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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革新职责,法律权力大幅增强

【摘要】:宪法的最后形式和政府的结构,可以说是“集妥协方案之大成”。如果新政府有权控制商业并同外国缔结条约,那么它将可能会禁止奴隶进口,并缔结有损种植业利益的商业协定。主要是较远的南部地区为奴隶制辩护,南卡罗来纳州的发言人坚称奴隶制是他们的经济基础。与结构的创新一样,新政府的职责也出现了引人注目的革新。最高法院有宣告其他部门法令无效的权力。

宪法的最后形式和政府的结构,可以说是“集妥协方案之大成”。它主要由一些次要的选择拼凑而成,是为了联合而联合。关于大小州之间的调整成为主要问题,大州担心受制于少数派,要求设立一个以人口为基础的国会;小州则要求在全国的立法机构中享有平等地位。与分享政治权力紧密相连的,是各地区的经济利益问题,问题的真正分歧在于以奴隶劳动为基础的南部种植园主集团和北部工商业主集团之间的矛盾。当时,包括特拉华州在内,6个蓄奴州无论在财富还是人口方面都不能和7个商业州的资源同日而语。独特的气候、土壤、传统和劳动力的供应,注定这些州只能是粮食和原料的生产者。因此,人口少的州担心国会被那些人口众多的州支配,还担心国会受到资本影响而制定有损于他们事业的关税法和航运法。

在制定有关管制商业的条款时,也出现了意见冲突。如果新政府有权控制商业并同外国缔结条约,那么它将可能会禁止奴隶进口,并缔结有损种植业利益的商业协定。于是双方选择了折中的办法,即在20年内不得禁止奴隶进口,批准条约需要参议院2/3以上的赞成票。在争论经济利害冲突期间,奴隶制的问题也被提出来讨论,但并没有上升到主要矛盾。主要是较远的南部地区为奴隶制辩护,南卡罗来纳州的发言人坚称奴隶制是他们的经济基础。康涅狄格州的奥利弗·埃尔斯沃思则冷静地指出:“奴隶制是否明智或合乎道德的问题属于各州考虑的范围。凡能使一部分富裕的事情就会使整体富裕。随着人口的增加,贫苦劳动者将占据多数,到时就用不着再有奴隶了。”

实际上,奴隶制作为一个制度并没有在会上被讨论,人们只不过必须对黑奴的进口问题做出决定,关于这一点,和解是最好的选择。蓄奴过多的弗吉尼亚和北卡罗来纳两州准备终止非洲奴隶贸易,但是南卡罗来纳州则以进口奴隶为条件才同意加入联邦,于是这项条款推迟到1808年才见诸实施。

最后定稿的宪法规定,由选举人间接选出一个单一的行政首长,即合众国总统,任期为4年(任期内可加以弹劾),总统享有执行法律和使用武装力量的崇高权力,选举人则由各州议会选拔。

关于为了稳定局势和增强实力进行的讨论,体现在所通过的关于立法机关的条款方面。新宪法创设了一个独立的两院制国会,这种形式的机构和根据邦联条例设置的国会本质一样。每个州的议会选举2名参议员组成参议院,但参议员的地位不同于之前,他们享有6年固定任期,可以以个人的身份进行投票,不受本州指示的约束。

参议院旁边设置了众议院,作为新的机构,众议员的名额主要根据人口数量分配给各州,由人民群众投票选举产生,和参议员一样享受国库支付的薪金。

与结构的创新一样,新政府的职责也出现了引人注目的革新。首先,国会有权直接向作为个人的人民征收各种捐税、关税、进口税和货物税,这项条款为工商企业提供了保护,它用区别对待的方式征集巨额财政收入的前景振奋了政府贬值公债的持有人,同时也为衰落的工业提供了希望。其次,国会有权管制对外贸易和州际商业,这一条款拆除了州与州之间的关税壁垒,为全国性市场的开辟提供了便利。再次,在军事防御方面,国会被授予募集和维持陆海军武装力量的无限权力,在非常时期还享有调遣各州民兵的特权。最后还有一项总括性的规定,笼统地授权国会有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的权力。(www.chuimin.cn)

会议的一些代表对民主政治感到恐惧,因此建议在选举权和联邦高级官职上规定财产资格以限制群众,但经过几天的反复讨论,依靠对选举权和官职的具体限制在宪法中护卫财产权的想法被证实行不通。于是代表们开始选择其他办法来削弱多数派的能量,这些开国元勋设立了一套“牵制与平衡”的制度,将政府的权力分给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但没有规定清晰的界限。

他们所设计的立法机关结构十分复杂。众议院的议员每两年选举一次,名额大致根据人口多寡在各州之间平均分配;投票人是由各州授权参加选拔地方议会下院议员的选举人,这种办法为比较贫寒的阶层提供了在政府中发言的机会。虽然众议院和平民直接有联系,但在制订法律时却受到参议院的制衡。参议员由州议会选拔,他们供职6年,任何一次选举中只有1/3的议员出缺,因此每次选举新增加的人数并不多,很多老议员都能留任原职。此外,年龄的限制也不同,参议员必须年满30岁,而众议员的最低标准是25岁。

与作为立法机关的参议院和众议院相对的,是通过另一程序选举出来的总统。总统由各州州议会决定选拔的选举团体选举产生,这种程序脱离民众更远,总统除了行政职能,还享有否决国会法令的权力。为了增加行政机器的摩擦,总统的任期是4年。此外,宪法规定只有通过很难采用的弹劾办法才能罢免总统。

与行政和立法机关相对的,是司法机关最高法院,法官的任期是终身,由两个同人民群众脱离直接接触的联邦机构即总统和参议院选拔。最高法院有宣告其他部门法令无效的权力。

为了约束各州政府,制宪会议计划在宪法中宣布,任何一州没有发行债券的权力,不得将金银币以外的任何东西用于清偿债务。出于对私人权利的尊重,宪法还写进了禁止任何一州损害契约义务的条款。为了预防激进分子,开国元勋们还规定总统可以根据州当局的要求,派遣军队镇压该州内部的叛乱。虽然这种方法与英国关于政治、经济和司法控制的旧制度本质相同,但这次是以一部美国宪法所确立的美国权威为依据。

建国元勋们重视现实而非理论,他们抛开现行的法律条文,将新宪法送交给旧国会审核,同时他们劝告国会只把文件转交给各州并向各州建议召开特别会议来决定批准的问题。他们推断,那些正直的公民将愿意参加批准宪法的会议。他们提议:只要2/3的州表示同意,宪法就在所有各州生效,这个方案是同现行法制决裂的革命性方案,甚至称得上是一次政变。在经过近4个月的辩论后,宪法起草完成,依靠辩论、磋商和个人威望,赞成实行拟议中变革的人取得了最后胜利。会议在9月17日结束。虽然那些反对交给人民通过宪法的代表拒绝在文件上签名,但要求批准的方案还是被制订了。因此,汉密尔顿认为新政府的力量不会很强;富兰克林也反对文件的许多条款;华盛顿则表示虽然宪法存在缺点,但始终敞开修正和更改的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