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我国农村电商在国际立法中的差距

我国农村电商在国际立法中的差距

【摘要】: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就发布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至2000年底,已有十几个国家制定了电子商务基本法。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工作进展缓慢,立法机关和学者对电子商务基本法的立法条件是否成熟仍存在争议。而缺少电子商务基本法使许多应当明确的电子商务基本法律问题缺乏明确的制度依据,客观上造成了实践中各部门的多头立法。这些特点显然不符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实践以及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思想,应当予以改正。

34.我国法律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有哪些差距?

(1)缺少电子商务基本法,法律层次低

《电子商务基本法》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中位阶最高的法律,它对电子合同、数字签名、电子认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基本问题加以规制,统领和指导其他单行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就发布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至2000年底,已有十几个国家制定了电子商务基本法。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工作进展缓慢,立法机关和学者对电子商务基本法的立法条件是否成熟仍存在争议。而缺少电子商务基本法使许多应当明确的电子商务基本法律问题缺乏明确的制度依据,客观上造成了实践中各部门的多头立法。

(2)已制定的电子商务立法侧重于对网络或电子商务活动的管制,而对电子商务平等主体的权利义务、交易行为具体实施和纠纷发生后的责任分担等实质性内容未作任何直接规定,很少从直接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方面去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这些特点显然不符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实践以及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思想,应当予以改正。(www.chuimin.cn)

(3)现存电子商务法律规范内容不尽合理

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签订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这里把无形的非纸质的以数据电文显示的电子合同归于有形“书面形式”过于牵强,也违反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六条确立的“功能等同”原则。

因此,针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间的差距,结合中国现实社会经济与法制发展的实践,应逐步完善以下工作。首先,明确立法规划,加强立法中的系统性和一致性,确定电子商务立法的步骤、重点和基本原则,协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避免冲突,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其次,强化法律法规的可操作,使具体法律规定与社会实际状况密切结合;再次,通过发展网上法庭、网上仲裁、网上公证、网上律师等司法辅助机制,建立灵活的法制环境,以适应电子商务的高效便捷及跨越时空等特性;最后,认可商业惯例在交易中的作用,使商业惯例成为法制的重要补充,将成熟的商业惯例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从而促进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