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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学研究的内在批判:纯粹意识四个规定的讨论

【摘要】:第十一节现象学研究的内在批判:有关纯粹意识四个规定的批判性讨论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在对现象学的课题域进行廓清的过程中,提出过关于这个领域之存在的问题,即关于意识之存在的问题吗?而这一新发现的对象域即所谓纯粹意识的领域又得到了一种什么样的规定?在关乎纯粹意识的这样一种存在规定之中,这样的一种批判性区别——是否以及在什么程度上存在得到了追问——在根本上还具有意义和根据吗?

第十一节 现象学研究的内在批判:有关纯粹意识四个规定的批判性讨论

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在对现象学的课题域(即意向性领域)进行廓清的过程中,提出过关于这个领域之存在的问题,即关于意识之存在的问题吗?或者,当人们说:意识的领域是一个绝对存在的领域,那么在这里究竟什么叫作存在呢?在这里绝对的存在指的是什么意思呢?而当人们说到超越的世界之存在,说起物事的实在性时,这里的存在所意味的又是什么?在基本的思考的维度之内(有关现象学领域的廓清就经由这一基本的思考而获得决定),在区分两个领域的时候所提出的那个着眼点——此即存在的意义、我们一直在谈论的这个“存在的意义”,已然由其自身而得到了澄清吗?在根本上,为着提出关于存在意义的问题——为着提出这个先行于每一现象学的思考之前的和未经明言地包含在这种思考之中的问题,我们已经在现象学当中赢得了方法上的地基吗?

目前我们尚未就这一点作出讨论:这一(关于存在意义的)问题是否是一个基本的问题呢?而在没有清楚地提出这个问题并对其作出回答的情况下,要彻底地赢得意向性的领域又是否是可能的和是否具有意义呢?如果这个问题是必要的话,那么关于存在一般的思考在现象学上就将成为更加必要的了,从而,我们最终也就有必要就这个问题的具体的研究可能性作出思考。以上之点已足以表明:我们目前所达到的见地在现象学上还是不够充分的。

我们要设法获得对现象学所独有的对象域进行批判性考察的地基,以便借此能够探讨:一般意向式存在者(das Intentional)的存在是否按照以下的三种考察视野而得到了追问:这一对象域是出自什么样的基础而得以赢得的?这一课题域又是通过何种方法途径而得以赢得的?而这一新发现的对象域即所谓纯粹意识的领域又得到了一种什么样的规定?现在,我们的考察就将从最后的这个问题出发,从关于“意识”领域之存在的规定出发。作为意向性的基本领域,意识的领域即纯粹意识之存在是否以及以何种方式得到了规定?

很明显,这样的规定要以一种关于存在的规定为基础。而意识恰好就被称为绝对存在的领域,而且它还是一种与所有其他的存在者(实在性、超越者)界限分明的领域。因此进一步,这一相对于意识之存在的区别正好就被规定为最彻底的存在区分,而这个区分在根本上是只有在范畴学说中才是能够和必须进行的。(www.chuimin.cn)

在关乎纯粹意识的这样一种存在规定之中,这样的一种批判性区别——是否以及在什么程度上存在得到了追问——在根本上还具有意义和根据吗?我们将专门讨论由胡塞尔给出的对纯粹意识的存在规定。此规定有四个方面,但它们在性质上又是相互交融的,以致同一个名称经常被用来指称两个不同的规定。

意识是一个这样的领域:第一,它是内在的存在。第二,这一内在的存在是绝对既与的存在。这一绝对的既与状态(absoluten Gegebensein)也被称作无条件的绝对存在。第三,这一在绝对的被给予性(absoluten Gegebenheit)意义上的存在在下面这个意义上也同时是绝对的:这个存在nulla re indiget ad exstendum(无需存在者也可达到存在)[这里接受了古老的实体定义(Substanzdefinition)],为了达致存在(um zu sein)并不需要任何res(存在者)。在这里,res(存在者)是在狭隘的实在性超越的存在之意义上被理解的,它就是所有非意识的存在者。第四,这两种意义上的绝对存在——绝对的被给予性和无需一种实在性——是作为属于体验的本质存在(Wesenssein)、属于体验的观念式(ideal)存在的纯粹存在。

关于这四个存在规定,我们要追问的是:它是不是那种根据对实事本身的观察而产生出来的规定?它是不是那种依据意识以及这个名称所意指的存在者本身而引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