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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直观行为及其作用:从时间概念史导论视角探讨

【摘要】:作为范畴化行为,观念直观行为即关于一般之物的直观乃是给出对象的行为它所给出的东西人们就称之为型式、ιδεα(型相)、species(种类)。观念直观是一种给出种类,即给出个别状态之一般相的呈示性直观。但是,至于(观念)在根本上还存在着一种基础,这一点又是由观念直观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前一类行为被称作感性直观的行为,后一类行为则被称为范畴直观的行为。

d)观念直观行为

以上所讨论的被奠基的综合的行为,必然也同时意指着奠基性的对象属性,它由于如下之点而与观念直观行为区别了开来:尽管观念直观行为也是在奠基性的对象属性之基础上构造而成的,但是,在观念直观中,奠基性的对象属性却恰好没有进入意指。作为范畴化行为,观念直观行为即关于一般之物的直观乃是给出对象的行为它所给出的东西人们就称之为型式(Idee)、ιδεα(型相)、species(种类)。拉丁词species(种类)是对ειδοσ(本相)、某物之形相(Aussehen)的翻译。一般直观行为所呈显出来的,就是人们在实物那里首先和简捷地看到的东西。在进行简捷的感知之际,我活动于我的寰世之内,这样当我看房屋时,我首先、主要和突出地看到的不是房屋的个别状态即房屋的区别相(Unterschiedenheit),而是首先一般地看到:它是一座房屋。我们并没有以凸显的方式去把握这一“作为-某物”即房屋的一般特质之“是什么”,但房屋的一般特质却已然在简捷的直观中同时被把捉为这样的一种特质:在这里,它在某种程度上就敞明了那先已给出的东西。观念直观是一种给出种类(Spezies),即给出个别状态(Vereinzelung)之一般相(Allgemeine)的呈示性直观。在个别的房屋所表现出来的多面相(Mannigfaltigkeit)之内房屋这个species(种类)是在观念化的(ideierenden)抽象中被辨析出来的。出自一定数量的个别的红色,我看见了这个红。这样的一种对观念的看取是一种被奠基的行为,就是说,它的基础就在于对个别状态的一种已然既有的把捉。但这里所出现的那种对象化的东西——我们凭借观念直观而以一种新的方式所看到的东西,此即观念本身,也就是红色这一自身等同的统一体——却并不等于个别状态、不是特定的红。尽管个别的东西是奠基性的,但是在这里,它恰好没有一同获得意指——例如不像在连词的情况中,“和”也同时意指着此一物和彼一物,伴随着新的对象属性,“a”和“b”也同时获得了辨析。与此相反,在这里,奠基性的对象属性并没有被吸纳进观念直观所意指的东西(Vergemeinte)的内涵之中。奠基性的、个别性的表象只是从一个特定的视角去意指“这-一个”(Dies-da)或者多种多样的“这-一个”(在上例中,就是那些有着相似特性的红色球)。我们一眼就可以看到,这些已然既与的球具有相似的特性,或者,我们可以通过比较性的检视(Durchlaufen)这些球而确认这种相似性。但是在所有的这些情形中,相似性本身都没有以一种专题的方式成为对象化的东西,就是说相似性还没有成为自在自足的东西,还没有成为这些球由之而得到比较的着眼点。这里的着眼点是相似性本身的观念统一体,而不是球的实在的客观的相似性。这样,种类的观念统一体也已经是在具体的把捉之中当场在此的,尽管还赶不上从比较性的观察这一视角所看到的那么清楚。那个我在比较中将其看作可比较之物的着眼点的东西,可以单方面地从它的纯粹的事态之中被孤立地提取出来,而通过这样的提取我就赢得了观念。当此之际,红这一事态本身就成了完全与每一特定的个别状态洒落无关的东西。对于观念性的内容而言,红色是在哪一个具体对象那里、通过哪一种细微的色彩差别而在个体性的个别状态中实现的,这一点是完全无关紧要的。但是,至于(观念)在根本上还存在着一种基础,这一点又是由观念直观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如同所有的范畴化行为一样,观念直观也是一种被奠基的行为。

通过上述,以阐明范畴直观对象之意义为鹄的,我们现在就获得了有关观念直观之特征的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在根本上,新的对象属性即种类(Spezies)需要一种处于某一个别化状态的基础(Fundament),需要这样一种示范性的奠基者(Grundlage):此奠基者先已呈显出了某物,但其自身并没有得到意指。2.观念的具体的个别化状态之范围可以是任意的。3.甚至观念的实事内容与观念的个别化状态的可能范围之间的关系,也是次要的。4.种类、一般之物的观念统一体,如同人们所说的那样,是一种不可变更的观念统一体,一种不发生变易的同一性(Identität)。此观念统一体作为同一个观念统一体而处在每一具体的红中。

至此,我们就清理出了两类范畴化行为,而后者则是这样一种范畴化行为:按其含义,这种行为虽然需要奠基性的对象,但它并没有意指奠基性的对象本身。

现在,通过这一暂时的辨析,简捷的直观行为与被奠基的直观之间的区别应该已经清晰可见了。前一类行为被称作感性直观的行为,后一类行为则被称为范畴直观的行为。而陈述意向(Aussageintentionen)的完整的合成(Bestand)——这个“S是p和q”——虽然并不是在感性直观领域获得充实的,但“是”与“和”这一范畴化行为自身却也不能够孤立地为这一陈述提供出可能的充实。毋宁说,这一陈述所包含的意向的完整的合成,只是在一种被奠基的行为,亦即在一种贯穿着范畴化行为的感性感知中以直观的方式获得实现的。这意味着:具体而明确地呈显出对象的直观,永远不会是一种孤立的、单级的感性感知,而从来就是一种多层级的,也就是在范畴上得到了规定的直观。正是这一层级完整的、范畴上有所规定的直观,才构成了对那种为此一直观给出表达的陈述的可能的充实。如果人们完全在给出对象的行为中去寻究这一合成,且不把范畴化行为归结为主观性的附加和神秘的理智的功能,由于人们实在没有在实体之物、感性之物身上发现这种范畴化行为所具有的作为观念性存在的相关项,那么在陈述领域,就会存在着与范畴化行为相对应的充实的观念与可能性。更确切地讲,对我们而言,对于被意指者和被直观者之符合统一的真理观所进行的以陈述为着眼点的讨论,只是我们所赢得的一个在陈述本身中从根本上澄清范畴化行为之合成的契机。

α)防止各种误解

在我们综合地刻画(范畴直观)这一发现的意义以及确认它的积极的作用范围之前,首先应该防范那些很容易潜入现象学的范畴直观概念之中的误解。由于这一概念(范畴直观)本身是依赖于传统的问题视野而赢得的并且是借助传统的概念而获得解释的,这样的误解就更加容易发生。而这一点也同时标志着:这一发现本来蕴涵的可能性,也许还完全没有得到穷尽呢。但是,我们首先必须做成这一发现,就是说我们首先必须确保这一发现取得成功,充分揭发这一发现之可能性的工作才可进一步得到追补。当人们跨越了成见的障碍之时,当研究的视野获得了开掘的时候,描绘远大前景的工作就成了轻而易举之事,但人们却忘记了:在哲学研究领域,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从来都是前面的那种工作——在根本上,这就是一种开拓性的和启示性的工作。人们也许会说,那种仿佛以不可见的和隐晦的方式进行的并随着成见的崩溃也一同被埋葬了的研究,其成果是贫乏的。但实际上,柏拉图逻辑学本体论研究方面的成果是异常充足的,甚至与亚里士多德的成果不相上下。而导致了如此丰硕的成果的恰好是以下这样一种研究方式:为了赢得研究的地基和视野,就必须从方向上去探寻研究的途径,就必须把持住那种彻底的,也许尚未明朗化的问题走向。

范畴直观本身以及对它的开掘(Ausarbeitung)方式首先对舍勒的工作(尤其是在他的质料的价值伦理学的研究范围内)产生了积极的作用。而拉斯克(Lask)关于哲学逻辑和判断理论的研究,也是由范畴直观的研究所规定的。

范畴化行为是被奠基的行为,就是说所有的范畴之物最终都是以感性直观为基础的。这一命题必须得到正确的理解。它的意思并不是说,范畴之物最终可以被解释为感性之物,毋宁说,这一“基于”所指的无非是:它是被奠基的。按其含义,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述这一句子:所有的范畴之物最终都是以感性直观为基础的,每一对象化的解析(Explikation)都不是漂浮无根的,而是对已然既与之物的一种解析。“所有的范畴之物最终都是以感性直观为基础的”,这一命题只是亚里士多德如下命题的一种另外的表述:“ουδεποτε υοει ανευφαντασματοζ η ψυχη”[14];“如果灵魂不是首先呈显了某种东西的话,它就不能意指任何东西,不能把捉对象之物的对象属性。”那种缺乏奠基的感性属性的思想是荒谬的。“在对知识之合成的不可否弃的明见状态作出一种基本分析之前”[15],所谓的“纯粹理智”的观念只能属于一种构想出来的东西。然而,尽管有关纯粹理智的观念是无意义的,但一种纯粹范畴化行为的概念却可以具有一种好的意义。

虽然观念直观的行为是以个别化的直观为基础的,但它恰好没有意指在个别化直观中的被直观者本身。观念直观构成了一种新的对象属性:一般属性(Generalität)。现在,相对于那些还包含着感性之组成部分的直观即范畴上混合的直观,那种就其对象化内容而言不仅摆脱了所有的个体性之物,并且也由此而摆脱了所有的感性之物的直观,就是纯粹的范畴直观。与直观的这两个类型(纯粹的和混合的范畴直观)相对应,还存在着感性的直观感性的抽象对纯粹感性观念的看取(Heraussehen)。在感性之物的领域里,观念直观产生出了像颜色一般、房屋一般这样的对象;在内感官的领域则产生了判断一般、希望一般等等这类对象。而混合的范畴性观念直观又产生出了例如有色状态(Farbigsein)意义上的色性(Fartbigkeit),值此,“有(是、存在)”就构成了特殊的非感性范畴之要素。平行线公理、一切的几何学命题尽管都是范畴性的,但也是由一般感性属性、一般空间性所规定的。纯粹的范畴概念则是统一、多、联系。作为纯粹的mathesis universalis(一般原理)(莱布尼茨),纯粹逻辑就没有包含任何一种感性的概念。从纯粹范畴的、混合的和感性的抽象可以明确看到,感性属性的概念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在以后的讨论过程中,人们必须对这个问题非常小心,以免在这里把一种感觉主义输入现象学之中,以免造成现象学仿佛只是与感觉材料有关这样的看法。(www.chuimin.cn)

感性属性是一个形式化的现象学概念,与原来的关于范畴之物的概念(也就是形式上的、对象上的空)相对,它所意指的是所有质料上的实物内容,就如同它由实物本身所先行给出的那样。这样性属性就是表示存在者之全体组合的一个名称这一组合是由它的实物内容先行呈显出来的。(例如)一般质料属性、一般空间性是性概念,尽管在空间性的观念中没有任何东西是来自感觉材料的。这一范围广泛的感性属性概念,原本是在感性直观与范畴直观之二分的基础上得到建立的。然而,当《逻辑研究》对上述联系第一次加以探究时,这一奠基关系还没有清楚地获得揭示,就像十年以后实际上所揭示出来的那样。

鉴于两种直观方式彼此对立的态势,我们看到,一种古老的感性属性与理智之间的对立又再度重现。如果人们坚持使用形式质料这一对概念,那么可能就会这样来解决这一对立:感性属性将被规定为接受性而理智则被规定为自发性康德),感性之物被看成质料而范畴之物被看成形式,这样,理智的自发性就将成为接受性质料的构形(formenden)原则,借此,人们立刻就拥有了一种关于理智的古老神话,这样的理智运用它的各种形式把世界材料抟合在一起并予以黏结。不管这个神话是形而上学的还是认识论的(如李凯尔特),它都是同一个神话。然而,范畴直观是不会让上述错误理解所取代的,除非人们看不到或低估了直观和所有的行处应作(Verhaltungen)所秉有的那种基本结构——意向性。范畴化的“形式”不是来自行为的任何一种制作物(Gemächte),而是在行为中依凭自身(an sich)就可以见出的对象。它们不是来自主体的制作物,更不会把某种东西带入实体对象之中,以致通过形式的构成,实在的对象本身就会产生某种变形。毋宁说,这些形式对象恰好原本就是根据存在者的“自-在-存在”(an-sich-Sein)而去呈显(präsentieren)存在者的。

范畴式行为构成了一种新的对象属性,对此,我们必须总是以意向性的方式加以理解。它的意思并不是说:范畴化行为使得各个物体在某个地方产生出来。“构成”不是指作为造成和制作的生产,而是指让存在者的对象属性为人所见。这一在范畴化行为以及感知(其中贯穿着范畴化行为)中体现出来的对象属性,并不是理智对外部世界所施加的活动之结果,并不是对已然既与的感觉的混合体或心理感受的混沌物所施加的活动之结果——通过此一活动,这样的一些感觉或心理感受得到了一种排列组合,以便由此形成一种有关世界的图像。诚然,使用质料(Stoff)与形式(Form)这一古老的表述——尤其是在传统的枯竭而贫乏的意义上使用这一表述——明显有利于上述错误解释。但是,指出感性的概念与范畴的概念之区分,就已经可以显示:“质料的”(stofflich)和“质料”(Stoff)所具有的含义,并不是指一种物质(Materiael)通过精神的各种作用与形式而具备了一种潜在的变形可能性,毋宁说,质料的含义所意指的是这样一种实物内容:这种内容是与形式上空洞的东西以及这种东西所具有的开显着那一内容的结构相对应的。但是,由于形式与质料这类概念(这些概念好像就是哲学的传家宝一样)以及与之纠结在一起的那些问题对我们的统治目前还过于强大,以致在这里我们还不能一蹴而就简单地克服它们,而凭借这样的一种克服,我们就能以彰显出一种全新的东西。

β)这一发现的意义

范畴直观这一发现的关键之点在于:存在着这样一些行为,在其中观念性的合成体立足于自身而显现出来,而这个观念的合成体不是此行为的制作物,不是思想的、主体的功能。更进一步:这一前已指出过的直观方式之具体样式以及那种在此一直观中自身呈达出来的东西之具体样式,就提供出了对这一观念的合成体之结构加以剖析的地基,也就是对范畴之物加以开掘的地基。换句话说,借助范畴直观的发现,我们就第一次赢得了一种可加以明示的和真正的范畴研究的具体门径。

在较为狭窄的意义上,范畴直观的发现显示了一种对抽象(观念直观)、对观念(Idee)之把捉的真正理解。凭借这种理解,一种古老的关于一般概念普遍之物之所是这一问题的争论就可以得到某种暂时的解决。自从中世纪、自从波爱修斯(Boethius)以来,人们就提出了这一问题:一般概念到底是一种res(存在者)呢,或者仅仅是一种flatus vocis(人声之吹息)?——如同人们在十九世纪所说的那样,它是否仅仅是一种着眼的角度、一种关于一般性质的意识,且没有任何对象之物与其相对应?人们在正确地否定了普遍之物的实在性(恰如一把椅子那样的实在性)的同时,也随之而否定了一般之物的对象属性,并因此而阻断了通达对象属性、通达观念之物之所是的道路。而范畴直观的发现,尤其是观念直观的发现,则已经开辟出了这样的一条通达之路。这一发现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它哲学研究就将有能力更为清晰地把捉先天(Apriori),并扩展对先天之物的存在意义的描述。

进而言之,在上述那种行为中给出的对象属性,本身乃是这样的一种对象化方式:在其中实在性自身能够更原本地成为对象化的东西。通过指明范畴的结构,我们已经扩展了客观性的观念,以至于在关于与之相应的直观的探究中,此客观性本身成了一种可以从内容上加以明示的东西。换句话说,在凭借范畴直观所进行的突破性的现象学研究中,就赢得了古老的本体论所寻求的那样一种研究方式。除了现象学之,就不存在什么本体论,毋宁说,科学的本体论无非就是现象学

我们是有意把作为意向式行为的范畴直观放在第二个位置来加以讨论的。通过回顾我们所理解的现象学的第一个发现,我们可以看出,范畴直观正好就是由(现象学的)第一个发现所指明的意向性根本枢机的一种具体化。如同范畴直观只有在先行见出的“意向性”现象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一样,目前正有待于讨论的(现象学)的第三个发现,也只有在第二个发现的基础上并进而在第一个发现的基础上才是可理解的。以此,上述发现的序列才可表明它的道理所在,而第一个发现才可逐步地显示它的基础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