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意向性的根本枢机:时间概念史导论

意向性的根本枢机:时间概念史导论

【摘要】:而为了看清此点,首先就需要注目于意向性本身。α)感知中的被感知者:自在自足的存在者通过将意向性把定为行为所本来具有的结构,我们就避免了在任何情况下滑入人为的构造、滑入僭越的理论之中。时至目前,我们只是凭借自身-指向描画了意向性的一种首要的机括,此一描画与完整的结构枢机还有着相当遥远的距离,并且这种描画还完全是形式上的和空洞的。为了阐明意向性的根本枢机,现在我们要重新回到自然地感知物体的典型实例。

c)意向性本身的根本枢机

到目前为止,我们关于意向性所赢得的理解从形式上讲都是空洞的,不过有一点已经是明确无疑的:在做任何事情之前,我们必须首先自由无拘地面向意向性所具有的那种结构关联本身,而不要把某种关于意识的实在主义的或唯心主义的理论设为背景;我们必须学会看到那既与的东西本身,去看清这一实情:各种行为之间、各种体验之间的关系本身并不是各种事物的复合体,相反,各种行为、各种体验之间的关系本身复又具有意向性的特性,生活的全部联系本身都是由(意向性)这一结构所规定的。我们将进一步看到,这里还存在着不可能一下子加以排除的困难。而为了看清此点,首先就需要注目于意向性本身。由此出发,我们才能同时获得术语上的确定,进而才能理解在现象学中经常使用并经常受到误解的一种说法:(Akte)的概念是至关重要的。人们把感知、判断、爱、恨等等这样的一些生活中的行处应作(Verhaltungen)也叫做行为。行为在这里指的是什么呢?它不是指什么活动(Tätigkeit)、过程或任何一种力量,相反,行为的含义仅仅是指意向性的关系。那些具有意向性特征的体验就是行为。人们必须紧紧地把握这一行为概念,而不要把它与其他意义上的行为概念相混淆。

意向性是如此地根本,但最初一看它依然还是如此空洞。我们只是简单地说:表象是对某物的表象,判断是关于某物的判断,如此等等;人们还未曾正确地看清,一门科学是如何地由这样的一种结构出发而成为可能的。很明显,在其真正地获得创始之前,这门科学就迈向了终结。事实上,现象学关于意向性的规定显得就像是一场独白。故此冯特早已说过,整个现象学的认识可以归纳为这样一个命题:A=A。我们以下就要试图去看清,(关于现象学)是否还有许多的东西有待于付诸言辞,而说到底其中的绝大部分东西都还根本未曾道出。通过把牢现象学的这一首要发现:意向性是体验的结构而不是体验所具有的事后追加的联系,我们就拥有了一种我们以下的考察该当如何进行的指南,凭此我们就将能够去看清上述枢机与结构。

α)感知中的被感知者:自在自足的存在者

(寰世物、自然物、物性)

通过将意向性把定为行为所本来具有的结构,我们就避免了在任何情况下滑入人为的构造、滑入僭越的理论之中。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见出:这一结构是行为所必不可少的,这样我们就将同样不带成见地来探究这一结构。现在,我们就当尝试来显明意向性的基本结构。时至目前,我们只是凭借自身-指向描画了意向性的一种首要的机括,此一描画与完整的结构枢机还有着相当遥远的距离,并且这种描画还完全是形式上的和空洞的。

为了阐明意向性的根本枢机,现在我们要重新回到自然地感知物体的典型实例。我们用意向性所表示的,不是发生在物理事物与心理过程之间的一种偶然的、事后的对象化关系,而是行为作为朝向某物的行为所秉有的结构,即自身-指向;值此,我们不是在描画此时此地的一个特定的(对于椅子的)感知,而是感知活动本身(Wahrnehmen als solches)。如果我们要探寻意向性的基本结构,那么我们最好就去探察此结构本身——自身-指向。而现在,我们将不去关注其中的“指向”(Sich-richt),而是把其中的何所向(Worauf)纳入眼界。我们将不去看感知行为,而是去看被感知者,确切地说是去看这一感知行为中的被感知者。那么它是什么呢?

没有成见地说,它就是椅子本身。我看到的不是椅子的“表象”,把捉的不是椅子的图像,我觉知的不是对椅子的知觉,毋宁说,我只是简捷地(schlicht)看到了——看到它本身。这就是感知最直接地赋有的意义。那么现在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在我的自然的感知中,我看到的是什么,在自然的感知中,我活生生地站在大厅里,我能够就椅子说出什么来呢?——我将说,它立在第24号教室中的讲台之下,也许已被好几十人使用过:他们在讲课的时候就把它拉过来坐下。它不是一把任意的讲台椅,而是一把完全特定的、在马堡大学的24号教室里的讲台椅,也许由于使用而遭到了某些损坏,在家具工厂里(显然它就是从那里生产出来的)它只是简单地上过漆。关于椅子,如果我要完全自然地、非构造地和没有实验准备地对其进行描述的话,我将要说的就是这类东西。那么我说出的是什么呢?我叙说的无非是某种完全特定的东西,即便这些东西只是属于这把椅子的无关紧要的事迹,这把椅子就带着这样的一些事迹而持续地、日复一日地面对着我们。我们就把“自然的”感知中的被感知者称为寰世物(Umweltding)。

我还可以保持在这个感知之中,继续对感知中当下在此的东西,对椅子本身如此进行描述:它是如何地重,有什么样的颜色,它是如何地高和如何地宽,它可以由一个地方移向另一个地方,当我举起而后放开它时,它就会掉落,我可以用斧头将它劈开,用火把它引燃。现在我们又有了一些关于椅子的朴实的陈述,而这些陈述所谈论的是被感知者本身,现在我们不是在谈论对椅子的表象,也不是在谈论知觉,然而,现在所谈的却是事物的一些与前面有所不同的内容规定。现在,我们就被感知者本身所说出的东西,也可以用来谈论任意的一块木头。我们从这把椅子那里所得到的东西,并不把它规定为特定的椅子。虽然我们对椅子有所陈述,但这不是对作为椅子的物进行陈述,而是将它作为自然物进行陈述;现在,被感知者作为椅子这一点,已经变得不重要了。

被感知者是寰世物但它同时也是自然物。从语言本身是如何地构成含义和表达的方式来看,我们的语言对于这一区别有着非常精细的区分。我们说:我闻玫瑰;我也可以说:我闻花,但是却不说:我闻植物。这一植物与花之间的区别(这两者都可用来表述这同一朵玫瑰),就是自然物与寰世物的区别。作为花朵的玫瑰是寰世物,而作为植物的玫瑰则是自然物。

就其本身而言,被感知者既是寰世物也是自然物。尽管如此,这里还是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在进行上述描述之际(由此我们揭发出了在被感知的事物本身那里所显现的东西),我们是否借此描述就赢得了现象学中人们在严格的意义上称之为被感知者的东西?如果我们思考:这两类事物结构——寰世物和自然物——是归属于同一把椅子的,那么这里显然存在着一个困难:这两类事物结构之间的关系该当如何得到理解?对此,我们后面将在联系到其他有关问题时作出更切当的分辨。目前似乎只有下面这一点已得到了把握——如果我在自然的言说中,而不是在对椅子的探察和理论性研究中说:这把椅子很硬,那么我这并不是在确定作为质料之物的椅子的硬度和密度,而是在说:这把椅子用起来不舒适。在此就已经可以见出,那归属于自然物的,因而可以被分离地加以考察的特定的结构(如硬度、沉重),首先是以一种完全特定的寰世(Umwelt)品格呈显出来的。硬度、质料的阻力本身是伴随一种不舒适的特征同时当下在此的并且也只是以此种方式在此的,而不是由不舒适推导出来的或由不舒适派生出来的。被感知者自在自足地自身给出,而不是基于被塞进事物之中的观点才得以被给出。这里的被感知者就是具体的寰世物,尽管在许多方面它还依然是隐而未显的。

对于在感知中所发现的东西(在此即自然物),我还可以进一步加以追索。通过合适的探究方式,我可以对自然物继续进行开掘:作为这样的一种自然物,它必然具有像质料和广延这样的属性,而每一广延之物作为广延之物都是有颜色的,进一步,每一种颜色作为颜色也都有它的分布范围,而有质料、有广延的东西都是可移动的,它的位置是可变换的。这样,我又再次在物体本身这里揭发出了一些显现出来的属性,但现在我不再是依据作为寰世物的被感知者(椅子),也不是依据作为自然物的被感知者来揭示它,而是在探究物性(Dinglichkeit)本身。我谈的是质料(Materialitä)、广延、颜色、可移动性以及诸如此类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专属于这一把特定的椅子,而是属于每一个任意的自然物,我所谈的是构成了物之物性的各种结构,是自然物本身的结构要素,是能够从既与之物(Gegebenen)本身那里揭取下来的物性内容。

在所有这三种情况中,我们讨论的都是自在自足的被感知的存在者,讨论的是一种认知能够由之而有所发现的东西。在此,感知是在一种广泛然而自然的意义上被使用的。从通常的认识论心理学出发,人们将要说,这一关于自然物和寰世物的描述还非常地简单,而这种简单的描述本质上是非科学的。由于我用眼睛首先和原本看见的只是有色的东西,我首先具有的就只是黄色知觉,而后我才在此之上获得更多其他的东西。

相对于这一科学式的描述,我们所需要的却正是那种最初和原本地看到讲台椅的质朴(Naivität),且是纯粹的质朴。当我们说“我们看到”时,这里的“看”不能在狭隘的视知觉的意义上去理解,相反,这里的“看”所意味的无非就是“对显现物的简捷的认知”。如果我们把牢这一表达,那么我们就能够懂得并且毫无困难地如其自身所显示的那样去把捉那直接的被给予者。因此我们说,人们由椅子本身看出它来自一座工厂。我们没有引出任何结论,没有进行任何思辨,相反只是在椅子那里看到这点,尽管我们并没有关于一座工厂或工厂之类东西的知觉。那在简捷的认知中显现出来的东西所展开的领域,在根本上要比以感知理论为基础的认识论或心理学所欲确定的东西宽广得多。如同我们后面将要看到的那样,甚至所有的被感知者,就是那些我们关于物体形质(Leibhaftigkeit)所曾说过的东西——在物本身中有着质料,而质料又含有广延,广延又含有颜色,颜色本身复又有着它的分布范围——都处于广义的感知和看的畛域之内。以上所述并不是此刻我在这个讲堂里所发现的东西,而是某些一般特性之间的各种联系(Zusammenhänge),但这些联系并不是发明或构想出来的,毋宁说,在单纯的显现物(Vorfinden)的那种充分地获得了成型的样式中,我也可以看见这些结构与这些结构的特有的共属一体(Zusammengehörigkeit)——不是在一种神秘行为或灵感的意义上看见,而是在简单地观照(Vergegenwärtigung)诸结构(我们可以在既与的东西那里直接地看取这些结构)这个意义上看见。

β)感知中的被感知者:被意向状态的方式

(存在者的被感知状态,亲身具体的-在此之特征)

到现在,我们依然还没有达到我们在严格的意义上称之为被感知者(Wahrgenommene)的东西。在严格的现象学意义上,被感知者并不是那自在自足的已得到感知的存在者本身,而是被感知到的存在者——只要它如同在具体的感知中所显现的那样得到了感知。严格意义上的被感知者是被感知者本身,确切地讲,例如是这把椅子的被感知状态(Wahrgenommenheit),是椅子由之而得到感知的途径与方式,是椅子由之而得到感知的结构。这把椅子的被感知之方式与它的被表象之结构之间存在着区别。用被感知者本身这一表达,我指的是存在者的被感知状态的途径与方式。通过以上的阐明,我们只是暂先提示了一种全新的结构,而我迄今就椅子所说出的一切规定,都不能归之于这一结构。

椅子的被感知状态不是那属于椅子本身的东西;石头、房屋、树木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也可以得到感知。就此而言,被感知状态以及被感知状态的结构就属于感知本身,也就是属于意向性。据此,我们就可以按照以下的排列而作出区分:存在者本身——寰世物、自然物与物性;以及存在者的被意指的方式——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就是存在者的被感知、被表象、被判断、被爱、被恨、被回忆的方式。在上述的前三种情况中,我们所涉及的是自在自足的存在者,在第四种情况中,我们所涉及的则是存在者的被意向状态、存在者的被感知性。(www.chuimin.cn)

而什么又是被感知状态呢?在根本上存在着“被感知状态”这么一种东西,而且人们能够就椅子的被感知状态说出些什么吗?这里的关键在于:我们要不依赖于任何一种理论,在一种与那些属于物的和属于存在者本身的结构的相互区别中去看被感知状态这一结构。依据前面的与物性相对的先行的规定与界划,我们已经获得了从哪一个方向着眼去进行探察的初步指南。显然,我们不能如其在感知中被指向的那样去看椅子本身,而应根据它的被意指的方式去看它。那么,在这里显出了什么呢?被感知者本身具有具体有形(Leibhaftigkeit)之特性,也就是说,存在者,作为被感知者而呈显出来的东西,具有具体有形的-在此(Leibhaft-da)之特性。存在者不仅作为其本身得到给出,而且它本身的具体形质也得到了给出。在具体有形的-被给出与自身-被给出之间,存在着一种被给出方式上的区别。我们将通过辨析单纯的被表象物的呈现方式,来清楚地看清这一区别。而在这个地方,表象是在简捷的观照(Vergegenwätigung)这个意义上得到理解的。

现在我可以观照魏登豪塞桥;我设想我自己就处于这座桥的面前。在对桥的观照当中,它自身得到了给出,值此,我所意谓的是这座桥本身,而并非它的图像,我意谓的也并非幻象,而是桥梁本身,然而在这里,它还不是以具体有形的方式向我给出。但是,如果我走下去并站立在这座桥本身面前,那么它就会以具体有形的方式获得给出。而以上所说的就意味着:那自身给出的东西,并不是非要以具体有形的方式给出不可,可是相反,一切以具体有形的方式给出的东西都是自身给出的。具体的形质是某一存在者的自身给出状态的一种特出的样式。通过与表象的另一种可能的样式[在现象学中人们将其理解为空意指(Leermeinen)]相互分开,这一自身给出状态还将更加清晰地为我们所见。

空意指是通过念想(Denken an)某物、忆念(Erinnung)某物的途径而表象某物的方式,这种表象方式可以在关于桥的谈话中出现。我意指这座桥本身,但在意指它时我并没有直接看见它的外观,而是在空意指的意义上意谓它。我们的自然的言谈有一大半都是以这种说话方式进行的。我们意指的是事物本身,而不是有关它的图像或表象,我们还未曾直观地给出它。在空意指中,被意指者也间接而简单地得到了意谓,但这仅仅是以空洞的方式,就是说,在没有任何直观充实的情况下被意谓的。直观的充实只能在简捷的观照中出现。这种直观的充实尽管给出了存在者本身,但并不是以具体有形的方式来给出它。

这一空意指与直观式表象的区别不仅对感性的感知是有效的,而且对行为的所有的变体都是有效的。例如我们说出这一命题:1+2等于2+1。人们可以无思想地说出它,但人们还是能够理解它,并且知道它所道出的并非毫无意义。但是人们也可以用明察的方式说出此命题,以致每一个(言谈)步骤都是在对被意谓者的观想中进行的。在前一种情况下,它在某种程度上只是盲目地被谈论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它则是以明见的方式被谈论的。如果情况是后一种,即被意指者得到了观想,那么被意指者就处在一种源本的回忆中,借此,我就使2+1等于1+2,使所有的规定所具有的源本的含义向我呈显。只是在很少的情况下,我们才活动于直观性的、将实事一一呈明的思想方式中,而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都是活动在与之相反的简括而空茫的思想中。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表象的更进一步的方式就是图像感知(Bildwahrnehmung)。通过对一种图像感知加以分析,我们将清楚地看到,一种图像意识中的被感知者如何具有与简捷的感知中的被感知者或单纯的观照中的被表象者完全不同的结构。当我观察一幅魏登豪塞桥的风景片时,在此就出现了一种新的表象方式。现在,风景片本身以具体有形的方式获得给出。正如一座桥、一棵树或诸如此类的东西那样,这一风景片本身也是一个物体、一个对象。但这个物体不是如同桥本身那样的单纯的物体,而是(如同我们说过的)一种图像物(Bildding)。在看这个图像的时候,我通过它所看到的是那被摹状的东西(Abgebildete),也就是这座桥。在图像感知中,我不是在专题地把捉图像物,毋宁说,在一种自然的态度之下,当我看一幅风景片时,我看到的是它上面的被摹状之物,是这座桥,即风景片所反映的东西。在这一实例中,桥梁既不是被空洞地意指,也不是被单纯地观照,亦不是被源本地感知,而是通过一种对于某物的图像化(Verbildlichung)所特有的层级结构得到把定的。现在,桥梁就是在被表象状态(Vorgestelltsein)意义上的被表象者(Vorgestellte),而这个被表象者是通过某物得到显表(Darstellung)的。这一图像把捉,这种通过一图像物而把某物当作一种被摹状物的理解,具有一种与简捷的感知完全不同的结构。人们必须清楚地记住这一点,因为从过去到现在,人们都一再地尝试把图像理解看作这样的一种把捉方式:人们以为,借助有关图像的理解,就能够在根本上对对象感知作出阐明。图像物和被摹状者都处在图像意识(Bildbewusstsein)的范围之内。图像物可以是一具体的物,例如墙上的黑板,但图像物并不是如同自然物或寰世物那样的单纯之物,相反,它显示着某种东西,显示着被摹状者本身;与此相对,在简捷的感知中,在对一个对象的单纯的把捉中,我们将找不到任何一种属于图像意识的东西。要是人们对单纯的对象把捉中所具有的简捷的发现作出这样的解释:例如当我看这座房屋时,似乎我首先感知到了我意识中的一幅图像,于是给出了一个图像物,并且,由此图像物而来,我将此图像理解为某种有所反映的东西,即理解为这座外部的房屋的(内在)映象,也就是说,在我的内部有一个主观的图像,而在外部有一个超越的图像、一个得到摹状的东西,那么,这种解释就是与所有单纯的对象理解中简捷的发现背道而驰的。由上述的那样一种图像出发,我将什么也发现不了,相反,我是在简捷的感知的意义上看见房屋本身。把全然以另一种方式构成的图像意识移植到单纯的对象把捉中,这并不能对对象把捉作出任何解释,还把人引向不能成立的理论。即使完全不考虑以上之点,我们也必定想得起一种务必拒绝上述移植的原本的理由:把图像意识移植到单纯的对象把握中,这不符合现象学式的简捷的发现(Befund)。此外,上述移植还存在着如下困难(但对此我们不想多加探讨):如果说,认识在根本上是对于一种客观图像的把捉,即对于外部超越物之内在图像的把捉,那么这超越的对象本身是如何得到把捉的呢?如果每一对象把捉都是图像意识,那么相应于这内在的图像,我重又需要一个另外的图像物,此图像物是我用于显表内在图像的……如此等等。然而这里所说的还只是与上述理论相悖反的一个次要的方面。另一更为主要的方面还在于:不仅在单纯的把捉中不存在什么与图像之物和图像化特性的瓜葛,而且在对象把捉的行为本身中也不存在像图像意识这样的东西。并不是因为人们进入了一种无限的倒退,在这一无限的倒退之中什么也不能解释,所以我们就不得不排除用图像意识来为对象把捉置基(Substruktion)这种做法;不是因为通过这一置基人们达不到任何站得住脚的理论,而是因为此一置基已经就是与一切现象学的发现相背离的,此一置基已经就是一种非现象学的理论,所以感知就必须整个地远离图像意识而得到思考。在根本上,图像意识只有首先作为感知才是可能的,并只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当图像物在根本上得到了理解,进而,依循此图像物,被摹状者也得到了理解。

现在我们确定:如果我们从简捷的感知出发,就可以看到,在被感知者的被感知状态中,原本的环节在于:在感知中被感知的存在者以具体有形的方式当场在此。除了被感知者的作为具体有形的物体自在地存在这个特征之外,就其被感知状态而言,所有具体的物体感知的另一个环节还在于:我们所意指的总是作为一个整体的被感知者。当我们观看一个从感官上可感知的对象,观看这里的这把熟悉的椅子时,我们看到的——从一种特定的看的方式来讲——就总只是椅子的一个特定的面和一个特定的角度。例如我看见的是座位的上半部分,而没有看见下半的平面,但是尽管如此,当我这样看这把椅子或只看见它的一两个椅腿时,我并不认为它有几个被锯开了的椅腿。当我走进这个房间并看到一个柜子时,我所看见的不是这个柜子的门或者一个单纯的平面,毋宁说,在感知的意义上,我所看见的就是这个柜子。如果我围着它打转,我总是还可以看见新的角度;但在一种自然的意指(Meinen)的意义上,不管在什么时候,我所意欲去看的都是椅子本身,而不是它的某一个角度。物体向我所呈现(sich darbieten)出来的这样一些角度可以处在一种持续不断的流变之中。当我围着物体打转时,被感知者本身所具有的具体有形的同一体(Selbigkeit)一直贯彻始终。事物的各个角度渐次分明。但是在这里,并不是物体的一种明暗层次(Abschattung)得到了意谓,相反,总是被感知的物体在一种明暗层次中得到意谓。在感知的变换着的多维流形中,被感知者自身保持不变,在这个时候,我并不具有对于另外的被感知者的一种另外的感知,感知内容可以是另外的东西,但被感知者却总是作为同一个东西而得到意谓。

而在图像感知的情况中,与对物的整体把捉及其明暗层次有关,在较狭窄的意义上复又存在着被感知者的另一种结构。以具体有形的方式得到感知的东西是图像物本身,这图像物也总是从某个方面得到感知的。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在自然的图像感知中,对图像物的感知并没有得到实现。与对图像物的感知相反,例如一个邮差可以把图像物(风景明信片)仅仅看作世间之物,看作明信片。作为纯粹的、单纯的物体感知,对图像物的感知不仅没有达到完成,并且情况也并非:我首先只是看见一个物,而后断定“它是一个关于什么什么的图像”,相反,我是立马就看见了一个被摹状的东西,而全然不是一开始就专题地和孤立地看见了图像物,看见了一幅画的线条和色块。为着把这幅画当作纯粹的物体要素来加以观察,首先就需要我们的自然观察方式的某种变易,需要一种去图像化(Entbildlichung)的观察方式。运用这种观察方式,感知的自然的倾向才可进入图像把捉的方向。

γ)关于意向性基本性向之为Intentio(意向行为)与Intentum

(意向对象)之共属一体的初步阐明

在看到表象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多维流形的同时,我们也获得了这些方式之间确定的联系:空意指、观照、图像把捉和简捷的感知并不是简单地、相互并列地罗列出来的,相反,在它们之间具有一种特定的结构关系。例如,一种空意指在直观的观照中可获得直观的充实。而在空意指之中,在无念想的思想中被意谓的东西,在直观上是未予充实的,它缺少直观的丰富性。在观照从来都不可能具体有形地给出事物本身这个限度之内,观照具有达致某种程度的直观充实的可能性。

我们不仅仅以那种空意指的方式来谈论事物,我还可以依据关于某物的单纯的、持续不断的观照来谈论某物,或者,例如在关于桥的拱顶和柱石的数目出现了争论时,我甚至还可以通过具体有形的既与之物本身这一新的方式来充实被观照者。感知和感知所给出的内容是意向式充实的一种特别的情况。每一种意向自身都有一种趋于充实的倾向,而每一意向又总是有其得以充实的特有的和独具的可能性方式,感知在根本上只能通过感知得到充实;而记忆永远不能通过期待得到充实,而只能通过回忆性的观照,或者通过感知得到充实。在对某种给定的空意指进行充实的诸可能性之间,存在着完全确定的有规则的关联。在图像感知领域,情况也是如此。而这类关联的模式还有可能构成更为复杂的形态。在作为原件的图像之外,我们还可以列出作为复件的模仿图。如果我有一个复件,就是说有一个作为某物之模仿的图像,那么这之中就有一套确定的有关模仿图——图像(原件)——原型的层级关联,进一步,通过模仿图(关于原型的图像)的呈显功能就可以透彻显示原本的被摹状者。但如若复件作为复件能够显明它的模仿上的真实,那么我就不必依据原型来衡量这个复件,毋宁说,对于复件即模仿图的直观性的呈示(Ausweisung)是由被模仿的图像(原件)所给出的,而这个图像(作为关于某物的图像)自身就是原型。即便我们全然不顾感知这种特殊的把捉行为,呈示及其可能性这种独特的结构也是贯穿于所有的把捉行为中的。这样一来,被感知者就经由它的被感知状态显现了出来(而这是最为重要的),我们将其意识为图像的东西就经由它的图像化特性显现了出来,单纯的被观照者就在回忆的样式中显现了出来,被空洞地意指者就在空意指的样式中显现了出来。而以上所有的这些分别都是它们的对象在被意向状态方面所生出的各种不同的样式。

这一充实(Erfüllung)、呈示(Ausweisung)和证实(Bewährung)的结构关联体及其层级在直观的表象领域里是相对容易看清的,但它也普遍而无例外地贯穿在所有的行为中,例如贯穿在纯粹理论的行为、规定与言谈里。如果不对各种行为的可能性,在这里就是对诸行为各自的被意指者的结构本身加以探究,就完全不可能设想以科学的方式去开创一门真实的、产生于现象本身的有关概念成型(从素朴的含义到概念的起源)的现象学。如果缺少了这一基本的要件,任何逻辑学就仍然只是外行的或者只是一种人为的构造。

这样我们就有了在被意向状态的方式之间,在Intentio(意向行为)和Intentum(意向对象)之间的一种固有的相互共属(Zugehörigkeit),根据这一相互共属,意向对象即被意向者就当在以上所揭示的意义上得到理解:不是作为存在者的被感知者,而是存在者所从出于其中的被感知状态、意向对象所从出于其中的被意向状态。运用这一属于每一意向行为的被意向状态,才能在根本上(尽管只是初步地)将意向性的根本枢机纳入眼界。

在现象学中,意向行为也被理解为意指(Vermeinen)。在意指和被意指者或意向行为与意向对象之间,存在着一种关联。Νοειν(意向行为)也可被称为意指、单纯的把捉、感知(活动)本身,也就是被意指者所从出于其中的被意向状态。我之所以举出这一用语,不仅是因为这之中包含了一个术语,而且还因为其中已然包含了一种关于自身-指向的确定的解释。一切自身-指向(害怕、希望、爱等等)都具有自身-指向的特征,胡塞尔称之为Noesis(意向行为)。在νοειν(意向行为)是出自理论认识领域而得到理解的意义上,任何关于实践领域的解释也将来自这样的一种理论认识。对于我们的目标而言,这一术语是不存在危险的,而这个目标就在于对这一点加以澄清:只有当意向性被看作意向行为(Intentio)与意向对象(Intentum)的相互共属的时候,意向性才能得到充分的规定。现在可以概括地说:意向性与其说是一种事后指派给最初的非意向式体验和对象的东西,还不如说是一种结构,所以此结构所禀有的根本枢机就必然总是蕴涵着它自己的意向式的何所向即意向对象。这里我们把意向性的根本枢机暂先标揭为意向行为和意向对象两个相对之方的相互共属,但这却并不是最后的结论,而只是对我们所探察的课题域的一种最初的指引和显示。

如若要将上述规定与布伦塔诺对意向性的规定划开界限,那么我们就应当说:布伦塔诺在意向性那里看到的是Intentio即Noesis(意向行为),以及意向行为之方式的各不相同,但他却没有看到Noema即Intentum(意向对象)。他一直未对他称之为“意向式对象”的东西作出确信的规定。关于感知的对象即被感知者的四种含义就已经清楚地表明,在关于某物的表象中,“某物”的意义并不是轻而易举就可把握的。因而布伦塔诺也就摇摆于两个倾向之间:有时他用“意向式对象”表示存在者本身之存在,有时又用它表示与存在者混然未分的存在者之被把握的过程。在布伦塔诺那里,还根本没有达到对被意向状态之方式的一种纯粹的彰显,就是说,在他那里,意向性本身还没有作为一种结构统一体而得到突出的彰显。而这又进一步意味着:意向性同时是通过存在者而得到规定的,它被规定成了存在者所具有的特征;意向性被等同于某种心理之物。至于意向性到底是什么东西的结构,布伦塔诺并未加以探究,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他在内在的可感知者、内在意识(在笛卡儿理论的含义上)这种传统的意义上将心理之物纳入了他的理论之中。由于心理之物本身的特性一直未获得规定,所以布氏就未能阐明,那据说具有意向性结构的东西为什么原本地需要一种意向性。就是在今天的现象学中,这也还是一个未获解决的问题。今天,意向性也被简单地理解为意识的结构或行为的、人格的结构,而在这样的理解中,那据说具有意向性结构的两种现实又是以传统的方式被看待的。尽管在现象学中,人们(胡塞尔以及舍勒)在两个完全不同的方向上试图超出心理的限定和心理的特性——在这个问题上,胡塞尔把意向性把握为一般的理性结构(不是作为心理之物的,而是与心理之物划开了界限的理性),而舍勒则将意向性把握为精神的或人格的结构,并且也是将其与心理之物划分开来的——但我们将要看到,凭借理性、精神、anima(生命)所意指的东西,并没有克服这门理论所徘徊于其间的那一最初的进路。我之所以指出此点,是因为我们将会看到,现象学是如何地需要通过对意向性加以规定而在它的内部实行一种彻底的深化。因而,人们不应该为了反驳现象学的意向性而简单地批评布伦塔诺!倘若如此,人们将在一开始就失手错过意向性这一课题。

并非意向性本身是形而上学的教条式的,毋宁说,只有那种为意向性结构奠立基础的东西才是形而上学的和教条的,而由于传统上对这一所谓的结构究属何物未加追问,对这一结构本身的意义未加追问,以致这种东西现在依然还在起着奠基的作用。不过,在对意向性进行初步的理解之际,我们的方法上的原则应该是:我们恰好不要费力去作出什么解释,而只是去把捉住那自身显现的东西——尽管这一原则也许还是相当地贫乏的。唯有如此,才有可能依循意向性本身并出入于意向性而完全合乎实际地看清:意向性是什么东西的结构,以及它以怎样的方式而成其为这种东西的结构。意向性不是关于心理之物的一种最终的说明,而是对那些按传统的方式得到规定的现实,如对心理之物、意识、体验关联、理性等这类无批判的设定加以克服的最初的起点。但是,如果这样的一项任务就包含在现象学的这一基本的概念之中,那么意向性这个名称就最不应当用作现象学的口号,毋宁说,意向性所指称的是这样一种东西:现象学本身的兴衰生灭就是由这种东西的展开所制约的。由此,我们就必须不加伪饰地说:那意向行为与意向对象的共属一体所意味的到底是什么,这一点依然是晦而不明的。一种存在者的被意向状态与此存在者本身有着怎样的关联,这一点依然如同谜一般难解。甚至在根本上我们是不是可以如此提问,连这一点现在也依然是成问题的,但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只要人们还在用各种赞成和反对意向性的理论去掩盖意向性的隐秘,那么人们就不能去探询意向性之谜。只要我们还在对意向性进行着抽象的思考,那么我们关于意向性的理解就不会出现太大的进展。我们应该只是通过探究意向性的具体现象来加深对它的理解。现在,作为进一步理解意向性的又一个契机,我们将尝试去阐明现象学的第二项发现,即关于范畴直观的发现。