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一、投保单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签发保险单的主要依据。......
2023-12-02
第二章 人身保险发展简史
第一节 英、美、日人身保险发展简史
一、英国人身保险发展简史
近代保险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海上保险主要的保险对象是船舶和货物,但在15世纪欧洲殖民主义者进行奴隶买卖,把经海上贩运的奴隶也作为货物投保了“人身保险”,后来发展为对船长、船员也投保了人身保险,但这些人身保险是附属于海上保险的。
在英国,迄今发现的最早一张人寿保险单是1583年6月18日签发的承保威廉·吉本斯的短期寿险单。该张保单的保险金额为382. 33英镑,保险期限为12个月,威廉·吉本斯于1584年5月8日去世,相关机构向其家属给付了保险金。这种短期寿险单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人寿保险,它是由会员缴费建立共同基金,在会员死亡时从基金中给付保险金,属于互保形式,类似于古代的丧葬会。[1]
现代意义上的人寿保险是建立在使用生命表科学地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上的。17世纪初,伦敦曾流行疫病,教区每周都公布死亡人数记录。1661年英国数学家约翰·格兰特根据教区公布的死亡记录发表了关于生命表构想的论文。1671年,荷兰数学家约翰德·威特应用概率论原理,根据人的生存概率计算出年金的现值。
对编制生命表做出最大贡献的是英国天文学家埃德蒙·哈雷,他根据德国布勒斯劳市1687~ 1691年5年间按年龄分类的居民死亡统计资料,在1693年编制了第一张完整的生命表,为现代人寿保险奠定了数理基础。哈雷在文章中写道:“人寿保险的价格可以按照参加人寿保险的人的年龄来制定。”[2]
在18世纪中期以前,英国盛行一种“协和社”(Amicable Society)组织。参加该社的成员在死亡后给付的保险金是由生存的成员分摊。1706年伦敦成立了一家属于永久性保险组织的协和社(the Amicable Society for a Perpetual Assurance Office)。起初,它把社员人数限定为2 000人。由于老年人的死亡概率高于年轻人,而负担的费用却相同,所以要求参加该社的老年人越来越多,而年轻人则纷纷离社。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的状况,一些协和社规定参加该社的人的年龄必须在45岁以下。1756年,一位名为詹姆斯·道德森的数学教师要求参加该社,但因他当时年龄已为46岁而被拒绝吸收为社员。因此,他觉得对各种年龄的社员都收取相同保险费的做法很不合理,应制定一种科学的人寿保险费率。于是,他根据哈雷编制的生命表计算了各年龄组的人投保定期寿险的保险费(自然保险费),并且他还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但是,道德森提出的设计方案遭到协和社和另外两家特许的保险公司的强烈反对。[3]
1762年成立的人寿和遗属公平保险社根据道德森的设计方案计算保险费,该社依据生命表和3%的利率,使用均衡保险费法计算了终身寿险的保险费率。此外,在保险单中还规定了缴付保险费宽限期和保险单复效等条款。在该保险社担任精算师的理查德·普赖斯(Richard Price)在1783年编制了第一张供实际使用的生命表,另一位精算师威廉·摩根(William Morgan)在该社任职55年(1775~ 1830年),他们两人为寿险精算的应用奠定了基础。以后成立的人寿保险公司都仿照人寿和遗属公平保险社的方式经营寿险业务,因此,该公平保险社的创立标志着现代人寿保险的开端。
1774年通过的《英国人寿保险法》是英国人寿保险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这项法律的目的正如它的标题所表明的:“这是管理有关人寿保险的法令,除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有利益关系者外,其他人都不得办理这种保险。”在这之前,往往有人替同自己无利益关系的人投保人寿保险,导致谋杀被保险人的事件屡次发生,这个法律明确禁止这种做法。
从18世纪末开始,英国人寿保险有了较大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保险公司,诸如威斯敏斯特保险社(1792年)、鹈鹕人寿保险公司(1797 年)、节俭人寿保险公司(1806年)、太阳人寿保险公司(1810年)。这些公司的寿险业务主要服务对象是贵族、地主、富商、军官及自由职业者。根据相互人寿保险协会会长在1845年的估计,在当时英国2 500万人口中,只有不到10万人与人寿保险公司打交道,许多普通市民对人寿保险这个名词大惑不解。从19世纪中期开始,英国人寿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处和设置分支公司来大力扩大普通寿险业务。例如,鹈鹕人寿保险公司通过它的姊妹公司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在各地的代理处来开展人寿保险业务。人寿保险公司委派的代理人有商人、店主、银行家、遗产管理人和专职代理人。19世纪中期也是英国保险公司的“洪水时代”,由于保险公司竞相设立,相互激烈竞争,导致大批保险公司倒闭,英国在1844~ 1867年期间有230家人寿保险公司破产或被合并。[4]
英国是最早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工业革命产生了工人阶级,但他们无疾病、死亡和进入老年的经济保障,也无购买普通寿险的经济能力。1854年英国下议院经过社会调查,建议为低薪阶层解决保险问题。伦敦谨慎保险公司首先创办了简易人寿保险,这种保险要求每周缴付一次少量保险费,由保险代理人上门收取,一旦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立即给付一笔保险金,尽管金额不大,但足以提供丧葬费用和维持家庭短期生活。在1864年又开办了邮政简易保险。到19世纪后期,简易人寿保险吸引了数以百万计的低薪阶层的人投保,并且流传到其他国家。与此同时,承保雇员的团体人身保险计划也出现,这有力地推动了寿险业务的发展。团体保险计划采用从工资单上扣除保险费的办法,在19世纪80年代占所有签发保险单的19%,到1900年这个比例上升到47%。
英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于19世纪中期出现,1848年铁路旅客保险公司开始办理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850年意外死亡赔偿公司签发的一种保险单,在收取1英镑保险费后,对不论何种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都给付1 000英镑保险金。1885年设在爱丁堡的疾病和意外保险公会办理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后来又出现了一种“永久健康保险”,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才签发保险单,一直承保到规定年龄(一般是退休年龄)时为止。[5]
虽然英国保险公司早在19世纪初就涉足海外寿险市场,但直到19世纪后期才大力向海外寿险市场扩展,1922年海外业务占其寿险保险费收入的10%。在20世纪30年代,英国实行了团体养老金保险计划,进一步推动了英国人寿保险的发展。[6]
英国是现代人身保险的发源地,其寿险业务曾长期在世界上占据首位,但19世纪末曾先后被美国和日本超过。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下简称“二战”)后,英国人寿保险业务仍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据瑞士再保险公司《西格玛》杂志统计,2007年全世界寿险保险费收入为23 930. 89亿美元,英国为3 497. 40亿美元,居世界第二位。
二、美国人身保险发展简史
英国创立的人身保险制度首先传入德国和法国,后来再传入美国,但在美国得到最迅速的发展。
美国的人身保险发展大体上走英国的老路。在19世纪以前,美国的人寿保险也是由个人或合伙经营的保险业者承保水险业务的附带险种。1759年在费城教会会议上成立的长老教会牧师基金是美国第一个提供死亡保障的社团,当长老教会的牧师死亡时,该基金向其遗属给付终身年金,这种保险的费率不是按年龄区分的,但年金给付金额是根据缴费期长短确定的。1794年4月14日注册成立的北美洲保险公司是美国第一家经营寿险业务的股份保险公司,该公司原打算经营年金保险业务,但在申请执照之前改变了初衷,其营业执照允许它经营普通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但在头5年内只签发了6份人寿保险单,并于1804年中止了其寿险业务。[7]
在美国科学地计算保险费的人寿保险始于19世纪初期,比英国晚半个世纪。在1809年注册成立的宾夕法尼亚人寿和赠与年金保险公司是美国第一家商业性人寿保险公司。该公司要求投保人填具投保单,并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格检查,保险费随年龄增加而增加,所签发的保险单大多数是定期寿险,也有少量终身寿险单。1818年成立的马萨诸塞州医院人寿保险公司以及1830年成立的纽约人寿保险和信托公司也经营寿险业务,但业务量有限,后一家公司是因首先使用保险代理人而闻名。1836年成立的费城吉拉德人寿保险、年金和信托公司采用了分红保险的做法。以上几家公司都是股份保险公司。
在1809年之前,马萨诸塞州的法院还在讨论人寿保险合同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违反道德的问题。这种偏见是当时美国人寿保险发展迟缓的原因,但从1840年开始,对人寿保险的偏见开始消失,这归功于股份人寿保险公司对寿险业务的开拓,使人们认识到人寿保险的作用。
随着美国经济的全面发展和人口增加,对人寿保险的需求与日俱增,相互保险公司的出现更是推动了寿险业务的发展。在1840~ 1850年期间开设的许多人寿保险公司几乎都是相互保险公司,其中著名的有纽约相互人寿保险公司(1842年)、新英格兰相互人寿保险公司(1843年)、新泽西相互福利人寿保险公司(1845年)。后来一些股份人寿保险公司也通过退股变为相互保险公司。例如,1859年成立的美国公平人寿保险公司于1925年变为相互保险公司;创建于1873年的美国谨慎保险公司于1943年变为相互保险公司,现为美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创建于1868年的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于1915年变为相互保险公司,现为美国第二大人寿保险公司。
在精算方面,哈佛大学教授爱德华·威格尔斯沃思于1789年根据马萨诸塞州的统计资料编制和出版了一张修正的生命表,使美国首次在科学的基础上计算人寿保险的保险费和准备金。伊莱泽·赖特在1853年出版了人寿保险单的估价表,这显示了美国人寿保险精算工作的一大进步。伊莱泽·赖特是马萨诸塞州首任保险监督官,在他的监督之下,该州保险立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包括使用不可没收现金价值条款。精算方面另一里程碑是1868年出版的美国经验生命表。该表是根据1843~ 1858年期间的生命统计资料编制而成的,在20世纪40年代之前得到了广泛使用。[8]
19世纪后半期,由于对人寿保险限制性条款有所放松,加上推行人寿保险代理制度,使人寿保险逐渐普及。美国谨慎保险公司于1875年首先在美国推出简易人寿保险业务,在1879年,约翰·汉考克相互人寿保险公司和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也推销简易人寿保险,唤起了美国公众的人寿保险意识。到19世纪末,美国人寿保险的规模已超过其他国家。
进入20世纪后,美国人寿保险有了更大的发展。由于美国人寿保险业在19世纪后期所暴露出来的监督不严和财务混乱等问题,使人寿保险公司遭到了诸如不道德和无耻之类的谴责,这导致1905年纽约州立法机构对该州的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一次调查。这次调查由参议员阿姆斯特朗主持,故称为“阿姆斯特朗调查”(Armstrong Investigation)。调查的内容包括: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对公司经营的发言权,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经费开支和分红等。在这次调查中发现了以下问题: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实际上没有多大发言权,他们的投票权普遍以代理投票委托书形式转交给公司的管理部门;有些寿险公司通过参股形式介入银行业和其他行业,有些公司则大量投资于普通股;向保险代理人支付的佣金过高;公司不把延期分红的准备金视作是负债,而作为利润处理。为此,调查委员会提出下列劝告:由州保险监督机构对选举进行有效的监督,敦促股份保险公司转变为相互保险公司,禁止股票投资和延期分红制度。这些劝告在1906年纽约州保险法修改时被采纳,同年在芝加哥召开的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的联席会议上,任命了一个由15名委员组成的统一立法委员会。从此美国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接受严格监督的阶段。
促使美国人寿保险迅速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与雇员福利计划有关的团体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的出现。虽然美国捷运公司早在1875年就制定了美国工业企业中第一个养老金计划,但直到1925年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才签发了第一份团体养老金保险单,公平人寿保险公司在1911年承保了第一笔雇员团体人寿保险业务。此后,团体人身保险在美国全部人身保险业务中所占的比例递增。美国谨慎保险公司在1928年首创了信用人寿保险业务。
20世纪30年代是美国人寿保险业的困难时期,由于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经济大危机,人寿保险公司的房地产和债券投资的收益率降到最低水平,但比起银行,人寿保险公司倒闭数还是很少。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是美国人寿保险业的黄金时代,该行业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的一个主要资金供应者,人寿保险公司之间的价格竞争趋于缓和,加上有大批成熟的投保人,以及终身寿险单使用高的死亡率安全系数,使得人寿保险公司获得大量利润。
在20世纪70年代,整个西方世界发生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利率曾高达两位数,使美国人寿保险业面临严重的挑战。美国人寿保险公司采用了创新方法,不断推出了一些新的寿险品种,诸如可以调整的人寿保险单、变额人寿保险单和万能人寿保险单,使人寿保险业继续保持高的增长率。据瑞士再保险公司《西格玛》杂志统计,2007年美国寿险保险费收入为5783. 57亿美元,占全世界的24. 17%,居世界第一位。
三、日本人身保险发展简史
日本现代的人身保险制度是在明治维新后从欧美引进的。1881年日本开始设立了以科学计算保险费为基础的人寿保险公司——明治生命保险公司,在1887~ 1896年间又先后设立了帝国生命保险公司(1888年)、日本生命保险公司(1889年)等20家人寿保险公司。由于滥设了不少保险公司,日本于1900年实施了保险业法,使日本的人身保险走上了正常发展的轨道。与此同时,一些外国保险公司也进入日本市场。1902年日本成立了第一家相互保险公司——第一生命保险公司。1916年又实行了简易保险法,即通过邮政局办理无体检、每月缴付保险费的简易人寿保险业务。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的人身保险迅速发展,1935年日本人寿保险合同金额超过100亿日元,占国民收入8%以上,成为世界上人寿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
日本的人寿保险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遭受严重破坏,由于战时对人身保险实行强制保险,所以战争伤亡造成保险金给付大量增加,加上通货膨胀的影响,到战争结束时,日本的人寿保险业面临崩溃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金融机构紧急措施法,从1946年8月11日起对人寿保险公司进行清理,把它们的新旧账户分离,对旧账户的赤字由政府给予补偿,以新的账户重建公司。在1947~ 1948年间,有14家人寿保险公司恢复了业务,其中只有1家是股份公司,其余13家均按相互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业务。这样,日本的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的数量从战争结束时的3家变为16家,当时的美国占领军总部促进了这种转化,以防止日本经济过于集中。此后,相互人寿保险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一直推动日本的人寿保险业发展。直到21世纪初,日本中小型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纷纷转制为股份保险公司,现有46家寿险公司中股份保险公司有39家,但6家大的相互人寿保险公司仍占据日本人寿保险市场业务的半壁江山。[9]
二战后,日本的人寿保险业务逐步得到恢复,到1958年人身保险合同金额超过了二战前水平。此后,日本的人身保险开始进入高速发展时期。为了适应这种发展,1959年4月,在大藏省内设立了保险咨询机构保险审议会,该会的成员是由学者、消费者代表和保险界代表组成,审议有关保险制度和保险行政方面的重要事项。该审议会于1962 年3月提出了“关于人身保险精算的意见”,同年7月又提出了“关于人身保险展业的意见”,以后又提出了许多关于改善人寿保险经营管理的意见。由于人寿保险业采纳了这些意见,后来成立了日本精算师学会,对人寿保险外勤职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这对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开发新险种、资金运用和改善服务方面都起到了有益作用。[10]
日本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寿保险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人寿保险年保险费收入平均增长率20世纪60年代为21. 6%,70年代为23. 2%。进入80年代后,日本人寿保险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从1980~ 1993年期间,人寿保险年保险费收入从405亿美元猛增到4 305. 53亿美元。此后,由于泡沫经济的缘故,寿险保费收入出现负增长,2007年寿险保险费收入为3 306. 51亿美元,占全世界的13. 82%,日本的寿险保险费收入退居世界第三位。
从英、美、日这三国人身保险发展的历史来看,人身保险业务是伴随着国民经济发展而增长的。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恢复和发展很快,人身保险业务出现了持续高速增长局面,其增长率超过了非寿险业务和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具体分析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首先,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在满足了基本生活需要之后,必然要考虑未来生活之安定,加上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个人对人身保险的需求增加。其次,经过广大劳动人民的斗争,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里,团体人寿保险和公司养老金计划成为雇员福利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补充社会保险的不足。最后,由于人身保险具有安定社会生活和为经济发展筹集资金的作用,这些国家对发展人身保险都采取了优惠政策。
第二节 我国人身保险发展简史
一、旧中国的人身保险简况
我国近代人身保险制度是从国外传入的。外国人寿保险公司较早在中国设立分公司的是,1884年美国公平人寿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又名永安人寿保险公司),此后在上海设立分公司的还有英国永福人寿保险公司和永年人寿保险公司(1898年)、美国纽约人寿保险公司(1899年)等。外商在中国开设人寿保险公司起初是为了满足在华外国人的需要。在英商永福人寿保险公司编制了《华人死亡率经验表》后,开始承保华人寿险业务。[11]
从19世纪末开始,华商开始设立人寿保险公司,最早的有福安水火人寿保险公司(1894年)、华洋永庆人寿保险公司(1905年)、华安人寿保险公司(1907年)、上海允康人寿保险公司(1909年)、上海永宁人寿保险公司(1909年,中外合资)、上海延年人寿保险公司(1909年)。[12]
在辛亥革命以后,由于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 1918年),帝国主义国家忙于战争,一度放松了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中国民族资本工商业得到了发展的机会。1919年的“五四运动”和1925年“五卅惨案”的发生,激发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意识和爱国热情。在1912~ 1925年间,又有一大批华商保险公司成立,其中人寿保险公司17家,占新成立的公司数的近一半。1912年成立的华安合群保寿公司是实力最强的华商人寿保险公司,一直到1949年解放前夕才停业,而其他不少华商人寿保险公司因经营不善开办数年后就停业。
1919年,美国人斯塔尔(C.V.Starr)在上海开设了一家保险代理公司——美亚保险公司(American Asiatic Underwriters),为在上海的一些美国保险公司代理火灾和运输保险业务。随着业务的增长和利润的积累,斯塔尔于1921年和1931年又分别设立了亚洲人寿保险公司和友邦保险公司,向一些富裕的中国人提供人寿保险业务。这个从上海起家的保险代理公司后发展成为实力雄厚的国际保险组织——美国国际集团(AIG)。
1926年以后,由于华商保险公司资金单薄,完全不能与外商保险公司抗衡,于是中国的银行业纷纷投资开办保险公司。例如,1929年11月由金城银行出资开设了太平水火保险公司,1933年又联合其他几家银行增加资本金,改名为太平保险公司,并设立了寿险部。又如, 1931年中国银行拨资开办了中国保险公司,1935年中央银行拨资设立了中央信托局保险部,分别设有寿险部和寿险处。以后太平保险公司和中国保险公司又分设了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九一八”事变前夕,在东北境内的人寿保险公司有29家,其中日商就有21家。日本帝国主义占领东北后,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对伪“满洲国”实行全面控制,把东北地区的保险公司变为日本保险公司的子公司,独占保险市场,仿效日本的保险制度对保险业加以管理。在人身保险方面,设立了伪“满洲生命保险株式会社”。
在1927~ 1937年期间,国民党政府先后颁布了《保险法》、《保险业法》及其修正稿。但由于外商保险公司的反对和其他种种原因,在抗日战争以前一直没有付诸实施。在国民党政府迁都重庆以后,又制定了一些单行法规,如《国民寿险章程》、《公务人员团体寿险简章》、《健康保险草案》和修正的《简易人寿保险法》等。从1943年起,还陆续颁布了《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以及火险、水险、人寿保险单基本条款和《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登记领证办法》等。
1937年日本帝国主义在上海发动了“八一三”事变,由于战争的破坏,使上海的保险业一度遭受严重打击,一些保险公司把它们的机构向后方转移,但在1938年租界内的经济得到复苏和发展,保险业务也有所增长。1941年12月8日,太平洋战争爆发,日本侵略军进驻租界,勒令英、美、法等国的保险公司停业,力图把上海的保险业置于其统治之下。由日本东京海上火灾等10余家日本保险公司联合投资成立了“东亚保险公司”,但由于受到中国人的抵制,使其无法开展业务。在1940~ 1943年期间,上海的华商保险公司数量骤增,共有97家,较二战前增加两倍多,但新成立的公司绝大多数是小公司,主要是利用保险公司这一工具,吸收游资,进行投机,在人身保险方面并无建树。
抗日战争胜利后,上海恢复了旧中国保险业中心的地位,一些官僚资本的保险公司和民营保险公司迁回上海。外商保险公司卷土重来,美亚保险公司首先在上海复业。战后一段时期,上海和其他城市的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激增,人寿保险业务也有短暂发展,曾推行物价指数保险,个人寿险业务的比重也有所增加,保险业曾一度呈现虚假繁荣景象。到1948年,上海保险公司数增加到241家,其中华商178家、外商63家。新成立的华商保险公司不少是私营银行、钱庄和纺织、运输、房地产等行业设立的,另有一些纯属皮包公司。经营人寿保险的主要还是一些创办多年的老公司。
由于国民党政府忙于扩大内战,军费支出剧增,造成严重的财政赤字和恶性通货膨胀,保险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在人寿保险方面,由于币值惨跌,保障程度锐减,投保者寥寥无几,只好停办长期的储蓄性寿险,转向短期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邮政储金汇业局从1947年9月起暂停接受简易人寿保险新保户。大部分华商保险公司处境艰难,濒临倒闭或处于停业状态,官僚资本的保险公司和一些较有实力的民营保险公司则把资金抽逃到中国香港或中国台湾。到新中国成立前夕,国民党统治区的保险业已基本陷入瘫痪状态。(www.chuimin.cn)
二、新中国的人身保险发展简况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已解放的地区和大城市的人民政府就对旧的保险业进行接管和整顿。解放前官僚资本的保险公司的总公司集中在上海,因此,接管工作以上海为重点。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由上海市军管会财政经济接管委员会金融处负责对24家官僚资本保险公司进行接管。另对私营保险公司进行整顿,经批准后复业的保险公司共有106家,其中华商64家,外商42家,而原经营寿险业务的公司均未复业。
1949年9月25日至10月6日,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国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从此,中国保险发展史揭开了崭新的一页。
(一)建国后前10年的人身保险
建国后的人身保险主要作为职工的福利来开办的。在1951年颁布《劳动保险条例》之后,人身保险对没有实施劳动保险的单位的职工发挥经济保障作用,对已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的职工则是福利的补充。
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自愿人身保险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1.职工团体人身保险。这种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在保险期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因意外事故遭受伤害,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费一般由单位负担,保险金额较低,保险费也较低,到期不返还保险金,另可附加意外伤害和疾病医疗津贴保险。由于起初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少,这一险种是私营工商企业工会争取职工福利的项目之一,很受欢迎。1956年完成了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企业单位普遍实行了劳动保险,职工团体人身保险作为职工福利的补充,到1958年承保人数为300万左右。
2.简易人身保险。这种人身保险属于小额的两全保险,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都按份数计算,主要以城市个体劳动者及其家属为保险对象, 到1958年底,全国仅承保10万人。195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修订了简易人身保险的条款,并根据解放后一部分城市的人口死亡率编制生命表,并把业务管理费用率降低到10%,从而降低了费率,简易人身保险承保人数达到180万人。
3.个人人寿保险。这种保险分为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两种。被保险人须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师体检合格方可承保。由于当时大多数群众收入水平很低,而且缺乏人寿保险知识,所以这种人寿保险业务仅在大城市收入较高的职员中开展,业务量很小。
此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开办了渔工团体人身保险,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汽车司机、乘客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在强制保险方面,1951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了关于铁路、轮船、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条例。这三项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委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代办,每名旅客的保险金额为1 500元,保险费包括在票价内,按票价的一定比例计收,火车为2%,轮船为3%,飞机为5%。此外,一些地方还开办了公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
在这一时期开办人身保险业务过程中,有时不注意贯彻自愿保险原则。例如,在办理简易人身保险时,为了简化手续,委托单位在职工工资中扣缴保险费,结果发生了一刀切现象,不愿参加简易人身保险的职工也被扣缴了保险费。[13]
(二)国内保险业务停办后的人身保险
1958年,全国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当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全国财贸工作会议上提出:“人民公社化以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同年12月在武汉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上正式决定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1959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召开国内保险停办工作会议,布置善后清理工作。
关于人身保险方面,由于铁道部、交通部、民航局不同意停办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改为由这些部门自行办理。简易人身保险期限较长,虽公告了退保期限,仍有不少保户不退保,有些还继续缴付保险费。因此,简易人身保险的清理工作延续了多年。
上海、哈尔滨两地,由于企业和群众需要,经两地政府批准继续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主要办理企业财产保险、运输保险、公民财产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1959年上海的简易人身保险的保户有46万户,比1958年减少了13. 7万户,到1965年仅存下24. 6万户。1966年发生了“文化大革命”,保险被认为是封、资、修的产物,应该彻底砸烂,于是上海在1966年11月被迫停办简易人身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
(三)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的人身保险
中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国务院批准从1980年开始恢复国内保险业务。首先恢复了财产保险业务,从1982年开始恢复人身保险业务。在人身保险业务中,首先恢复了简易人身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1981年底重新修订了条款,1982年在少数省市试办,尔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由于简易人身保险以广大群众为保险对象,手续简便,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而且收费低,所以业务发展很快,到1985年就承保了700多万人,保险费收入8 700多万元。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1982年还开办了团体人身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很受企业单位欢迎,特别是受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集体经济单位欢迎,其业务发展也很迅速,到1985年团体人身保险承保了400多万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包括公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保险)共承保了850万人,保险费收入5 000多万元。此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陆续开办了旅游保险、飞机、轮船、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1983年起先后开办了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个人养老金保险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金保险等。1984年4月26日劳动人事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就建立法定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下文,这项统筹的养老金保险在性质上属于社会保险,但当时规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保险费实行企业、个人分担的原则,企业负担保险费的主要部分,税前提取,计入成本,保险公司按月对退休职工发放养老金。此后,不少省、市政府颁布了有关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法规,使各种统筹养老金保险迅速推开,到1990年养老金保险的保险费收入超过了简易人身保险,成为人身保险业务之冠。
为了满足广大家长对其子女保险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还先后开办了多种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由于承保面广,这两项业务也成为人身保险的主要险种。此外,还开办了为计划生育服务的一系列险种,如母婴安康保险、计划生育结扎手术平安保险、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等。
自从人身保险业务恢复以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费收入连年大幅度上升,已从1982年的159万元增加到1993年的193亿元(含储金收入),覆盖面广,1993年有2亿多人次参加了各种人身保险,给付人身保险金90多亿元,人身保险业务收入占保险业务总收入的比例已提高到39%,而且带有储蓄性的长期业务占全部人身保险业务绝大部分比例。人身保险的险种设置也趋于多样化,已推出的新险种有儿童住院保险、大额疾病医疗保险、一生平安保险等,这些险种逐步摆脱传统的低保费、低保额模式,使人身保险业务上了一个台阶。1995年短期人身保险保费收入30. 30亿元,比上年增长20. 83%;返还性人身保险保费收入126. 96亿元,比上年增长17. 53%。1995年全国人身保险费总收入为194. 2亿元。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起,我国保险市场被打破了独家垄断的局面,先后成立了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还出现了一批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寿险公司,特别是经营寿险业务的美国国际集团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于1992年10月在上海设立了分公司,标志着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开始对外开放。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成立初期注重财产保险和涉外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仅限于短期保险业务,但从1994年开始,这两家公司也在积极开展人身保险业务,做到长险短险同时并进。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后,推出了分期支取终身寿险(增值红利)等先进寿险品种,并广泛使用专职代理人推销个人寿险业务。在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影响下,上海各中资保险公司也纷纷设计新的寿险品种,招聘和培训专职保险代理人,开展竞争。由于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和多家办保险的局面形成,引入了竞争机制,我国人身保险业务的技术水平迅速提高,我国的人身保险业进入一个蓬勃发展的新阶段。
截至2009年11月,全国共有保险公司120多家,其中经营寿险业务的有60多家。2009年,全国保险业保费总收入为11 137. 3亿元,其中人身险保费收入8 261. 5亿元,比上年增长10. 9%,占保费总收入的74. 18%。
复习思考题
1.试解释下列名词:
詹姆斯·道德森 《英国人寿保险法》 “阿姆斯特朗调查”
《保险审议令》
2.从英、美、日等国人身保险发展的历史来分析其人身保险业务高度发展的原因。
3.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三阶段历史。
4.试论发展我国人身保险业务的策略。
【注释】
[1]戈登·迪克森:《保险入门》(中译本),新时代出版社1989年版,第52页。
[2]戈登·迪克森:《保险入门》(中译本),新时代出版社1989年版,第53页。
[3]主要经营水险和火险的皇家交易保险公司和伦敦保险公司于1721年开始经营寿险业务。
[4]H.A.L.科克雷尔、埃德温·格林:《英国保险史》(1547~ 1970年)(中译本),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2~ 78页。
[5]戈登·迪克森:《保险入门》(中译本),新时代出版社1989年版,第54~ 55页。
[6]H.A.L.科克雷尔、埃德温·格林:《英国保险史》(1547~ 1970年)(中译本),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2~ 78页。
[7]肯尼思·布莱克、哈罗德·斯基普:《人身保险》,普伦蒂斯—霍尔出版公司1994年第12版,第53页。
[8]肯尼思·布莱克、哈罗德·斯基普:《人身保险》,普伦蒂斯—霍尔出版公司1994年第12版,第54页。
[9]详见沙银华:《日本寿险转向股份制增多》,《中国保险报》2009年6月9日第7版。
[10]以上内容参考板田雅裕:《日本的人身保险》(中译本),中国展望出版社1989年版,第二章。
[11]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史》,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
[12]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史》,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
[13]林震峰:《中国保险事业回顾》(三),《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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