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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原初的时间概念解析

【摘要】:第七节先天的原初含义廓清先天的意义是现象学的第三个发现,而现象学的发端就归功于这一发现。这是对先天的一个完全形式上的规定。与康德的先天概念相联系,人们也在尝试对柏拉图那里的先天概念作同样的解释。在康德的意义上,先天是主体领域所秉有的一种品格。因此,现象学就先天问题所指明的第一点,就是先天的普遍有效范围,第二点就是先天与主体性之间特有的不相关。以上的预设是不可能根据先天的意义而推演出来的。

第七节 先天的原初含义

廓清先天的意义是现象学的第三个发现,而现象学的发端就归功于这一发现。不过,对这个发现我们将只做一简短的描述,这是因为:第一,尽管先天是一个本质性的洞见,但现象学本身却没有对它做出很清楚的阐明;第二,它还继续与传统的提问方式有着瓜葛;而首要地则是因为第三点:若要对先天的意义加以阐明,那么这恰好就要以我们所正在寻求的关于时间的理解为前提。

通过对先天这个名称的说明,我们就足以看清上述的最后之点:a priori(先天的)-prius(以前的)-προτερον(在先的)-早先的;先天的——来自先前的——从很早以来就业已存在的。先天(Apriori)就是那种在某物中从来都是更为早先的东西(Frühere)。这是对先天的一个完全形式上的规定。这个规定还没有道明:一种“先行者”这样的东西寓于其中的那个“某物”到底是什么。先天这个名称就隐含着时间序列这样的东西,尽管这一时间序列还依然是苍白的、无规定的和空洞的。

关于导向先天之发现和对先天进一步深究的科学上的动机(这一过程在柏拉图那里就已经开始了),关于先天最初是如何被把捉的和在哪一种界限中被把捉的,现在我们还不能够加以描述并加以澄清。我们所探询的仅仅是:在先天的名义下,人们以前有过什么样的理解,而在现象学当中人们对于先天又有着什么样的理解。

自从康德以来——就实质而言,自从笛卡儿以来——人们首先和通常都把先天的名号划归于知识的领地,把先天看作一种规定认识行为的东西。当一种知识不是以经验的、归纳的知识为根据时,当它不是以(作为奠基性实例的)实在之物的知识为参照时,这样的一种知识就是先天的。因而,先天的知识是无需经验的。按照笛卡儿所提供的对知识的解释,先天的知识就是那种首先且唯一地在主体自身之中就可以掌握的知识(只要主体还依然维持于它自身、还依然保守在它自身的范围之内),因此,在一切关于实在之物的知识中,也就是在一切超越的知识中,总是已经同时包含了先天的知识。

人们把先天知识的对立样式称之为后天的(a posteriori)知识,居后的知识,也就是后于早先的、后于纯粹主体性知识的知识,有关各种客体的知识。关于知识的先天与后天的意义之划分,是以主体性知识的优先地位这一论题[如同笛卡儿以“cogito sum”(我思故我在)、“res cogitans”(我思者)对其加以论证的那样]为基础的。所以,今天人们也还把先天标识为一种专属于主体领域的品格,并也把先天知识称为内在的知识内在的看。人们还可以扩展这一先天的概念,说先天就是所有的主体性行为(在这种行为跨过它的内在性界限之前)本身——无论其为认知行为还是任何其他的行为。

与康德的先天概念相联系,人们也在尝试对柏拉图那里的先天概念作同样的解释。因为柏拉图谈到,当灵魂通过λογοσ ψυχησ προσ αντην(前世灵魂的话语)对自己说话时,存在者的原本的存在就会得到认识(智者篇,263e)。由于把希腊意义上的ψυχη(灵魂)等同于意识和主体,人们就产生了这样的看法:在先天的发现者柏拉图那里,似乎先天的知识所意谓的就是内在的知识。对柏拉图的这一解释是荒谬的;它没有任何实事上的根据。关于此点下面还要更确切地加以指明。(www.chuimin.cn)

在康德的意义上,先天是主体领域所秉有的一种品格。这样的一种用主体性来囊括先天的做法通过康德而变得特别地顽强,因为他把先天问题与他的特殊的认识论提问方式结合到了一起,并着眼于一种先天的行为即先天综合判断来进行追问:这种判断是否以及如何具有一种超越的(transzendente)有效性。与此相对,现象学已经指出,先天并不是局限于主体性之内的,在根本上,先天与主体性之间并没有一种首要的干系。将观念直观描述为一种范畴直观,就已经清楚地表明,不但在观念之物的领域里(也就是范畴的领域里),而且在实在之物的领域里,都发生着观念之揭示这样的事情。存在着感性的观念,也就是带有实物性结构(颜色、质料属性、空间性)的观念,这种观念是已经在每一实在的个别物之中当下在场的,这就是说,此一观念相对于此时此地的(例如)某个确定的物体颜色而先天地存在着。而整个几何学本身,就是一种质料性的先天之存在的证据。就对象属性而言,在观念之物中,如同在实在之物中一样(如果我们最终还是采纳此一分别的话),存在着可加以辨析的观念,此即那种寓于观念之物的存在及实在之物的存在之中的东西、一种先天的东西、在结构上更为早先的东西。值此,我们就已经表明,在现象学式的理解中,先天不是关于行为的名称,而是关于存在的一个名称。先天不仅不是任何内在之物(这种内在之物首先又是属于主体领域的),而且也不是任何超越之物(这种超越之物又特别是与实在性纠缠在一起的)。

因此,现象学就先天问题所指明的第一点,就是先天的普遍有效范围,第二点就是先天与主体性之间特有的不相关。而第三点也就一同包含于以上两点之中:走向先天的通达方式。只要先天在实事领域和存在领域中总是有其根基,那么在一种简捷的直观中,它就是在自身之内可显明的东西。先天不是被间接地推论出的,不是从实在之物的某一个征象出发而猜测出来、假设性地推算出来的,不像人们从某一物体的特定运动状态而推论出另一个人们全然没有看到的物体的存在那样。把在物理领域中有其意义的探察方式移用到哲学上,并对物体以及物体类的东西进行一种分层,这是荒谬的。实际上,先天在自身之内就是直接可把捉的。

由此就导向了关于先天的第四个规定:“早先”不是认识的排序系列中的一种特性,但也不是存在者的次序排列(确切地说是存在者从另一个存在者那里之产生的次序排列)中的一种特性。毋宁说,先天是存在者的存在存在的存在论结构所蕴涵的构造层级之特。从形式上讲,先天根本上没有就以下问题作出任何预设:这一早先所涉及的是一种认识(活动)呢还是一种认识状态或者还是此外的任何一种对于某物的行处应作?它涉及的是一种存在者呢还是存在?甚至它也没有对以下之点作出预设:它是否就是以那种流传下来的希腊式存在概念的形态去理解存在?以上的预设是不可能根据先天的意义而推演出来的。将近本讲座结束之际,我们就会清楚地看到:先天之获得发现恰好是与巴门尼德以及柏拉图对存在概念的发现同时发生的,或者说,这两种发现原本就是一回事,而正是由于这一特定的存在概念所具有的统治作用,甚至在现象学内部,先天也还是处于传统的存在概念的视野之内,以致人们在一定程度上不无道理地议论过现象学内部所存在的柏拉图主义。

以上所说的就是对先天的三个方面的开揭:第一是它的普遍的有效范围和它与主体性的无关,第二是走向先天的通达方式(简捷的把捉、源本的直观),第三就是为了把先天结构规定为存在者之存在的特性而不是存在者本身的特性所作出的准备——这些内容向我们开示了先天的源本的意义,而下面这一点则具有一种本质上的重要性:上述关于先天的开示,特别还有赖于对于观念直观的一种更为明白的理解,就是说还有赖于对意向性的真正意义之揭示。

如同以上的三个发现本身就是相互关联的,并且是以第一个发现即意向性的发现为基础的那样,当我们将它们——意向性、范畴直观和先天——统握到一起之时,我们也就达到了那种一直引导着我们的目标,赢得了一种把现象学看作某种探索的理解。在第一章里,我们首先展示了现象学的突破和现象学的前史,在目前的第二章里,我们又描述了它的几个决定性的发现。而通过以下的步骤,我们还将对以上描述作出补充:我们将追问现象学原则的意义,而在这一阐发的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去廓清这一研究的自我标识,即“现象学”这个名称所具有的含义。因此,在上述三个发现的描述之基础上,现在我们就来讨论现象学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