雇员退休领取养老金时才缴纳个人所得税。
美国税法承认三种形式的合格的公司养老金计划:养老金计划、利润分享计划和股票作为利益分享的计划;另外还有两种非公司的合格的养老金计划:Keogh计划(自雇人员养老金计划)和个人退休金账户计划(IRA)。这些都是延期支付收入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它们都获得类似的税收优惠。本节所讲的私人养老金计划主要是指养老金计划。
二、资格规定
雇主对雇员参加养老金计划的资格也作了一些规定:一是必须是全日工作制的雇员;二是参加养老金计划的最低年龄,并必须在本单位至少有1年工龄;三是如果由雇主缴付全部费用,年龄在退休年龄前5年内的雇员不能参加,但由雇员自己缴费,则不受这一限制。
三、退休年龄
养老金计划中一般使用三种退休年龄:
1.正常退休年龄。一般定为65岁、70岁是强制退休年龄。雇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可领取全额养老金。
2.提早退休年龄。对本单位工龄10年以上的雇员规定的提早退休年龄是55岁。提早退休的雇员领取减额养老金。
3.推迟退休年龄。推迟退休年龄定为70岁,有些私人养老金计划对推迟退休的雇员增加养老金给付金额,另一些计划则给付与正常退休相同的养老金。
四、养老金计划的种类
雇主在建立养老金计划时可以采用以下两种类型之一。
(一)缴费固定计划
缴费固定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是指雇主和雇员按照一个固定公式缴付养老金计划的费用,缴费率一般按照一个预期的养老金水平确定,但缴费率是固定的,而养老金数额是可以变动的,它取决于雇员的工资、缴费率、投资收入和退休年龄。缴费率可因雇员参加养老金计划的年龄而异,雇主和雇员可以按相同的缴费率缴费,如雇员现时工资的5%,但一般雇主的缴费率高于雇员的缴费率,雇主替雇员的年缴费额受到法律限制。
缴费固定计划又称为“个人账户计划”,它通过替每个雇员设立账户来存入缴费。养老金计划的缴费可以用来向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个人寿险和年金或一系列的保险费缴清的团体延期年金。养老金计划的缴费还可以通过信托基金方式积累,由银行信托部门或个人受托人来管理养老金基金,投资收入贷记在参加者的个人账户上,在退休时一次总付账户余额或购买适当形式的年金。
缴费固定计划具有以下几种优点:
1.简便和灵活。雇主毋须承担将来提供确定数额养老金的义务,只要按照估计的养老金数额规定缴费率。因此,雇主毋须承担精算任务,而可以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这样可以节省养老金计划的费用。
2.对雇员具有很强的吸引力。缴费存在个人账户上积累,使雇员感到放心。一旦参加者在退休前终止养老金计划时,他对其账户余额具有多种选择权,或者把资金转移到人寿保险公司,或者转移到新的雇主的养老金计划,或者继续留在原养老金计划中。如果参加者在退休前死亡,养老金计划一般会把全部账户余额作为死亡抚恤金给付。
3.不必参加养老金计划终止的保险。采用缴费固定计划,雇主对养老金计划的终止不承担责任,故不必参加养老金计划终止的保险。
另一方面,缴费固定计划也存在不少缺点:
1.雇员在退休时可以取得的养老金取决于账户余额,对不同年龄参加养老金计划的退休雇员难以提供都是适当数额的养老金。如果按雇员参加养老金计划的年龄实行不同的缴费率,在雇员看来会显得不公平。
2.在持续通货膨胀时期,如果投资收益不好,养老金收入会显得不足。
3.这种养老金计划会促使退休雇员以一次总付方式提取账户余额,而不采用以年金方式领取养老金。
缴费固定计划通常为州和地方政府、非营利组织采用。由于上述不足之处,公司的养老金计划原先较少使用这种方式,而普遍采用养老金固定计划。但到了20世纪80、90年代,雇主为了便于控制养老金计划的成本,愈来愈多地使用缴费固定计划。
(二)养老金固定计划
养老金固定计划(Defined Benefit Plan)是指预先用一个公式确定雇员退休时将取得的养老金数额,而缴费则是一个变量。养老金固定计划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单位养老金。这个养老金单位可以用一定比例的工资收入表示,如这个比例可定为15%。假如一个雇员的该年工资收入是16 000美元,那么这一年贷记这个雇员退休时的年养老金是2 400美元。如果工资收入不变,下一年度贷记另一个2 400美元的年养老金,其余类推。雇员在退休时可以取得的年养老金数额是受雇期间贷记的年养老金的总数,但有最高工资比例限制,如60%。这个养老金单位的工资收入比例可以因工资水平高低而有所差别,也可以对工资收入加以分类。例如,对社会保障的薪工税的应税工资基数使用一个较低比例,对超过该基数的工资收入部分使用较高比例;对以往工龄使用一个较低比例,对今后工龄使用较高比例。当每年贷记的养老金单位是根据该年的雇员工资收入的比例,这种养老金计发公式称为“工作期平均工资收入”公式,这是养老金固定计划中使用得最多的公式。如果补提养老金计划建立以前工龄的养老金,为了避免追查以往工资收入,可以按照养老金计划建立时的工资收入补提。由于雇员在以往没有缴费,补提应使用较低的工资收入比例,一般是今后使用的工资收入比例的75%。与“工作期平均工资收入”公式相异的是“最后工作期平均工资收入”公式,它是根据雇员退休前一段时期的平均工资收入计发养老金。若使用这种公式,要等到雇员退休时才知道每年所提供的养老金,其好处是养老金与退休前一段时期的工资收入挂钩。“最后工作期平均工资收入”公式的一个变种是,使用一个特定时期如3年、5年或10年期的最高平均工资收入。提供单位养老金也可以不与工资收入挂钩,而用一个金额表示,如起初月度所提养老金数额是12美元,随着价格和工资水平上升,再逐步提高月度所提养老金数额,雇员在退休时领取的月度养老金数额是受雇期间月度所提养老金数额的总数。
2.统一养老金。对超过一个最低工龄数的退休雇员提供相同工资收入比例的养老金,即养老金不与工龄直接挂钩。例如,对工龄超过15年的所有退休雇员都按相同工资收入比例提供养老金。工资收入的基数可以是退休前一段时期的平均工资收入,也可以是工作期平均收入。对没有达到最低工龄数的退休雇员则使用较低的工资收入比例提供养老金。另一种统一养老金对工资收入和工龄差别都不考虑,凡是超过一个最低工龄数的所有退休雇员都领取相同金额的养老金。
在养老金固定计划中,对每年的养老金数额还会规定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而且,需要精算师提供服务,通过估计雇员的死亡率、流动率、将来的薪金、管理费用和投资收益来确定缴费金额。
五、关于离职雇员领取雇主对养老金计划缴费的权利条款
这是私人养老金计划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可简称为“受领权条款”(Vesting Provisions)。根据法律规定,由雇员缴费积累的那部分是不可没收的,在他终止养老金计划时可以全部提取。在1974年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颁布之前,除非发生特殊情况,如雇员死亡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雇主没有法律义务向在退休年龄前终止养老金计划的雇员提供自己缴费积累的那部分。但在该法颁布之后,如果离职雇员在该雇主处的工龄满规定的年数后,可领取全部或部分由雇主缴费积累的部分。该法规定了三种可供选择的最低标准:
1.在本单位工龄10年以上的离职雇员可领取雇主的全部缴费,工龄不满10年的分文不给。
2.在本单位工龄5~ 10年的离职雇员可领取25%的雇主缴费,工龄10~ 15年的领取50%,工龄15年以上的领取全部缴费。
3.在本单位工龄满10年,或者工龄加上年龄达到45年的离职雇员可领取50%的雇主缴费,10年以上的工龄每年再增加10%。
1986年的《税收改革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修改:
1.工龄未满5年者,没有受领权;工龄满5年的,享受100%的受领权。
2.工龄满3年之后有20%的受领权,以后每年再增加20%,这样在工龄满7年后就享有100%的受领权。(www.chuimin.cn)
六、养老金计划的筹资方法
大多数养老金计划采用预提资金方法,即雇主在雇员退休前定期提留养老金基金,这种方法称为“基金制”,它具有下列优点:
1.使养老金的资金来源有保障;
2.养老金基金的资产是按复利计算投资收入,因而减少了雇主的费用支出;
3.在雇员工作期间平均地分摊养老金费用,符合成本与营业收入相匹配的会计原则。
由于颁布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雇主必须每年对养老金计划缴费,其金额等于计划的正常费用(指提留当年养老金计划所必需的费用),加上最高期限为30年的分摊以往责任的费用(指对养老金计划建立以前所需补提的费用)。
七、提供养老金的方法
雇主必须物色一个代理机构或个人负责积累和管理养老金基金,这些代理机构或个人可以是人寿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部门、投资公司或个人受托人等。一个养老金计划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代理机构的称为“分散基金制”(Split-Funding),通常采用一半委托保险公司,另一半委托证券投资信托部门的方式。在1996年,美国私人养老金计划1/4的资产是由人寿保险公司管理。
提供养老金的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个人保险单计划
由雇主替每个雇员购买个人终身寿险、两全保险、退休年金保险单,在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单中积累的现金价值可选择退休年金给付方式。这种方法适合小企业使用。
(二)团体长期寿险计划
按团体出立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保险单的种类有普通终身寿险单、在65岁保险费缴清保险单、在65岁给付保险金的两全保险单,可以使用这些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提供养老金。
(三)团体延期年金
每年购买一次保险费缴清的延期年金,其数额等于雇员在该年所挣得的养老金数额,如某雇员在该年挣得从65岁起每月领取25美元的养老金。在退休时开始给付的养老金数额等于以前所购买的所有延期年金的总额。
(四)存款管理计划
把养老金计划的所有缴费存入保险公司的普通投资账户,专供在雇员退休时购买即期年金。保险公司一般对投资损益做出保证,并保证购买即期年金的价格。
(五)在保险公司设置养老金基金账户
保险公司把养老金基金账户的资产同普通资产分开,专门用于证券投资,与其他的养老金基金的信托计划竞争。保险公司不保证投资收益和基金积累规模,但允许与养老金计划的主办者分摊投资损益,并保证分摊投资亏损不超过一定金额。当雇员退休时,从该基金账户提取资金购买即期年金,或者从该基金账户直接每年支付养老金。
(六)养老金专用基金
所有养老金计划的缴费都存入未分配基金,一般由自己管理投资,使基金增值,在雇员退休时从该专用基金直接支付养老金。如果该项基金不充裕,可以购买年金保险来作为养老金补充。
(七)信托基金计划
所有养老金计划的缴费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进行投资,受托人可以是商业银行的信托部门或个人受托人。受托人也不保证投资收益和基金积累规模,要由从事咨询的精算师来评估基金积累是否适当。
八、其他私人养老金计划
美国的其他私人养老金计划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利润分享计划
利润分享计划是一种雇主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缴费资金的养老金计划。它与缴费固定计划的主要区别是,雇主向养老金计划的缴费多少是根据公司的利润情况而定,每年的缴费金额可能发生变动,在有些年度甚至可以不缴费,即缴费是不固定的。若是合格的利润分享计划,雇主的缴费也可以取得税收优惠,但一般不要求雇员缴费。
(二)节俭和储蓄计划
为了鼓励雇员为退休而储蓄,雇主举办节俭和储蓄计划。如果雇员向该计划缴付一定费用,雇主也有义务替该雇员向计划缴费。该种计划为每个参加的雇员设立账户,所有缴费以雇员的名义存入账户,按照计划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雇员的缴费金额受到法定的限制,雇主的缴费等于雇员缴费或一定比例的雇员缴费。雇员为了取得缴费的税收优惠,必须允许雇主从其工资扣缴。同时,雇员对雇主和自己的缴费具有完全的受领权。
(三)个人退休储蓄计划
美国有两种可取得联邦所得税优惠的个人退休储蓄计划:
1.个人退休金账户。开办个人退休金账户业务的有银行、投资公司、证券经纪公司等机构。个人在工作时期每年在一个最高限额内存入该账户的金额可以从当年的应税收入中扣除,其投资收益也免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其个人所得税可递延到退休后从该账户动用资金时。由于退休后的收入一般低于工作时期,在退休后从该账户提取的资金会以一个较低税率纳税,从而可以从递延纳税中获得好处。后来,人寿保险公司也推出类似的可以取得这种税收优惠的个人退休年金。根据联邦税法规定:
(1)凡是年龄低于70. 5岁的有收入者每年至多可存入该退休金账户2000美元。
(2)凡是没有参加其他合格的养老金计划的个人可以从其应税收入中扣除存入个人退休金账户的金额。
(3)投资收益的税收可以递延到从该账户提取资金时。但是,除了少数例外情况,在年龄尚未达到59. 5岁时提取资金要受到处罚。
(4)当参加者年龄达到70. 5岁时必须开始从该账户每年提取一定金额。
2.自雇人员养老金计划。这是一种专门为自雇人员设计的养老金计划,在许多方面与上述个人退休金账户相同。
至2001年,美国个人退休金账户的资产总额已高达2. 41万亿美元,成为美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三个重要支柱。
九、私人养老金计划的投资管理
美国大多数私人养老金计划并不是由自己管理投资的,而是委托投资代理机构或个人。美国商业银行信托资产的1/3以上是养老金基金。养老金基金是美国金融市场上长期资金的重要来源。
由于私人养老金计划一般都实行“基金制”,其资金流入一般都大于资金流出,而且养老金是一种长期负债,所以积累起来的资金大部分可用于长期投资。另由于养老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免缴联邦所得税,所以投资经理对市政债券这一类免税证券并不感兴趣。不使用保险的私人养老金计划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公司股票;其次是共同基金、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私人养老金基金是美国股票市场上的最大投资者之一。这种资产组成情况表明,私人养老金计划的投资注重收益性原则,因为投资收入愈多,向养老金计划缴费就愈少,当然对投资的安全性和变现性原则也会有所考虑。
十、社会保障计划和私人养老金计划的结合
在设计私人养老金计划时会考虑社会保障计划所提供的养老金。由于社会保障计划的基本保险金(Primary Insurance Amount)的计算是把雇员的指数化的平均月收入(Average Indexed Monthly Earning)分为三个部分,对各部分使用递减比例,并且不考虑应税薪工税的工资基数以上部分的收入,这样社会保障计划的养老金分配使低收入者取得较高比例收入的养老金。而私人养老金计划则把社会保障计划和私人养老金计划两者一起提供的养老金总数与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收入保持接近的比例,即使得高收入雇员和低收入雇员取得相接近比例收入的养老金。显然,这种结合是有利于高收入者的。两者结合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抵消法
从私人养老金计划本来会提供的养老金中扣除部分社会保障计划所提供的养老金,最高的抵消比例为50%。例如:
抵消法虽被较广泛地采用,但对使用“个人账户计划”和购买保险的私人养老金计划不适用。
(二)超额计划
在计算私人养老金计划提供的养老金时,剔除社会保障计划计算养老金时使用的工资收入部分,即只对超过的收入部分计算私人养老金计划的养老金。
(三)补充养老金计划
在计算私人养老金计划提供的养老金时根据雇员的全部工资收入,但对超过社会保障计划计算养老金时使用的工资收入部分使用较高比例。
上述的美国私人养老金计划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英国的雇员年金保险也大体如此。日本除了对企业雇员实行公共性的厚生年金外,还允许700人以上的大企业实行厚生年金基金,费用大部分由企业负担,企业也委托保险公司或银行信托部门管理。
私人养老金计划不是社会保险,而是补充社会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划,而且相当部分采用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方法来提供养老金,它是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我国保险公司目前开办的人寿保险和养老保险业务的品种较少,还不能满足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需要,应借鉴国外经验尽快设计出配合开展补充养老保险的新品种。
第四节 我国的企业年金
一、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现状
我国在1997年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以后逐步建立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行资金部分积累制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制度中基本养老保险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其给付标准为当地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的20%,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实行现收现付制,同时老职工的养老金也由社会统筹基金解决;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给付标准为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实行完全积累制。个人账户基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11%建立,其中个人缴费率在新制度实行当年不得低于本人工资总额的4%,以后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由企业缴费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低至缴费工资的3%。统筹基金由企业缴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保费的剩余部分形成,企业缴费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当期工资总额的20%(含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鉴于到2005年底,个人账户养老金“空账”已达8 000亿元,为了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 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到2009年底,全国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2. 35亿人, 2009年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收入9 519亿元。
二、企业年金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提到: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这是第一次正式使用了“企业年金”这一概念。“企业年金”原来称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外又称为“职工年金”、“雇主年金”、“私营年金”等。自2004 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把企业年金定义为:“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中国保监会颁布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把养老保险业务分为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养老金计划提供的养老金,其实质是以延期支付方式存在的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它包括两层含义:其主体是企业,其客体是养老年金,即由企业提供的养老金。中国的企业年金应当是由政府、企业(雇主)、职工与市场主体共同创立和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之一。
企业年金源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1875年美国捷运公司(Express Company)建立了第一个私人养老金计划。经过100多年发展,企业年金已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雇主自我管理阶段、政府介入管理阶段、与社会保障协调发展阶段。现代的企业年金具有以下特征:
1.由劳资双方共同缴费。
2.规定了雇员参加企业年金的资格,在参加一段时期后雇员取得了既定受益权(转移账户资产和领取养老金的权益)。
3.企业年金属于劳资谈判的一项重要福利。
4.管理模式多样化,可以建立共同账户或个人账户,可以建立缴费固定型(DC)计划或养老金固定型(DB)计划,可以使用捆绑式的契约方式或分离式的信托方式。
5.给付原则和方式多样化,可采用均等或非均等的给付方式,也可以一次性或定期给付。
6.企业年金管理主体多样化,可以由企业或行业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管理。
企业年金按照运作和管理模式可以有以下两种分类:捆绑(保险契约)模式和分离(信托)模式。这两种运作模式都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可以并存,并相互竞争。以保险公司团体年金保险为代表的捆绑式契约模式具有经营成本低、给付确定和经营历史较长等优势。但我国人寿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养老保险产品体系尚不完善,有待总结经验,开发丰富多样的产品,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企业年金的分离式的信托模式包括六个主体和两层法律关系。这六个主体分别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两层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企业年金的信托模式贯彻的是“角色分离”的原则,即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和托管分开,分别由不同的专业机构管理,走专业化、市场化经营管理之路。
三、我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是一个以受托人为中心的管理模式,也就是说它是一个信托模式,但不排斥契约模式。《试行办法》规定:“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对于大的企业和行业,可以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而对于中小企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受托人。在实践中,企业年金理事会可以充当两种不同角色,即权利管理和全权受托。前者只管理企业年金在企业的内部事务,如制定或修改企业年金章程等,将企业年金在市场中的运作事务全部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后者则全权负责企业年金的管理(银行账户托管除外)。
《试行办法》还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也就是说,企业年金采取缴费固定型(DC)计划形式,员工要承担投资风险。基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风险,很多投资管理人不愿承担投资风险,将投资决策权和风险留给委托人。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产品范围和比例都有限制,并规定投资管理人从当期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投资亏损。企业年金计划运行的流程是以管理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为核心,包括账户登记、费用征集、费用记录处理、给付、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账户基金投资运行等一系列环节。《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和职工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做了具体规定。
四、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上的定位
企业年金市场分为两大块:一块是捆绑式的保险契约模式,另一块是分离式的信托模式。
(一)契约模式的企业年金市场
保险公司经营契约模式的企业年金业务具有众多优势。在英国, 有2/3的雇员参加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在美国和加拿大,人寿保险公司的年保费收入有一半左右来自年金保险业务。在我国,保险公司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选择以购买保险公司产品的方式建立职工补充养老保险。
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各项配套政策尚未到位。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2009年6月,国税总局下发《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可追溯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12月,国税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信托模式的企业年金市场
如前所述,我国的企业年金市场的运作模式是以信托模式为基本模式。在信托模式的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中,保险公司可以成为一个竞争主体。商业银行可以提供账户管理和托管服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成为投资管理人,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从事受托、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业务。保险公司在成立专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后可以获得受托人的资格,并可担任除托管人以外的任何角色。这对我国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重大机遇。我国以前尚无专业的养老金管理机构,而在国外此类机构占据了养老金市场的大部分份额。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和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已率先获准成立养老保险公司。2005年8月1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获得首批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名单。37家获得资格的机构中,包括了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其中,两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获得了受托人资格,其他一些保险公司获得了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资格。2007年11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名单,认定24家拥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其中受托人7家、财务管理人7家、托管人4家、投资管理人6家。在新名单中,有6家保险机构获得了10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资格。
在国外向机构提供的信托服务之一是雇员福利信托(Employee Benefit Trusts),其中最重要的一种是养老金信托(Pension Trusts)。一些养老金信托协议要求受托人在雇员参加养老金计划或退休前向保险公司购买年金保险。因此,当我国保险公司取得受托人资格后,在信托协议中可以做出这种安排,其他受托人自然也可以做出这种安排。
信托模式的企业年金为保险公司拓宽了市场领域,为其提供的服务升级换代。加拿大永明金融集团除了在加拿大养老金市场上占有30%的最大份额外,也从事大量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其业务包括计划制定和成员记录、记录企业和雇员的缴费,向成员账户分配投资收益、给付和转移养老金等,与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协调关系,并向客户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我国一些大型保险集团公司除了建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外,还应该向企业年金提供账户管理服务及其他中介服务方向发展,成为金融服务集团。
保险公司在担任企业年金的受托人的角色时,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设计各种养老保险产品,当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或达到退休年龄时,将个人账户的资金转换成养老保险产品。
截至2004年3月,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年金积累基金规模只有600余亿元,参加人数约702万人,集中在电力、邮电、石油和有色金属行业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2005年11月14日,平安养老保险公司与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等三家企业分别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与交通银行签订了这三家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和《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2006年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宣布,同意中国银行、光大银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三家金融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2007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税前扣除。
截至2009年底,我国企业年金规模为2 525亿元,参保职工1300万人。2007年初,深圳市政府将原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的23. 26亿元企业年金业务整体移交给平安养老保险公司。2007年5月19 日,由11家中央及上海大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它将整体接收上海年金中心掌管的150亿元存量企业年金资产。2007 年12月28日,厦门市原有企业年金基金3. 7亿元整体移交给平安养老保险公司。截至2010年第一季度,我国保险业受托管理企业年金资产、投资管理企业年金资产分别达到710亿元、660亿元,其中平安养老和国寿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管理企业年金资产分别为224. 57亿元、175. 97亿元,共占保险业受托管理企业年金资产的56%。
总之,我国的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上除了要巩固和发展传统的养老保险业务的同时,要积极探索信托模式的集团化运作,发挥保险公司在经营企业年金业务的优势,使企业年金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相结合,为我国广大企业职工提供全面和体面的养老保障。
复习思考题
1.试解释下列名词:
团体债权人寿险 团体万能寿险 私人养老金计划 缴费固定计划
养老金固定计划 受领权条款 “基金制” 利润分享计划
个人退休金账户 自雇人员养老金计划 企业年金
2.简述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的主要区别。
3.概述团体保险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4.分析在团体保险中保险单持有人的地位。
5.简述缴费固定计划的优缺点。
6.概述养老金固定计划中单位养老金和统一养老金这两种方法的区别。
7.简述提供养老金的方法。
8.美国的个人退休储蓄计划对我国开展个人储蓄性的补充养老保险有何借鉴意义?
9.试论私人养老金计划投资的特点。
10.如何把社会保障计划和私人养老金计划两者加以结合?
11.概述我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2.现代的企业年金具有哪些特征?
13.试评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企业年金模式。
14.我国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上如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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