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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原理与实务:年金保险种类

【摘要】:第四章人身保险的种类——年金保险第一节年金保险的性质年金这个术语来自拉丁文annus这个词,原意是“年”,但广义是指一系列的定期支付。在年金受领者死亡时,保险人立即终止支付,毋须偿还未清偿的本金和利息。换言之,终身年金保险为被保险人的长寿提供终身收入保障。个人可以动用储蓄使用趸缴保费方式购买年金保险。保险公司对年金受领者死亡的给付责任一般取决于年金受领者是在积累期内死亡还是在清偿期内死亡。

第四章 人身保险的种类——年金保险

第一节 年金保险的性质

年金(Annuities)这个术语来自拉丁文annus这个词,原意是“年”,但广义是指一系列的定期支付。年金保险则是指保险人承诺在一个约定时期或所指定人的生存期作一系列的定期支付,这种定期支付可以按年、半年、季度、月支付,但一般是按月支付。如果支付是取决于人的生存,就称之为生存年金(Life Annuity),反之就是确定年金(Annuity Certain),即在约定时期内支付年金。如果年金受领者在未满期前死亡,则把剩余年金支付给其受益人。生存年金可以是定期的(支付一个固定时期或者支付到年金受领者死亡时为止,以两者先发生的为准),也可以是终身的(支付到年金受领者死亡时为止)。

人寿保险的主要功能是积累或创造一笔资金,而年金保险的基本功能是有规则地清偿用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方法(如储蓄、投资)积累或创造的一笔资金。年金保险的纯粹形式终身年金可以被定义为,一方(保险人)以收取保险费为对价,同意对另一方(被保险人)在终身期内按规定的金额作定期支付。在年金受领者死亡时,保险人立即终止支付,毋须偿还未清偿的本金和利息。在某种意义上,终身年金和提供死亡风险保障的人寿保险的情况正好相反。人寿保险为被保险人因过早死亡而丧失的收入提供经济保障,而年金保险则是预防另外一种风险,即被保险人因寿命过长而不能依靠自己收入来维持生活,寿命过长可能会使一个人丧失收入来源或耗尽积蓄。换言之,终身年金保险为被保险人的长寿提供终身收入保障。年金保险中的每次支付可以看作是部分本金和未清偿的本金所取得利息之和。如果一个人的寿命与他的预期寿命相同,那么他参加年金保险既未获益也未损失。如果他的寿命超过了预期寿命,那么他就获得了额外支付,其资金主要来自没有活到预期寿命的那些被保险人缴付的保险费。虽然保险公司不能预计每个年金受领者能够生存多久,但根据大数法则能预计每年末年金受领者中间还有多少人生存,从而确定保险费。在年金保险中有四个变量:投资的本金,本金以利息积累的时期,投资的利息率,定期给付年金的次数和时期。如果知道了这些变量的值,就可以计算出每次定期给付年金的金额。

尽管年金保险和人寿保险在功能上有差别,但它们都根据相同的原理,都使用集合基金的方法,使用生命表上的死亡和生存概率以及复利计算保险费。但由于年金保险有利于长寿者,而且保险公司也发现年金受领者的寿命比大多数人长,所以保险公司使用终端年龄长的年金生命表计算年金保险的保险费。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据统计,至2009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已超过1. 67亿人,占总人口的12. 5%。因此,大力开展养老年金保险可以接触老年人的后顾之忧。

第二节 年金保险的分类

一、按被保险人的人数分类

单人年金是只向一个人支付年金,向两个或更多的人支付年金则称为联合年金。联合年金的两种重要形式是联合生存年金(Joint Life Annuity)、联合和最后生存者年金(Joint and Last Survivor Annuity)。

二、按保险费缴付方式分类

年金保险可以用一次缴清保险费(趸缴保费)方式购买,也可以用分期交费方式购买。个人可以动用储蓄使用趸缴保费方式购买年金保险。分期交费方式可以是定期均衡缴费,如在一个规定时期内按年缴付相同的保费,也可以是灵活的缴费,但规定了每年缴费的最高和最低限额。

三、按年金开始给付的日期分类

按照这种方式分类,年金保险可以分为即期年金(Immediate Annuity)和延期年金(Deferred Annuity)。即期年金是从购买日期后的一个给付间隔期(月、季、半年或年)后开始给付第一次年金,它必须用趸缴保费方式购买。个人年金保险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缴清全部年金保险费之后才会给付年金。延期年金是在隔了一定时期后开始给付年金,这个一定时期必须比一个给付间隔期长。延期年金可以用趸缴保费方式购买,也可以用分期交费方式购买。延期的时间愈长,缴付保险费的方式也就愈灵活。大多数个人延期年金是用分期交费方式购买,保险费缴付持续到规定的年金给付开始日期为止,或者到年金受领者在年金给付开始日期之前死亡时为止。

四、按有无偿还特征分类

按照这种方式分类,年金保险可以分为纯粹终身年金和偿还式年金(Refund Annuities)。纯粹终身年金就是典型年金保险,只要年金受领者生存,继续给付年金。偿还式年金是保证给付一定次数或金额的年金,在年金受领者死亡后要继续向其受益人给付剩余年金。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保证分期给付次数的终身年金。如果年金受领者在没有得到规定次数的分期给付之前死亡,其余次数的年金向其受益人分期给付。保证期限有5年、10年、15年、20年。

2.分期偿还年金。如果年金受领者在没有得到相当于缴付保险费总额的给付之前死亡,则向其受益人继续分期给付剩余年金。

3.一次性给付剩余年金。与分期偿还年金相比较,区别在于剩余年金是一次性给付。

五、按年金给付金额是否变动分类

年金保险可以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定额年金给付金额是固定的,如果是即期年金,保单中列明定期给付的年金金额,如果是延期年金,保单中则列明按年龄和给付期分类的每千元积累价值保证给付的年金金额。变额年金给付金额是按照投资收益调整的,以保持年金的实际购买力,可用来对付通货膨胀

现在有少数定额年金保单规定,如果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超过预期的,可以增加年金金额。在购买年金保单时,保险公司保证在一定年数内以规定的利息率计算积累价值。在这最初时期过后,如果投资收益理想,可以用高于保证的利息率水平计算积累价值。

第三节 保险公司在积累期和清偿期的给付责任

一份延期年金有一个积累期和一个清偿期。积累期是指年金基金价值积累的时期,它是在年金开始给付之前。积累的价值等于所缴付保费加上利息收入,再扣除提取金额。大多数年金保单允许保单所有人提取一定比例的积累价值,而不收费。清偿期是指向年金受领者给付年金的时期。保险公司对年金受领者死亡的给付责任一般取决于年金受领者是在积累期内死亡还是在清偿期内死亡。延期年金可以分为纯粹和偿还式两种。纯粹的延期年金在被保险人在积累期死亡的情况下不退还保险费,而偿还式的延期年金则会以计息或不计息的方式退还保险费,即退还全部或部分年金的积累价值。因此,纯粹的延期年金的保险费要根据积累期的死亡率打折扣,而具有偿还特征的延期年金的保险费相对要高一些。

下面对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在清偿期内死亡的给付责任分析适用于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在使用纯粹终身年金的情况下,不论被保险人在清偿期内什么时候死亡,都会终止年金给付,即使在年金开始给付后不久死亡,也是如此。对这种形式的年金保险,所缴的保险费用来向年金受领者提供年金,不必提存偿还年金,因此,每1元保险费支出的年金收入最多。然而,大多数人不愿意购买没有偿还特征的年金保险。因此,保险公司都出售偿还式年金。同纯粹终身年金相比较,偿还式年金并不把所有保险费都用来向年金受领者提供年金,而是把部分保险费用来支付一个保证的最低年金给付金额。该保证的最低的年金给付金额或偿还特征可以用一个保证的分期给付次数表示,或者以退还剩余年金表示。

由于在年纪较轻时生存概率高,购买偿还式年金的费用很低,而且偿还式年金和纯粹终身年金的给付金额的差额也很小。但是,到了高龄时,购买偿还式年金的费用就相当昂贵了。一般认为,一个人在退休年龄之前购买偿还式年金是明智的。

第四节 个人年金保险的种类

个人年金保险是相对团体年金保险而言的,两者主要的区别是承保方式不同。团体年金保险在将第六章介绍。个人年金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退休年金

这是一种主要的个人年金保险,它属于延期年金。在年金受领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开始给付年金,如果年金受领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死亡,保险公司会退还积累的保险费(计息或不计息)或者现金价值,以哪个金额大而定。在积累期内,年金受领者可以终止保险合同,领取退保金。在到期开始给付年金时,年金受领者有权选择年金给付方式,即可以选择一次性总付或选择分期给付。退休年金一般保证给付120次或240次按月付的年金,即有10年或20年的保证期。

退休年金合同授予年金受领者多种灵活的选择权,诸如合同失效后的现金价值可以自动变换为一份减额保险费缴清的延期年金,允许提前或推迟年金开始给付日期。

二、灵活保险费延期年金

灵活保险费延期年金(FlexibleƽPremium Deferred Annuity)的主要特点是:允许保险单所有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灵活地缴付保险费,对缴费金额和间隔期没有硬性规定,至多规定一个每次缴费的最低金额。退休年金则规定了定期的固定缴费表,而且收取较高的附加费用。

由于人寿保险公司之间以及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使出售灵活保险费延期年金的人寿保险公司不收取或收取很少前期管理费,而代之收取较高的退保费。该退保费以一个全部积累价值的百分比表示,一般随合同生效期增加而减少。例如在合同生效的第1年退保收取7%的退保费,以后每年减少1%,到第8年不收取退保费。

此外,这种个人年金保险保证一个最低的利息率,一般为3. 5%~ 4. 5%。虽然这个保证的利息率是低的,但这个保证要在今后数10年内都履行,没有其他储蓄机构会做出这么长期的保证。实际的利息率则取决于保险公司的收益率,年金给付的金额取决于开始给付时所积累的资金规模、年金受领者的性别和开始给付时的年龄。

最后,这种个人拥有的年金的利息收入在积累期内是免税的,到清偿期时作为普通收入纳税,税法对在退休前退保加以某种限制。推迟纳税的好处能鼓励人们参加这种年金保险。

灵活保险费延期年金实际上是退休年金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于它具有上述优点,大有取代退休年金之势,已成为美国最流行的个人年金保险品种之一。

三、趸缴保险费延期年金

趸缴保险费延期年金是使用一次缴清保险费方式购买延期年金。这种延期年金在其他方面与灵活保险费延期年金、退休年金有许多相似之处。主要区别是:首先,年金中保证的利息率是可以变动的,每个保证期可以是1年或多年,保证期愈长,利息率便愈低。其次,合同中有一项保释条款(Bailout Provision),该条款规定,如果实际利息率低于规定的利息率,对退保者不收取退保费。

这种年金的一种形式是按市价调整的年金(MarketƽValue Adjusted Annuity),1984年首次在美国出现。其主要特点是,对退保者不仅要收取规定的退保费,而且对退保金要按市价进行调整。该调整可以增加退保金或减少退保金,取决于退保时的市场利息率。如果退保时的利息率高于保险单签发时的利息率,就会减少退保金;反之,则增加退保金。这种调整旨在反映作为年金支柱的资产(一般是债券)的市场价值的变化。当利息率上升时,以前购买的债券的市价会下跌,反之,债券的市价上涨。保险公司使用这种调整方式把资产市价变动的大部分风险转嫁给保险单所有人,以减少自己的资金游离风险,使资产和负债的期限相匹配。既然保险单所有人承担了较多风险,这种年金的利息收入也较高。

趸缴保险费延期年金的另一种形式是年金单(Certificate of Annuity),1983年首次在美国出现。这种年金规定了在一定时期内有一个不变的保证利息率,一般是3~ 10年期,类似于银行签发的存款单。与其他年金不同之处是,在这个保证期内不允许退保。在每个保证期结束时,保险单所有人可以展期,或者行使退保权利。既然这种年金保险不允许任意退保,其利息收入也是比较高的。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往往购买这种年金单。(www.chuimin.cn)

四、趸缴保险费即期年金

趸缴保险费即期年金通常适用于已为退休积累了大笔资金的人购买,这笔资金往往通过个人储蓄、投资积累起来的,或者来自养老金计划的一次性总付的养老金。人寿保险的死亡保险金也可以使用趸缴保险费即期年金方式给付。

趸缴保险费即期年金的一种新形式是分期支付损害赔偿金年金(Structured Settlement Annuity),它的产生是同责任保险人试图减少赔款支出有关。在人身伤害的诉讼判决后,可由被告、原告(受害方)与他们的律师和分期支付损害赔偿金的专家商谈一个旨在赔偿原告损失的一揽子计划,该计划考虑到立即要支付的法律等费用、今后的医疗费用、生活费用、受抚养人的生活费用、子女教育费用、通货膨胀率等。由于分期支付损害赔偿金对受害方能提供经济保障,并按照需要分期支付损害赔偿金,所以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接受。当分期支付损害赔偿金的一揽子计划商定后,由被告或责任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分期支付损害赔偿金的年金,由人寿保险公司向受害方或指名的受益人作分期给付。分期支付损害赔偿金年金的定价与其他年金保险不同,因为预计大多数年金受领者的死亡率高,所以保险公司多半要以最低价格提供这种年金保险。当然对那些伤害并不影响其预期寿命的人,仍以标准费率提供这种年金。

由于分期支付损害赔偿金年金逐步得到发展,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就出现了专职的分期支付损害赔偿金专家,并在1986年成立了全国性的同业公会。在1994年,该公会首次向完成一系列专业课程学习的人授予注册分期支付损害赔偿金专家的资格证书。此外,美国的人寿保险和财务咨询人员也提供这方面服务。

五、联合年金

(一)联合生存年金

联合生存年金是在合同中指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生存条件下提供规定金额的年金。换言之,只要其中一个被保险人死亡,就停止给付年金。因此,这种年金保险的价格相对低廉,而且市场很有限。

联合生存年金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两个人中有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足以维持一个人的生活,那么,他们可以购买一份联合生存年金,这合计的收入将能满足他们两个人的生活需要。如果其中一个人死亡后,原有的收入来源能够维持另一个人的生活。这种年金都是以趸缴保险费即期年金方式出售。另一种情况是,当一对夫妇只想在经济上关照其子女家庭中的亲生子女,而不喜欢子女的配偶,于是他们可以替其子女建立一个只有其子女的配偶先死才可以取得的信托基金,那么联合生存年金就可以在其子女取得信托基金之前提供资助。这种情况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也是比较罕见的。

(二)联合和最后生存者年金

与联合生存年金相比较,联合和最后生存者年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因为只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中还有一个人生存就继续给付年金,它非常适用于一对夫妇和有一个永久残疾子女的家庭购买。

既然这种年金提供收入到被保险人中最后一个人死亡时为止,它比起其他年金更贵。也就是说,它比起相同年龄和金额的单人年金需要缴付更多保险费。联合和最后生存者年金可以使用趸缴保险费即期年金方式购买,也可以使用分期交费的延期年金方式购买。在人寿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方式的选择中也有联合和最后生存者年金这种给付方式。

虽然典型的联合和最后生存者年金合同没有偿还特征,但大多数保险公司提供保证120次月度给付的合同,少数公司还提供保证240次月度给付的合同。按其传统形式,联合和最后生存者年金在一个年金受领者死亡后继续给付其余年金受领者相同金额的年金。然而,大多数保险公司对此进行了修改,在第一个年金受领者死亡后,对生存的年金受领者的给付金额会减少到原金额的三分之二或一半(假定只有两个年金受领者),理由是生存的年金受领者已不需要原来那么多的收入,并且可以降低费率。

联合和最后生存者年金在美国私人(公司)养老金计划中得到广泛使用。在雇员夫妇都参加公司养老金计划的情况下,联合和最后生存者年金一般规定,在雇员先死亡的情况下,向其配偶给付的年金减少到原金额的三分之二,如果其配偶先死,则该雇员仍可领取全额的年金。

六、变额年金

变额年金提供的年金直接随资产的投资结果而变化。在通货收缩时期,定额年金的价值因物价下跌而增加,而在通货膨胀时期,由于物价上涨使定额年金的货币购买力下降。为了对付通货膨胀,便需要有一种能提供稳定的货币购买力的年金,这种年金就是变额年金。

(一)变额年金的产生

变额年金最初是由美国教师保险和年金协会(TIAA)设计的。该协会是由卡内基基金会于1918年设立的,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为大学教师提供退休金计划,起初提供的是传统的定额年金。后来哈佛大学的一些教师认识到他们的退休金计划容易受到通货膨胀的冲击,于是决定把他们的一部分退休基金投资于主要购买普通股的哈佛捐赠基金。由于这些教师在教师保险和年金协会和哈佛捐赠基金中都有部分退休基金,这样就避免了通货膨胀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此后,教师保险和年金协会进行了一项对付通货膨胀的退休公平基金计划的可行性研究,研究结果于1951年公布,由此设立了大学退休公平基金组织(CREF)。该组织在1952年签发了第一份变额年金保险单。

在大学退休公平基金组织的创新精神引导之下,一些私营保险公司也涉足这一领域。1954年阿肯色州小石城的分红年金人寿保险公司签发了其第一张变额年金保险单,但该公司被严格限制在州内营业。1955年,在华盛顿特区创立了第一家州际的变额年金寿险公司,该公司和美国谨慎保险公司是变额年金发展初期最活跃的推广变额年金的公司。由于这两家公司进入变额年金领域导致了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的干预,并引起了诉讼。争论的焦点是变额年金应属于保险还是证券?如果属于保险,按照《公法》第15条可以免除联邦管辖。这场诉讼案持续了多年,最后美国最高法院对变额年金寿险公司一案判决中裁定:个人变额年金合同是一种属于《1933年证券法》中定义的证券,任何提供这种合同的组织都是投资公司,必须受《1940年投资公司法》管理。因此,任何出售个人变额年金的公司必须受双重管理,即同时受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与州保险管理部门管理。目前,团体变额年金免受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管理,但须遵守某些限制性条件。

(二)变额年金的性质

如同常规的延期年金,在积累期内要向保险公司缴付年均衡保险费。所不同的是,保险公司把收取的保险费放入专门的“变额年金账户”,在这种账户上的资金同公司的普通投资账户的资金完全分开投资,大部分投资于普通股。每年把扣除一部分费用后的均衡保险费用于购买该专门账户的累积单位(Accumulation Units),累积单位数表示在该专门账户中的所有权份额,它取决于本期对一个累积单位的估值。累积单位的价值可使用下列公式计算:

例如,假定每个累积单位的价值为10元,那么扣除费用后的100元保险费就能购买10个累积单位。如果第二年累积单位的价值增加到11元,那么扣除费用后的100元保险费只能购买到9. 1个单位。这个程序会继续下去,一直到年金开始给付时,再把记入账户贷方的累积单位的合计数转换为年金单位数。所取得的年金单位数取决于保险公司对生存率、投资收益、费用的假设,以及积累基金所购买的所有证券的市价。年金单位数可以使用下列公式计算:

例如,一份变额延期年金在积累期满时,已购买了合计100个累积单位,该时账户的累积单位价值是3元,年金单位价值是2. 5元。那么,累积单位总值是300元,可转换为120个年金单位。

尽管累积单位数随着每次缴付保险费增加,年金单位数在年金给付期内始终保持不变。不过,年金单位价值需要每年或每月重新估值,以反映资产的市价和上期生存率、投资收益、费用的经验数据变化。每月向年金受领者给付的年金金额是年金单位数与本期年金单位价值的乘积。例如,一个年金受领者有100个年金单位,在连续的三个月内每个年金单位价值分别是10. 20元、9. 90元和10. 10元,那么该年金受领者在这三个月内领取的年金分别为1 020元、990元和1 010元。虽然年金单位数不变,但年金给付金额随着股票市价波动。

从长期来看,普通股价格水平上升的趋势赶得上生活费用的上涨,变额年金可以用来对付通货膨胀就是根据这个假设。例如,大学退休公平基金组织的累积单位价值从1952年的1. 02美元上升到1987年的31. 28美元。但在短期内,普通股价格水平不一定与消费价格指数按同一方向变化。例如,在20世纪70年代的通货膨胀时期,高利率导致普通股价格猛跌,从而使累积单位价值急剧下降。大学退休公平基金组织的累积单位价值在1972年就达到8. 68美元,但在1974年降至4. 91美元,而同期消费价格指数上升18%,直到1979年累积单位价值也未达到1972年的水平,而在这5年内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74%。

在定额年金中,保险公司承担生存率、费用和投资风险,把资金大部分投资于有稳定收益的债券。在变额年金中,保险公司只承担由于生存率和费用波动带来的风险,把资金主要投资于普通股,没有对利息率作保证,由年金受领者承担投资风险。在经济正常情况下,变额年金受领者有取得较高年金收入的机会,而在经济衰退情况下,变额年金受领者则可能会取得较少年金收入。购买变额年金类似于参加共同基金(Mutual Funds)类型的投资,这单独设置的账户就像一个共同基金,如今保险公司还向参加者提供多种投资账户的选择权,并允许定期把资金从一种账户转移到另一种账户。因此,购买变额年金可以看作主要是一种投资,而购买定额年金主要是一种储蓄。

在一些较新的变额年金品种中,有的只使用一种单位,而不是使用累积单位和年金单位两种单位,仅使用生存率经验数据加以调整,单位价值只随投资收益变化,而且可以使用灵活缴付保险费方式,以及以趸缴保险费延期年金和即期年金方式出售。

复习思考题

1.试解释下列名词:

生存年金 确定年金 纯粹终身年金 即期年金 延期年金

退休年金 联合生存年金 联合和最后生存者年金

2.比较分析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的异同。

3.简述偿还式年金的种类。

4.分析保险公司在年金保险积累期和清偿期的给付责任。

5.简述灵活保险费延期年金的特点。

6.概述趸缴保险费年金的两种基本形式。

7.简释变额年金的性质。

8.一份变额延期年金在积累期满时,已购买了合计500个累积单位,该时账户的累积单位价值是6元,年金单位价值是5元。那么可以转换为多少个年金单位?

9.比较保险公司在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中所承担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