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一、投保单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签发保险单的主要依据。......
2023-12-02
第一章 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和作用
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
一、人身保险的性质
保险的基本含义是分摊损失,以缴付确定的保险费来换取对不确定的经济损失的补偿。如果所考虑的损失原因是未老身故,那么对人们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可使用人寿保险进行补偿;如果所考虑的损失原因是丧失工作能力,其经济损失可通过健康保险来补偿。从社会角度来看,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是对付由于未老身故和丧失工作能力造成不确定损失的资金积累工具,它是通过把许多个人的风险转嫁给保险组织来实现的。从个人角度来看,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是一种合同,根据一个约定的对价,称之为保险费,一方(保险人)同意在发生死亡、丧失工作能力或其他约定事故时给付另一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个规定的金额。
为了消除投机因素和减少逐年分摊损失过程中出现剧烈波动的现象,保险经营必须应用大数法则。这个法则的基本含义是:集合到一个组中性质类似的风险单位数目愈多,在一定时期内将会发生损失的相对数额的不确定性就愈小。以人寿保险为例,如果在某一年里只向一个人提供一定金额的死亡保险,这显然是一种赌博;如果被保险人的人数增加到100人,虽然至少一人死亡的可能性很大,但在很大程度上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集合了50万个身体状况差不多的人,那么死亡率变差可能只有1%。因此,保险公司能预先确定死亡保险金给付的大致金额,使保险经营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各种保险的一个明显区别是,所承保的损失原因的性质不同。人寿保险同其他保险的一个主要区别是:其他保险所承保的损失事件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人寿保险所承保的损失事件(死亡)在某一年内发生是不确定的,但死亡概率会逐年递增,最后会变成一个确定事件。因此,如果一份人寿保险单向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不仅需要对付每年的死亡风险,而且还要积累一笔基金,以便对付最后肯定会提出的死亡保险金给付申请。在健康保险中,并非每个被保险人都会丧失工作能力,但长期均衡保险费的健康保险单所承保的风险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因而也有积累一笔基金的必要。
在积累上述基金时,保险公司必须考虑人寿保险的特点。首先,参加人寿保险的人的年龄并不相同,一般来说,年龄小的被保险人比年龄大的被保险人生存更长时期,公平原则要求保险费按照保险单出立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来分类,年龄大的被保险人应缴付高的保险费。其次,市场上出售各种各样的人寿保险单,有些只承保有限年数的死亡风险,另一些承保终身的死亡风险;有些规定只缴付一定年数的保险费,另一些则规定在整个保险期内缴付保险费;有些承诺以一次性总付方式给付保险金,另一些规定分期给付保险金。因此,公平原则要求费率厘定要考虑保险单的种类。最后,经验表明,使用缴付相同保险费(年均衡保险费)的方法是合理的。从数学上分析,一份长期的人寿保险单可以看作是由一系列的每年可更新的定期寿险组成,每年的纯保险费恰好抵补每年所提供的保障。然而,由于死亡概率随着年龄增加而增加,每年可更新的定期寿险的保险费也会逐年增加,以致最后变得不堪重负,一些健康的被保险人会终止保险。因此,长期寿险通常使用年均衡保险费方法。如果这两种方法在计算费率时都使用相同的利率、死亡率和费用假设,那么它们的费率在数学上是等值的。使用年均衡保险费方法意味着初期收取的保险费大于同时期支付的死亡保险金和费用,这些多余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积累,用来弥补后期收取的保险费不足。保险公司所积累的这部分资金称为准备金或保险公司对保险单所有人的负债。把大量保险单的准备金集中在一起,假定发生的死亡率符合生命表上的死亡率的假设,这笔总额加上保险单所有人今后缴付的保险费,再加上投资的利息收入和减去向受益人给付的保险金,将正好等于今后会提出的死亡保险金给付申请的总额。
二、提供人寿保险的方法
(一)每年可更新的定期寿险方法
这是人寿保险的最简单形式,它只提供一年期的保险,但允许保险单所有人到期更新保险单,毋须提供可保性证据。这种保险单不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资产或负债,每年缴付的纯保险费全部用来给付该年的死亡保险金,每年增加的保险费反映随着年龄的增加,死亡率逐渐上升。根据1958年美国保险监督官标准普通生命表(CSO),年龄30岁的男性死亡率是2. 13‰。假定有10万个年龄30岁的男人每人投保1 000美元,保险公司预计将有总计213 000美元的213次死亡保险金给付申请,保险公司将向每个人收取2. 13美元的纯保险费。因此,每年可更新的定期寿险又被称为“自然保险费”方法。但在上面的例子中未考虑投资收入、费用开支和意外准备金等因素。
随着年龄增加,死亡率会以递增的速率上升,每年必须缴付的保险费也会以相同的速率增加,导致健康状况好的人终止保险,而那些健康状况差的人会不顾保险费增加继续更新他们的保险单。这种现象被称为“逆选择”,即继续参加保险的人的死亡率超过了正常或预期的死亡率。为了对付这种逆选择,保险公司通常会对更新保险单的年龄或次数加以限制,一般在被保险人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准展期,因此,定期寿险不适宜于提供终身保障。
(二)一次缴清保险费方法
这种方法是以一次缴清保险费方法来取得终身寿险。该终身寿险的纯保费是每年可更新的定期寿险每年纯保费现值的累计数。由于大多数人不愿使用一次缴清高额保险费的方法,故这种终身寿险未得到广泛使用。
(三)均衡保险费方法
使用均衡保险费方法可以解决一次缴清保险费方法和每年可更新的定期寿险方法所存在的问题。人寿保险是最先使用分期付款方法推销的产品之一。图1-1说明了用均衡保险费方法替代每年可更新的定期寿险方法的效应。
图1-1 向年龄30岁的男人签发到65岁期满的每年可更新的定期寿险保险费与均衡保险费比较
这种保险单的年均衡保险费是7. 06美元,在初期年均衡保险费高于每年可更新的定期寿险的保险费,在初期积累的资金加上利息收入能弥补后期保险费收入的不足。年均衡保险费方法可以把一次缴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的保险费分摊到被保险人的终身期,也可以分摊到一个有限时期。
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要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它承担了准备金少于保险金额的风险。在任何时候,人寿保险的纯粹保障金额是那时保险金额与准备金的差额,该差额称为“风险净额”,它随着准备金的增加而减少。图1-2显示了准备金与风险净额的关系。
图1-2 向年龄30岁的男人签发的普通终身保险单中的保障金额(风险净额)与准备金的比例
该图清晰地表明,准备金逐渐增加,到100岁时等于保险金额,而风险净额逐渐减少,到100岁时为零。
上述分析说明人寿保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金额递减的定期寿险和金额递增的储蓄或投资因素,把两者相加恰好等于保险金额。这种比喻适用于所有种类的均衡保险费方法。虽然这种比喻在鼓励人们把人寿保险作为一种储蓄手段方面是有用的,但从法律观点来看,这是一种不正确的表述,因为终身寿险单是一种保障性合同。
第二节 人的生命价值理论
一、人的生命价值概念
1924年美国人寿保险大师休伯纳(S.S.Huebner)把人的生命价值这个概念用来分析个人所面临的基本经济风险,并提出了一套理论,后被美国人寿保险学会的会员们普遍接受,使人的生命价值理论成为美国人寿保险的经济学基础。[1]
按照休伯纳的解释,人们挣得的钱要比维持自己生活所需的费用多,因此,他们对受抚养者来说具有货币价值,人的生命价值就是一个人扣除自己生活费用后的将来净收入的资本化价值。他又认为,一个人拥有两种财产:一种是“已获得财产”,另一种是“潜在财产”。前者是指人们已获得的物质财产;后者则是指人们作为经济力量可能存在的货币价值,也就是一个人扣除了自己生活费用后的为他人挣钱的能力。在一定时候,这种挣钱能力会转化为“已获得财产”。这种能力取决于一个人的品质、健康、勤奋、智力投资的意愿、创造力和判断力、耐心和雄心等。由于个人面临着未老身故、丧失工作能力风险,所以人的生命价值或“潜在财产”有可能遭受损失。休伯纳以此说明对死亡和丧失工作能力提供保险保障的人寿和健康保险的必要性。
二、生命价值的管理
由于人的生命具有货币价值,人的生命价值理论倡导者主张把财产管理的原理和做法应用到对生命价值的管理。例如,一个人的工作预期寿命相当于一台机器的使用年限,一个人的预期收入相当于物质生产的预期收益,一个人的预期支出相当于物质财产的预期折旧和修理费。生产企业都对机器设备估价,并提取折旧费,积累一笔折旧基金,以便最后置换。在家庭财务管理中,也应该使用人寿和健康保险对生命价值进行管理,在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对他的生命价值进行补偿,也就是使他的为受抚养者挣钱的能力继续存在。
按照人的生命价值理论,一个人应该有两种遗嘱:一种是传统的处理去世后财产的财产遗嘱;另一种是遗赠他的生命价值(潜在财产)的生命遗嘱,即是一份人寿保险单。在该生命遗嘱中,被保险人是遗嘱人,受益人是继承人,人寿保险公司是遗嘱执行人。与财产遗嘱相比较,生命遗嘱具有许多优点,它毋须遗嘱检验,没有遗产管理费用,不会延迟清算,不必公布遗产,可以避免继承人之间的诉讼,而且税收优惠。
三、人的生命价值的估计
要对生命价值进行管理,必须先估计一个人的生命价值,据此来确定保险金额。如前所述,人的生命价值在数量上可以定义为一个人的预期净收入的资本化价值。因此,估计一个人的生命价值需要预测其工作预期寿命中的一些收入项目,这些项目取决于职业、年龄、教育等因素。要精确估计一个人的生命价值是非常复杂的,一种简单方法是:
1.估计某人工作预期寿命期间的年平均收入;
2.从年平均收入中扣除税收、保险费和本人的生活费用,其余金额可供受抚养人使用;
3.确定该人离退休年龄的年数;
4.使用一个合理的贴现率求家庭在上述时期内所分享收入的现值。
举例说明:假定一个25岁已婚的人有两个子女,他的年收入是25 000美元,在65岁时退休。为了简便起见,假设他的年收入不变。再假设他的年收入中的15 000美元可用来供养家庭的其他成员。若使用6%的年贴现率,经查复利现值表得知,在40年期间每年支付1美元的现值是15. 05美元。因此,该人的生命价值是:
$ 15 000×$ 15. 05=$ 225 750
四、确定人寿保险金额的方法
确定一个人应该取得多少人寿保险金额有三种基本方法。
(一)生命价值法
按照上述方法确定一个人的生命价值,尔后取得一份相当于其生命价值的保险金额的人寿保险单。然而,生命价值法也有多种缺陷。首先,生命价值法忽视了社会保险等收入来源;其次,将来收入变化是难以预计的;最后,生命价值法忽视了通货膨胀因素。这些缺陷限制了生命价值法的实用价值。对大多数人来说,按照生命价值法来确定人寿保险金额,既没有必要,也没有缴付保险费的能力。
(二)收入置换法(www.chuimin.cn)
收入置换法类似于生命价值法,但所需要的人寿保险金额是按家庭丧失的收入的一个百分率计算,如33. 3%、50%或70%,并用年收入的倍数表示,它还考虑到社会保险和通货膨胀因素。美国有些人寿保险公司根据这种方法编制了各种年龄和收入的人所需要的人寿保险金额。
(三)需要法
需要法是根据假如被保险人死亡后家庭的各种需要来确定保险金额。家庭需要包括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偿还债务、医疗费和丧葬费等。按照需要法确定的人寿保险金额一般是用来满足家庭最迫切的需要。
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特点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一旦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疾病或生存到保险期满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也是由许多面临相同风险的人通过缴付保险费把风险转嫁给保险组织,保险组织利用集中起来的保险基金来分摊损失。但是,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它具有一些不同于财产保险的特点。
一、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
大多数财产保险是补偿性的合同,当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定额给付合同,这是因为人死后不能复生,只能按事先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健康保险中有一部分是属于补偿性质的,如医疗保险,被保险人按实际医疗费用报销,但要扣除免赔额(率),并且最高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各种财产可以根据其重置成本、折旧或市场价格来衡量其价值,以此作为确定财产保险金额的基础。但是,人的生命不能用这种方法来衡量其价值。上一节介绍的人的生命价值理论在说明人寿保险的必要性方面有可取之处,但使用生命价值来确定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缺乏实用性。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应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例如,确定养老年金保险的保险金额要预计退休后的生活费用和其他收入来源。自然,确定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还要根据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能力。
二、长期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的期限一般都比较短,一般为一年或一个航程或一个工程期。虽然人身保险的期限长短不一,但以长期为主。投保人身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自己过早死亡后替家庭提供经济保障或为自己年老后提供经济保障,由于死亡和生存都具有不确定性,对这种保障的需要是长期的。此外,人身保险所需要的保险金额较高,一般要在长期内以分期交付保险费方式才能取得。所以,人身保险大多数是长期性合同。正因为人身保险是长期性合同,合同中授予保险单所有人有增减保险金额、变换保险单、恢复失效保单的效力等权利,而保险人一般不能在中途任意变更合同内容或终止保险。
三、储蓄性保险
人身保险不仅能提供经济保障,而且大多数人身保险还兼有储蓄性质。由于被保险人死亡必然会发生,死亡保险金给付具有必然性,只是迟早而已,所以纯保险费中的大部分是用来提存准备金,它是保险人的负债。如同储蓄存款一样,这种准备金可以用于投资,取得利息收入。正因为大多数人身保险包含储蓄性质,保险单所有人享有财产保险所没有的储蓄权利,诸如保单质押贷款、退保、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权利。
四、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权问题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要受到可保利益或财产价值的限制,保险金额超过可保利益或财产价值部分无效,而且财产保险对重复保险要实行分摊赔偿责任。由于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无法用货币估量,所以,人身保险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保险问题。保险公司允许被保险人投保几种人身保险或取得几份保险单,但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收入水平加以控制,使总计的保险金额不高得过分。例如,某人替自己投保了一生平安保险,单位替他投保了团体人寿保险,外出时又有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如果他在乘车途中因翻车而死亡,其受益人可以分别从三处领取保险金。同样代位求偿权原则也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如果被保险人伤亡是由于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既能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又能向肇事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例如,某人购飞机票时投保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后因飞机失事而死亡,其受益人除了从保险方取得保险金外,航空承运人还会按规定对该名旅客死亡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四节 人身保险的作用
一、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
1.消除忧虑。生活安定是人们的普遍愿望,但人们面临着各种人身风险。例如,在子女未成年之前过早死亡或患上严重疾病,这都会使家庭经济发生严重困难。有了适当的人身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消除这方面的忧虑。
2.鼓励储蓄。人身保险除了为个人和家庭提供经济保障外,还能鼓励人们储蓄。养老费用、子女教育和婚嫁费用都需要经过长期的积蓄而成,银行储蓄也是一种办法,但储蓄计划可能因储户死亡、患病和其他种种原因而中断。参加储蓄性的人身保险的人要受合同条款的约束,投保人要按时缴付保险费,由于分期交付少量保险费就能取得保险保障,投保人不会轻易退保。人身保险合同保证在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情况下给付保险金,从而使人们的储蓄计划保证实现。
二、对社会的作用
人身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补充。各国都把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社会保障制度不能完全解决个人和家庭的经济保障问题,需要由各种人身保险作为重要补充。美国学者把社会保险、企业保险和个人保险比喻为“三条腿的椅子”,如果还有个人储蓄,那就成为“四条腿的椅子”。[2]
三、对国民经济的作用
人身保险的资金运用是金融市场上的资金重要来源。大多数人身保险具有长期储蓄性质,可积聚成巨额准备金,并用于金融市场上投资。例如,美国人寿保险公司自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一直是公司债市场上的头号投资者,在不动产抵押贷款方面仅次于储蓄机构和商业银行。又如,日本的生命保险公司也是金融机构的重要成员,其资金运用金额占金融市场上资金来源的10%左右。
目前,我国人身保险可运用资金量已放大。随着人身保险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投资环境改善,投资手段多样化,必将发挥其融通资金功能,成为金融市场上资金的重要来源。
四、其他作用
除了上述作用以外,在人寿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里,人身保险还具有以下作用:
1.提供安全又盈利的投资服务。尽管在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大危机期间,美国有数以千计的银行倒闭,但人寿保险公司的经营还是比较稳定的,这归因于人寿保险公司采用投资多样化(分散)原则,这是一般个人投资者力所不能及的。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相当部分是债券投资,它既保证了投资的安全性,又获得了较高的收益率。
2.免除被保险人的债权人索债。法律规定,不准用给付受益人的保险金来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
3.补偿企业因主管人员和处在重要岗位上的其他雇员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所遭受的损失。资本主义企业的经营思想是,把个别人的资本、能力、经验、技术看作是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是企业经营成功的关键。这样的人一旦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因而企业要替他们投保人寿保险。这种保险称为“重要雇员保险”(Key Employee Insurance),保险金额可根据他们的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来确定,由企业缴付保险费,并把企业作为受益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使用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长期寿险,保险单中积累的现金价值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资产反映。如果这种需要是暂时的,可以使用定期寿险。
4.人寿保险单可以作为贷款的抵押品。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可以抵押转让。倘若借款人在未偿清贷款之前死亡,放款人可以从保险金中扣除借款人所欠债务,把多余金额付给受益人。在借款人不愿或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放款人可以退保或行使保险单中规定的借款权利来收回贷款。在正常情况下,借款人会按期偿还贷款,待偿清后,放款人再把保险单转让给借款人。
5.保持合伙企业继续经营。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当一个合伙人死亡时,合伙企业应解散。其余合伙人成为清理的受托人,负责解散合伙企业,并按照清理价值把死去的合伙人所占的财产份额支付给其继承人,这样往往要以亏本的价格来出售企业财产。由其余合伙人购买死去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重组合伙企业,可以保持合伙企业继续经营,但其余合伙人可能筹措不到这笔资金,即使筹措到这笔资金,但他们所处的受托人地位也不准他们购买信托资产。死去的合伙人的继承人因经验、能力或其他原因一般也难以成为重组合伙企业的成员。为了避免出现这种困境,合伙企业的成员往往事先订立一个“买卖协议”。该协议规定,当一个合伙人死亡时,由其余合伙人以协议规定的价格购买其财产份额,每个合伙人替自己的财产份额保险,而保险单由合伙企业或其余合伙人拥有。一旦一个合伙人死亡,其余合伙人用给付的人寿保险金购买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死去的合伙人的继承人以现金方式取得了遗产,各方都从这个协议中受益,并且能保持合伙企业继续经营。
6.保险单所有人和受益人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根据美国税法规定,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的人寿保险金可以免缴所得税。付给受益人的保险金还可以全部或部分免缴遗产税。给保险单所有人的所有支付,如退保金、红利、两全保险期满生存的给付,可以免缴所得税的收入金额相当于所缴付的保险费金额。对年金收入也只征收适量的所得税,即只对其中的利息收入部分征税。
7.为或有权益(Contigent Interests)提供保障。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把财产遗赠给一个人,但只有到他死亡后才会把财产分配给那个继承人。该继承人根据遗嘱获得了或有权益,如果他在财产所有人仍生存时死亡,就失去了这项继承权。人寿保险可以为这种或有权益提供保障,保险单中规定,如果一个指定的人(财产所有人)生存时被保险人(继承人)死亡,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
复习思考题
1.试解释下列名词:
每年可更新的定期寿险 “逆选择” 年均衡保险费方法 风险净额
人的生命价值 需要法 重要雇员保险 “买卖协议”
2.简述休伯纳“人的生命价值理论”的基本内容及其缺陷。
3.试论人身保险的特点。
4.概述人身保险的作用。
【注释】
[1]孟朝霞、王翠芳等译:《人寿保险经济学》,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
[2]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主编:《社会保障基础》(中译本),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第2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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