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视域本身应当是历史和自然由之而得以崭露的一个事相的领域,而《关于历史和自然的现象学引论》所要去从事的就是对这一领域的阐释。......
2023-12-02
a)意向式意指与意向式充实
α)自证作为呈示性的充实
在描述各种样式的表象之间所具有的关联的时候,我们指出了各种表象样式的从单纯的空意指(符号化行为)到源本的给予性感知(在最狭窄意义上的直观行为)的一个确定的阶梯系列。就其含义而言,空意指是未得到充实的,而空意指中所涵泳的被意指者(Verneinte)也就寓于空意指的未充实状态之中。空意指或被意指者能够以某种方式在直观式观照中得到充实,值此,被意指者(被观照者)就以或高或低的充实程度被给出(桥:柱子-栏杆-桥拱的样式-石建筑的组成部分)。但无论这一充实的完满程度可能是如何地高,它都总是要显出一种相对于感知性充实的差别——这一感知的充实以具体有形的方式给出了存在者。不过,只要我们伫留于有关质料性事物的感性感知,这种感知的充实就不是整体性的;虽然它源本地给出了存在者,但却总是仅仅从一个角度予以给出的。无论一种感知可以是多么的充分,被感知的存在者都只能总是在一种特定的明暗层次(Abschatung)之内显现出来。因而,就一个进行充实的直观所可能给出的充实的终极程度和完满程度而言,就当存在着区别。如果说,在意指(Verneinen)方面,所有的局部意向都得到了充实,而在赋予充实的直观方面,此直观呈显出了整个事物的全体,那么我们就可以称这是一种最终的和彻底的充实。
表象的诸种方式之间的关联是一种功能性的关联,而这种关联总是在它们的意向方式中预先就得到了规定。空意指、观照、感性的感知并不是如同在一个种之中的属类那样简单地连接起来,例如就像我这样说的那样:苹果、梨、桃子、李子是各种水果。毋宁说,这些表象方式是在功能性的关系中相互依存地存在的,而充实本身则具有意向性的特性。充实的意思是说:当面直接地拥有(Gegenwärtighaben)存在者的直观性的内容,以至于先前只是得到了空意指的东西在这里以真凭实据的方式呈示(ausweisen)出来。感知或者说感知所给出(gibt)的东西进行着呈示。空意指在直观所给出的事态中自身呈示;源本的感知给出着呈示(Ausweisung)。
在此具有特征意义的,是这样的呈示或者充实中所具有的那种关联。比如可以举出具体的观照的例子:现在我可以仅仅以空洞的、清谈的方式,来想起我家里的写字台。我可以通过关于写字台的回想对此空意指加以充实,然而最终我还是需要回到家里,在原本的和最终的经验中去看这个写字台本身,以此来充实此一空意指。在这样的一种呈示性的充实中,空意指和源本的被直观物就达到了一种相符(Dekung)。这一达-到-相符(Zur-Deckung-bringen)——被意指者在作为其本身和作为同一物的被直观者之中得到经验——是一种自证(Identifizierung)的行为。被意指者通过被直观者而自证自身;在此人们所经验到的是同一体(Selbigkeit)。我们还应该看到,在这一自证的行为中,同一性(Identität)并未像同一体(Selbigkeit)那样得到专题的把捉。自证本身并非已经就是对同一性的把捉,而仅仅是对同一之物(Identischem)的把捉。只要直观原本地就是亲身具体的,它就给出着存在者,给出着实事本身。空洞的被意指者还缺乏实事本身,换言之,在直观中我就拥有了对实事本身的洞见,更确切地说:我拥有了对于先前的那种仅仅得到意指的东西的真凭实据的洞见。在这一作为自证行为的充实中,就有着一种对于被意指者之真凭实据的采见(einsichtnahme),而人们就把这一作为自证性充实的采见称之为明见(Evidenz)。
β)明见作为自证性的充实
所谓自证性的充实,就是我们称之为明见的东西。明见是一种确定的意向式行为,确切地说就是对于被意指者和被直观者的自证;被意指者经由实事而验明自身。胡塞尔第一次成功地清理了明见现象,并借此而赢得了超越一切传统上笼罩在逻辑学和知识论中的晦暗不明的决定性进步。不过这一发现并未取得太多的结果。今天,人们还在坚持以一种传统的神话般的方式来理解明见,因为人们还是把它看作某一种经验的,特别是判断经验的标志,将其看作有时在我们心灵中涌现出来的一种信号,它向我们报道:与这个信号相连接而出现的那个心理过程,应该是真实的。在某种程度上,这就好像是对于一种心理资料的报道,它表明:在判断活动之外,存在着某种与此判断相应的实在之物。众所周知,这一超越之物本身是不能成为内在之物的,故此它就必须能够在“内部”进行呈报。按照李凯尔特的说法,这就是所谓的“明见感”(Evidenzgefühl)。
但是,如果人们看到,以自证方式进行把捉的行为是由意向性所规定的,那么人们就不会诉诸把明见作为心理感觉或心理资料的神话式理解,就好像首先存在着一个(心理上的)压力(Druck),而后人们才察觉到真相(真理,Wahrheit)的当场给出。
此外,还有一种通常的理解,它把明见当作某一特定的经验类别即判断的附属物。这种把明见当作(心理)过程的一种可能的附属物的界定以至概念,是与实情不相符合的。我们很容易看到,只有当见出了明见中的意向性时,明见才能够在根本上为我们所把捉。正是在这里,我们获得了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洞见。因为明见的行为所指的就是:出自源本直观的实事(Sache)而对事态(Sachverhalt)的一种自证性的看取(Heraussehen),所以,依据事情领域的存在特征,依据(对事情领域的)把捉方式的意向式结构,以及依据以以上二者为基础的各种充实的可能性,明见的含义就总是存在着不同样式的区别和不同的严格性的区别。由此,我们可以谈到明见的领域特性(Regionalität)。按其意义,每一明见都可被划归于一个相应的事情领域。而要将某种可能的明见方式,比如数学的明见方式移植到其他的把捉方式之中,那将是荒谬的。这一点也适用于严格的理论性呈示的观念,据其意义,此观念是分别建基于不同的理论(哲学的、神学的、物理学的)所各自具有的明见概念之上的。在看到所有的这些区间差别的同时,另一方面,我们还须注意到明见的普遍性。明见首先是所有对象给予行为的,并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是所有行为(意志的明见、愿望的明见、爱和希望的明见)的一种普遍的功能。它不仅仅限于陈述、谓词、判断的领域。而在具有这种普遍性的同时,就明见的事情领域和通达方式而言,又存在着各自的不同。
至此,我们就赢得了这样的几项结果:第一是纯粹的和绝对的明见的观念,作为对本质事态之洞见的“确信无疑”;第二是对“个别的”事态、对“实情”之洞见的观念,即assertoric(实在的)明见;第三就是关于这二者之间的联结的观念:对某一个别事态所带有的那种以“给定的个别物”为本质根据的必然如是(Notwendigkeit des Soseins)的洞见。
γ)真理作为呈示性的自证
现在,依据对总体的和最高的充实所做的阐发,就产生了两个现象学的概念,这就是真理和存在的概念。最终的和彻底的充实所说的意思是:对被意指者即intellectus(理解)与被直观到的实事本身即res(存在者)之间的adaequatio(相符)所作的度量(Anmessung-adaequatio-des Vermeinten-intellectus-an die angeshaute Sache selbst-res)。由此,我们就赢得了关于经院派的如下这一古老的真理定义的一种现象学式解释:veritas est adaequatio rei et intellectus(真实的东西就是存在者与理解的相符)。而另一方面,在意指的关联体中,没有任何局部意向(Partialintention)处在以对象性方式得到呈示的东西之内,这种局部意向不会以直观的方式,不会出自源本被直观到的实事而得到充实。按照现象学式的理解,adaequatio(相符)的意思就是指那种以达到-相符(Zur-Deckung-bringen)的方式而实现的度量(Anmessung)。那么,就认识的完全的结构关联而言,现在真理这一名称所指的究竟是什么意思呢?(www.chuimin.cn)
凭借被直观物而对被意指者所作的呈示就是自证,以现象学的方式,可以将此规定为意向性,规定为自身-指向的行为。这就是说,每一行为都有它的意向式的相关项,感知有其被感知者,自证有其被证实者,而在这里,被意指者与被直观者的同一状态(Identischsein)就成了自证行为的意向性相关项。据此,人们就可以将一个三重体标识为真理:真理的最初概念所指的就是被意指者与被直观者的这种同一状态。因而,成真(Wahrsein)所意味的,正好就是这种同一状态,就是这种同一性(Identität)的合成(Bestand)。从自证行为的相关项着眼,现在我们就赢得了有关真理的初步的概念:被意指者与被直观者之同一性的合成。在此,我们应当看到的是:凭借对实事本身的把捉、凭借行为的实现,感知本身就亲历于具体的感知的活生生的行为当中和被意指者的呈示当中。当被意指者与被直观者走向相符之际,我就源本而唯一地指向了实事本身,尽管如此——这一点是这一结构关联的独特之处——,在对被直观到的实事之把捉当中,明见自身也得到了经验。某物得到了经验(erfahren),却没有得到把捉(erfaβt),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达到的一种奇特的(结构)关联。而恰好只是在对象得到把捉之际(也就是在同一性未被把捉之际),此同一性才得到了经验。达到一相符是寓于实事之中的,而恰好通过作为一种特定的意向性的这一“寓于实事之中”(Bei-der-Sache-sein),此同一性(这种同一性本身的实现是非专题的)才直接而明白地被经验为真实的。而以上所说的内容,就是这一说法的现象学含义:在明见的感知中,我不是在专题地探究属于这一感知的真理本身,而是亲历于真理之中。成真(Wahrsein)应被经验为一种特出的行处干连(Verhalt),一种被意指者与被直观者之间的行处干连,确切地说就是在同一性意义上的行处干连。我们把这一特出的行处干连称作真的行处干连(Wahrverhalt);而成真恰好就寓于这一行处干连之中。所谓真理,就当在这样的一种着眼于自证行为之相关项的标识中,也就是根据意向性而联系到Intetum(意向对象)来加以看待。
与此相关,在对意向行为(不是对行为的内容,而是对行为本身)的考量中,我们就可获得关于真理的第二个概念。现在,我们的专题不是关乎意指和直观中被意向者的同一状态,而是明见作为相符性的自证所具有的行为结构本身。换言之,我们这里要探察的,是意指行为和直观行为之间的结构关系,是明见的意向性结构本身,是被理解为adaequare(应和)的adaequatio(相符)。在此,真理就被把握为认识所具有的特性、被把握为行为,也就是被把握为意向性。
人们可以在两重意义上来把握adaequatio(相符)的真理概念,而在历史上,此概念一直是从两个方面得到把握的:一方面作为自证的、作为“达到-相符”的相关项,另一方面作为对达到-相符这一行为本身的规定。关于真理概念的争论一直都在这两个论题之间来回进行:真理是事态(Sachverhaltes)与实事的一种关系以及真理是各种行为的一种特定的关联(因为我只能够说到一种出自认知的真理)。上面的两种理解、两种片面地规定真理概念的尝试,都是不完善的;无论是基于事态的理解,还是基于行为的理解,都没有切中真理的源本意义。
而通过重新沿着被直观到的存在者本身的方向去加以观察,我们就可获得真理的第三个概念。真实的东西(das Wahre)也可以在存在着的客体本身的意义上得到理解,它作为源本被直观到的东西向人们呈示出来,而这种呈示则为同一化行为提供了基础与正当性。因而在这里,真实的所指的就是那使得认识成真的东西。真理在这里就意味着存在(Sein)、成为-真实(Wirklich-Sein)。这是一种在希腊哲学的早期就已经出现了的真理概念,而这个概念一直是与前面所说的两种概念相互混杂在一起的。
δ)真理与存在
借助真理的第一个概念:真理作为被意指者与被直观者之同一性的合成——真理作为成真(Wahrsein),我们同样也赢得了一种确定的在成真(Wahrsein)意义上的存在(Sein)的含义。依循一种在简捷的椅子感知中所达成的关于事物的陈述:“这一把椅子是黄的”,我们可以让上述之点成为明白可见的。被陈述者本身,此陈述所表述的内容是椅子之“是黄色”(Gelbsein),人们也将这一内容称之为被判断的事态。在被判断的事态中,我可以辨别出两重的内容:是-黄色的(Gelb-Sein),我可以把“是”划上着重号,并借此指明:这一把椅子实在(wirklich)是黄的,它真的(wahrhaft)是黄的。人们会注意到,我们是如何能够交替地使用“实在的”和“真的”这两个词的。这一着重标出的是(Sein)所指的正好就是:先前所指出的那种真的行处干连得以合成,就是说,被意指者与被直观者之间的同一性得以合成。“是”在这里所意味的,正好就是真理的、真的行处干连的合成,同一性的合成。
现在,我可以根据一个与上述所说相对反的方面,来强调对于是-黄色的(Gelb-Sein)这个事态的表述——当然这仅仅只是一种图式化的考察——现在我所强调的是“是-黄色的”(Gelb-Sein)。当我以S=P这个式子解析此判断时,这一强调在形式上所说的恰好就是S的是-P(P-Sein)。用现在的这个“是”,用我在是-黄色的这个强调用语中所指的“是”,我所要表述的不是被判断的事态的成真(Wahrhaftsein),而是S的是-P,也就是谓词向主词的归属。现在所意指的是作为系词的是——这把椅子是黄的。运用存在(是)的这第二个概念,就不像第一个概念那样指的是真的行处干连(Wahrverhalte)的合成,而是事态本身的一个结构环节。作为行处干连的事态有其形式上的结构S=P。在“这一把椅子是黄的”这一表述里,我们所意谓的是存在(是)的两种意义——存在(是)作为事态本身的关系因素(Verhaltnisfaktor)和存在(是)作为真的行处干连(更确切地说,就是事态在真的行处干连中的合成与持存)。就这两种含义从未通过现象学的方式获得过清理而言,判断理论一直都是充满了混乱的,就是说,在没有将这两种关于存在(是)的含义区分开来的情况下,人们就建立起了判断理论。而只有从这一区分出发,我们才可以看到,这两种含义在结构上是怎样地互为条件的,而在命题本身中,又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表达可能性。关于存在(是)的这两个概念的区分:真理(而真理又被解释为同一性之合成)意义上的存在以及系词(系词则被解释为事态本身的结构因素)意义上的是,是一个属于现象学的逻辑学领域的问题。这里所具有的现象上的结构性联系在于:那在其自身结构中就赋有这个“是”、这个“存在”的真实的事态,本身就是(自证行为的)相关项,是事态本身之中的一个相关项。而这就是说,当其依凭事态本身而获得呈示之际,作为单纯被意指的事态就是真实的。真的行处干连就这样得以合成,此行处干连得以是真实的。
在现象学最初成型的时候,就已经赢得了以上两个关于真理的概念以及相应地关于存在(是)的两个概念,并在现象学的进一步发展中一直贯彻了下去。把握以上的这些概念,对于我们的探索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我们后面将要提出有关存在意义的根本问题,并且还要面对这样一个问题:依据成真(Wahrsein)的关联体和与之相应的成实(Wirklichsein)的关联体,我们是否就可以在根本上原初地引出存在的概念?或者,真理是否是一个首先依据陈述,或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依据客体化行为才能够原初地予以把握的现象?
真理这一名称原初而原本地应归属于意向性,这就是说,根据意向性所具有的枢机,真理应该既归属于意向行为又归属于意向对象。在传统上,这一课题被专门划归于陈述行为,也就是述谓的、连接的行为。但是,当我们回忆起关于明见的阐述时,这一点就当清晰可见:那种非连接的,亦即单射线的、单命题的(monothetisch)行为,也同样地具有呈示的可能性,就是说也能够是真的。据此,现象学就已经超越了那种把真理概念限制在连接性行为之内、限制在判断之内的做法。连接性行为的真理仅仅是一般认识的客体化行为这种成真方式的一种特定的样式。由此,在未有明确意识的情况下,现象学的这一真理概念又回归到了一种境界广阔的真理概念之中:依据这种真理概念,希腊人——亚里士多德——也能够将感知本身和关于某物的简捷的感知称为真实的。由于现象学没有意识到它自己的来路,它也就不能切中希腊真理概念的原初的意义。但是,基于这一与希腊真理概念的联系,现象学还是成功地做到了这样一点:在经院学派的真理的定义(而这种定义通过某种迂回又要回溯到希腊哲学)中,首次又为我们带来了一种可理解的意义,并将此定义从令人迷惑的错误解释中挽救了出来——正是这种错误的解释导致人们以一种充满危害的做法把图像概念引入了关于认识的解释之中。
在传统上,如果说真理是与连接性行为、与判断联系在一起的话,那么“存在”就倾向于被看作是非连接性、单射线行为的相关项(作为对于对象、对于实事本身的规定)。但是,如同在真理的情况中必须作出一种“拓展”一样,在这里的“存在”的情况中,也需要不但从实事方面,而且从事态方面进行拓展——在“存在”方面以及在“如此存在”方面都要加以拓展。这样,才可望达到对存在与真理的现象学解释进行描述所必需的条件要求。至于我们现在所已经达到的东西,首先对于理解范畴直观具有某种准备性的作用,而对于进一步的合乎实事的探索而言,它同时也具有一种基础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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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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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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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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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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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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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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