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人身保险种类:人寿保险-《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

人身保险种类:人寿保险-《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

【摘要】:广义的人寿保险就是人身保险;狭义的人寿保险则不包括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团体人身保险是向一个团体的成员提供人身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这个规定时期内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倘若定期寿险单没有规定这项选择权,被保险人可能在保险期满时因健康状况不佳或其他原因不能再取得人寿保险,因此规定这项选择权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第三章 人身保险的种类——人寿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一般分类

人身保险的种类繁多,而且分类方法也有多种,本节概述几种一般的分类方法。

一、按保障范围分类

这是人身保险分类的基本方法。根据这种方法,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三大类。

(一)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这个概念在使用时有广义和狭义之区分。广义的人寿保险就是人身保险;狭义的人寿保险则不包括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狭义的人寿保险有三种基本形式: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

(二)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用年金方法给付保险金,在被保险人(年金受领者)生存期或特定时期按约定金额作定期给付。典型的年金保险是一种生存保险,在被保险人生存期给付年金,死亡后停止给付。但是,现在许多年金保险不是纯粹的生存保险,而是偿还式年金。年金保险可以按缴费方式、给付日期、被保险人的人数、给付方式、给付金额是否变动等来分类。

(三)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区分。广义的健康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狭义的健康保险一般是指疾病或医疗保险。按照美国的健康保险分类,健康保险主要有三大类: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作为汽车保险、人寿保险等的附加险。

二、按投保方式分类

人身保险按投保方式不同可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两大类。

(一)个人保险

个人保险是以个人或家庭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需要而投保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都有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之区分。

(二)团体保险

团体保险一般适用于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是向一个团体的成员提供人身保险。由于管理费用相对减少,其费率低于个人保险。

三、按有无分红分类

人寿保险可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两大类。

(一)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的红利很大程度上表示保险公司保险单所有人退还部分保险费。红利一般来自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的差异(死差)、实际利息率与预定利息率的差异(利差)和实际营业费用与预定营业费用的差异(费用差)。红利给付金额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当保险公司获得经营利润时,把一部分利润以红利形式分配给保险单所有人,当保险公司发生亏损时,则会减少红利分配。相互人寿保险公司一般出售分红保险单,分红保险单的费率一般要高于不分红保险单。

(二)不分红保险

股份人寿保险公司一般出售不分红保险单,但为了与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竞争,有些股份人寿保险公司也出售分红保险单。

四、按实施方式分类

为了保证社会安定,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某些人身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因此人身保险也有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之区分。

(一)自愿保险

绝大部分人身保险都是采取由保险双方自愿订立合同的方式,保险人可以选择被保险人,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加以限制。

(二)强制保险

又称法定保险。社会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尽管其性质和做法与人身保险不同,但保障内容有许多是相同的。有些人身保险不属于社会保险,但也采用强制或半强制保险的方式,如我国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虽然人寿保险单的名目繁多,但人寿保险的基本种类只有三种: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定期寿险是理解各种人寿保险的出发点。

一、定期寿险

(一)定期寿险的性质

定期寿险又称死亡保险,它只提供一个确定时期的保障,如1年、5年、10年、20年,或者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如60岁。如果被保险人在这个规定时期内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期满生存,保险人无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定期寿险同其他寿险相比较,在性质上更接近财产保险

(二)定期寿险的特征

定期寿险主要有以下两项特征:

1.可以更新或展期。许多1年、5年和10年的定期寿险单规定,保险单所有人具有可以更新或展期的选择权,即在保险期满时可以延长保险期限,不必提供可保性证据。换言之,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不论健康状况如何都可以把保险单展期。倘若定期寿险单没有规定这项选择权,被保险人可能在保险期满时因健康状况不佳或其他原因不能再取得人寿保险,因此规定这项选择权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定期寿险的费率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变的,但在每次展期时要根据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提高费率。

2.可以变换。大多数定期寿险单具有可以变换的特征,即保单所有人具有把定期寿险单变换为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的选择权,也毋须提供可保性证据。这种变换的选择权一般只允许在一个规定的变换期内行使,如只允许在60岁以前变换。大多数定期寿险单只有少量的准备金,在变换时保险公司把它折成一个变换值。变换的方法有两种:

(1)按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变换。保险公司在变换日期时出立一份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该份新保险单的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确定的。

(2)按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变换。这是一种具有追溯效力的变换方法,在变换日期出立的一份新的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的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在定期寿险单中的投保年龄时就已取得这份保单的方式来确定的。显然,这种变换方法对保险单所有人更有利,因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年纪较轻,所以费率也就较低。保险公司一般规定这种变换方法要在定期寿险单已生效5年之后才能使用。在使用按投保年龄变换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要求保险单所有人支付一笔差额,即是按投保年龄时就已取得这份保单应付的保险费与实际已缴付保险费的差额,并且对这一差额以一个规定的利率计息,另加收少量手续费。有些保险公司对定期寿险单生效5年后的变换只要求支付这两种保险单的准备金或退保金的差额,有的计息,有的不计息。不论调整的方式如何,调整的目的都是使保险公司处在与投保年龄时就已出立这份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相同的财务状况。不言而喻,使用按投保年龄变换方法要支付一大笔金额。如果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得很糟糕,使用这种方法会显得很不明智。为此,保险公司会允许保险单所有人在定期寿险单的保险期内以“保险费存款”的形式预付保险费,并以规定的利率计息。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公司会把预付保险费及利息连同保险金一起付给受益人。

有些保险公司推出了可以自动变换为某种终身寿险的定期寿险单,但到时保险单所有人仍可选择是否变换。这种定期寿险单给销售和管理带来不少便利,但不利于减少逆选择。

定期寿险单可以变换的选择权具有以下优点:首先,在取得定期寿险单时,保险单所有人可能尚没有确定哪种保险单最适合其需要,或者虽需要终身寿险,但因经济条件限制选择了定期寿险。过了若干年后,保险单所有人的需要或经济能力发生了变化,他就能使用上述两种方法把定期寿险单变换为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其次,如果定期寿险单没有规定可以更新或展期的选择权,那么可以变换的选择权对保险单所有人会显得更有价值,因为在定期寿险单生效一定年数后,有相当大比例的被保险人变得不能以“标准费率”取得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

定期寿险单中规定自动展期和变换的做法已变得愈来愈普遍,甚至规定在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不仅免缴保险费,而且可以不必缴付保险费就提供自动展期和变换。

(三)定期寿险的种类

广泛使用的定期寿险有以下四种:

1.每年可更新的定期寿险。

2. 5年、10年、15年、20年的定期寿险。在规定的保险期限内,投保人缴付均衡保险费。但在更新保险单时,要按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增加保险费。

3.到退休年龄满期的定期寿险。这种定期寿险也可以变换为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但必须在满期之前做出变换选择。

4.保险金额递减的定期寿险。这种定期寿险一般作为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的附加特约,也可以作为一份单独保险单签发,以提供抵押贷款或其他信贷保障,当借款人因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偿清贷款时,由保险人负责归还未偿贷款余额。这种保险单或附加特约的保险金额逐年减少,到保险期满时变为零,因此费率很低,但在保险期内缴付均衡保险费。

大多数定期寿险提供短期保障,但也有长期的均衡保险费式的定期寿险。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按平均余命确定保险期限,具体年数取决于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和性别。例如,根据美国1958年保险监督官标准普通生命表,年龄24岁的男子的平均余命是47年,年龄55岁的男子是20年。另一种是被保险人达到退休年龄满期的定期寿险,它一般提供比平均余命定期寿险短的时期的保障,因而费率也低一些。这两种长期的定期寿险使用均衡保险费法,因此,在开始时会逐渐积累现金价值,增加到某点后下降,在保险期满时为零。

(四)定期寿险的作用

定期寿险起到了与财产保险相似的作用,财产保险补偿财产所有人的财产价值损失,定期寿险能补偿被保险人的生命价值损失。与其他人寿保险相比较,定期寿险还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

1.定期寿险适用于低收入而亟须较高保险金额的人购买。例如,刚结婚并有了孩子的年轻夫妇,对他们来说,定期寿险是廉价的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以最低的保险费支出来取得最大金额的保障,但无储蓄或投资因素。

2.保证被保险人将来的可保资格。随着年龄的增加,人们对人寿保险的需要也增加,但到了最需要人寿保险时,可能因健康原因而得不到人寿保险,定期寿险可以更新和变换的特征消除了这种不利影响。

3.作为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的补充。缴付同样保险费可以购得比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的保险金额高许多倍的定期寿险,因而定期寿险可以用来补充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足。

4.作为贷款的担保手段。许多债权人愿意接受债务人的定期寿险单为附加的担保品。如果债务人死亡,定期寿险的保险金可以用来偿还贷款。

二、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是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一般到生命表的终端年龄100岁为止。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100岁,保险人则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同定期寿险相比较,终身寿险在被保险人100岁之前任何时候死亡,保险人都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一)终身寿险的基本形式

1.普通终身寿险单。普通终身寿险单是一种灵活的寿险单,投保人可以改变终身缴付保险费的方式。它是商业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最普通的保险。具有下列特点:

(1)提供终身保障。

(2)以适量的保险费支出提供终身保障。终身缴费方式使年均衡保险费较低,适用于中等收入者购买。

(3)在保险单失效时支付退保金。在保险单生效的1~ 3年内,一般不支付退保金,因为在签发保险单时保险公司支付了代理人佣金和其他费用。但到了生命表的终端年龄100岁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等于保险金额,倘若被保险人生存到100岁,仍可以取得保险金。如果一个人在35岁时投保了普通终身寿险,那么该份保险单也可以看作是一份为期65年的两全保险单。

(4)灵活性。普通终身寿险单的条款允许把该保险单变换为减额的保险费缴清保险单。如果是分红保险单,保险单所有人可把红利留存在保险公司,待红利积累到一定金额时,可把该保险单变换为等额的保险费缴清保险单。保险单所有人还可以用普通终身寿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把该保险单变换为定期寿险单,或者在退休时把该保险单变换为年金保险单。

2.限期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单。缴付保险费的期限可以用年数或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来表示,如10年、20年、30年,或者被保险人的退休年龄。由于限期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单的缴费期短于保险期,所以这种保险单的年均衡保险费大于终身缴费的年均衡保险费,但其缴费总额与终身缴费在数学上是等值。由于较高的年均衡保险费,所以限期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单不适合需要保险保障大而收入水平低的人。短期的限期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适用于在短期内有很高收入者购买,一次缴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是其极端形式。另一方面,由于限期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单能较迅速地积累现金价值,加上与普通终身寿险单一样,向保险单所有人提供不可没收现金价值、红利支付、保险单变换等选择权,所以它也具有灵活性。

(二)终身寿险的其他形式

1.保险费可以调整的寿险单(Modified Life Policies)。它是普通终身寿险单的一个变种。主要区别是:在起初的几年内,年保险费低于普通终身寿险单的年均衡保险费,此后高于年均衡保险费。也可以使用其他保险费调整方式。例如,在起初5年内,年保险费逐年递增,此后保持均衡水平,或者在起初的9年内,每隔3年提高一次保费水平,此后保持均衡水平。保险费可以调整的寿险单适用于年轻的家庭,年轻的夫妇对保险保障需求大,但他们的收入水平一般不足以缴付常规的普通终身寿险单的保险费,不过他们的缴付保险费的能力会逐年增加。其主要缺点是现金价值积累较为缓慢。

类似的有一种保险费可变的终身寿险单(Indeterminate Premium Life Insurance)。该种保单规定两种费率:最高保证费率和较低的费率。在投保时使用较低的费率,并保证该费率使用一个时期,如1年、2年、5年或10年。过了这一时期后,保险公司根据其实际的死亡率、利息和费用经验数据厘定一个新的费率,它可以高于或低于以前使用的费率,但绝不会超过保单规定的最高保证的费率。这个保险费修正过程会在整个保险期内定期进行,使得这种不分红寿险单在其保险定价上变得更灵活。

另有一种对利息反应灵敏的终身寿险单(InterestƽSensitive Whole Life Insurance)。除了使用可变的保险费来反映关于死亡率、投资和费用因素假设的变化外,这种保单也允许增加现金价值或保险金额,由保险单所有人选择。如果不作选择的话,保险公司会使用增加现金价值。如果保险公司的定价假设变化导致一个较高的保费水平,保单所有人可以选择降低保险金额和保持原有保费水平,或者选择缴付较高保费和保持原有保险金额,但保险费增加不能超过保单中规定的最高费率。

2.联合人寿保险单(JointƽLife Policy)。虽然绝大多数人寿保险单只承保一个人的生命,但在理论上一份人寿保险单可以承保任何人数的生命。当一份人寿保险单承保2个或2个以上人的生命时,就称之为联合人寿保险单。该种保险单在数个被保险人中有一个人死亡时就给付保险金,合同即告终止。但一般规定生存的被保险人可在一定时期内购买相同金额的单人终身寿险,不必提供可保性证据。有的联合人寿保险单还向生存的被保险人提供短期的定期寿险。如果在数个被保险人中最后一个人死亡时给付保险金,则称之为最后生存者保险单。联合人寿保险单可以使用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定期寿险方式承保,但经常使用终身寿险方式。

联合人寿保险单可以承保2~ 12人,因费用和其他实务处理上的障碍,一般只承保3人或4人。如果所有被保险人都有相关的经济利益,可以签发多于12人的联合人寿保险单。

联合人寿保险单的保险费略高于提供相同保险金额的数份单人保险单的保险费合计数。例如,1份承保2人的保险金额为20万美元的联合人寿保险单的保险费高于2份保险金额为10万美元的单人保险单的保险费合计数,这是由于前者费用较高的缘故。

联合人寿保险单的合同条款类似于单人的寿险合同,其特有的条款有以下几种:

(1)允许在离婚或企业解散的情况下把联合人寿保险单变换为单人寿险单。

(2)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可以均等或不均等。

(3)当联合人寿保险单变换时,新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可以追溯到联合人寿保险单的签发日期。

合伙企业有时也使用联合人寿保险单,把所有合伙人都作为被保险人,一旦有一个合伙人死亡,其余生存的合伙人把取得的保险金用来购买死去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股份不公开的公司(由少数人或其亲属控制的私人公司)也可以仿效这种做法。联合人寿保险单还适用于夫妇购买,当一方死亡时,保险公司向另一方提供所需的资金。

3.费率优惠的大额寿险单。一些人寿保险公司以较低费率提供大额寿险单,如最低保险金额为10万美元,甚至100万美元。每份保险单的管理费用与保险费多少并不直接挂钩,因此,大额寿险单降低了每千美元保险金额的管理费用,如体检费、检查费、会计费用和行政管理费。在许多情况下,大额寿险单的佣金率也低于其他终身寿险单。此外,对大额寿险单的被保险人一般使用体检方法,使用严格的承保标准,因此,在最初一些年份里被保险人的死亡率较低。上述两种因素为大额寿险单使用费率折扣提供了合理依据,大多数大额寿险单的费率低于常规普通终身寿险单2‰~ 3‰。大额寿险单又称优惠风险或特种寿险单(Preferred Risks or Special Policies),其低费率的原理受到某种质疑,因为它有悖于分摊损失的保险基本原理。

4.可以调整的寿险单(Adjustable Life Insurance)。在长时期内家庭对人寿保险的需要会发生变化,于是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可以调整的寿险单这一新品种。它是一种典型的终身寿险单,但给予保险单所有人在一定的间隔期调整保险费、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的选择权,在大多数情况下,毋须提供可保性证据。但当这种调整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就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可保性证据。可以调整的寿险单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在保险市场上曾比较畅销。由于可以调整的寿险单与万能寿险单在术语上有些混淆不清,致使许多保险代理人把可以调整的寿险单看作是万能寿险单的代名词,而不知道可以调整的寿险单比万能寿险单更早出现。

终身寿险单的另外数种重要形式是变额寿险、万能寿险和变额万能寿险,这将在本章第四节、第五节和第六节中作专门介绍。

三、两全保险

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都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情况下给付保险金。两全保险(Endowment Insurance)不仅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时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而且在被保险人期满生存时也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因此,两全保险是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的综合,与终身寿险的区别是保险有一定期限,其年均衡保险费要高于终身寿险。

(一)两全保险的性质

两全保险的性质可以用两种方法分析。从数学角度分析,在两全保险中,保险公司作了两种承诺:第一种承诺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情况下给付保险金,它与相同保险金额和期限的均衡保险费的定期寿险中的承诺相同;第二种承诺是“生存保险”(Pure Endowment)。正如保险公司可以精确地估计多少被保险人将会在某年龄死亡一样,它也能估计多少被保险人能生存到某年龄。生存保险可以定义为只有当被保险人在一个规定的期末生存时才给付保险金,而在此之前死亡不作任何给付。生存保险从来没有单独出售过,因为很少人愿意冒在保险期满之前死亡会损失所有保险费的风险。为了在保险期内提供一份死亡保险金,只需要加入相同期限的定期寿险就能实现。由此可见,两全保险是由均衡保险费的定期寿险和生存保险这两个部分组成。

从经济角度分析,两全保险可分为两个部分:保险金额递减的定期寿险和金额递增的投资因素。投资部分可看作是一种储蓄,在1年或2年之后被保险人可以通过退保或贷款来动用。定期寿险部分是金额递减的保险,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把这一递减金额加上递增的投资金额恰好等于两全保险应付的保险金。

应该说明的是,上述分析方法同样适用于终身寿险。由于从经济角度分析更容易被人们理解,所以它现在被公认为是一种有意义的分析方法。

(二)两全保险的种类

两全保险一般按保险期限分类,期限可以是10、15、20、25、30年或更长时期,或者把期限安排到某一年龄为止,如60、65、70岁。保险费通常在整个保险期内按年、半年、季或月缴付,也可以限期交清,如为期30年的两全保险在20年内缴清保险费。

除了标准的两全保险单外,还有其他一些种类的两全保险单,如“退休收入”保险单、“半两全保险”、“子女两全保险”等。“退休收入”保险单对被保险人生存的给付金额大于保险单面额,而对被保险人死亡的给付金额是保险单面额或现金价值,以金额高的为准。“半两全保险”对被保险人生存给付金额只有死亡给付金额的一半。

(三)两全保险的作用

两全保险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作为一种储蓄手段。两全保险有时称为储蓄保险。虽然两全保险并不提供比其他投资方式更高的收益率,但它可以作为一种强制节俭的手段。

2.作为提供养老保障的手段。两全保险有时称为养老保险。如果选择在退休年龄时期满,两全保险可以作为积累养老金的手段。

3.作为为特殊目的积累一笔资金的手段。例如,两全保险可以为子女教育目的积累一笔资金。

第三节 特种人寿保险

除了常规的人寿保险以外,还有多种混合的寿险品种,如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混合的保险单,以及为特殊需要而设计的人寿保险单,它们又称为特种人寿保险。这里介绍美国的特种人寿保险,其中有些在上一节中已提及。

一、家庭收入保险单或附加特约

这种保险单通常由有家庭负担的年轻夫妇购买,在被保险人过早死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其抚养的子女提供生活费用,并为被保险人今后购买长期寿险单做好准备。

这种人寿保险单的保险责任是: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向其受益人给付年金,直至保险期满。保险期限一般为10年、15年或20年。每月给付金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1%、2%或4%。此外,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公司在保险期满时还给付相当于保险金额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在被保险人以后死亡时,保险公司也会给付相当于保险金额的保险金,甚至给付被保险人临终时的医疗费用和丧葬费用,但保险单所有人要继续缴付保险费。

兹举例说明这种人寿保险单的基本原理:假如一个年轻丈夫购买了一份保险金额10 000美元的保险期为20年的家庭收入保险单。假定他在保险单签发后的第18年死亡,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每月给付100美元(给付金额为1%的保险金额),给付期为2年,在给付期满时,保险公司还会向其受益人给付10 000美元。

家庭收入保险单是终身寿险和保险金额递减的定期寿险的混合。终身寿险部分负责不论被保险人在什么时候死亡都给付保险金。保险金额递减的定期寿险部分负责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时向其受益人给付年金。一份保险期为20年的家庭收入保险单,在被保险人投保后即死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每月给付的次数是240次;在被保险人期满仍生存的情况下,每月给付的次数是0次。但保险公司可以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时一个保证给付的年数。

家庭收入保险单的保险金也可用长期寿险单的附加特约来提供,但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立即给付死亡保险金,而不是在保险期满时给付。

二、家庭抚养保险单

家庭抚养保险单与家庭收入保险单相似,主要区别是:不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什么时候死亡,保险公司都会向其受益人给付相当于保险期年数的年金。沿用上面的例子,给付期是20年,而不是2年,在给付期满时还会向其受益人给付10 000美元保险金。家庭抚养保险单是终身寿险和定额定期寿险的混合,定期寿险部分的保险金额不是递减的。

三、退休收入保险单

这种人寿保险单与退休年金保险单相似,两者均负责向被保险人提供终身年金。主要区别是: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时,保险公司向其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而退休年金保险单只退还保险费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保金)。

四、多倍保障保险单

这种人寿保险单的保险责任是:如果被保险人在一个约定时期内死亡,保险公司向其受益人给付多倍于保险金额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期满后死亡,保险公司只给付相当于保险金额的保险金。多倍保障期可以约定为10年、15年或20年,或者到退休年龄时为止。

五、家庭保险单

这种保险单向家庭的所有成员提供保障,向作为被保险人的户主提供终身寿险或其他长期寿险,向其配偶和子女提供定期寿险。子女的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以子女达到某一年龄表示,如18岁、21岁或25岁。当子女年龄达到15岁时,要提高保费水平。家庭保险单的保险金额用单位表示。例如,每个单位家庭保险单的保险金额由三个部分组成:户主5 000美元的终身寿险,配偶1 250美元的终身寿险或定期寿险,每个子女1 000美元的定期寿险。对新生儿自动承保。每个家庭可以投保多个单位的家庭保险。此外,在子女成年后,有权把他们的定期寿险变换为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

六、可以调整的人寿保险单

传统的人寿保险单都不允许改变其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在20世纪70年代初出现了可以调整的人寿保险单,即在保单规定的限额内允许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增加保险费或减少保险金额可以延长保险期或缩短保险费缴付期,减少保险费或增加保险金额可以缩短保险期或延长保险费缴付期。之所以出现可以调整的人寿保险单,是因为一个人的人寿保险计划会发生变化,即对人寿保险的需求和缴费能力会发生变化。例如,一个25岁的人购买了一份可以调整的人寿保险单,保险金额为25 000美元,年保险费是200美元,保险期是到60岁时终止。3年以后,他改变了保险计划,增加保险金额10 000美元,年保险费增加100美元,保险期改为到63岁时终止。再过了3年,他发现自己的缴费能力大为提高,于是把保险单改为限期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单。到了退休时,由于收入减少,他又减少了这份终身寿险单的保险金额和年保险费。

七、最后生存者保险单

这是一种联合人寿保险单,有2个或2个以上的被保险人,当最后一个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一对夫妇都有工作的家庭,如果当其中一人死亡不会对抚养子女产生重大困难时,可以购买这种人寿保险单,其保险费约为单人保险的70%。这种保险单的保险金也可用来缴纳夫妇死亡的遗产税

八、遗嘱年金

遗嘱或继承年金是一种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的混合。这种保险规定: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向其受益人提供终身年金。如果受益人比被保险人先死,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也即行终止。由于遗嘱年金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向其受益人提供终身年金,所以它也是一种人寿保险。既然这种即期给付的终身年金的现值是随着受益人的年龄增加而减少,遗嘱年金中的有效保险金额在保险单签发时最高,以后逐渐降低。由于无法知道被保险人将来死亡时受益人的年龄,所以在确定遗嘱年金的费率时,必须考虑受益人的预期寿命。这种人寿保险的特点之一是,不允许变更受益人。

遗嘱年金适用于子女要赡养父母或其他亲属的情况,由于被保险人年轻,而受益人年老,所以以较低的费率向受益人提供收入保障。

遗嘱年金的一种修正形式是,向受益人提供的终身年金有一个保证给付期,一般为20年,如果受益人在保证给付期内死亡,保险公司会向第二受益人给付剩余年金,直到保证给付期结束。因此,这种遗嘱年金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保证给付的年金,它是固定的,其费率并不取决于受益人的年龄;另一部分是保证给付期结束后向受益人提供的终身年金,其费率取决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年龄。

遗嘱年金还可以与终身寿险结合使用。这种保险单规定: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向其第一受益人提供终身年金。在第一受益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向第二受益人给付相当于保险金额的保险金。如果第一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向第二受益人给付相当于保险金额的保险金。因此,这种保险单也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向第一受益人提供终身年金的遗嘱年金,如果第一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保险公司就不必提供终身年金;另一部分是最终要向第二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终身寿险,这部分的费率要取决于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的年龄。

九、子女保险

子女保险是父母或抚养人替其从刚出生至14或15岁的子女投保的一种人寿保险,它可以用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的形式取得。过去,大多数保险公司限制被保险人在儿童时期的保险金额,因为一个小孩只有有限的保险价值,但现在的发展趋势是放松限制。

子女保险有多种保险单,有一种自动增加保险金额的子女保险单规定: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 15岁,以每1 000美元为一个保险金额单位,当被保险人的年龄达到21岁时,一个保险金额单位自动增加到5000美元,即增加5倍,而毋须增加保险费。

在所有子女保险单中都有一项免缴保险费条款。该条款规定:在负责缴付保险费的人(一般是父母)死亡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免缴保险费,但保险继续有效,免缴保险费一直到被保险人达到25岁时或保险期满时为止,以两者先发生者为准。自然缴费者在投保时要提供可保性证据。

如果子女保险使用两全保险形式,经常被家长用来为其子女提供大学教育金。子女保险一般还负责给付被保险人临终时的医疗费用和丧葬费用。此外,子女保险使家长能以低的费率为其子女建立一个长期寿险计划。

十、存款定期寿险

存款定期寿险是一种定期寿险的修正形式,通常是一个10年的定期寿险和一个保险金额不大的生存保险的混合。这种定期寿险的第1年保险费要高于以后各年,其差额被视为保险单所有人的“存款”。在被保险人期满生存时,保险公司给付相当于第1年保险费和下一年保险费差额倍数(一般是2倍或3倍)的保险金。例如,一个35岁的男子取得了一份为期10年的保险金额为50 000美元的存款定期寿险单, 第1年的保险费为650美元,其中500美元是附加保险费,常称之为“存款”,第2至第5年保险费是150美元,第6至第10年保险费是210美元。如果被保险人期满生存,保险公司向其给付1 000美元保险金,这生存给付的保险金是第1年存款保险费的2倍。

在存款定期寿险期满时,保险公司向保险单所有人提供下列选择权:

1.把保险单展期,新的一个10年存款定期寿险的第1年保险费将会更高。

2.把保险单变换为到100岁期满的均衡保险费的保险金额递减的定期寿险。

3.把保险单变换为终身寿险或其他定期寿险。

十一、生活费用附加特约

越来越多的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生活费用附加特约。这是一种保险金额递增的定期寿险。该附加特约把定期寿险作为基本的长期寿险保单的附加,按照消费价格指数上升自动增加保险金额。例如,假定上一年消费价格指数上升5%,下一年就附加保险金额为5 000美元的定期寿险,并向保险单所有人收取附加保险费。一般授予保险单所有人有随时冻结保险金额的权利。

少数人寿保险公司还提供同其他指数挂钩的寿险品种。它们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保险单所有人承担通货膨胀风险,保险公司仅提供附加保险,由保险单所有人缴付附加保险费;另一类是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通货膨胀风险,但所承担风险的费用已包括在保险单所有人已缴付的保险费中。

十二、简易人寿保险

为了使低收入阶层也能获得人寿保险保障,美国谨慎保险公司在19世纪中叶首先推出了简易人寿保险。它是一种保险金额低、不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人寿保险,绝大部分简易人寿保险具有现金价值。简易人寿保险又称为上门服务的寿险单,由保险代理人每周或每月上门收取保险费。在大多数情况下,简易人寿保险是按保险费单位出售,而不是按保险金额单位出售,如以5美元保险费单位出售一份简易人寿保险。这种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相对高于普通终身寿险。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首先,被保险人一般是低收入阶层,又未经过体检,因而死亡率相对要高;其次,上门收取保险费增加了销售和管理费用;再次,保险单失效率高。

20世纪初,简易人寿保险业务在英美国家发展很快,30、40年代是高峰时期,曾成为美国人寿保险的第二大险种,占有效人寿保险金额18%左右。如今,简易人寿保险已失去了重要性,仅占有效人寿保险金额的1%,这归因于由雇主举办的团体人寿保险得到迅速发展,以及大多数美国工人购买大额人寿保险的经济能力增强。

从2008年开始,我国在农村推广小额人身保险。它是一种保额低、保费少,针对低收入农民最迫切的疾病、死亡和伤残等特定风险的保险,主要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定期寿险,具有销售成本节约、核保和理赔程序简便等特点。

十三、信用人寿保险

信用人寿保险是以债务人(借款人)为被保险人,以债权人(放款人)或债权人指定的人为受益人。在债务人未偿清贷款之前死亡或全部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负责偿还未偿贷款余额。当债务人偿清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保险责任终止。

信用人寿保险既可以由债务人为自己投保,也可以由债权人替债务人投保。在大多数情况下,由借款人交付保险费给放款人,再由放款人汇给保险人。不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必须由债权人指定受益人。保险金额以贷款本金和利息为限,并且随着贷款的分期偿还而逐渐减少,到保险期满时为零。

信用人寿保险属于保险金额递减的定期寿险,它适用于短期借贷和分期付款的消费信贷,如汽车贷款,保险期一般以10年为限。信用人寿保险还对许多信用卡持有人所欠的账户金额提供同样的保障。在信用人寿保险中被指定为受益人的债权人通常是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用社和使用赊销的零售商。人寿保险公司一般也委托这些机构代理这项业务。美国有250余家人寿保险公司提供信用人寿保险,其中一些公司专门经营信用人寿保险。这种保险单可以向个人和团体签发,但大部分信用人寿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承保的。

美国的信用人寿保险早在1917年就已出现,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获得迅速发展,信用人寿保险的有效保险金额几乎与消费信贷金额同步增长。信用人寿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的遗产不用来偿还这些债务。

与信用人寿保险相似的有抵押贷款偿还保险,它也是保险金额递减的定期寿险,但由于保险期限(贷款期限)长,它的保险金额不像信用人寿保险那样直线递减。美国的年轻夫妇通常以俩人的收入来购置住宅,如果夫妇中一人死亡,另一人继续偿还抵押贷款就会发生困难。于是出现联合抵押贷款偿还保险单,在夫妇中有一个死亡时,保险公司就负责偿还未偿贷款余额。但是,抵押贷款偿还保险并不要求保单受益人用保险金偿还贷款,他可以领取保险金,并按期偿还贷款,除非抵押贷款放款人要求借款人指定放款人为受益人作为获得抵押贷款的一项条件。

十四、保险费返还和现金价值返还保险单

由于有些人对人寿保险的均衡保险费缺乏了解,误以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时,保险公司除了给付保险金外,还要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即他们的储蓄积累。针对这种心理,保险公司设计了保险费返还和现金价值返还保险单。

现金价值返还保险单是保险金额递增的终身寿险和普通终身寿险的综合。换言之,在保险期内有两个保险金额:一个是普通终身寿险的保险金额;另一个是按递增的现金价值确定的保险金额。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时,保险公司除了给付保险金外,还返还现金价值。自然,保险单所有人要增加保险费缴付金额。

保险费返还保险单则是保险金额递增的定期寿险和普通终身寿险的综合。如果被保险人在一个规定期限内(通常是20年)死亡,那么保险费返还保险单和现金价值返还保险单一样由两个保险金额组成,由其中的保险金额递增的定期寿险返还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限满时仍生存,那么保险金额递增的定期寿险的责任即行终止,只有一个普通终身寿险的保险金额。

第四节 变额寿险

在20世纪70年代,整个西方世界发生了严重的通货膨胀,促使利息率明显升高,这对传统的均衡保险费的终身寿险的竞争能力和营利能力提出了挑战。通货膨胀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并减少了其利润率。不幸的是,人寿保险公司的大部分投资是固定收益率的长期投资。在20世纪60年代,人寿保险公司投资于年利率6% ~ 8%、为期20年的长期债券和抵押贷款,但在70年代和80年代,由于通货膨胀加剧,利率上升到12%、15%,甚至20%,人寿保险公司仍持有为期20年的长期债券和抵押贷款,就无盈利可言。由于保险单所有人发现在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能取得10%~ 15%的利率,而保险公司向保险单所有人保证的利率只有3%~ 5%,所以他们纷纷以保险单规定的5%~ 6%的放款利率来借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再把这些钱存入到其他金融机构。此外,保险单所有人还纷纷退保。由保险单质押贷款和退保引起的“资金游离”成为美国人寿保险业面临的重大问题。虽然人寿保险公司拥有大量资产,但资产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现金,只能忍受亏损来出售其长期资产,有些人寿保险公司还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来应付由保险单质押贷款和退保引起的现金需求,历来作为放款人的人寿保险公司竟成了借款人。面临财务困境的美国人寿保险公司开始重新探究其出售的保险单,采取了一些创新方法,设计新的寿险品种,这些创新的寿险品种有可以调整的寿险单、变额寿险单和万能寿险单等。

一、变额人寿保险的特征

变额人寿保险(Variable Life Insurance)首先出现在西欧,美国人寿保险公司从1976年开始推出这种新品种。变额人寿保险的死亡给付金额是可以变动的,有别于传统的定额终身寿险。保险公司为保险单所有人设立单独账户,把资金主要用于股权资本投资,死亡给付金额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收益率。

二、变额人寿保险的理论依据

变额人寿保险的理论依据与变额年金相同。由于股票价格与消费品价格均趋于上升,并且股票投资者能取得股息,变额人寿保险不仅能保值,而且比储蓄积累更多的资金。因此,变额人寿保险可以用来对付通货膨胀。然而,在短期内股票价格不会像通货膨胀率那样上升。例如,美国股市在1970~ 1974年期间猛跌,但通货膨胀率仍继续上升。近年内,保险公司采用了更稳妥的投资组合方法,把股票、债券和不动产投资组合在一起,并且保险单所有人拥有投资的选择权。

三、变额人寿保险的资金运用和死亡保险金给付

变额人寿保险的资金是放入单独的账户,即同其他寿险品种分开投资,并且只对公开交易的证券进行投资,因为这些证券的市价容易确定,从而能确定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和给付金额。投资总的目标是增强对通货膨胀的防卫能力和保持本金的适度安全性。投资总收益来自证券市价的升值、股息、利息。但是变额人寿保险把所有投资风险都转嫁给保险单所有人,对投资收益率不作任何保证,保险公司只承担死亡率和费用变动风险。

购买变额人寿保险的基本目的是希望受益人能得到金额较大的死亡保险金给付,而不是积累可用于退保和保险单质押贷款目的的现金价值。根据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的《变额人寿保险示范法规》,变额人寿保险基本上是一种普通终身寿险,提供可变的死亡保险金给付。如果保险单所有人缴付均衡保险费,给付金额的增加要靠出色的投资业绩。保险单规定了一个最低的死亡给付金额,并设定了一个能够提供最低给付金额和保持必需现金价值水平的投资收益率,如4%。如果实际投资收益率超过这个假设的收益率,则可以用来增加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些增加的现金价值可以用来增加死亡给付金额。如果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这个假设的收益率,则会减少现金价值,从而减少死亡给付金额,但绝不会低于最低死亡给付金额。

变额人寿保险最初只提供一种普通股投资账户,现在则提供多种投资账户,如货币市场资金、债券和股票的组合、风险小的普通股、风险大的普通股,供保险单所有人选择,保险单所有人可以把所有净保费(扣除了费用和死亡率费用后的保险费)投入到一种账户,也可以分散到数种账户,但有些保单限制了保险单所有人每年改变账户的次数。(www.chuimin.cn)

变额人寿保险的保险单质押贷款是以90%的现金价值为限,退保金等于全部现金价值减去退保费用。有些变额人寿保险属于分红保险单,既然投资实绩反映到现金价值的变化中,红利只不过是反映保险公司未预料到的死亡率和营业费用的变化。

四、变额人寿保险单也是一种证券

变额人寿保险单在法律上也是一种证券,因而在美国变额人寿保险单要同时受联邦证券法和州保险管理部门管理。在投保之前,保险公司先要提供一份说明书。该说明书解释保险单所有人所承担的投资风险,并举例加以说明。例如,说明投资收益率分别为4%、8%的情况下死亡给付金额和现金价值各有多少。此外,该说明书还提供费用、退保费用、投资选择、保险单所有人权利等信息。由于变额人寿保险单也是一种证券,所以它只能由注册并通过全国证券经营商协会规定的投资课程考试的代理人出售,即销售变额人寿保单的人必须取得人寿保险代理人和证券代理人双重资格。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也要求经营变额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作为投资公司登记注册,并对其投资账户进行监管。

由于变额人寿保险单原先是缴付固定保险费的,后来一些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变额可以调整的人寿保险(Variable Adjustable Life Insurance),它是一种可以调整的人寿保险,但增加了一项特色,即保险单所有人具有投资的选择权。一些保险公司之所以推出变额可以调整的人寿保险,是因为它能增强其与经营万能人寿保险的公司的竞争能力。

第五节 万能人寿保险

万能人寿保险(Universal Life Insurance)是美国人寿保险的创新品种之一,出现于1979年。万能人寿保险具有灵活性和投资特征,它能满足美国消费者的需要,并能与投资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存款单等业务竞争。万能人寿保险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灵活性,保险单所有人能定期改变保险费金额,可以暂时停止缴付保险费,还可以改变保险金额。这种保险单适合于需要长期保障和投资相对安全的人购买。它与传统的人寿保险有着众多的差别。

一、区分要素

传统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并不区分其死亡率、投资和费用组成部分。但购买了万能人寿保险后,保险公司至少每年会向保险单所有人寄送一份报告书,向他显示所缴保险费如何在提供死亡给付保障、费用和现金价值中间分配,这是对传统的终身寿险的极大改善。保险公司替每个保险单所有人设置了单独账户,该账户上有三个收入项目:新缴保险费;对现金价值保证支付的利息;对现金价值支付的超额利息。支出项目有两个:按死亡率收取的提供死亡给付保障的费用、管理和销售费用。收支余额可以用来增加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当保险公司收到一笔保险费时,首先从保费中扣除管理和销售费用,然后把其余保险费贷记保单的现金价值账户,每个月还要从现金价值中扣除提供死亡保障给付的费用和贷记其余现金价值的利息。保险公司还可以随时从现金价值中扣除其他费用(见表3-1)。

表3-1 定期向保单所有人报告的内容

二、现金价值

在万能人寿保险单中,保险人会根据目前的经验数据向保险单所有人举例说明今后保证的现金价值变动的情况。例如,说明今后30年时期的保证的现金价值的变动情况。保险单所有人可以期望积累更大金额的现金价值,因为实际的投资收益率可能会超过保险单中保证支付的利率,保险公司对提供死亡给付保障的费用也可以按低于保险单中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来收取。而在传统的普通终身寿险中,保险公司能向保险单所有人提供精确的今后现金价值的变动情况。

三、保险金额改变

保险单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来改变保险金额。增加保险金额需要提供可保性证据。减少金额毋须提供可保性证据,但保险单规定了一个最低保险金额。而在传统的普通终身寿险中,要增加保险金额非得要购买一种新的保险单,以此补充原有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不足。如要减少保险金额,只有退保,再另外购买一种保险单。经营万能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则会以简便手续批准保险单所有人增减保险金额的申请。

四、保险费缴付

大多数万能人寿保险单规定了第一年应缴的最低和最高保险费金额,在以后每年缴付多少保险费则由保险单所有人自己决定,但有些保险公司规定了最低和最高金额。规定最高保险费金额的目的是使该种保单保持其保险产品的性质。例如,在第一年缴付1 000美元,第二、三年分别减为500美元、250美元。假如第三年后保险单所有人停止缴付保险费,若使用某种保证的死亡率和利率的假设,保险公司在第十年就会停止履行死亡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在终止保险之前,保险公司会寄一份保险费催缴单,提醒保险单所有人,除非再缴付保险费,否则将会终止保险。此时,保险单所有人可以在最低和最高保险费金额之间选择任何金额再缴付保险费。当然保险公司希望保险单所有人连续缴付保险费,积累金额可观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使用几种措施来促使保险单所有人定期交付保险费。首先,规定一个目标保险费,如每年750美元,定期交付保险费能积累高额现金价值,使保险单在终身期有效;其次,按时寄送缴付目标保险费的催单,也可以要求保险单所有人签发一张银行汇票,授权保险公司从他的银行支票存款账户中定期收取目标保险费。

五、提供死亡给付保障的费用

提供死亡给付保障的费用是根据本期死亡率×本期风险净额(保单死亡保险金与现金价值的差额)这一公式来计算的,它是保险公司收取的提供人寿保险的成本。有些保险公司使用保守的1980年保险监督官标准普通生命表(1980CSO)上的死亡率,有的保险公司甚至使用更为保守的1958年保险监督官标准普通生命表,作为收取这项费用最高金额的标准。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做法是,规定一个低于保险单中规定的最高死亡率的本期死亡率。例如,根据1980CSO表的死亡率的75%来规定本期死亡率,而且保险公司可以定期改变这个比例。保险公司本期收取的这项费用与本期实际的死亡给付之间的差额可以用来减少收取这项费用。这项费用可从期初累积价值(上期累积现金价值加上本期保险费收入)中扣除。当期初累积价值不足以抵补提供死亡给付保障的费用时,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在投保时,有两种死亡保险金给付方式可供选择,一种是均衡给付,死亡给付金额等于保险金额,即给付金额始终保持不变,另一种是递增给付,死亡给付金额等于保险金额加上现金价值,风险净额是保险金额,增加给付的金额取决于今后非保证的现金价值的变动情况。

六、管理和销售费用

管理和销售费用可以分为开端费用和退保费用。收取的开端费用由以下几项组成:

1.按新缴付的保险费的一个比例收取,如收取5%的新缴付的保险费。

2.每月或每年收取一个统一的金额,如每份保单每年收取25美元。

3.在保险单出立的第1年收取一个较高的统一金额,如第1年收取每份保险单250美元。

由于人寿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竞争,收取的开端费用已出现下降趋势。

大多数保险公司还收取退保费用,这是一项隐含收费,实际的退保费用是保险单的累积价值与退保金之间的差额。退保费用可以递减。例如,第1年退保费用可以定为500美元,以后每年减少50美元,10年后全部消失。少数保险公司不计收开端费用和退保费用,他们的费用开支通过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的差异、实际投资收益率与预定投资收益率的差异来弥补。

表3-2所示是美国林肯国民保险集团的万能寿险保单费用表。

表3-2 万能寿险保单费用表 单位:美元

七、投资收益

保证的投资收益率一般为4%或4. 5%,即使保险公司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这个数字也得支付这个收益率。此外,允许保险单所有人与保险公司分享超额的投资收益。例如,本期投资收益率达到8%,它与保证的投资收益率的差异是4%,保险单所有人和保险公司可以分享这超额的投资收益。

有些保险公司采用指数化的投资战略,即把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收益率(投资收益率)同一个公布的指数挂钩,如与为期90天的国库券利率或莫迪氏债券收益率指数挂钩。这样,投资收益率并不是由保险公司随意处置,也不是根据实际投资收益率来确定。这种方法也提供了一个保证的收益率。万能寿险的投资主要是短期投资,也有一些保险公司使用一种投资组合的利率,它是一个包括短期、中期和长期债券的投资组合的平均收益率,也可以把普通股、不动产和其他投资包括在这个组合内。

八、保险单质押贷款

保险单所有人可以从累积的现金价值账户借到相当于退保金部分的贷款,贷款利率随一个规定的市场利率波动。贷款余额仍能得到利息,该利率低于本期投资收益率和贷款利率,但不低于保证的投资收益率。此外,保单所有人有权从保单的现金价值中提取资金,但要缴付提取费。只要剩余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提供死亡给付保障的费用和管理费用,该保单仍有效,但要从保险金额中扣除提取的金额。

九、税收法规对万能人寿保险的影响

由于万能人寿保险的运作可使得保单所有人缴付远多于保险成本所需的保险费,因此,保单的现金价值会比保险金额高出许多。现金价值相对于保险金额愈大,该保单就愈像是一种投资产品。美国的联邦税法对寿险产品是很优惠的。为了保证只有寿险产品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联邦税法对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与其保险金额的比例规定了限制。如果现金价值超过了该法规的限制,那么,该寿险单在税收上就作为投资产品处理。因此,保险公司不允许保单所有人缴付的保险费会导致现金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法定比例。此外,大多数万能人寿保险单规定,一旦现金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法定比例,保险金额将会自动增加到符合法定比例的金额。

第六节 变额万能寿险

1985年,美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变额万能人寿保险(Variable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这一新的寿险产品。它融合了万能人寿保险的保险费和死亡给付金额的灵活性和变额人寿保险的投资灵活性。这种保险也称为灵活保险费的变额人寿保险和第二代万能人寿保险。如同万能人寿保险,变额万能人寿保险允许保单所有人选择保险费金额和保险金额。如同变额人寿保险,变额万能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存放在一个单独的投资账户上,保单所有人可以从数种投资账户中进行选择,而且至少每年可以改变选择,大多数保险公司还允许保单所有人选择死亡保险金给付是均衡的还是随着投资收益改变。如同变额人寿保险一样,变额万能人寿保险对投资收益或现金价值不做保证。

一、变额万能寿险的特点

变额万能寿险是一种结合万能寿险与变额寿险特点的终身寿险。

(一)变额万能寿险的终身寿险性质

变额万能寿险是终身寿险的一种类型,是一种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终身寿险含有现金价值的成分,保单现金价值为保险公司同意当保户决定解约时保险公司会给付的退保金。

传统的终身寿险通过保单生命期来建立退保金表,现金价值的增长订明于合同中,为一保证给付金额。现金价值金额反映了保险公司对于未来保户将会缴付保费直到保险给付这段期间的投资收益假设。变额万能寿险产品也有现金价值,但其现金价值的计算方式与传统终身寿险有很大的不同,差别在于变额万能寿险所含的万能寿险及变额寿险特点。

(二)变额万能寿险的万能保险特点

万能寿险为终身寿险的一种类型,包括以下特点:(1)在费率构成中把费用计算分开;(2)保费灵活;(3)保险给付金额灵活。以上每一个特点与传统终身寿险都不相同。

1.费率构成分解。传统保险产品把所有的定价要素组合起来算出费率。但是,保险公司定价的各项要素并不会明确地写在保单上。万能寿险和变额万能寿险通过费率构成分解,向保户提供较多的信息,将保险产品的成本及收益显示在保户的账户中,每一笔成本或收益都会分开列示。万能寿险及变额万能寿险的保户了解保单费用的时间及金额,包括:(1)作业成本(收益);(2)提供保障的成本,称为死亡率费用。保险公司也会将保险金额以及其投资收益加到保单的现金价值中。许多万能寿险保单会保证在一定期间的利率,比如一年。

2.保费灵活。对于一张万能寿险及变额万能寿险保单,保户可以灵活缴付保费,即保费金额及缴付时间只要是在保险公司及法律的规定范围内都可以变动。保户可以按他们当时的状况来选择缴付保费金额。保险公司、州及联邦政府限制变额万能寿险的保费最低及最高金额。

3.保险金给付金额灵活。万能寿险保险金给付金额是弹性的。保户可以通过变更给付至特定的保额,或改变给付类型。

(1)保额变更。保单的保额是被保险人身故给付金额。在传统寿险保单,保额在保单购买后固定,一般不能由保户变更。万能寿险与变额万能寿险却不同,在特定情况下,保户可以在保单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变更保单的保额。

(2)给付类型变更。当保单销售时,保户一般会在两项类型中择一:A型或B型。A型的保险金额等同于保单保额。B型的保险金额等同于当时的保额加计保单现金价值,当保单的现金价值变动,保险金额也跟着变动。要了解给付类型造成万能寿险或变额万能寿险的死亡成本收费的不同,必须了解风险净额的概念。风险净额在传统终身寿险中是等于保额减去保单现金价值。A型风险净额为保额减现金价值,B型风险净额等于保额。风险净额在传统寿险中为纯保险成分,因为该部分的金额是从保险公司的账户给付出去,而不是从属于保户的现金价值中支付出去。风险净额愈高,收取的死亡保障费用就愈高。因此,在A型,当现金价值上升,风险净额就下降。在B型,风险净额一直等同于保额,不会因为现金价值的变动而变动。

如上所述,保单的死亡保障费用以风险净额为基础收取。风险净额愈高,收取的费用愈高。A型时,死亡保障费用将会反映年龄愈高费用愈高,但是当现金价值上升,费用也会降低,因为风险净额降低。若保单是B型,会以相同的风险净额为基础,若现金价值下降了,保险金额也会下降,但死亡保障费用维持不变。保户可以在保单生效后一段时间内变更给付类型。保户希望从A型变更为B型,必须提供可保性证据,而从B型变更为A型,只要保单符合联邦税法规定即可。

(三)变额万能寿险的变额寿险特点

变额寿险乃终身寿险的一种类型,其保费金额固定,但死亡给付金额可以变动,以反映投资绩效。保户可决定现金价值如何投资,若投资工具表现好,则可以增加现金价值,通常会比非变额产品有较高的收益,但是若投资绩效不好,现金价值就会下降。保险公司将变额寿险的资产从保险公司的一般资产分离,给予变额寿险保户投资账户的控制权。同时,分离账户里又分成许多次账户,分别投入不同的证券投资组合。保户选择其现金价值如何分配投资在保险公司所提供分离账户的各个次账户中。保险公司也允许万能寿险及变额万能寿险保户将现金价值放在固定账户中。固定账户是保险公司一般账户的一部分,可以获得最低保证的固定利率。保户可以在投资账户选择时相互转移。保险公司并不保证变额寿险中的现金价值,保户必须自己承担投资的风险。

传统终身寿险、万能寿险及变额寿险产品,都是按不同客户需求来设计的。传统终身寿险含保证固定给付金额,成本固定。万能寿险提供了保费及给付的灵活性,但不允许保户自己做投资的决定。变额寿险以保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为前提,提供现金价值高回报的可能性。在20世纪80年代,许多美国消费者要求保险产品能对其投资收益、保费缴付及给付金额有较以往产品更多的控制权,变额万能寿险产品因保费灵活、保险金给付灵活、成本完全披露,以及以接受较高投资风险为代价来赚到高的投资收益而流行。

二、变额万能寿险合同

(一)终身寿险与变额万能寿险在保险合同条款上的差异

变额万能寿险保单包含许多与传统终身寿险保单相似的条款,例如宽限期,保单价值不可没收、复效、保单质押贷款,以及死亡给付的条款。但是,在变额万能保险中,对这些条款做了一些修改,因为变额万能保险在运作上与传统终身寿险有许多方面的差别。

1.保费缴付条款。终身寿险的保费缴付条款描述的是保费如何及何时缴付,说明续期的保费及缴付时间或间隔(月缴、年缴等)。首期保费乃保单生效的必要条件,续期保费乃传统保单持续有效的必要条件。变额万能寿险合同保持有效的方式是由保险公司从保单现金价值中扣取应收取的保费,而不是靠缴付保费。在变额万能寿险中,缴付的保费是加到保单的现金价值中。大多数的变额万能寿险合同有两种保费缴付方式:计划缴费(Scheduled Premium)和弹性缴费(Unscheduled Premium)。保费缴付计划表列明了保费缴付的金额及时间,续期保费缴付不一定按这个计划表进行,只要所缴的保费是在保险公司或法规规定的最低和最高金额范围内即可。弹性缴费是指保户除了计划缴付的保费之外,还可额外缴付保费。例如,如果计划保费是在每年的1月1日缴500美元,保户可能缴600美元,或者在任何时候他可以缴额外保费,只要不超过保单的限制即可。在变额万能保险保费缴付条款中也指明保险公司在每笔保费中应扣取的费用,剩余的金额才放到现金价值里。加到现金价值里的保费再按保户的要求分配到指定的账户,包括固定账户、一个或多个在分离账户的次账户或者固定账户与分离次账户的组合。

2.宽限期条款。宽限期为一定时间内到期续期保费应缴付的时限,通常是31天。在宽限期内,虽然到期保费还没缴付,保单以及其附加特约仍然有效。因为变额万能寿险不必要求保户一定按计划缴付保费,所以变额万能寿险的宽限期与传统终身寿险不同。维持变额万能寿险持续有效的条件是,每个月必须能从现金价值中扣到费用,只要现金价值一直足够每月扣取费用,保单就持续有效。变额万能寿险只有在保单的现金价值不够扣取费用时,才会失效。因此,变额万能寿险的宽限期条款定义了保险公司给保户多长的时间来补足现金价值的不足。一般来说,变额万能寿险的宽限期是60或61天。保险公司一般在变额万能寿险的合同里载明,当宽限期开始时会书面通知保户,且会告诉保户应该前来缴付的保费金额应等于本月现金价值减去下个月应扣的费用额度。与其他类型的保险合同相同,变额万能寿险合同在宽限期间内保持有效。

3.保单价值不可没收条款。在传统寿险合同中,保单价值不可没收条款允许保户在宽限期内,选择保单价值不可没收的方式处理保单。保单价值不可没收条款定义了如何计算失效保单的退保金。退保金是保单解约时扣取相应的费用后,给付给保户的金额。相对于传统的终身寿险,变额万能寿险保单没有不可没收价值条款,因为变额万能寿险具有弹性的特点相当于给予保户这些传统终身寿险保单通过行使保单价值选择权的功能。例如,变额万能寿险中灵活保费就给予客户停止缴费的选择权。即使变额万能寿险保户停止缴付保费,保险公司仍会继续从保户的现金价值中扣取保单费用,直到现金价值扣完,保单才失效。当然,保户也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缴付保费并且领取退保金。这与传统终身寿险保户在要求解约时是相像的。

4.复效条款。复效是保险公司使已经失效的保单重新恢复效力的程序。传统的终身寿险与变额万能寿险合同都有复效条款,该条款叙述保险公司允许保单复效保户应符合的条件。传统终身寿险及变额万能寿险的复效条款都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允许保单复效,一般是5年,并载明保险公司可要求保户提供可保性证据。若是在失效的一或两个月内提出复效申请,保险公司只要求一张被保险人健康状况良好的证明即可。变额万能寿险与传统终身寿险的复效条款有一重要的不同之处:在传统终身寿险复效申请时,必须缴清过去未缴的保费并加计利息,而变额万能寿险的复效,保户只须缴付最低保费给保险公司,有些保险公司要求的这笔保费额度是能扣到复效后数个月的费用即可。无论哪一种寿险保单的复效,都会在复效日产生一新的抗辩时效。抗辩时效是保险公司基于投保单的不实告知可以主张保单无效的时间。对于美国所有复效的保险合同,抗辩时效的条款只适用于保户在复效申请书上的告知内容,而在原投保单上的内容抗辩只适用于原保单的抗辩时效。

5.保单质押贷款条款。传统终身寿险及变额万能寿险都有保单质押贷款条款。保单质押贷款金额以保单的现金价值为担保。任何未还清的保单质押贷款及利息会从保单保险金或者从其现金价值扣取。传统终身寿险及变额万能寿险都设定这一贷款利率,可以固定利率或者指数利率表示。指数利率随着其他利率变动,如以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为标准。由于保单的现金价值担保保单质押贷款,保险公司会随时确认保单现金价值不低于保单质押贷款金额。因此,传统终身寿险保单规定其保单质押贷款不可以高过保单现金价值减去一年的保单质押贷款的利息。在变额万能寿险单中,贷款的额度也不可以超过一定的百分比,通常是保单现金价值的75%~ 90%。两者在条款上的差异,反映它们对现金价值保证的不同。在传统终身寿险保单中,现金价值乃是保证金额,它按着预定的时间逐渐增加。为了增加安全性,保险公司也会要求变额万能寿险保单质押贷款只能是保户分配在固定账户部分的现金价值为限,而不能包括在分离次账户投资的部分。在大多数变额万能寿险单中,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会比固定账户的利率高。

6.死亡给付条款。死亡给付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身故时如何计算身故保险金。大多数传统终身寿险单的死亡给付条款载明总保险金额等于保额扣除保单质押贷款、未缴的保费以及欠缴的任何利息。任何包含在保单内的附加给付(如意外身故给付)都会加到总给付金额。变额万能寿险保单的死亡给付条款也规定所有应该从保额上加计及扣除的项目,以计算出总给付金额。不过,变额万能寿险单也会规定一些额外影响死亡给付金额的条件:①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生效的给付选择权;②任何为确保合同属于终身寿险所必须有的给付金额调整;③保单生效后保额的变更。

(1)保险给付项目。前面曾提到变额万能寿险单的持有人可以任选A型或B型作为其给付类型。A型保险金额等于其保额,B型的保险金额等于其保额加上现金价值。在变额万能保险保单中,死亡给付条款中有一段会详细解释这两个选项:①该选项如何影响身故保险金的金额;②在保单生效一段时间后(通常是至少一年),保户可以如何申请变更。若保户从A型变更至B型,保单的保额相对减少了保单的现金价值额度;而从B型变更至A型,等于保单的保额增加。

(2)寿险合同的合格。死亡给付条款的第二段描述变额万能寿险单的给付金额如何调整以符合税法7702条对于寿险保单的认定。税法7702条定义了在什么条件下保险合同才能被税法上认定为寿险保单,以适用税收优惠。

(3)保单保额的变更。死亡给付条款的第三段详列保户可以如何变更其保额。任何保额的变更通常是在保户提出申请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保额变更直接影响保险金给付的金额,任何保额的变更也会影响风险净额及保单的保障费用。保险公司会限制保户增加或减少保额,且所有的变更均需合乎税法7702条的规定。

(二)变额万能寿险合同条款中独有的部分

在变额万能寿险合同中,有些条款是独有的。这些条款包括:

1.保证死亡给付条款。变额万能寿险由于牵涉到投资风险,并不保证保户的现金价值一定会上升。当投资收益不佳时,即使保户缴付计划保费,也可能导致其现金价值下降至无法足够扣除每月的费用。保证死亡给付条款消除了这一失去保障的风险。对于变额万能保险,保证死亡给付条款提供当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最低死亡给付额,不论当时的保单的现金价值状况如何。有些保险公司规定了一个保证死亡给付的标准条款,而有些公司则是作为一项选择权提供给保户,必须缴付额外的费用。保险公司不必一定要提供保证死亡给付。

2.分离账户条款。分离账户条款在变额万能寿险中定义分离账户及解释保单的现金价值如何分配到各个次账户,该条款列明了对所有次账户间资产转移的限制。大多数保单订明每一选定的账户至少必须分配的一个特定最小比例或金额。分离账户条款也定义了账户的评估日,该日期为次账户内资产将被评估的时间。原则上,评估日为保险公司营业日及美国股市交易日。分离账户条款也规定了次账户的运作方式应按《1940年投资法》的规定。《1940年投资法》是联邦法,用以监管投资公司的运作。保单次账户的运作一定要遵循该法及其他相关的法规。

3.固定账户条款。大部分保险公司提供变额万能寿险保户选择将变额万能寿险单的现金价值放在固定账户,与公司的其他资产一起。固定账户条款有时称为一般账户条款,规定固定账户及该账户订定的最低年利率。最低年利率为保证给付该账户的利率,与其他账户的绩效无关。一般而言,固定账户的最低年利率为3%~ 4. 5%。保险公司定期修订实际给付固定账户利率,实际利率一定高于保险公司的最低利率,绝不会低于设定的最低水准。

三、变额万能寿险单现金价值的投资

(一)变额万能寿险单现金价值的投资类别

变额万能及变额寿险保单保户直接将现金价值分配到保险公司提供的一个或多个投资选项,自行承担风险。几乎所有变额万能寿险都会提供的选项为固定账户,保户指定将现金价值投资在固定账户,与保险公司一般账户一起由保险公司进行投资。保户也可投资在保险公司分离账户中的次账户,在分离账户的资金与一般账户是分开的。账户由基金经理管理,基金经理是代表所有人投资的公司或个人,由保险公司聘用来管理投资。

固定账户及分离账户的资金可以投资股票、债券及其组合。保户在固定账户的投资收益为保证收益,因为固定账户是放在保险公司的一般账户,而保险公司通常将一般账户投资于相对安全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及债券。投资在分离账户的次账户,则会有不同程度的收益或者亏损。

(二)投资组合

允许保单持有人将其变额万能寿险保单内的现金价值全部放到保险公司的固定账户,固定账户会给予保证的回报。但是,保险公司无法将所有的次账户的现金价值放到单一的股票或者债券。因此,保险公司一定要提供给保户一个投资组合,即多种证券的组合。投资组合含有各种不同证券,其风险不一,以平衡投资组合中的风险与报酬。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只将变额万能寿险的现金价值放到一个次账户,但是大多数的保单提供各种的次账户供保户选择。

次账户的类型由次账户中所含的资产性质决定。例如,债券基金为一由不同债券组成不含股权的投资组合;股权基金为股权投资组合,不含债券;平衡基金则含有股权及债券的投资组合。每一类型基金都提供多种选择,每一选择都有不同的投资策略。例如,保险公司可以提供不同的股权基金,可以集中投资于大型公司股权,或者专门投资于小型公司股权,也可专门投资于成长型企业而不论公司股权的规模。表3-3展示了变额万能寿险保单通常提供的各类次账户。

表3-3 变额万能寿险保单提供的次账户的类型

图3-1显示了在美国寿险公司的一般账户及分离账户投资组合中有价证券的差异。寿险公司一般账户的投资组合大多数为公司债券,一部分为联邦政府债。一般账户的投资风险比分离账户的次账户风险小。

寿险公司通常在一般账户中持有一小部分的股权,分离账户的次账户中一般有很大比例的股权,某些次账户主要持有债券。

(三)固定账户收益

当保户将所有或部分变额万能寿险保费分配至固定账户,该笔资金会与保险公司的一般账户资产结合。保险公司将这笔资金放到它的现金账户中,当保险公司需要资金购买有价证券或者支出时,它就会把资金像从银行账户中提取一样从现金账户提取。保险公司管理其所有的一般账户基金,赚取收益来支付现金价值的保证利息并获取利润。保险公司每年会通知保户其固定账户的利率,该利率每年变动,但不得低于该固定账户在条款上所载的最低保证利率。投资在固定账户的本金赚取利息,若利息留在账户,也可以再赚取利息。换句话说,在固定账户的利息为复利。复利在时间效应下显著影响保户的固定账户收益。固定账户价值为保户在固定账户所有本金与利息的总额,固定账户价值等于本金加计任何利息减去任何提款和保险公司从固定账户收取的金额。

图3-1 1997年美国人寿保险公司在一般账户和分离账户持有的资产

(四)分离账户收益

分离账户与固定账户不同,将资金分配到分离账户的次账户不会与保险公司的一般账户结合在一起,也不会有保证收益。保险公司将分离账户的投资与其他投资分开,保户必须自行承担所有分离账户基金投资所面临的风险。保险公司监督每一分离账户的资金均按保户的选择投资,正确计算及记录其投资损益。当保户将保费分配到次账户,其资金就会与其他保户在次账户的资金结合,基金经理人使用所有的资金去购买有价证券以组成次账户投资组合。结合许多保户的保费使每一保户可以投资个人无法投资的多种有价证券。

表3-4 固定账户与分离次账户的主要差异

保户定期收到详细的账户投资报告,显示每一次账户的现金价值随着证券的市场价格涨跌的状况。这些证券的市场价值乃以分离账户的累积价值表示。当保户将资金存入次账户,会换算成一个累积单位数,该单位数视当天的累积单位价值而定。当次账户中的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时,每天累积单位价值会跟着增减,每一累积单位的价值相当于次账户中总资产及负债市值除以总累积单位数。累积价值为保户在保险公司分离账户次账户中资产持有的市值。次账户的累积价值计算应为保户所拥有的次账户累积单位数乘以每一累积单位价值。

如上所述,保户有权选择其保费要投资在固定账户和一至多个分离账户的次账户。因此,保险公司计算变额万能寿险合同的总账户价值时必须将固定账户价值与累积价值合计。

四、变额万能寿险单的费用

(一)费用种类及收费时点

保险公司在不同的时点从变额万能寿险单的保费或现金价值中扣取不同种类的费用。图3-2说明一般要扣取的四种费用,后面再说明每一项费用的细节。

图3-2 变额万能寿险单的费用种类及收费时点

保险公司一般先从保户缴付的保费中扣除一些费用,剩余保费计入现金价值。这些开端费用一般包括销售费用。

保险公司会从现金价值中扣除费用。从现金价值扣除的费用包括保险金给付的成本、行政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任何附加特约及额外给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一般每月从保单的现金价值扣除这些费用。

图3-2显示的第三组费用为从投资收益扣除的费用。这些费用在保险公司计算保户现金价值时按日收取。

最后一项为保险公司在保户提取现金价值或解约时收取的费用。这些费用称为后期费用,是保户从变额万能寿险单的现金价值提取部分或者解约时才从现金价值收取的金额。

1.从缴付保费中扣除的费用。对于开端费用,保险公司从每一笔变额万能寿险的保费中收取,然后再用保费增加其现金价值。大多数保险公司从每一笔保费中扣除税金费用,也有许多公司从保费中扣除销售等费用。

(1)税金费用。保险公司从变额万能寿险保费中扣取费用来弥补与税收相关的费用。保险公司通常收取的是保费税及联邦税的费用,有些公司只扣除保费税的费用。

(2)附加费用。该费用以保费的百分比表示,一般是变额万能寿险保费的1%~ 8%。该开端费用通常包含销售费用及签单费用,然而这些仍只是开端费用的一部分。但并不是所有保单都有开端费用,不收开端费用的变额万能寿险单也会在后期收取销售费用。

①销售费用。销售费用也称销售附加,弥补与产品开发及销售相关的费用。在有开端费用的变额万能寿险保单中,保险公司从每一笔保费收取一部分的销售费用,保险公司通常从变额万能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收取第二份的销售费用。这将在后面讨论。

②保单签发费用。保单签发费用有时也称首年行政管理费用,包含所有直接与保险公司签单有关的费用。例如,保险公司必须支付薪水给核保人以评估及分类被保险人不同等级的风险,保险公司也须支付保单签发及递送到保户手中的费用。许多保险公司只从变额万能寿险单的第一次保费中扣一次保单签发费用,其他一些保险公司则从每一次缴付的保费扣少许的保单签发费用。通常不扣开端费用的保单会把保单签发费用放在每月扣除的行政管理费用,后面将会说明。

(3)无附加费用保单。很多保险公司提供无附加费用的变额万能寿险单。无附加费用保单是保险公司在保费缴付时不扣取销售费用或者保单签发费用。有些无附加费用保单要先扣保费税费用或联邦税费用。

2.从现金价值中扣除的费用。保险公司定期从变额万能寿险单的现金价值中扣取一些费用。大多数保险公司按月扣除这些费用。

(1)保险成本。前面我们介绍了风险净额的概念,说明了死亡率费用,它是保险公司按其提供的保险保障的成本向保户收取的金额。在变额万能寿险单中,死亡率费用一般称为保险成本,它是保单的风险净额与保单的保险单位成本的乘积。为了向变额万能寿险保单保户收费,保险公司计算保险单位成本,有时称为保险成本费率。保险单位成本为每1 000美元保额的费用。保险单位成本取决于特定被保险人的风险水平。

(2)每月行政管理费用。每月行政管理费用也称为每月合同费用,它是保险公司每月从保单现金价值中扣取以弥补一般行政管理部门的费用,例如提供客户服务、会计及理赔管理。无开端费用保单的每月行政管理费用也包含一些保单签发的费用。保险公司一般在变额万能寿险单订明每月收取的最高行政管理费用。如果实际行政管理费用低于原来假设的成本,保险公司可降低本项费用。如果实际行政管理费用高于原来假设的成本,保险公司不能提高本项费用。

(3)销售费用。如前所述,有些销售费用是从现金价值中扣除。

(4)附加特约或附加给付费用。当变额万能寿险单包含附加特约或附加给付,保险公司会从保单的现金价值中将该保障的费用扣除。保险公司收取的附加特约或附加给付费用的金额大小取决于其提供的附加特约的类别及被保险人的风险。

(5)月度费用配置。我们前面已讨论过,变额万能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乃投资在保险公司的固定账户或者分离账户的次账户。保户指定其现金价值要投资的账户以及每笔保费在每一选项中的分配比例。保险公司通常以每一笔新保费的配置的比例来分配月度现金价值收费的比例(见表3-5)。

表3-5 从变额万能寿险单保费及现金价值中扣取的费用

兹举例说明:假设变额万能寿险保户选择在每笔保费扣除应扣的费用后的50%在债券次账户,30%在成长型股权次账户,20%在固定账户。另假设每月保险公司总共要扣合计10美元的保险成本、月度行政管理费用以及附加特约或附加给付费用。按保费配置的比例,每月保险公司会按下列方式扣取10美元:

有些变额万能寿险单载明保户可以分配月度收费不同于保费分配的比例。也就是说,保户可以决定从哪个账户扣除保险成本、月度行政管理费用以及附加特约及附加给付费用。最后,有些保单载明月度收费将按每一次账户及固定账户的现金价值比例来扣取。

3.从投资收益中扣除的费用。保险公司因承担固定账户的投资风险以及提供保户投资服务而产生费用。为了回收与这些服务相关的费用,保险公司从保单现金价值的投资赚得的收益中扣除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利率差、死亡率及费用收费、基金费用,以及其他服务费用。按其现金价值是否投资在固定账户或者分离账户次账户的情况收取。

(1)利率差。放在保单固定账户中的资金是与保险公司一般投资账户一起投资,且保证一定的利息率。保险公司实际付的利率可能高于合同上保证的利率,但是不可低于该保证利率。保险公司在其一般账户的投资上承担可能无法赚到给保户的保证利率的风险。为了能抵补承担的这部分风险,保险公司会在固定账户资金贷记比其假设可以赚得的利率较低的利率。该利率差为以下两项的差额:①保险公司在一般账户资产赚得的收益率;②贷记保户固定账户资金的收益率。如果保险公司赚得的收益率低于保证利率,其利率差将为负值。

(2)死亡率及费用收费。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保障的费用是按其假设被保险人可以生存多久及其行政管理费用有多少而定。对于传统终身寿险,保险公司在计算保费时包含一个意外系数,该金额用来弥补保险公司的保险给付成本和费用高于其预期值。不同于传统终身寿险单持有人,变额万能寿险单持有人没有在每一笔保费中支付意外系数。取而代之,保险公司在分离账户的次账户收益中扣取死亡率及费用收费(M& E),但不会从固定账户收益中扣除。死亡率及费用收费为保险公司从分离账户投资中收取支付保险公司经验死亡率或费用率高于预期死亡率或费用率的金额。保险公司会在每一次账户的现金价值中收取相同的M& E比率。M& E收费通常以每一次账户所持的现金价值百分比表示,一般为1. 0%~ 1. 5%。变额万能寿险保单通常会订明最高的M& E收费比率,也载明实际比率会按保险公司实际经验而定。因此,假如一段时间内实际死亡的被保险人少于保险公司预期数,则M& E比率会下降;假如一段时间内实际死亡的被保险人多于保险公司预期数,则会提高M& E比率,但不会高于其合同中载明的最高比例。

(3)基金费用。变额万能寿险保户投资其保单现金价值的全部或一部分在次账户,须支付数种类型的基金费用。基金费用为保险公司从次账户的资产价值中扣取的费用。基金费用包括多种费用,最主要的部分为管理费。管理费也可称为顾问费,是收来支付次账户基金经理人的费用。基金经理人决定何时买入及卖出投资,并符合次账户设定的投资目标。管理费与其他基金费用相同,乃于每一评估日从次账户的投资收益中扣除。与M& E费用相同,基金费用也按次账户持有的资产的百分比表示。与M& E费用不同的是,基金费用率因次账户而异,一般年基金费用率在0. 5%~ 1. 25%之间。

(4)服务费用。服务费用是按保户要求的服务从影响到的账户或者次账户中直接收取。变额万能寿险最常见的服务费用为账户转移费及保单质押贷款利差。

①账户转移费。账户转移费乃保险公司将金额从一账户转移到另一账户服务的收费,包括在固定账户与次账户之间转移。大多数保险公司允许保户在每一年间有一定次数的免费账户转移,转移费乃在超出该次数后在每次转移时收取。

②保单质押贷款利差。保单质押贷款利差乃保户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与贷记保户用来担保贷款的现金价值部分的利率差额。该保单质押贷款利差乃另一类型的服务费用,适用于取得贷款的固定账户投资(见表3-6)。

表3-6 从变额万能寿险单投资收益中收取的费用

4.后期费用

后期费用乃当保户退保或者提取一部分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从变额万能寿险单现金价值中收取的费用。有开端费用或者没有附加费用的保单通常会有相同形式的后期费用。该后期费用在无开端费用保单中通常较有开端费用保单者高。保单后期费用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有两个目的:

(1)后期费用旨在鼓励保户的持续率,它为一张保单或一组保单持续有效的程度。如果退保或提取现金价值要收费,保户就会不太愿意这样做。

(2)后期费用可使保险公司能回收在开端费用或其他收费中没有扣足的保费税、产品开发费用及销售费用。后期费用可以在所有保单年度一致,但大多按保单年度递减至0。例如,变额万能寿险单在保单第一年度退保或提取现金价值须付10%的费用,然后每年递减1%,至第十年末,费用为0。

(二)保单收费披露

美国大多数的州要求变额万能寿险单须载明保险公司会扣除的最高保单费用的金额。此外,保险公司会在每一保单年度末提供保户年度保单对账单,列出每一保单年度内的交易明细账。年度保单对账单载有保单面额及寿险给付,并提供保单质押贷款的明细账以及月度固定账户及次账户交易,包括贷记在保单现金价值中投资收益的信息。报告显示从保费缴付及保单总现金价值扣除的费用总金额及任何退保或提取现金价值收费的金额。对账单不列明从投资收益中扣除的每笔费用。

复习思考题

1.试解释下列名词:

年金保险 定期寿险 保险金额递减的定期寿险

普通终身寿险 联合人寿保险单 保险费可以调整的寿险单

对利息反应灵敏的终身寿险单 可以调整的寿险单 两全保险

最后生存者寿险单 遗嘱年金 子女保险 简易人寿保险

信用人寿保险 抵押贷款偿还保险 变额万能人寿保险

保证死亡给付条款 固定账户条款 分离账户条款 保险成本

2.简析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

3.简述定期寿险的特征和作用。

4.简述终身寿险的基本形式。

5.分析两全保险的性质和作用。

6.简释变额人寿保险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特征。

7.为什么说变额人寿保险单也是一种证券?

8.略论万能人寿保险与传统人寿保险的主要区别。

9.简析变额万能寿险的特点。

10.简释变额万能寿险A型和B型这两种给付类型。

11.变额万能寿险与终身寿险在保险合同条款上有哪些差异?

12.变额万能寿险单现金价值的投资是如何运作的?

13.简述变额万能寿险的费用种类和收费时点。

【注释】

[1]埃德温·L.巴特来森:《健康保险》,精算师学会1968年版,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